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大事项自查报告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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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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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
(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
(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
(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
(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
(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金融突发事件:
(一)发生挤提事件,包括:
1.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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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业客户保证金非正常大规模提取,头寸不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
3.保险业被保险人非正常大规模退保理赔,或者出现非正常保单引发重大纠纷;
4.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挤提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违规经营、高管辞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群众)到金融机构集体上访、示威、请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冲击围攻事件;
(五)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4小时内难以恢复而影响对外营业的情况;
(六)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以及保险业机构因此而造成承保财产赔付人民币5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人民币2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各类金融案件:
(一)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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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发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条 其他报告事项,包括:
(一)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
(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培训等离开岗位10日以上的;
(三)业务系统、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行文报告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途径。金融机构应区分报告事项内容,按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的规定分别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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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和货币信贷管理科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时限。实行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要求: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等,应当在事前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季度后10日内报告规划(方案)落实情况;
(二)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中的重大经营亏损、违规经营、企业上市及辅导、主要经营指标异常变动、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以及开展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等,应当在季度后10日内报告;
(三)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报告,事后还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动态;
其他临时有关事项,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方式。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形式进行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并应当在知晓事件发生后10小时内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报告要素。
(一)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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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金融创新业务(产品)的名称、内容、风险控制、业务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情况;
开展上市企业辅导情况以及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
业务系统、网络系统推广运行及升级改造的时间、内容、范围、风险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
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可预见风险以及拟(已)采取的措施;
经营期间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良贷款率、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异常变动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拟(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
对突发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各类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发经过、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有关方面拟(已)采取的措施;
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案件发生机构已(拟)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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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行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上级行(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行(部、公司)领导到##视察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事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属于涉密事项的报告,应当注明保密级别,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并依照《##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一览表》相关内容,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其辖内金融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启动《##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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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报告的重大事项按外汇管理现行制度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报告内容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3月1日起试行。
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全省信用社(银行)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
2.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
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案件;
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
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
绑架信用社、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
丢失、被窃枪支、弹药和涉枪案件;
贷款1000万元以上、出现重大风险、预计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
辖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等行为,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3.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造成1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在1个营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1个市范围内中断4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
4.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账册、数据损害;
5.有可能到省、进京的信用社员工或客户群体上访事件;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1.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
2.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3.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
4.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5.辖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6.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账簿或印章,可能或已经造成资金风险;
2.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刑事、治安案件;
因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发生的经济案件和资金风险案件;
3.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涉诉和纠纷情况;
4.资产、负债或表外业务发生100万元以上大额经营损失;
5.新发生或新发现的100万元以上违规担保、违规贴现、违规拆借、违规吸储或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
6.辖内一个或多个营业网点中断营业1个营业日以上的;
7.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财政、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
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一)报告对象及形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重大突发事件专报件》(附件1)电传的形式,及时向省联社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监察保卫部;
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的形式进行报告。
辖内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报告省联社的同时,按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派出机构。
若发生的重大事项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二)报告内容。
1.挤提事件要报告说明挤提的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情况、风险蔓延情况;
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派出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本身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
2.其他重大事项要报告说明发生的机构名称、起因、发生时间、地点、事态的发展情况、风险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一步事态发展预测及对策等。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及时、全面、准确。
重大事项发生后,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最快的方式向省联社报告,具体报告方式根据事项紧急程度掌握。原则上,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事件要立即进行报告;
其他重大突发事项,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事发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
其他重大事项应在接到报告4小时、事发2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首次向省联社报告后,办事处、市联社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的情况,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随时续报,直至处置完毕。报告要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报告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和准确。
(二)一事一报,要素齐全。
要严格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报告,一事一文,主题突出。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并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充实、数据真实可靠。
(三)严格遵循保密规定。
要坚持保密原则,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和重大紧急情况的保密规定报告各重大事项,严防因泄密而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四、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落实
各办事处、市联社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主任(理事长)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要切实保证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人员及时如实地向省联社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虚报、假报。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影响问题妥善处置以及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时启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省联社报告。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草案)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我县金融稳定,促进我县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省联社《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分理处正、副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 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本制定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网点、部门负责人收集上报至稽核审计部,经审核后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行政综合部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本行领导报告,
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报告,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必须在24个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更(此项由行政综合部负责);
(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更(此项由行政综合部负责);
(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此项由改革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此项由改革牵头部门、行政综合部负责);
(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此项由行政综合部负责);
(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更(此项由信息管理部负责);
(七)金融诈骗、盗窈、抢动、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此项由安全保卫部、所涉网点负责);
(八)金融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此项由所涉网点、稽核审计部、监察室负责);
(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行政综合部分别负责);
(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负责);
(十一)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负责);
(十二)本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此项由信息管理部负责);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信贷、操作风险事件(此项由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所涉网点负责);
(十四)经营机构由于违规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被当地监管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事项(财务会计部、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和行政综合部负责);
(十五)金融机构发生涉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此项由业务发展部负责);
(十六)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在事发之日及时向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报告,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应在1个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于事发之日起12小时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金融机构发生挤兑事件(此项由所涉及网点、安全保卫部、稽核审计部负责);
(二)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示威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此项由安全保卫部、稽核审计部、监察室负责);
(三)造成本行辖内重要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信息管理部负责);
(四)造成本行辖内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信息管理部负责);
(五)金融机构发生计算机系统性事故或有预谋的计算机犯罪,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的事件(此项由信息管理部负责);
(六)金融从业人员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此项由行政综合部、稽核审计部、监察室负责);
(七)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2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将要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负责);
(八)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事件(此项由行政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
责);
(九)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此项由行政综合部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支行正、副行长,分理处正、副主任发生以下事项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近期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
(七)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单位重大事项书面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事发地点、时间;
事件的起因、性质、经过、影响;
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损失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本行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
其他负责同志签发。由指定的专门报送负责人上报。
第十一条 由于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山南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山南地区分行及其个县支行。
第三条 辖内各支行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支行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县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县支行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县支行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县支行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县支行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县支行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 1 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县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
(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分行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分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县支行发生上述
(五)、
(六)、
(七)、
(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报告。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运营主管负责报告。
第五条 分行在接到辖内各县支行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分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分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
重大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 1
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五)、
(六)、
(七)、
(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委派会计负责报告。
第五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总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自查报告
银行重点业务自查报告
银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总结(共6篇)
银行四项制度自查报告
银行人事管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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