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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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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央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模版)

  第一篇: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模版)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

  (一)国家大地原点;

  (二)国家水准原点;

  (三)国家绝对重力点;

  (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五)基线检测场点;

  (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四条

  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由申请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四)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测量标志建设等有关单

  位或测量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并附相关材料。转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包括点名、点号、等级、地理位置和粗略空间坐标(精确到0.5")、点之记等基本信息,可列表说明;

  (四)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必要性、迫切性阐述及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组织了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一并附上;

  (五)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包括迁建地点选择、主要技术路线与要求、迁建工作安排、迁建经费测算等内容。

  第六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收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送达拆迁申请单位,并通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其他转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三)对属于第三条规定不得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转报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第七条

  成果处在受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审核,并依照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要局内相关司(室)会签的,负责会签的司(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五)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认为确需进行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文件的制作并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申请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准予拆迁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除和重建工作,并通知拆迁申请单位及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重建工作完成后,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好测量标志的保管工作,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新的控制点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做出不准予拆迁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文件中说明理由,并告知拆迁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为保证时效,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

  其失去使用效能:

  (一)国家大地原点;

  (二)国家水准原点;

  (三)国家绝对重力点;

  (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五)基线检测场点;

  (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第四条

  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应当由申请拆迁的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四)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测量标志建设等有关单位或测量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并附相关材料。转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基本情况,包括点名、点号、等级、地理位置和粗略空间坐标(精确到0.5")、点之记等基本信息,可列表说明;

  (四)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必要性、迫切性阐述及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标志建设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组织了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一并附上;

  (五)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包括迁建地点选择、主要技术路线与要求、迁建工作安排、迁建经费测算等内容。

  第六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收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送达拆迁申请单位,并通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其他转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三)对属于第三条规定不得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转报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第七条

  成果处在受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审核,并依照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要局内相关司(室)会签的,负责会签的司(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五)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可以对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认为确需进行专家论证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文件的制作并送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申请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

  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局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拆迁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准予拆迁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除和重建工作,并通知拆迁申请单位及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重建工作完成后,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好测量标志的保管工作,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新的控制点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做出不准予拆迁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文件中说明理由,并告知拆迁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为保证时效,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

  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

  2-1一般规定

  2-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1.协议出让;2.招标出让;3.拍卖出让;

  ⒋挂牌出让。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⒈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⒉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⒊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⒋军事用地。

  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⒈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⒉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1.居住用地

  (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2)多层住宅用地;(3)中高层住宅用地;(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2.商业用地(1)饮食业用地;

  (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3)百货批发零售业用地;(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7)度假及娱乐用地;

  (8)办公用地。3.加油、加气站用地

  4.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上述项目用地,按规定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分期分批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2-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用地的方案号、宗地号、土地面积;3.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4.土地用途及性质;

  5.地价款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6.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7.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8.市政配套建设义务;

  9.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10.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二)土地年期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其他用地五十年。

  6.同宗土地上含多种使用功能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主体建筑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7.1996年以前未按此年限规定执行的出让合同用地,自原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不须另签合同。8.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历史用地及行政划拨用地,如已确定使用年期,在补办出让手续前,仍按原批准的使用年限执行。

  9.加油站、加气站、农业种植、养殖用地出让年限按二十年执行。(三)合同编号:

  1.编号格式:××××—×—×××

  年号

  局代码

  顺序号2.编号说明

  ①年号:4位,以当年年号按4位数编写。

  ②局代码:1位,市局0、罗湖分局

  1、福田分局

  2、南山分局

  3、宝安分局

  4、龙岗分局

  5、盐田分局

  6、大工业区分局

  7、中心办9,布吉所A、平湖所B、横岗所C、龙岗所D、坪山所E、葵涌所F、大鹏所G、南澳所H、坪地所I、坑梓所J、新安所K、西乡所L、福永所M、沙井所N、松岗所O、龙华所P、石岩所Q、观澜所R、公明所S、光明所T。③顺序号:3位,合同的次序号。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为基础,分别按照“XX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第二补充协议、第三补充协议…”的顺序编号。(四)合同打印与签订

  1.出让合同书采用市局统一制定的样本用电脑打印,一式5份。

  2.出让合同须由土地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与我局签订,委托他人代签的,代理人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用地单位即土地使用者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且与所盖公章必须一致。

  4.宗地号、宗地面积按宗地图打印,宗地图附贴在出让合同后面并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骑缝)。5.地价款部分用大写打印。

  6.土地利用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打印。7.明确项目竣工时间。

  8.涉及附属建筑工程、配套工程及公益工程的用地,按规划设计

  要点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并打印出合同附表一、二、三。

  9.属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项目,实行免地价出让。在出让合同附加条款中注明权利人为市(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申请用地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对该宗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益,并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项目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

  10.属拆迁改造的项目,改造单位在与所有小业主达成正式拆迁改造协议并经征地拆迁部门认可前,不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1.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在附加条款中备注清楚。(五)合同的登记与分发

