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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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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新时代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权明丽(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  276800)【摘要】党委政法委是党的重要职能部门,对政法工作履行党内监督职责。长期以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备受关注,对党内监督的研究、思考也从未停止。《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出台后,明确了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如何加快监督转型、实现依法有效监督是党委政法委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对新时代如何开展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探究。【关键词】政法委;执法监督;思考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是由“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这一根本任务衍生出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政法工作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党委政法委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政法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治建设,统筹运用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督办协调等方式,全面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执法司法实际问题,定期组织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政法部门进行整改。近年来党委政法委围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和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先后组织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交涉案政法部门限期整改并查究责任,解决了一批执法不公、不廉、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二是常态开展案件评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案件,建立了政法部门自查、部门之间交叉评查、政法委抽查的常态化评查机制。一方面,党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另一方面,建立由法律专家、知名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执法监督专家库,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抽查。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执法司法问题,党委政法委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题培训,有效提高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三是加强案件督办协调。督办上级交办、批办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的协调处置,严格落实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党委政法委把查处执法司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作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进行了有益尝试,对群众信访、投诉举报、舆情反映、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上级机关批办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逐案彻查,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了责任查究,并督促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力促进了政法部门严格规范执法。五是围绕中心工作促进发展。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把围绕中心工作、司法体制改革和帮助政法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侧重点和着力点,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方案、建机制、搭平台,先后组织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司改试点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等工作,为促进中心工作、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二、现阶段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也越来越迫切,我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领导、监督和管理政法部门执法司法活动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各界对党委政法委监督履职的希冀也越来越高,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自身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是监督理念发生变化。以前开展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作,突出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并重,既重视贯彻执行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又注重对具体执法司法行为和个案的监督。甚至有一段时间内,个案监督成为工作重点,牵扯了党委政法委的大量精力和资源,在一定程77

篇二: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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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方式

  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初探

  政法委对部门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有察看和管理的职责,而这种察看和管理的方法和形式又多种多样。笔者从涉及法律和政策的问题入手,经过调查研究,略举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三种方式。一、适时组织执法抽查和检查。

  政法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执法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职责,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职权具有明显的法律和政治属性。政法委依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适时组织执法抽查和检查,来监察、督促政法各部门的司法活动,以防止司法活动出现法律上的偏差,这是传统的、有效的执法监督方式,旨在督导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此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抽查和检查要着力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为使执法规范,政法委组织的执法监督抽查、检查,必须坚持适时的原则,以确保效果,可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也可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上级党委、领导

  1/16的批示和群众来信来访,对其办理情况可采取有针对性的抽查,督导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及时地办理。二、组织执法协调和督办。

  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制作正式意见,经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签批,印发各有关政法部门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法各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政法部门决定。需要继续协调的,由上级政法部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意见的落实责任制和查究程序。对于协调一致的执法监督意见,有关执法部门应坚决执行。三、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要结合政法队伍建设,将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政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对因监督管理不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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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1)预防警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防警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

  (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职务,应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罢免。

  (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6)纪律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违反司法道德和纪律的行为,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监督就难免越权和失职,被监督者也将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政法委在做好宏观指导工作的同时,对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研究,是确保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和高效的有效途径。

  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方式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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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针对这个问题,近日,我们对湖北省武汉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把案件质量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内容。1999年,武汉市政府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投诉渠道面向社会全面公开,初步形成了市民信访、投诉发现违法执法行为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建立了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中心,受理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投诉,对新闻媒体、市民来信来访反映的违法执法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与此同时,市政府还注重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把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质量同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相结合。2001年,组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95起三类案件(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责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撤回复议申请或者撤诉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逐案评查,分析错案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市政府在各单位自查自追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检查,发生三类案件的所有单位都以不同形式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据统计,共追究有关责任人员90名,其中通报批评74人,给予警告、记过、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16人。从2001年开始,武汉市公安、工商、地税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都陆续建立了错案追究及通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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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通过行政复议、应诉,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涉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通报。(四)建立追责机构,明确追责职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武汉市从开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起,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区、各部门都建立了以一把手负总责,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机构参与的追责机构,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委员会等。在此基础上,市政府逐步理顺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行政违法执法情节轻微,应给予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由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和《武汉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予以追究。为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市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要求各行政机关必须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市政府同时规定,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市影响较大的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追究不力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发现重大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事件不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的增强。通过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行政执法责任案件及开展以案学法集中整改活动等措施,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慑和教育,逐步理

