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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干部学习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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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干部学习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心得体会4篇

审计干部学习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心得体会篇1

  “对于青年干部来说,自我革命就是要充分发挥青年的可塑性,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实践,培养良好的习惯和正确的三观,吾日三省吾身,在全方位、高标准锻造中焕发出新时代青年干部的精神风貌。”

审计干部学习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心得体会篇2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是不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现实需要,是答好新时代考卷的必然要求。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贯穿党的革命、建设、改革全过程,是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向着美好未来和最高理想前进的永恒主题和力量源泉,要时刻坚守共产党人的这一精神家园。

  一、它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从建党第一天起,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把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并坚定笃行,展现出中国共产党非凡的责任担当和改写历史的非凡气魄。

  二、它是从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红船精神到艰苦奋斗、星火燎原的井冈精神;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的古田精神到艰苦卓绝、一往无前的长征精神,从艰苦奋斗、理论联系实际的延安精神到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西柏坡精神,这些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红色精神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生动诠释。历史表明:初心和使命是中国共产党人身上与生俱来的优秀“基因”,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的成功之路。

  三、它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份初心与使命,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接续践行、从未改变。从艰苦创业、为国争光的大庆精神到团结协作、战天斗地的红旗渠精神,从无私奉献、乐于助人的雷锋精神到亲民爱民、知民为民的焦裕禄精神,从铁胆忠魂、忘我拼搏的航母精神到自主创新、精益求精的蛟龙精神,从守望相助、同频共振的扶贫精神到刀刃向内、抓铁有痕的改革精神,这些在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时代精神,不仅将中国共产党人不屈不挠、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写入史册,也将这份初心与使命融入中国共产党的血脉,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四、从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他是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带着初心和使命写成的,初心和使命是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逻辑起点。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力量源泉。

  五、它是不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现实需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从人民中积聚力量,由人民共同来完成。违背人民意愿,脱离人民支持,任何事业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都是不能成功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群众是党的根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他在2012年《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党的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的最牢固根基。”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他再次重申“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这些论断绝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是决定党的生死存亡的科学真理。

  六、政党的生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者、支持率、支持度,正所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正所谓“人民齐心,其利断金”。初心不改,使命在肩,永远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时刻牢记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政党,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根基,离开了这个根基,党就成为无根无基的党,或者就不再是人民群众的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筑牢根基,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毫无疑问,掌握执政权力、支配执政资源,一方面我们党拥有了为民谋利、为民造福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以权谋私、背离民意的各种可能。赶赴执政之大考,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就是党能否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我认为我们党之所以能实现从小到大、由弱变强,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一场又一场胜利,赢得一次又一次辉煌,就是因为从举旗的那一刻开始,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带领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时所指出,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审计干部学习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心得体会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XX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XX年审计署令第XX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XX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办发〔20XX〕XX号)、《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X教规范〔20XX〕X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XX内部管理的处级干部,或者虽未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XX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院系(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国家和XX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XX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XX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XX内部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XX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等。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XX党委书记、院长及其他相关院领导和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

  第七条组织部的工作职责:向任职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对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审计干部学习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心得体会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XX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第XXX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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