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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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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5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5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作者:

  日期:

 2014-08-30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以下简称 《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和《湖南省信访条例》 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出:

  一、 处理原则

 (一)

 预防在先、 迅速制止的原则。

 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 积极预防、 迅速制止、 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降低影响。

  (二)

 教育疏导、 防止激化的原则。

 要加强对信访群众的说服教育、 情绪疏导, 引导信访群众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处置过程中, 要坚持慎用警力, 慎用强制措施, 慎用警械和武器,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

 强化证据、 依法公正的原则。

 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各种证据, 正确适用法律, 切实做到既严格、 公正、 规范执法, 又理性、 平和、 文明执法。

  (四)

 突出重点、 区别对待的原则。

 要区分不同人员的行为性质, 分别予以处理, 重点处理串联、 煽动、 指挥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重点处理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人员, 重点处理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的违法上访人员, 重点处理阻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 处理措施

 (一)

 聚众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理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有关国家机关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 围墙、 冲击国家机关情形或现场的照片、 录像等视听资料。

  3、 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 闹事行为的材料。

  4、 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证人证言。

  5、 有关国家机关对围堵、 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l、 实施上述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且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聚众围堵、 冲击国家关,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可视具体情形, 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在北京重点地区、 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或者车站、 港口、 码头、 机场、商场、 公园、 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静坐、 散发信访材料、 呼喊口号、 打横幅,出示状纸、 穿着状衣,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收缴的上访材料、 横幅、 状衣及其登记记录。

  2、 群众围观, 影响正常秩序的证明材料。

  3、 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民警的工作记录。

  4、 非法聚集, 静坐、 散发上访材料、 呼喊口号、 打横幅、 跪地喊冤、 出示状纸、 穿着状

 衣等行为的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5、 相关的证人证言。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港口、 机场、 商场、 公园、 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可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聚众扰乱车站、 码头、 港口、 机场、 商场、 公园、 展览馆、 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www. 50ls. com)

 责任。

  北京重点地区主要是指中央领导人住地、 中南海周边、 北京天安门地区、 外国驻华使领馆、 联合国驻华机构等国际组织驻地。

  (三)

 采取堵门、 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配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疏导工作的视频资料、 有关企事业单位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2、 采取堵门、 堵路或者其他方法, 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的照片、 录像等视听资料。

  3、 足以证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 闹事行为的材料、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4、 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围堵、 冲击行为后果(致使工作、 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秩序, 且拒绝、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 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 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活动情节严重, 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 营业、 教学、 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 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 经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诚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依法强行带离现场。

  调查取证

 1、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执勤民警对行为人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2、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3、 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行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

 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命令其解散; 拒不解散的, 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 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调查取证

 1、 现场执勤民警进行劝阻疏导工作, 劝离现场的视听资料、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相关单位证明和民警工作记录。

  2、 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3、 首要分子挑头闹事行为的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 对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行为的后果(造成道路交通拥堵、 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的证明材料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1、 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聚众堵塞、 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 对首要分子,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 扒乘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现场处置

 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 拦车或强行登车情形或现场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2、 拦车或强行登车行为后果(影响首长车辆正常通行或影响道路车辆正常运行)

 的证明材料。

  3、 有关证人(现场群众、 首长随卫等)

 证言、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

 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

 现场处置

 l、 被及时发现的, 公安机关应收缴其携带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2、 对已经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行为人送医院救治,收缴其自伤、 自残、 自杀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调查取证

 1、 收缴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自伤、 自残或自杀的工具。

  2、 自伤、 自残或自杀行为现场的照片、 录像等资料。

  3、 违法行为人供述和民警工作记录。

  4、 群众围观, 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秩序的视听资料及证明材料。

  5、 证人证言。

  依法处罚

 l、 实施上述行为, 被及时发现制止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实施自伤、 自残、 自杀等极端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 采取爆炸、 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 自残或自杀, 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犯罪的, 可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调查取证

