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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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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公安局司法会计鉴定任务后,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派遣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配合公安局的要求可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并且坚决不会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公安局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公安局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公安局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根据公安局要求的格式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回答事实问题,不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可要求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黑龙江省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公安局要求可以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协会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二条 全面负责协会的会计业务工作。

第三条 负责收据、发票购买、保管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审核、报销、处理经济业务。

第五条 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定期向协会领导汇报经费收支使用情况。

第七条 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资格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越来越突出,侦破案件的难度加大,司法会计鉴定资格。一些贪官往往自以为精通会计知识、作案手段高超、不会留下痕迹、办案人员无法发现,因而有恃无恐,大肆作案。

针对以前检-察-院司法会计人员只作鉴定不能侦查,而自侦部门又急需司法会计协助的状况,郑州市检察机关在河南省检察系统首个推出“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方式,通过整合运用内部资源,抽调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到反贪一线,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资源在内部得到有效整合,反贪干警借助技术服务如虎添翼。自2001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司法会计人员共协助侦查56次,查处违法违纪资金近亿元,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39件42人,初查成案率、移送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取得了办案数量和质量双赢的效果。

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门类,它是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发现、搜集和审查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证据以及资金运用过程,进行检验、鉴定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郑州市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收到举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核实举报内容,为反贪立案提供准确的案件线索、有价值的会计资料证据。据郑州市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贪污、挪用等经济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人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往往要通过伪造销毁单据、涂改账目、隐匿收入、虚报冒领等手段,使得公共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并通过掩饰使得账面平衡、相关财物从账上消失。因此,账面情况不仅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也是分析行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司法会计运用会计原理,审查经济业务核算过程,检索科目、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探寻会计事项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属性、支取的时间、金额、次数、方式等,使得犯罪分子弄虚作假的手段客观重现,从理论上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和依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同时,由于司法会计从自侦部门接到举报就开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搜集第一手的会计资料,可以确保资料的全面、真实、无遗漏,从而为初查提供了准确的方向和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

2006年10月,登封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支书郭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检察长批示立即启动司法会计提前介入机制,司法会计在第一时间突然封存该村会计账目,有效避免资料被隐匿、损毁,保证了会计资料的全面、真实。此案经司法会计人员查证,发现郭某贪污铁路征地赔偿款2.3万元的犯罪事实,及时移交反贪部门办理。后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案,司法会计介入当天即实现案件突破。

二、在案件初查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现金、实物盘库,可从中发现疑点,为侦查人员提供初查方向,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在实践中,自侦部门常常会遇到线索不明,头绪繁杂,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狡诈、隐蔽,时间跨度大,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侦查工作无从着手的现象,司法会计介入后,可以通过对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账务处理的程序、会计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相关科目的来源以及衔接关系等方面的检索、分析,对不合乎会计原理、会计制度的财务事实进行审核查证,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犯罪痕迹,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办案效率。

2008年年初,新郑市检-察-院在查办新郑宾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时,因张明宪在案发前,已将新郑宾馆财务出纳账全部销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果断决定让司法会计介入对张明宪涉嫌贪污一案的侦查。该院司法会计从职工缴纳统筹明细表和工资册入手。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共查总帐8本,明细表106张,工资册1600多页,最终被将张明宪销毁的帐本和帐册成功“复原”,计算出1998年7月—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在册职工8089人次,应交金额359997.28元,实际扣处统筹金的有2834人次计118540.50元,准确锁定其贪污职工118540.50元养命钱的犯罪证据。后张明宪被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宪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在立案环节,司法会计通过分析会计业务反映的经济内容和账务事实,制订和调整侦查方案,重点完成证据攻坚。由于贪污犯罪反映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存在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因此在会计资料的勘验中,司法会计可以依据发案单位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传递,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等,收集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分析涉案会计资料账户设置目的、账务走向动机、账务走向手段,以及反映经济活动事实过程的内在联系;拟出司法会计侦查预案,提交侦查人员。对举报失实的,可以在短时间内澄清,有助于及时结束初查活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简单地讲,就是“诉讼证据会计”,它是与诉讼及其证据有关的一项活动。具体可表述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等理论和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现、收集和已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和明确的判断结论,以证明案件中会计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
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
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
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
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