  5/16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的深刻内涵,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自觉学法、办事依法的良好习惯日渐形成。如市药监局自建局以来,就坚持了春节后为期半个月的执法培训和每月一次的法治专题讲座制度,持之以恒地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为避免违法行政,注重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参与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上进行审查等,已形成制度。

  (三)促进了行政执法理念、制度和方式的创新。武汉市作为中部特大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比较艰巨,行政执法过程中交织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行政机关既要有所作为,又不能乱作为。在压力和责任面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逐步树立了”依法行政、有情操作”的行政执法理念,建立了灵活、有效、疏堵结合的执法机制。在行政执法特别是在解决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上,既坚持法律的原则性,又考虑执法策略的有效性;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带着真情去推动工作;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兼顾少数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比较妥善地解决了”禁麻”、”清欠”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环保、城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社区试行了社会事务居民听证制度,对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整治、违法建设拆除问题进行听证,充分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发动居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要求办案机构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必须就处罚种类、幅度作详细的说明,法制机构进行核审,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建设、规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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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企业登记、招商引资等管理领域,有关部门开展网上受理申请、在线答疑、警情通报、消费警示发布等服务,努力使管理活动亲民、透明、便民。

  (四)促进了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从武汉市行政执法的现状来看,行政乱作为现象客观存在。同时,行政不作为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市民关注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一些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地查处。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对比2000年和2003年行政处罚统计数据和案卷评查结果显示,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案件数量增长38%。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明显提高,实体违法比较罕见,程序问题从40%降到17%。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共同作用下,部分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职责层层分解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建立评价执法水平的专用目标体系,确定检查率、处理率、案卷合格率、法定时限办结率等硬指标,并实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兑现,促进了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全市改革开发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法治环境。三、几点体会武汉市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之所以能够全面推开并取得初步成效,我们在调查中感受到:

  (一)各级领导重视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关键。多年来,武汉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始终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保障措施。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7/16实施及以案学法工作,分管领导多次组织督导检查。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对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意义和作用认识较高,能够定期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发现有行政违法执法行为,能够做到真追实究。正是因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武汉市形成了良好氛围。

  (二)统一明确的制度规范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武汉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之初,各级行政机关虽然普遍建立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但都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标准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创新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实践中也迫切需要规范和引导。事实证明,武汉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规范后,不仅有效解决了主体不清,标准、方式不明,程序不畅等突出问题,而且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的实施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增强了各级行政机关执行这项制度的自觉性和紧迫性。(三)建设相关的配套制度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保障。通过实践,武汉市逐步摸索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举报投诉、案件质量评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通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报告等制度,这些配套制度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与此同时,我们感到,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使行政执法责任清晰、行政执法考核公正、行政执法评议公开、奖惩严格兑现。从一定意义上讲,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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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提出了迫切要求,客观上也加快了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进程。四、几点启示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实现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推进依法行政的作用,必须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各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明了方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需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思想认识。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既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核心,也是衡量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志。要通过教育培训,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声誉不能靠护短遮丑来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也不能靠姑息迁就来提高,对行政执法违法者的放纵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从而自觉摒弃护短、不愿”家丑外扬”的错误观念和做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过去开展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再次认真组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活动,将各自执行的法律、9/16法规和规章,结合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上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解决执法责任不够明确、清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式,积极开展社会评议,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高评议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到奖惩兑现,形成依法行政受鼓励、违法行政受追究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律性认识,研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概念、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等理论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同时,积极开展调研,认真总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经验,要在各基层执法部门推广案件质量考评、案卷评查、追究案件通报、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等配套制度,促使行政执法责任切实落实。

  (四)真追实究,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整合资源,在政府系统建立统一的行政投诉中心,拓宽渠道,健全及时发现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制。对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要坚决予以追究,绝不姑息迁就。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错案比例较高、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要把落实行政执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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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及其严肃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切实采取措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真追实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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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公安部党委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决定在全国公安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这是公安部党委在科学判断,准确把握公安工作发展态势的基础上,继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后做出的又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是公安部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立警之本,是公安机关维护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执法之基,是公安机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量之源。各地各级的公安机关集中智慧,统一部署,迅速地开展了各自的基层基础建设。