  1.土地出让合同在发放给土地使用者前,应由地政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在土地管理系统中录入合同资料,经办人员应负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出让合同一式五份:用地单位三份,分局信息科存档二份。

  3.出让合同发放时,要做好签收工作。

  4.市局、分局、管理所等有关部门需查询出让合同时,可通过电脑联网查询。

  2-1-3、现代物流园区土地管理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现代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对进入现代物流园区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

  (二)现代物流园区用地的地价根据规划确定的用途测算,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及规划指标计收地价。对规划未明确划分土地用途或未直接明确为物流用途的物流项目用地,笋岗物流园区按商业、仓储各50%计算,其余物流园区按商业25%、仓储75%计算。

  (三)现代物流园区的土地使用年限定为50年。

  (四)现代物流园区用地的地价可分期支付,分期付款最长期限

  为3年。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20%的首期款,2年内应交付地价总额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3年内付清。

  (五)现代物流园区内新申请用地项目,地价优惠20%计收。

  2-1-4、酒店项目土地管理政策

  (一)酒店项目用地实行招标(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允许分期交付地价,并试行按揭付款方式交付地价。对新出让土地,按付款时间最短优先原则确定受让人。

  (二)对一次性缴付地价款或采用按揭方式缴付地价款的,给予总地价款15%的优惠。

  (三)对分期缴付地价款的,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3年。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20%的首期款,2年内应交付地价总额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3年内付清。分期付款的利息标准按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计收。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地价而应缴付滞纳金的标准,定为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应缴部分的万分之一。

  (四)酒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期定为50年。另外,为优化酒店项目的土地资源,可增加酒店项目综合性、兼容性,并可采用产权式酒店的方式供应酒店项目的用地。产权式酒店项目按商品房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对于已建成须补办出让手续的酒店项目用地,如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用地的地价,按现行酒店市场地价标准核计。对特殊景观(如海景、山景等)影响较大的酒店项目,地价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正。对于新出让的酒店项目以及商务会议中心、旅游度假综合用地的地价,参照现行酒店市场地价标准并结合宗地评估结果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六)在酒店的主体工程未完工之前,酒店项目用地不得转让。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否则,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以上酒店项目土地管理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市中心区除外)适用。

  2-1-5、旧城旧村改造

  (一)旧城旧村改造分为特区内城市更新区改造、特区内城中村改造、特区外旧区改造。

  (二)城市更新区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原农村集体用地范围以外,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适应市场需求为主要目的的要求改造(重建或整治)的城市建成区。

  城中村改造是指在特区范围内,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对原村集体用地范围内的旧住宅区、工商住混合区所进行的成片改造、整治。

  旧区包括宝安和龙岗两区内的旧城和旧村。旧城是指规划建成区内属于国有土地的城市衰落区、功能转换区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区;旧村是指规划建成区内非农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农民自建住宅区、工业区、工商住混合区。旧区还包括具有一定历史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

  (三)改造范围应严格按照改造计划和规划拟定,经市政府用地审定会审定后核发改造范围规划用地方案图,并刊登改造公告。

  (四)改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与被改造单位(个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批准改造文件自行失效。

  2-1-6、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分为工商发展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我局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指标划定各村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时须先转为国有。

  2-1-7、农业保护区用地的管理

  (一)农业保护区,是指被划定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并应永久保留的区域,包括蔬菜、水产、水果、畜牧饲养、农业科研用地及其他农业用地。(二)农业保护区用地管理的程序

  1.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业保护区的规模、要求,编制农业保护区的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2.测绘部门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勘测已划定的农业保护区的实际界线,定点放桩,设立标志,登记造册。3.征地部门核查新的申请用地是否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侵占农业保护区。确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经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备案。4.对经批准调整为非农业用途的土地,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占用的原则,用地单位应提供可用于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农业用地的,应按规定缴交土地补偿费、农业垦复以及农业保护区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异地开发农业保护区。

  5.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农业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和开发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生产条件并处罚金,破坏或擅自改变农业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金。

  2-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2-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审核程序1.初审

  分局地政科或(卫星新城所在地)管理所对用地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1)对不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提出否决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领导或管理所主管领导批准后复函。

  (2)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分局地政科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及土地供应计划、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分局业务会议审议。授权管理所办理的,管理所提出意见后由分局地政科汇总提交分局业务会议审议。

  (3)经分局业务会议审议,不同意用地申请的,由分局地政科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精神拟定意见经批准后,函复申请人。同意的用地项目,由分局地政科报市局地政处汇总。2.审批

  对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产业政策的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用地,由所在地分局或较大所受理后报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局

  备案。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1)市局地政业务会议

  对分局提交的用地申请项目,市局地政处汇总材料后报市局地政业务会审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审议同意且不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项目,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直接办理;审议同意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项目,由市局地政处准备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不同意的,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拟定复函。(2)市局局长办公会议