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计算;
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
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
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方法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经济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法律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

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自然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
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对结论的要求不同。鉴定结论是否适应诉讼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成败的评判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除了客观、科学和公正之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实践中会遇到确因书面会计资料缺损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对应的方法有两种:在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的,可以不予受理;
在受理后或受理前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但对方坚持要求作鉴定的,应在鉴定书中作出说明,并仅对可检验部分作出鉴

定结论。审计结论是经济活动的评价意见,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2)结论文书的内容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书立足于描述性,尽可能将鉴定方法、过程和被检验对象的现象及判断的依据等展现在文书中,便于办案人员审查时理解和在结案报告中作专业描述。《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书必须分绪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部分。而审计报告主要立足于结论性,对审计的方法、过程、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判断的依据等都浓缩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报告文书中仅是简要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报告一般分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三个部分。

通过以上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及其与审计的联系和区别所作的介绍,大家可对司法会计鉴定有一个大致的认识。然而,有些人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名称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是根据英语翻译的“舶来品”,把它表述为“法务会计”更确切;
还有人认为它是涉及诉讼案件的审计,可称它为“司法审计”。笔者的意见是:根据外文翻译“信达雅”原则,当年在引进概念时,译者选择用“司法会计鉴定”自有一番考虑;
再说,自1993年起,在我国政府的有关文件及组织,凡涉及此类事项均表述为“司法会计鉴定”,那就没有必要再在名称上作过多的争论了。

会计司法鉴定所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绪言、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三部分,会计司法鉴定所。

(一)绪言

绪言部分需写明鉴定根据、鉴定事由、鉴定目的和鉴定概况等内容

1、鉴定根据,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通常可表述为“受本院院长委派,……”或“根据某某(司法机关)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号委托书,受该(司法机关)委托,……”等。

2、鉴定事由,即对何案件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案由即主要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业、相关机构名称、鉴定对象等。

3、鉴定目的,即通过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4、鉴定概况,即实施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二)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分析意见三方面的内容:

1、鉴定范围,即鉴定项目及被鉴定资料的范围

2、鉴定材料,即鉴定所见资料的记载内容,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所》。注意:一是无需对鉴定所见全部材料进行罗列,而只需写明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内容;二是对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应进行概括性的记述,而无须逐一记述鉴定资料的全部内容。

3|、鉴定分析意见,即对鉴定所见资料的评价和说明。

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鉴定材料内容进行直观的评价和说明,不应带有推理的内容;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鉴定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价和说明,不需要对所有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都进行评价和说明。

(三)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结论是指司法鉴定人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的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鉴别、分析和论证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具有如下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且必须由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既不能回避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问题,其结论范围也不能超出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范围;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结果,由司法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而鉴别判定的案情事实,是全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的结果。

为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即鉴定结论只能回答绪言部分要求见鉴定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2、结论的内容必须以检验所见事实为依据。对基本证据所不能表达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后果、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性质等,均不得进行表述;

3、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术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称;

4、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5、结论用语必须确切。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否定用语,不得使用或然用语(如不排除虚开发票的可能之类的用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含糊不清。(如要表述为:因虚报支出已造成库存现金减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为:帐面减少现金某某元,因为帐面减少一语没有确切的含义),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

6、必要时,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法律正当程序包括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和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实体上的法律正当程序用来对立法权力特别是行政立法权力进行恰当地限制,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程序上的法律正当程序(即本文题目特指的正当程序)则被用来驾驭法的实现过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进的时候,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周到地保护当 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单独或和其他力量(如专业沟壑)相结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这么说,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 就是看在法的创设和实现过程中在何等的宽广度和深细度上实现了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 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 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 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 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 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 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 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一)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 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 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 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 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 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 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 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 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 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 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 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 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 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 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 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 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 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

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 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 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 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 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 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 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辩护人常常无法对鉴定结论发起挑战,法官往往亦无能力对鉴定结论作出评价,所以事实是,常常是鉴定结论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在操纵判决。实践中,如果法官具备司法会计的相当知识,往往会阻止错误的鉴定,防止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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