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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自查报告

| 来源:网友投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形式。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代替。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勤结果。考勤的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三章休假、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
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
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

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X休产假;
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

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
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
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X休产假;
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

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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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公司书刊印刷、报纸印刷业务经营情况正常,经营业绩良好,201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 万元,经济效益良好。

四、在2012年12月。公司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严格按照其相关标准实施生产。

五、我公司设备先进,拥有××设备

这两年我司淘汰了落后印刷生产设备,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

六、公司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新闻出版局的培训活动,法定代表人取得了《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公司严格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

贯彻执行。

八、公司产品质量情况正常,没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产品。

2 --- 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省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6?105号)、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晋市质监发?2016?4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公司2016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督检查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2016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为有效推动“质量提升”活动和检测工作整顿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效性,我公司进行了自查。

在本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保持其有效运行,仪器设备能要求进行检定和量值溯源,检验人员均经培训并定岗定职,没有发现未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伪造检验数据,超范围出具标

4 --- 的进展情况,对照方案中各项目内容、时限、目标、措施的落实情况认真自查,充分听取意见,切实做到查漏补缺,同时结合中心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整改方案。

三、发现问题

经过自查发现我公司手册附录里没有公章授权书

四、整改措施

质量负责人已经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了公章使用授权书 。

五、需要改进提高的地方

加强组织管理,依法实施检测,做到诚信守法,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文明服务。避免重收入轻管理的现象发生。对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及人员整顿方面的检查。对制度落实、规范检测工作方面的检查,建立完善的标准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检测作业文件和检测管理文件;
依据标准规范

6 ---

XXXX4%。各单位基本能够按照年初制定的休假计划安排员工休假,较好地落实年休假制度。

未享受完毕的年休假,属个别员工自愿放弃休假,XXX未出现

因工作原因影响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二、具体工作措施

)联系实际,合理计划

2013年3月11日,XXX下发了《XXX的通知》XXX立即将该

《通知》转发全体员工学习领会,并根据该《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各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和员工自身情况,制定2013年员工带薪

年休假休假计划,及时填写《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上报XXX人事部门。

(三)建立台账,动态监管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XXX

建立了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档

8 --- 作机制,推动全体员工100%享

受完毕当年年休假。

年终考核时,员工的休假情况将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所在

单位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年休

假制度的单位,XXX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带薪年休

假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XXX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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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休假规定,我可以公休五天,特请求从7月16日至20日公休,请领导批准。

特此假条

请假人:
〇一二年七月 二日

公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年**月**日参加工作,至今已有**年工龄,根据公休假规定每年可享有**天公休假日;
为此,本人特此向局领导提出公休申请,要求请**天的公休假,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望局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5月4日

公休假申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休公休假,时间从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9日共5天,恳请领导批准。

间:年月日 申请人:时

公休假申请

申请书

XXX:

本人工龄X年,根据XXX规定可以享受每年X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休假(时间X年X月X日-X月X日),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相关法律常识: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工休假,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即年休假。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休假请假条(共2篇)

离退休自查报告(共15篇)

休产假述职报告(共4篇)

反假货币自查报告(共6篇)

休完产假就辞职报告(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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