 1、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文字、 录音、 录像等资料。

  2、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或民警工作记录。

  依法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

 威胁、 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现场处置

  实施上述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训诫或者制止。

 在涉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救被侵害人。

  调查取证

 1、 被害人陈述、 违法行为人供述、 证人证言、 民警工作记录。

  2、 为公然诽谤、 侮辱他人而捏造、 歪曲事实的文字材料。

  3、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有关视听资料。

  4、 受害人的伤情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

  依法处罚

 1、 在信访过程中威胁、 公然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的, 可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 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 对在信访过程中. 无理取闹, 不听劝阻, 威胁、 侮辱、 诽谤、 殴打他人, 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4、 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在信访过程中侮辱、 诽谤他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在信访过程中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 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以造谣、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故意捏造、 歪曲事实, 诬告陷害...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篇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加强内保建设,群防群治,夯实治安承诺。在工作中认识到,要提高单位治安控制力,必须加强以内保组织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设。一是加强了内保组织建设。

 建立内保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保卫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内保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加强了规范化建设。

 内卫机构有档案、有台帐、有规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队伍。每月总结汇报上月工作情况,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内保组织认真履行法制宣传、安全防范、调解纠纷和落实帮教等方面的职责,积极做好预防和管理工作。

 避免因纠纷调解不公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真正形成了

 以责任区民警为依托、以保卫人员为骨干、以职工联防为基础。

 覆盖整个单位的治安防范体系,有效的维护了单位治安稳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篇二

 近期学校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北省信访条例》,下面谈一谈我的学习体会。

  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1987 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

 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 章 45 条增加到 6 章 119 条,共增加了 74 项条款。

  、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

 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篇三

 身为一名政法院校在校大学生,对周围人以及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首先应优于他人,对法律条例的认知度也理应高于他人。而当下全国各大院校甚至乃至各政法院校中的各种人身权利的侵害行为却屡见不鲜,各界人士对于各侵害事件的评价更让大学生汗颜。学生的素质和法律认知度普遍低下理应值得更多的关注。

 因为校内一种发面教材行为的发生发展,我进一步解除和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认清这种行为的弊端。对于这种不必要的所谓冲动行为,大家均以否定的观点表明了各自的立场甚至嗤之以鼻。我个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和心理承受底线,大部分人均以“忍无可忍,无须再忍”为心理暗示,对挑战自身尊严的行为不可能产生默然的态度,进而引发各类侵害行为甚至波及生命,事后的回忆录更让人无法苟同。大多数当事人均以头脑发昏、年轻气盛、并未考虑那么多为推脱自身心理、素质低下的借口。或许当他们再次受到让自身感到不安的行为挑战时,他们仍会像当初一样采取偏激行为。

 法律和道德毕竟只是人类行为的准则,虽然他们并不能消极地规定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不能设定主体的行为方

 式、内容、标准或者尺度,但人类毕竟不可冲破法律和道德的束缚。掌握好行为的尺度必须以法律的认知度和自身素质的高低为前提。明显那种因冲动而引发的不利益行为并未掌握这种尺度。个人认为,对于一种不利益行为,你我必须以伦理和法律两个层面为考虑准则。即使通过深层次的法律理论学习,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杜绝不利益行为的发生。凡是需经过多个层面的认识才能将事件处理得完善、合理。

 通过六个课时的学习,我了解到了自律的重要性,并更清楚的认识到不利益行为的危害。而对于法律的认识,并不再是简单字里行间的认识,而是上升到结合心理、社会伦理及道德各层次上的学习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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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普法(2021-2025 )工作总结汇编(6 篇)

 )

  XX 交通运输局“八五”普法工作总结 XX 司法所八五普法经验材料 XX 县“八五”普法工作总结 XX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XX 镇“八五”普法工作总结 XX 中学“八五”普法工作总结

  XX 交通运输局“ 八五 ”普法工作总结

  县委、县政府八五普法规划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与要求,同时,县交通运输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现将五年的普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八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活动顺利实施,根据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八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五年来由于人员变动,不断充实调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同时,我们对普法工作经费给予保障。普法工作离不开学习资料,局办公室在证订普法资料时,均以保证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学习的需要为前提,干部学法读本的证订数均按照上级要求如数征订。同时,我们还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对业务学习用书做到人手一册。

