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制度的存废
【摘要】死刑,又被称为极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一种刑罚。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产生的残酷刑罚,越来越受到世人的质疑,死刑的废止和限制已成为现今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本文从死刑的起源谈起,通过比较死刑存置论和废除论及各国死刑政策的现状,探讨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从而展望我国死刑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字】死刑,起源,存置论,废除论,现状
二百四十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从理论上挑起了死刑存废之争。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各执一词,谁都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说服另一方。时至今日,这场延续了二百年的争议似乎还没有给人满意的结论。人们对死刑的存废之争何以如此旷日持久?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人类对自身,尤其是人性方面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死刑正是因为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死刑,也称为极刑、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产生的原因何在?这是古今中外学者努力研究的难题。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但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绝对废除死刑、相对废除死刑、实质上废除死刑、保留死刑四种类型。
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但同时我国对死刑的限制一直在加强。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目前,西方国家引导死刑废止的积极因素主要有积极的人道与人权观念; 宽容的法律价值观等。但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民意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死刑的存废。我国文化传统中“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比较重,民众企图借死刑来遏制人的暴力欲望,使其处于可容忍的范围。对暴力犯罪侵害的恐惧与对人身安全保障的期盼迫使人们反对废止死刑。因此,是否废止死刑,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仅仅考虑民众反对的呼声,或者废止死刑的国际舆论压力,更多的则要考虑如何保障社会安全与和谐。
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也是历史规律。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严苛到轻缓的变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日本和美国部分州。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局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讨论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不能脱离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阶段。但从长远看,我国最终也将会废除死刑。从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来看,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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