  基层基础建设年的目标:一是警力要下沉,二是保障要有力,三是班子要加强,四是素质要提高,五是管理要规范。为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坚信上级领导将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制定赋有时代特色充满活力的基层基础工作体制。我就在合肥火车站派出所实习的情况,谈一谈合肥所是如何进行基层基础建设的。

  一从信息化应用入手打牢基础

  (二)强化人本观念。人力因素是做好各项工作最活跃的因素。合肥所高度重视基层警务信息化工作,打造两支队伍。一是建立信息化民

  11/16警队伍。合肥所对民警进行信息化素质的培养,使民警们熟练掌握计算机计算机操作和公安网络的应用技术,达到“三知四会”:知信息存储范围,知各类信息系统功能,知网络操作方法,会浏览,会查询,会录入,会下载,并努力扩大信息化应用群体,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战斗力,增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二是建立群众信息员队伍。合肥所利用基层公安机关同群众接触密切的优势,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向群众这一庞大的资源库获取各类信息,并不断培植壮大群众信息员队伍,引导辖区内党员,治保,团员等治安积极份子为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情报。

  二抓队伍,强素质,提高整体战斗力

  合肥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严抓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用好的制度规范民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执法办事和服务行为。以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合肥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内务管理考评细则,执法质量管理考评细则,基层基础工作考评细则,消防监督考评细则。从小事抓起,从细节抓起。将细节管理融于落实之中,使每位民警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行为规范,从而严格依照制度进行操作。

  (二)通过激活民警的思想热情,构建过硬平台。队伍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根本,也是保障。合肥所坚持以打造过为引擎,抓好基层基础建设:首先抓思想牵动,激发基层民警的职业荣誉感,旗帜鲜明地教育基层民警把忠诚作为不变的警魂,充分发扬“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彻底打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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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不愿为,不会为不能为的思想顾虑,全面激发全所民警的工作的热情,提升了基层公安队伍的素质。其次是抓班子建设,建设过硬的基层的建设堡垒。合肥所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标准铸造了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政勤政的领导班子。再次是抓考核促落实,从见警率,发案率,满意率和情报信息有效率作为考核民警的主要内容;用细化的指标,明确的考核细则;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个民警的综合工作情况,每月一考,将每次考核成绩的结果在信息网中队伍建设栏上公布,月终兑现目标管理奖。

  (三)是抓全警练兵。合肥所以大练兵为契机,挖掘练兵新内涵,开辟练兵新途径,在基层基础建设中掀起苦练基本功的练兵高潮。他们坚持组织培训集中练,调动思想主动练,骨干牵头引导练等多种形式营造苦练基本功的氛围,并重点曾强练功的练功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使所内民警做到了“三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切实做到了“四会”(会擒敌自卫,会执勤执法,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把合肥所建设成为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工作的公安队伍。

  (四)着力营造良好的基层执法环境氛围,构建崭新的执法理念平台。合肥所一是对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效果不好等方面进行调研,彻底根治了民警执法思想的弊病。坚定不移地地落实

  13/16“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摈弃人治思想,树立法制观念。大力提倡崇尚法制,遵守法律意识,坚决纠正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问题。树立用法律证据说话的思维,坚决依法办案,依法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断完善案件逐级把关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检查制。三是树立人权观念,自觉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摆上执法活动首位,充分体现人性化执法,做到急依法打击犯罪,又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全面实现了“四无”(无超期羁押,无超期留置,无打骂体罚,无非法拘禁)。通过上诉的各项措施,合肥所打造了一个崭新执法理念的平台。

  三完善派出所基础设施,加强派出所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派出所是服务群众的窗户单位,同时也是打击犯罪的综合实体。这就要求派出所既要有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又要有安全合法,保障人权的办案设施。合肥所建成了群众的服务区,打击破案的办案区,民警学习训练的活动区,为每一个警组提供了专门的休息的休息间。这使得合肥所成为服务群众的百姓之家,又成为从优待警的民警之家,真正激发基层活力,打牢了基层基础。

  四以打造平安环境为主导,不断提高驾御治安局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平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合肥所在提高公安机关驾御治安局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上狠下功夫。一是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常抓不懈,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把严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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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斗争与基层建设有效的结合起来,以战车查堵为突破口,带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能力的提升。切实提高打击犯罪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真正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二是加大内部单位,重点场所行业的治安管理力度,织就严密的“管控网”。三是注重增强治安防控高科技含量。合肥所分别在车站广场,候车大厅,出站口,各候车室和站台安装共计27个监控器。拓展技术防范的空间,延伸了技防的触角,织就了严密的“技防网”。四是坚持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设,建立健全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机制。蚌埠铁路公共处经常组织巡警,消防,治安等一线实战部门开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合肥所也定期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全面提高了民警抢险救灾,解救群众,疏导交通,保障供给,卫生防疫,现场警戒等工作技能和水平,确保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和保障社会稳定。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安全生产生活能力。