 (二)明确任务,制订规划。为适应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我交通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交通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根据县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了《共和县交通运输局“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普法对象及主要内容,制订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同时,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每年都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从而在时间上、制度上、措施上、经费上保证了“八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加强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自“八五”普法规划制定后,按照《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普法学习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面向全体干部

 职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这几年来,我们坚持组织学习了《选举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所有执法人员坚持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法业务知识,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每年每人写 2 篇普法心得体会,不断提升执法业务水平。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在抓好本系统各个层次以及各类普法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十分注重对部门法规规章的社会宣传和普及工作。我们以每年法治宣传日、禁毒日等一系列活动为载体,通过悬挂标语、设置宣传栏、专题新闻报道、现场设摊接受群众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四)强化管理,依法行政。坚持每月机关干部两次学习日,普法内容以农村公路常用法律法规为主,对《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二、“普法”工作创新亮点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局主要以交通执法大队为主力,重点结合客货运市场监管,在规范行业准入、优化行业服务、规范客运班线运行,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中,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在对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和突出问题治理中,全县交通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截止 2021 年 8 月底,交通执法大队共出动人员1100余人次;共检查车辆 3200余辆次;查扣涉嫌私家车非法营运车辆 76

 辆次,其中证据确凿处罚 60 辆次,处罚金额 310000 元整,待处理 14 辆次,教育放行 2 辆次共处罚 396630 元。

 依托治超站点和路政巡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设置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积极参与全县“雷霆”行动,形成行业监管的高压态势。针对砂石运输利益关系复杂,易发生超限超载车辆为了逃避处罚而冲站拒检,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情况,在治超执法过程中加强了自身防范和涉黑涉恶摸底排查。要求站点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注意自身言行举止,凡遇暴力阻碍执法、黑恶势力威胁执法人员等情况出现,要第一时间收集登记对方的影音资料以及车辆信息等,并及时向公安管理机关报告,请求协助处理。自开展行业治理以来,截止 2021 年 8 月底,共检查超限超载车辆 180 余辆次;查扣超限超载车辆 9 辆,处罚 96250 元,同时安排违法违规车辆驾驶员,学习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2021 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可否认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对交通行业法制培训还有待加强,按照公务员和执法队伍建设目标要求,以抓好办案和行政审批质量效率为突破口,继续抓好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能力;二是宣传方式有些单一、片面、覆盖面不广,要通过法律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等方式印发宣传资料、举办法制培训班、展出宣传版面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

 XX 司法所 八五 普法经验材料

 2021 年以来,XX 司法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八五”普法工作,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为 XX 镇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氛围。现按照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就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基固本,结合镇域实际开展普法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所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八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为全镇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组织保障。二是健全普法责任机制。我镇结合工作实际,详细制定《XX 镇“八五”普法工作规划》、《XX 镇八五普法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普法对象、普法要求和工作步骤,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三是成立法治宣传服务培训学校。由镇党委书记牵头担任校长,相关负责人为讲师,充分发挥镇机关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学法普法,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培训学校宣传堡垒作用,有效保障普法宣传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统筹推进,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举 为提高全镇党员干部、群众百姓业务素质和法治意识,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增强 XX 镇全社会法治观念,我镇采取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并进的方式,开展“八五”普法宣传工作。

 (一)送法进机关、进企业。一方面,建立健全法治培训会常态化机制。牢牢把

 握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度会契机,“八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确保每月 X 次,组织机关干部、村干部集中学习以《宪法》为重点的法律知识,真正做到常学常新,知行合一。建立 XX 镇“八五”普法考勤台账,将考勤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确保法治培训会取得实效。另一方面,积极协调企业和驻 XX 镇机关单位开展“八五”普法工作。把“八五”普法工作与企业法治实践相结合,切实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累计到企业开展普法工作 X 次。

