信任视角下探究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新途径
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旧的信任模式悄然崩塌到市场经济发展新的信任模式的艰难构建,从熟人社会的情感信任到经济社会的理性信任的转变,意味着探寻信任的本质更有其理论意义更有实践意义。
在齐美尔之前,学者并没有将信任纳入研究的范围,它就如同空气一样充满在社会生活之中,不为人感官触及到,但是却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说不出但是始终存在。而从齐美尔认为信任产生于货币交往中,是某人或者某个原则的“相信”[1]开始;再到卢曼在《信任与权力》中认为信任是简化社会复杂性的机制之一,是一类社会关系,受心理和社会系统影响双重影响而产生的 [2];再到吉登斯认为信任是对个人的情感上的信赖或者是对某系统运行的信心,“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3]”且在此基础上将信任分为三个方面:人格信任、象征标志及专家系统[4],信任的内涵逐渐丰富,亦更加系统化。然而上述对于信任的界定,都揭示了信任本质:自我意识信任与行为信任的一致,但是由于是到背景的差异,前述学者们对于信任的包含内容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信任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不仅仅是熟人社会中对于人格或者对于某人的感情信赖,也不局限仅限于货币流通所带来的信息交换,更不单单指的是公民对于专业人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的信任,如随着科技发展,信息流通渠道的增加,对于信息传播的平台、主体的信任也应包含在内,再如国家对于社会的调控中,公众对于政府体制的信任亦是不可或缺的,正如凯恩斯将商品交易中的信任与“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联系在一起。[5]因此,对于信任,笔者认为,它产生于社会交往之中,是对于一个人品格肯定或者肯定之后的长期交往所形成的情感维系,亦或者是对社会运行机制的信心,是一种以理性判断为基础的信任。对于信任的定义,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一是人对人的信任。主要是对个人自身的品格肯定,它不同于过去社会以情感维系危机出的信任,而是以理性评判为基础先形成理性上的信任,在通过长期的交往形成新的情感上的维系,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二是人对物的信任。这里的“物”是指社会运行机制,此类信任是人对于现代社会运行机制本身依赖,不关乎其创造者亦不是其执行者品质或者情感等,即是一种理性信任,主要包括象征标志、政府管理以及专家系统。
“人对人的信任”和“人对物的信任”看似两个独立的信任模式,其实则不然。人作为社会构成的最小单位,它是任何社会关系的缔造者,因此对于社会运行机制的信任表现为对于机制本身的信任与其制定或者执行者无关,但究其深层不难发现,机制的形成是公民将其的权利赋予给国家并信任国家可以运用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权力的有效运用促使了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即对机制的信任亦包含与人与人的信任。综上,人格信任潜藏在社会运行机制的信任之中,并影响着社会运行机制信任的形成与发展。因此,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特点,笔者将从三个层面:政府管理、象征标志、专家体系,揭示现代信任表现(人格信任如上所述,潜藏在这三个层面之中就不在累述)。
1.1权力——政府管理
从奴隶社会的“信任”是上层阶级的产物,无思想、无权利的奴隶根本无信任之谈,到封建社会信任的根基归根结底是对皇权的信仰,都是一种习俗、习惯、信仰的表现,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而当卢梭在《社会契约》中提出国家是由公民权利让渡所形成的具体产物[6]之后,信任更多的表现为是一种理智上的信任,如投资人经过对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评估之后投资此公司的股票,意味着他相信自己数据评估的结果亦或者公司发展潜力、运行机制等,最终做出了投资的行为,这一种理性意识与行为一致性的表现。人们经过衡量与分析让渡出自己的权利给国家,以期望国家的运作能够更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国家制定整个社会运作的法则,如法律、政策、运行机制等去实现权益的保护,双方形成信任的循环链接。然而当国家的法律、政策或者运行机制出现问题时,如宏观政策导向偏离到微观具体制度的滞后,都将使权利者对于国家的信任度将有所降低,而这种问题持续或者愈发严重的时候,权利与权力的信任链可能出现断裂,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取信于民才是国家富强、社会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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