  合肥所克服单纯的公安业务观念,营造出“两个环境”,确保公安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一是营造安全生产的治安环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责任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大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狠抓车站,广场的秩序和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二是营造廉政高效的法制环境。合肥所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转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大力推进警务公开,不断提出便民利民措施,15/16实行阳光作业,打造“透明公安”,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工作机制。

  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机制,合肥所民警们的工作热情高涨,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各项业务的成绩在全处排名前列。

  合肥火车站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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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钟

  伟

  苗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一九九五年,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开始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探索,一九九八年四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二00一年四月四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经省委同意正式发布了《浙江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此后,执法监督工作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尽管已全面推开,然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仍很少,更不要说运用理论来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了。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尚心存疑虑,认为这是干预司法独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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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理论研究还比较缺乏,而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带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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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子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法学月刊》主编郝铁川博士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再到法治三个阶段,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治阶段。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还无法事事处处都唯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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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日。但这并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诚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础一时难以具备,无法全面启动法治,因此,也就不可能马上实现完美的法治理想状态——公平、公正。窃以为,郝博士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单从司法人员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司法人员,二是行政管理人员,三是后勤服务人员。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又有从军队转业的,既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又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还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而且从数量上看,从法律院校毕业的还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毕业的司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即使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司法人员,与把法律本科作为第二学位,再考律师,当了一定年限的律师后才有资格考法官的西方司法人员(如美国)相比,层次也是较低的。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与确保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制度等配套的。如果不考虑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等的现状,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可想而知,则不乱套才是怪事。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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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等,但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二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是一股挡不住的世界潮流,按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也将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日益高涨的司法改革浪潮面前,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研究的。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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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个案监督错了怎么办?谁也不能保证个案监督就无懈可击。”其实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同样道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面临相同的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专门颁布了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就是违法。但是,我国政党活动、政府活动和人大活动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范,即使有,也远没有象诉讼法那样执行严格。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委政法委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参与者,而决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必须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不出偏差。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命令。这是很有哲理的,也是站得极高的。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好,都应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构筑。笔者认为,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而重点应当是督办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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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哨、黑熊和法律

  吴猛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最热门的两个话题都和“黑”有关——黑哨事件与黑熊事件。碰巧的是这两件事还都和法律有点关系,而我又碰巧学过几天法律,“专业的敏感”告诉我:探讨双黑事件在法律上的意义可能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先说“黑哨”。主角龚建平已于3月16日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拘留,从各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其五年来的受贿金额不下百万,而且此君还十分之顽固,对足协甚至国家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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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好言规劝全当耳边风,丝毫没有悔改表现。可惜的是,龚裁判也是百密一疏,居然给人家写了个什么劳什子《忏悔信》,还退了四万块黑钱。另外,在人大代表的重压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黑哨”作了定性——裁判受贿的按“商业受贿罪”处理。于是,龚建平在全国人民一片喊打声中进了局子。但是就在这个大快人心的时候,“黑哨”还不忘记给大家来个“黑色幽默”:“黑哨”受贿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你不要以为这是“黑哨”们的无理取闹,这可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师们的几乎一致的看法——4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就黑哨问题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赵秉志教授在会上明确发表了他们的观点:裁判授受钱财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这种观点为司法机关接受,那么龚建平就极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再说说“黑熊”。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为了“为了测试熊的嗅觉”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随即被西城区公安分局拘留。这件事情同样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56%的人认为刘海洋应被开除学籍。同样的在刘海洋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重大分歧:有人认为刘海洋构成犯罪,关于罪名也是众说纷纭,有说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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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侯国云教授认为:不能将黑熊作为一般财物列入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保护对象中去,刘海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同时,由于刑法第341条只规定了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而未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他的意见是以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说到这里,恐怕有人会说了:这法律是个什么东西?法律不应该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工具吗?连这样的明目张胆的做坏事的人法律都对付不了,要这法律还有什么用呢?应该说对法律的作用的两个极端的认识一直在妨碍我们正确地看待法律:一、法律万能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过于迷恋制度的作用,认为以人的理性可以建构起一个严密的“法网”,法律的规范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遗漏。二、法律无用论。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如此之严密了,甚至可以说太过烦琐了,可就这样也无法惩处象龚建平、刘海洋这样的危害社会的人,那法律还有什么用呢?不如用民意来做个判决,不要法律算了。