 (二)送法进学校。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宣传月系列活动,抓住镇域内关键少数群体,激发学生发挥“小手拉大手”、“一人带一家”积极作用,充分放大学生群体在“八五”普法工作中的优势。利用学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和宣传展板,张贴标语横幅,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法律进学校”宣传月系列活动中累计发放法律宣传册 XXX 册,悬挂条幅 X 条,覆盖青少年学生 XXX 人次。

 (三)送法进农村。农村居民是我镇“八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对象,因此,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摆在普法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镇机关干部结合常规工作,送法下乡。形成下乡入户“两问一宣”工作法,“两问”即一问当前工作,二问脱贫帮扶,“一宣”即普法宣传。镇机关干部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还要向农户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户法治思维,增强维权意识。二是利用集贸市场宣传,送法下乡。农村集贸市场人流量较大,宣传效果较为明显。XX 司法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常规工作,组织开展了“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15”国家安全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专题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八五”

 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全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X 多场(次),受教育人数 XXX人(次)。三是建设一支农村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送法下乡。截至目前,我镇共有普法宣传志愿者 X 名,实现 XX 镇所辖乡村全覆盖,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组织镇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法律培训会、走访入户、大喇叭广播、悬挂宣传条幅、发放明白纸、开展“法律宣传月”系列活动等方式方法,实现了普法工作从内到外、由镇到村,深入基层,不留普法死角的良好局面。切实有效提高全镇居民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素质。

 三、以点及面,充分发挥网格员末梢神经作用 (一)完善网格员制度机制建设。乡村是普法宣传的最后一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XX 司法所根据乡村农户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依托居民小组制定完善《XX 镇普法宣传网格化管理一览表》,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宣传工作。以农村居民小组为载体,按照居民住宅分布划片为单位,确定各村普法宣传网格员,通过普法宣传网,放大普法网格员普法工作“末梢神经”作用,真正将法律常识送到百姓家中。

 (二)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网格员队伍建设是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工作必然需求,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为此,XX 司法所高度重视网格员队伍建设,积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提高思想认识,有序推进网格员队伍建设。二是明确职责任务。要求信息采集做到村不落户、户不落人,党员、退伍军人等重点人群务必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鼓励引导党员、居民小组长和退伍军人带头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涉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要

 及时上报,真正将矛盾纠纷隐患遏制在萌芽阶段。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对网格员进行政策法规、社会热点等方面进行培训,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发放法律法规手册、“微”普法等方式,提高网格员专业水平,为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先锋引领,全力打造民主法治示范村 XX 司法所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八五”普法工作开展,激发民主法治示范村“头羊效应”。首先制定了《XX 镇 XX 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方案》,确定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为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村委会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具体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由村党支部书记牵头抓好落实。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开展,镇机关干部多次下乡现场踏勘,并结合村情实际,帮助村干部谋划拟定法治宣传展板内容,浓厚乡村法治氛围。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村容村貌有效改善,邻里关系更加和谐,在我镇形成了“村村争先进,户户自守法”的良好局面。

 XX 县“八五”普法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2021 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依法监督下,我县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服务群众、普法为民,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大富美强现代化东部新城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普法,齐抓共管快推进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高位启动“八五”普法。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的“八五”依法治县普法教育领导组。认真制定了《中共 xx 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划》,相继提交县依法治县普法教育领导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启动我县“八五”普法规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规格召开了“七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八五”普法启动大会,对“八五”普法工作作了全面动员部署。全县各级各部门普遍成立了依法治理普法教育领导组和办事机构,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机制。

 二是强化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基础更加扎实。县、乡两级围绕“八五”普法目标任务,安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县普法经费从 2021 年起按照人均 x 的要求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比“七五”期间经费上浮 x%。各部门、各单位也根据各自职能不断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确保“八

 五”普法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深化重点工作抓普法,筑牢根基促实效 一是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成效更加巩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县政府建立了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年初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将领导干部学法融入“周六大课堂”,每季度举办一次专题法治讲座。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查和年度考评,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31 号》

 ------------------------------------------------------------------------------ 作者:

  日期:

 2014-07-19

  《信访条例》 已经2 0 0 5 年1 月5 日国务院第7 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 0 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 0 五年一月十日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 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 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 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通过联席会议、 建立排查调处机制、 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

 或者人员, 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 交办、 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 分析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 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 意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 电子信箱、 投诉电话、 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乡 、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并与上级人民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机构、 相关专业人员、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 教育、 协商、 调解、 听证等方法, 依法、 及时、 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 或者不服下列组织、 人员的职务行为,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 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 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一般应当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 事实、 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 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 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 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公务车辆, 或者堵塞、 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 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 殴打、 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滋事, 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 串联、 胁迫、 以财物诱使、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应当予以登记, 并区分情况,在1 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 紧急的,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 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

 项至第(四)

 项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受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 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 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 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 合并、 撤销的,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时,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 谎报、 缓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宣传法制、 教育疏导, 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推诿、 敷衍、 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 意见, 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 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 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通过质询、 辩论、评议、 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

 听证范围、 主持人、 参加人、 程序等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 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 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教育局师德建设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文体教育局师德建设工作总结

  **县文体教育局师德建设工作总结

  师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基础,更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前提。几年来,我局根据市教育局的相关文件精神,每年都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转发〈保定市中小学校长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为我县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制定具体措施,结合我县开展的“修师德、强师能、铸师魂”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为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几年来,高阳县文体教育局都非常重视师德建设工作,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做为加强两支队伍建设的必要措施,并做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每年都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人事股、法纪股、综合教育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股(从 05 年开始设在进修学校),负责指导全县师德建设工作。各单位均成立了由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中的各项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根据县文体教育局的通知精神,都按学年制定了本单

 位关于师德建设的计划及师德考核方案,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年终有成效,考核有结果。

 二、制度完善,师德建设有章可循。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师德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学校工作的实际,文体教育局制定下发了《高阳县学校常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高阳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40 条教师忌语》、《40 件教师忌事》,对教师应该怎样做,不应怎样做,如何自觉维护教师形象,提高自身素质提出明确要求,增强了师德建设的规范性。

 (一)明确学年末全体教职工师德考核制度。为确保师德工作的严肃性,文体教育局在制定实施方案前,都要召开由局长主持、相关股室领导参加的工作会,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每学年末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师德考核的制度:中小学校长要填写《保定市中小学校长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教师要填写《保定市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继续任职、年终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选聘教师的重要依据;凡职业道德考核不是优秀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从 2004 年开始,凡师德考核不是优秀的教师,一律不得参加下一年进行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的评选;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有关规定,教师予以调整工作、解聘,校长要予以免职或解聘。

 (二)建立健全师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建立了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档案。档案分总校(局直属单位)、基层学校、教职工个人几部分,各部分均设档案盒,统一编号,统一保管,真实记录学校以及教职工个人的师德建设或表现,在个人部分存档的有考核表、考核打分表、自评、互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问卷调查的情况,以及自己在师德建设中的心得体会、奖惩情况,做为个人师德档案资料和师德建设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以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高水平的师德是保障,在办学条件和教师学历进一步得到改善和提高的现实情况下,困扰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的主要矛盾,是师德素质不能适应当前素质教育的需要。

 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是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因此,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为引导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淡泊明志,甘为人梯的精神境界,并使师德工作做到有的放失,减少盲目性,在每年的师德建设实施方案中,都将该年度师德建设工作分成几个阶段,即集中学习阶段、整改提高阶段、考核评价阶段、汇总上报阶段、培训考核评选先进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目标。结合《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保定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讨论,而且注重与具体情况的结合,每年有一个侧重点,增强师德建设的说服力。2004 年重点学习周济部长在全国师德论坛上的讲话,学习柴国才局长在全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2005 年重点学习吴玲、马祖光、陈学求等同志的先进事迹;2006 年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为学习重点,利用暑假期间组织了一次为期五天的中小学教师

