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申请书十九篇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一、
二、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协助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1:协助执行申请书
协助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
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
篇2:申请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3: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10)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事项:
一、
二、
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10)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XXXXXXXXXX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贵院的(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法院文书,贵院在受理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诉XXX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时,根据(2016)辽XX执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司协助查封煤业公司购买的,由我司占有使用的机器设备MG400/980—WD采煤机1台、ZF8600/22/35放顶煤中间液压支架131台、ZFG8600/23/35放顶煤过度液压支架7架、SGZ800/800前部刮板输送机1架、SGZ800/800后部刮板输送机1台、SZZ1000/400转载机1台、PLM2500破碎机1台、ZZY1100转载机自移装置2台、PZY2700皮带机尾自移装置1台(以下简称法院查封设备),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我司认为,此协助执行通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适用错误。
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明其作出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但该条所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执行人,我司并非(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XXX号案件的当事人,更非(2016)辽XX执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故贵院依据该条对我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属法律适用错误。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煤业公司并非法院查封设备的所有权人,贵院不应当随意查封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司对法院查封设备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
煤业公司早在2015年就将法院查封设备以实物出资的形式入资到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山西愚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某月某日出具的《XXX煤业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投资入股项目评估报告书》(详见证据一)已对煤业公司出资的这部分设备进行过资产评估。且在2016年1月19日深圳国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详见证据二)中,也明确说明法院查封财产已出资至融资租赁公司。因此,(2016)辽XX执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所提到的设备的所有权人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我司是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的这些设备,我司对以上设备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
综上所述,法院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而非被执行人煤业公司,我司对以上设备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法院的查封行为已经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撤销(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利。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有关执行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三)个人的协助执行。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
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具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简称意见)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同增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务、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意见》第29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
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意见》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规定》第3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法院的协助执行当前,由于委托执行有一定难度,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但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联系食宿、代购车船、机票,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
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
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
《规定》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三、公民协助执行不管是直接执行还是委托执行,在执行中都有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事项,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
四、协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果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或者公民,拒绝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的,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意见》第290条及《意见》第
33、
37、
44、
56、58条等规定处理。具体内容是: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执行人员予以罚款;
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意见》第29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执行通知书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规定》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被执行收入的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
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第56条规定;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达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
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协助执行义务规定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当事人如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法院可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关单位有协助扣留、提取的法定义务。《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
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某在其工作单位有承包收入,因此,法院才要求化轻公司承担协助扣留的义务。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如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
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
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协助申请书
苏尼特右旗公安局赛汉塔拉镇派出所:在贵所处理的杨建华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因杨建华死因鉴定已作出,其尸体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遵照贵所尸体处理通知书按照农村丧葬习俗,经我们家庭成员研究决定在近日对杨建华的遗体进行殡葬,但由于杨建华的遗体是在案发后由其雇主段宏明、刘富平送交苏尼特右旗医院,据知医院太平间每日收费310元,死者杨建华的直系亲属,均系多伦县农民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力交纳高额停尸费,故此现向贵所提出申请,申请贵所责令送尸保管人段宏明、刘富平立即交纳停尸保管费,以便于申请人近日尽快对杨建华的尸体进行殡葬。
特此申请
申请人:郭文芝
2014年6月25日
学校安全协助申请书
我校学生孙国强家长王少芬经常来校陪读,但在与其交谈的过程中发现本人精神失常,主要表现为:
1、说话语无伦次。说话内容经常涉及本家大嫂对自己儿子如何打、杀的事情。
2、陪读的理由荒谬。以保护孩子不受本家大嫂谋害为由,在学校不走。
3、经其它家长或教师反应有携带刀具入校的嫌疑。
4、不分上、下课经常在学校教学楼内走动,影响教师上课,有时对学生造成惊吓。
5、课间有时与学生发生口角。
为防止出现校园伤害事故,我校安全工作人员对王少芬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但无效果,同时采取一些措施,如:通知门卫禁止入校,让孙国强去说服母亲但收效甚微,本人常常以无理要求拒绝离校。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经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申请相关部门给予协助,解决问题。
此致
敬礼
北务屯小学
2007-1-15
XX支行协助执行工作调研
一、本行协助执行工作总体状况:坚持“四原则”,依法做好协助执行工作。在开展协助执行工作时,我行员工坚持依法合规、不介入纠纷、维护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既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又充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是规范处理各项业务的前提。为此,我行着力抓好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特殊业务的学习培训,使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程序,正确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不要因为工作上的一时疏忽,使银行陷入纠纷之中,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强化事中控制,我行营业经理在履行业务审核、风险事中控制职责过程中,对加盖业务公章的重点业务,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认真审核《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填写的相关内容,确保准确无误,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2010年至2012年11月协助执行工作情况
xx支行受理协助执行事项的总件数为51件和总金额为180.33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41件和金额为143.85万元人民币,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8件和金额为27.48万元人民币,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9万元人民币。
三、协助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1.关于保密义务的问题: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样,银行在协助执行的同时,有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非法侵害。《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总之,银行在协助执行时,必须注意为客户保密。目前执行部门的有关人员对银行的业务了解得不是太多,往往有银行人员参与其中。因此必须保证非执法人员不接触银行账户资料,同时严禁执法人员接触非被执行人账户资料,注意为客户保密,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银行在协助执行时,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这也是一种保密义务。只是这种义务是对要求协助执行机关负责保密义务。且这一义务的履行会直接产生刑事责任。例如,诉讼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必须办理。
2.关于帐号、户名的填写问题: 《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帐号、户名应填写正确,两者均填写时应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协助执行单位存款还是协助执行个人存款,均存在帐号与户名一项缺失的情况。对仅提供帐号或户名的情况,要分别对待。我行认为,如果有权机关仅提供户名而没有提供帐号的,且其它法律手续健全,有明显证据证明可协助执行,应当予以协助;
若有权机关仅提供帐号而没有提供户名的,不应协助执行,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不可能不知道被执
行人的户名,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需强制执行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这样,户名作为一个关键性证据必须为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所掌握,这一观点曾有人民银行在工作答复中予以体现。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中国xx银行xx支行 2012年12月14日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条第
款
附: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下文为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申请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
息。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附2: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2】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
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
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
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才有效,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曾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且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表示的,则中断执行期限,以义务人表示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限。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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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XX
。
被执行人(被告信息)。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元
上述两项合计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已经贵院(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X月XX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年**月**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年**月**日为****元;
2.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1.被执行人李成柏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年**月**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判决书生效且履行期已在****年**月**日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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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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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 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依据: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即:
1、解除XXX与北京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XX月XX日签订的《消费分期付款合同》;
2、由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XXX车款288000元;
3、被申请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金(如果有),即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万元;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XXXXXX高 1
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三年月日
附件: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0)朝经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6日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九十八万一千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五十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三元四角四分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
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
被 申请 人:x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强制本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0000元;
3、强制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所有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xx月xx日做出(xxxx)xx法民初字xxxx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xxx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n\n执行申请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00元,由被告xxx负担10000元,原告xxx负担6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自动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执行。
此致
x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申请书格式(共15篇)
执行回转申请书(共9篇)
撤回执行申请书(共20篇)
提级执行申请书(共9篇)
执行复议申请书(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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