  那么,法律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也就是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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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好处在于:它提供了一套稳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可以据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决定自己的取舍。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规范可以减少人们在创造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时的成本。美国法学家博登海莫指出: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持了一个安全的领域。

  我们并不讳言法律的运作中存在着一些它自己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以上这两个案例,按照法治的精神,法律是不能也不应该定他们的罪的,可是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法律在这个时候的确显得太苍白了,太无力了。这就是法律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法律是概括性的规定,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的规定总是要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的程序性决定了它很难对社会事件做出及时的应对和处理。

  问题已经摆了出来了,而另外的一个问题也等着我们去回答:是取法律之利而不得不去容忍它必然产生的一些弊端;还是因为法律的这些弊端而全盘否定,从此废除法律呢?这个问题其实几千年前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就做过选择,柏拉图先前是一个坚定的人治论者,主张由哲人王来治理国家,然而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他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这样的哲人王是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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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的,法治才是人类社会的最现实的选择。法律制度带给人类社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并非偶然。

  “双黑”事件之所以会如此的轰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法治的代价还没有清醒的认识。主张龚建平和刘海洋无罪的法学家们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忧虑的是如果急功近利的用刑,破坏的将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这样的破坏将导致社会生活的无序,那是大大地得不偿失的。至于那些力主用已经废除多年的类推方法来给“双黑”事件定罪的人,你们可还记得历史上“请君入瓮”的典故吗?

篇四: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刍议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较好地完成中央政法委布置的“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专题调研任务,我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四家有关人员,由主管副书记带队,深入基层开展了调研。本文结合清远市的实践对如何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作一探讨。

  1、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我们党在领导人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针对性地确定不同的打击重点对象,政法机关必须密切配合,不能背道而驰。如2022年广东盗窃案件高发,严重威胁群众的安全感,广东省委政法委要求在2022年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降低一半,全省各地政法机关应遵照执行,不能借口会大幅度增加工作量而继续坚持2022年的立案标准。

  2、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有《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审判机关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还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但具体执行起来,是否严格按法律制度办事,同级政法委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对政法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政法委要对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各部门受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案件的数量、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权。因部门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当地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

  因地方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上级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本地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迅速从各政法部门抽调力量的,也应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并指挥处理。

  5、协调权。对本地区发生的新型案件;

  公、检、法有争议的重大案件;

  公、检、法立案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如盗窃案件,佛冈县公安局的立案标准是400元,检察院、法院的立案标准是500元。这些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解决。

  6、受理对政法机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受理政法机关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规定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2、明确规定监督的重点案件。具体包括:检察院要求立案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立案的案件;

  作以罚代刑处理后撤案的案件;

  不服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法院维持原判的民事、刑事案件;

  法院判无罪的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监督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具体包括: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刑讯逼供;

  吃拿卡要;

  泄露案情;

  在非羁押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在非办公时间、地点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强行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4、监督纠正公检法司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

  1、审查公、检、法、司部门的年中、年终工作总结。审查他们的工作重点是否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否正确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社会对立面。

  2、听取公、检、法、司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各地政法委每年应从当地的治安全局考虑,通过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公、检、法、司部门积极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并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向政法委汇报。

  3、组织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各地政法委每年年终对本地区公、检、法、司各部门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如可以抽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各100件,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改。

  4、面向社会开展调查。向发案单位、罪犯家属、执业律师等征求意见。

  5、建立执法督察备案制度。公、检、法、司部门各自采取的重大举措应即向政法委报告备案。

  6、参与案件的研究讨论。参加或列席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疑难案件讨论会等。

  7、旁听法院庭审情况。对当地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政法委可派员旁听,了解庭审情况。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各级党委、人大、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政府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各机关内设立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都负有监督职责。人大的监督范围最广,涵盖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

  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内容是公、检、法、司的执法、司法活动;