 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强化学习与整顿,印发师德学习材料 2000 余份。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组织教师开展以“讲师德、铸师魂,规范教师行为”为主题的专题研讨,每位教师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认真进行自我反思,查摆问题,找出不足,针对一年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制定个人整改提高计划,存入个人师德档案。同时,文体教育局抽调人事、法制、督察等股室和进修学校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督导小组,对全县中小学进行了督导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教师限期整改。

  几年来,在师德工作中,全县广大教师通过系统地学习相关文件法规,对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都有了明确的认识。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训和学习讨论,结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剖析,教师们都写了多篇心得体会。2005年由县文教局统一组织,结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一书,从中小学、幼儿园抽调骨干教师 300 余名,进行一级集中培训,再由这部分教师对全县教师进行二级培训。在 7 月 13 日对 3900 余名教师进行的闭卷考试中,合格率在 99%以上。

  自 2002 年下半年开展师德建设工作以来,我县的师德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教师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改观,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少,教师师德考核的优秀、合格率逐年上升。2003 年全县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597 人,全部参加考核,其中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者分别为 2906 人、617人、70 人、4 人;2004 年全县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855 人,全部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者分别为 3141 人、566 人、153 人、5 人;2005 年全县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983 人,全部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

 良好、合格者分别为 3287 人、566 人、140 人,没有不合格者;2006 年全县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3886 人,全部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分别为 3161 人、622 人、103 人,没有不合格者,这些工作为我县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几年的师德建设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品德优良、业务精湛、从严执教的先进个人和县市级名师:

  2002 年市级名师 2 人,县级名师 60 人;

  2003 年市级名师 3 人,县级名师 68 人,先进个人 60 人;

  2004 年市级名师 5 人,县级名师 60 人;

  2006 年评选县级名师 62 人,推荐市级名师 5 人。

  2003 年县级师德标兵、先进个人各 60 名。

  2005 年县级师德标兵、先进个人各 60 名,推荐市级师德标兵 7 名,市级先进个人 8 名。

  2006 年县级师德标兵、先进个人共 50 名,推荐市级师德楷模 1 名,师德标兵 3 名,师德先进个人 6 名。

 四、加强督察,确保实效。

  由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师德建设成员股室参加,对全县师德建设情况采取推门进、不提前通知的方法进行督察和不定期抽查。对完成任务情况较好的单位及时表扬,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当场指正并限期改正,对问题较多或

 较严重的单位,除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外,还要进行定期回访,最后文体教育局将各单位师德建设情况以通报形式下发全县。通过以上措施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我县师德建设的开展。

  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同兄弟市县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做出更大的成绩。

  **县文体教育局 2006 年 8 月 15 日

  今日长缨在手——中国空调业蓄力待发

  空调市场战犹酐谁坐家用空调的头把交椅谁是中国家用空调产业的龙头老大?若仅以空调年产销量来评,1998 年的龙头老大无疑是格力空调,因为这一年它生产并销售了 130 万台空调,笔者经过多种途径核实,这个数字是不含一点水分的。1999 年第一季度,格力又生产出了 45 万台空调,从多种迹象来看, 阅读全文 >>

  蓝夜

  失去康誊和起青的日子里.我的生命丧失了颜色.重复闹钟旋转的生活.让我对一切都没有了兴趣.我开始尘封以往那种开朗的表情,更换上一种机械,就好象为自己铸封上一个面具.也铸封上一副无形的桎梏.我习惯在街上插着耳机低着头颓靡地行走.生活的天空里都是阴天.也开始变得习惯靠在窗边注视着天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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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公司各级组织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逐步形成大信访格局,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阅读全文 >>

  工商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

  立足职能抓办理力求实效求满意 2004 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的直接指导帮助下,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14 件,其中人大建议 8 件、政协提案 6 件、10 人以上代表建议2 件,面商率、解决率、答复率达到了三个 100%。对协办件都在规定时限内 阅读全文 >>

  社会主义荣辱观心得体会[小学班主任教师]

  我是一名普通的小学班主任教师,所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儿童,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涵盖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以及中华民族文化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这对于引导少年儿童明辨是非,培养良好的社会风范,具有重大意义。“八荣八耻”荣辱观 阅读全文 >>

 (mqd19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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