  纪委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对违法违纪党员的查办;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与政法委是一致的,检察机关要接受党委政法委和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各监督主体既分工,又要合作,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涉法事件,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为本地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健全机构,配强队伍,努力提高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通过调研发现,清远市各县(市、区)政法委都没有成立执法监督专门机构,做执法监督工作人员都是兼职的。地市一级有专门机构,但人员一、二人,难以应付繁重的工作任务。党委政法委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按照等于或高于担任检察官、法官的条件,选调一些政治素质强、法律业务精、年富力强的人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也可以聘请法学专家作兼职人员,作为短时期的过渡办法。

篇五: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2018年县委政法委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法制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各级党委政法委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法综[2009]50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政法综[2011]33号)和全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及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县委政法委贯彻落实中政委等八部门《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依法按程序监督、检查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政法部门得到正确实施,保障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执法工作实行有效领导。

  二、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依法、规范、科学监督的原则:

  (三)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原则:

  (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三、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县委政法委通过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重点内容、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深入了解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关于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一)审判工作方面。一是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作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二是裁定减刑、假释的案件:三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四是二

  /5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刑事、民商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执行案件;五是委托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

  (二)检察工作方面。一是自侦案件;二是不捕、不诉案件。

  (三)公安工作方面。一是刑事案件立案工作;二是经批准逮捕,结案后不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三是看守所管理工作。

  (四)司法行政工作方面。主要是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

  此外,对于逾期不能办结、特别是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的案件或其他群众多次反映政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处理不公的案件,要纳入日常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

  四、执法监督机构人员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配齐配强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同时,也可抽调政法部门业务骨干参与执法监督工作,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律师参与执法监督工作。

  五、执法监督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是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目的是更好地了解政法部门执法实际情况,发现、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半年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专项执法检查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组织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和人大、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重点:一是检查政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发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了解群众对执法状况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政法队伍的反映;四是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列席政法部门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县委政法委派员列席审委会、检委会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业务会议,每两月1次,全年不少于6次。其中,列席审委会、检委会,特别是有选择的列席审委会、检委会,全年不少于2次。派员旁听案件审理,每季度1次,全年不少于4次,其中,旁听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群众关注高的案件开庭审理全年不少于2次。

  列席执法业务会议、旁听案件审理,不参与讨论,不对具体案件、具体问题发表

  /5意见。

  (三)案件督办。案件督办是县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最常用的方式之一,也是很有效的方式之一。县委政法委督办案件的范围:一是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是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提请督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重大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四是其他需要县委政法委员会督办的重大案件。

  承办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办意见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30日内报告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未按期办理的,县委政法委员进行催办,并要求说明情况。对催办后仍不及时办理且不说明情况的,责令限期办理并予以通报,并视情抄送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承办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案件协调。案件协调是县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县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的范围:一是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要协调的案件;二是本级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重大分歧,所涉政策法律问题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块的案件;三是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提请协调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是县委政法委员会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县委政法委不予协调的案件:一是政法各部门内部意见分歧的案件;二是上级政法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案件;三是越级提请协调的案件;四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协调的案件;五是县委政法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协调的其他案件。对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未按程序交办、报批的案件,在补足程序前也不予协调。

  (五)案件评查。通过对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集中评查,不仅有利于发现、纠正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发现、解决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由县委政法委抽调政法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评查组,对政法部门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的重点案件包括上级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员会批办、交办案件中需要评查的案件;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需要评查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5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县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一年一次,每年不少于5件,逐案形成的评查报告,于每年的11月底报区、市党委政法委政法委。

  六、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积极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制度,把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充实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整合各方资源,建立由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和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等组成的专家库,作为开展日常执法监督的工作力量。要切实加大对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内行”监督。从事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履职,不得干预政法部门依法办案,不得借执法监督谋取私利。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规定,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用好结果,切实发挥日常执法监督保障作用。要正确运用日常执法监督结果,使其成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行为规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成为评价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错案追究和不廉洁执法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拒绝接受正确监督意见,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应据实向有关干部管理机关或政法机关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三)积极配合,确保日常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政法部门要主动与县委政法委联系,随时报告执法业务会议准备召开的时问、会议议题及准备开庭审理的案件和开庭时间,以便政法委随机或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列席政法业务会议、旁听案件审理工作。

  政法委机关人员列席政法机关执法业务会议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列席结果书面报告政法委书记;旁听组旁听案件审理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旁听结果书面报告政法委。

  政法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配合县委政法委开展好日常执法监督工作。要在主动接受监督的同时,从专门力量上,专业知识上、专项执法活动上积极支持党委政法委日常执法监督工作,/5使日常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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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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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呈全面铺开之势,并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几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执法监督实践中确实存在若干急需我们认真研究的理论及工作操作的问题,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也显得十分必要。一、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而且检察机关自身也需要监督。而这时候,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1/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loaLHosT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在其他监督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党委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保证了执法的方向。初道县被确定为全省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县、道江镇被市里确定为社会治安重点整治镇、看守所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后进看守所,群众对全县社会治安状况极为不满。政法委有的领导认为是法院判得不够重,有的判了缓刑。我们则认为,少数案件判缓刑也是依法审判的,社会治安不好,不是法院打击不力,其他部门也有很大的关系。如公安机关每年抓几百人,真正起诉到法院的不到几十人,大部分人都被公安机关取保后不了了之。政法委研究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取保(当然,没有多久公安部就作出不准取保候审的规定)。并在全县连续开展了城区社会治安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建筑领域治安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摘除了三顶落后帽子,并连续两年社会治安进入全省先进县行列。3、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有利于队伍建设。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县政法委每年都要召开几次全县政法工作人员大会,主要是进行教育整顿,处理一批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教育大多数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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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今年年初,我县政法委作出严禁政法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规定,并在电视台发布公告,号召全县群众举报政法工作人员涉毒问题。党委执法监督超前防范司法腐败的作用还体现在具体个案监督中,比如一些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虽然尚未启动审判程序,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法院领导,提醒给予关注,往往会收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4、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起着保障作用。我国司法体制目前面临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党的领导,要把法院的一些想法变成党委的想法。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提出和法律化,就是党在总结了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完善。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过程中,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对其支持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一些地方的党委政法委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明确规定除对超出法定期限久拖未决和审决后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外,任何领导者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司法活动。这样,就使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职权得到了更好发挥。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几年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特别是缺乏具体的规

  3/范化保障机制。既使发现执法中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纠正,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

  程序进行。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具有间接性。这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来源的人大、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有着根本的区别。虽然,近年来,中央、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并且,从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角度来看,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力度应当更大,但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监督规范,又容易与司法部门独立的执法产生冲突。因此,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无论从法律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争论。(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同时,党内还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而且,我国这种多头监督不能区别谁主谁辅,因此出现了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对自己有利的就监督,对自己没有利的就不监督的混乱局面。由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机制。别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工作手段乏力,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的问题。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和执法检查等一些传统的方式被动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活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另外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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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三)监督方式缺乏,随意性很大。目前,在执法监督中,流行于“批条子”,有时不同级别的党委、同级别的不同领导分别作出不同的批示,政法委没有确定唯一性,进而又批转到被监督的单位,使被监督的单位不知如何办理为好,容易打乱战。有时侯有的领导在监督时,渗透了个人感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就以个人名义乱作指示。(四)执法监督工作呈现个案量不断增大的趋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范围定位,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部门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即使对个案的监督也是为了从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对我县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党的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种纠纷已成为主要的手段,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涉法信访申诉机构,而党委政法委过多的使用执法监督权来过问个案,不仅精力用过来,而且有干预司法的之嫌。(五)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宣传不够,认识不深。据调查,一九九八年中央和湖南省委对实施这项工作下文后,市、县两级没再下文,极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措施也不够具体、有力;少数县(区)

  5/的执法监督工作还没有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不能理直气壮地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少数政法部门把监督与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往往以反对干预等为借口,应付执法监督,甚至认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影响了政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有的领导干部以及在政法部门的一些同志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扰论”、“形式论”等误区,有少部分人甚至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各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律的规定,即使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出现问题,自身不能纠正,法律也都赋予了人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六)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的问题。我市除市委政法委设立了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外,各县(区)基层政法委由于编制少,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专兼职人员也未落实,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在实处。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较强的案件协调能力,而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中有的法律素质不高;有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遇到棘手法律问题束手无策,个别干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三、对做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市、县(区)党委政法委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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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统一的。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传播,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高追求。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我国的国情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今后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证。二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防止和克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千扰”、“没有必要”等各种模糊认识,自觉抵制西方资产阶级司法观念的影响,牢固树立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三要树立敢于主动监督的意识,抛弃无所作为的观念,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政法委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运用党的权威,推动和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同时,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法律和政策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统一。(二)准确把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根据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党委政法委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再认识,准确把握工作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

  7/要认真做好宏观指导工作,研究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做好重大疑难案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督办工作,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思想,发挥政法部门的整体功能。(三)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要加大政法委执法监督力度,首先就要加强领导,做到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要有一个正规的班子。要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或设置执法监督和政法队伍管理职能的综合机构,选调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也要专设一个执法监督职位,有人兼职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要对执

  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扩大他们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客观、全面、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扎实练好基本功,使他们的整体素质要有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才能够准确监督、正确监督,真正实现“内行”监督。(四)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和省委政法委湘政法〔1998〕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开展各项执法监督工作。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把监督制约与服务保障结合起来,把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时候,监督范围宜小不宜宽,范围大了,人员不够,素质不适应,监督没有实效。检查宜粗不宜细,主要是宏观上、---------------------------------------------------------------范文最新推荐------------------------------------------------------

  方向性、影响大的问题,而不能纠缠于细枝末节。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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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党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对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对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近年来,?我们党始终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十?五大”以来,尤其是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的执法?监督工作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体现。通过实践?,党委政法委对各级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由于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职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又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各级党委政?法委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执法监?督职能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成为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目前党?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的基本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困难

  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各?级党委政法委在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能这一块?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对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对各级各?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都?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如对超期羁押、案件?的审限、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以及调处信访老?户等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治理;对典型个案的?跟踪督办;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保证各?政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也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LCALhsT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有不少?人,特别是受执法监督?的对象各政法部门认为?,中国要构建法制社会?,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

  问题,也?有其自身监督部门进行?纠正整顿,即使自身不?能纠正的,还有人大、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职?能。而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否则,难免给人干预司?法独立之嫌。基于这一?认识,部分政法机关对?接受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消极?应付。因而部分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

  (二)监督工作?的启动,主要依赖于上?级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很难起效。?这种现象不但在党的执?法监督中存在,在其他?的监督中也同样存在。另外,?随着公民法律意?思的增强,在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和支持的?时候,他们便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希望通过?他们的监督得以实现权?利。这样一来,大量要?求再审的案件集中反映?到党委政法委,党委政?法委俨然成为了一个申?诉机构。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则易发?生偏移,忽视了对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

  (三)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上的问题。目前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基本上还处于“过问”?阶段,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或设置不够健全?、规范;专职人员也未?落实,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灵?活有效地行使执?法监督职能;职能分工?不明确,由于工作内容?有相互交叉部分,执法?监督职能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易被混淆。这样?,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四)?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除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由于党委政法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致使党委政?法委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甚至被有关?部门“牵着鼻子走”,增设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调查和处理的难?处?,也影响其他监督方式?的成效。

  此外,我国各级党委政法委还?普?遍存在的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问题,以及监督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二、对今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针对基?层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普遍尚未建立的现状,?今后一段时期,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或设置执法监督和?政法队伍管理职能的综?合机构。另外,政法委?还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还应配?备熟悉法律知识、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到执法监督岗位上?来。确保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群众来信来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我们应?该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诉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保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的经常性联?系。首先,要与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某些重大问题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纠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应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这样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四)建议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有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规范其机构和?名称,切实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工作程序,规范协调?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依法监?督、不越位、不干涉、?既大胆履行职责,又讲?究工作方法,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五?)善于借助各方力量,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动员社会各界一起参与?到执法监督工作中,?对?社会和群众反映

  的执法?司法腐败的案件线索,?要迅速做出反映,及时?展开调查,经查实后,?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增强政法干部的?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的效能。

  (六)把握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方?向。各级党委政法委应?结合实际,明确?执法监督方向,突出重?点内容。首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下功夫,?加大督查力度。协调公?、检、法及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其次,在?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上下功夫,尽可能?的把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而一旦发?现,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查处。第三,对?较易滋生司法腐败的岗?位和环节下功夫。督促?政法机关按章办事,严?格执法,杜绝腐败。第?四,对涉法涉诉案件下?功夫。对信访户反映的?问题,要逐一查清,答?复当事人,解其疑惑,?化解群众怨气,如确实?存在政法机关违规执法?,应及时发出纠错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

  总之,通过强化党委政法委建?立规范科学的执法监督?机构和提高政法?干部专?职执法监督业务水平,?把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强?化执法监督重点和力度?,才能有效地推进执法?公开和预防司法腐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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