  会议对市局地政处提交的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审议的用地项目进行预审,并拟定预审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预审同意需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的项目,会后由市局地政处准备材料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预审同意但不需报市用地审定会议的项目,会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直接办理;预审不同意的用地项目,会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拟定复函。(3)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

  市局根据市政府用地审定会的时间安排,准备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的讨论事项,将已形成预审意见的各项用地项目报请市用地审定会审议,市政府办公厅拟定会议纪要,根据审批意见,作以下处理:

  ①不同意安排用地的项目,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按照会议纪要精神拟定复函;

  ②同意安排用地的项目申请,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分局或管理所办理用地手续;

  ③决定重新选址或重新核定用地规模,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规划部门重新核定用地选址及规模,并将意见转地政部门在下一次用地审定会议上重审。

  另外,根据市政府第七十一次用地审定会议及七十九次用地审定会议精神,特区内的高科技工业项目、特

  区外的工业项目、市政公共配套项目,可采取先办理,后补报市例会备案的方式。其中属高新技术工业园的用地,需先由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示意见,属高科技产业带的用地,土

  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先由市高科技产业带办公室出示意见,10万平方米以下的用地,由用地所在区的高科技产业带办公室出示意见。3.划定用地方案

  经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或其授权市局审批同意的用地项目,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纪要精神拟定用地方案草图,报分局主管局领导或管理所主管领导审批后,划定正式用地方案图。4.测算地价。

  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2-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一)招标出让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

  (二)公开招标1.招标准备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由分局负责,管理所协助。对土地供应计划中的招标用地项目,分局应提前两个月完成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1)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2)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

  (4)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招标公告中说明。(5)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6)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

  (7)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招标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招标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

  (8)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招标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招标公告和发放招标文件。2.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登载。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

  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

  (2)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3)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4)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数额;

  (6)评标方法;

  (7)开标地点、时间;

  (8)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3.招标文件

  ⑴招标地块位置略图;

  ⑵土地使用权招标公告;

  ⑶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⑷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⑸土地使用权招标中标通知书;

  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市局或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向符合拟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一种方式,除法定的不宜于公开招标的情形外,其招标运作程序及具体要求与公开招标相同。在拟定招标人时,应尽可能广泛,以切实保证招标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2-2-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一)拍卖出让的准备

  1.市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土地供应计划及拟拍卖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拍卖规模和进度,并进行具体安排。

  2.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4.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5.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拍卖公告中说明。

  6.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7.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

  8.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拍卖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招标时间、地点、方

  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

  9.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拍卖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拍卖公告和发放拍卖文件

  (二)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

  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3.拍卖的地点和时间;

  4.付成交价方式和数额;

  5.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6.取参加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7.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8.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拍卖文件

  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印刷,并向竞买者提供,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⒈拍卖地块位置略图;

  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⒊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⒋竞买申请书;

  ⒌成交确认书;

  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2-2-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一)挂牌出让的准备

  1.市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土地供应计划及拟挂牌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挂牌出让规模和进度,并进行具体安排。

  2.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4.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5.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挂牌出让公告中说明。

  6.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7.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

  8.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挂牌出让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

  9.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挂牌出让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

  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拍卖公告和发放挂牌出让文件。

  (二)挂牌出让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公告期20日,公告期满,开始挂牌,挂牌期为10日(工作日)。挂牌出让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

  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3.挂牌出让的地点和时间;

  4.付成交价方式和数额;

  5.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6.取参加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7.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8.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挂牌出让文件

  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印刷,并向竞买者提供,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⒈挂牌出让地块位置略图;

  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⒊竞买申请书;

  ⒋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⒌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

  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2-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3-1、审核程序(一)申请转让

  1.交易中心收件及核验。2.分局审核。

  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分局地政科拟定不同意转让的意见,由交易中心答复。3.交易中心组织交易。4.后续手续办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功后,交易中心收取应补地价款并办理转让合同等后续手续,无须另转地政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对成片开发区的土地,可凭交易中心办理的转让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无须另转地政部门再下转让批复。

  (二)司法机关裁定、决定的土地转让。

  属已签出让合同的,其审核程序与上述相同。对欠交地价和需补地价的,由交易中心在成交价款中优先扣除;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地政部门复函,建议作出裁定、决定的司法机关暂缓强制执行。

  属未签出让合同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交易中心收件后,转相应分局地政科审核,地政科会同规划科审核是否列入收地范围。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地政科复函建议暂缓强制执行;对未列入收地范围的,由地政科复函告知作出裁定、决定的司法机关,按协议用地程序办理设计要点、测算补交地价金额等手续,交易中心在交易成功并收取地价后,转回分局地政科直接与竞得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4历史用地和行政划拨用地的管理2-4-1、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的界定(一)特区内

  1.历史用地:1980年8月特区成立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已使用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用地。2.行政划拨用地: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土地。(二)特区外

  1.历史用地:1983年1月26日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使用至今无权属纠纷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用地。

  2.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2-4-3、管理办法

  (一)至今闲置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按闲置用地清理的有关规

  定办理。(二)已有建筑物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应按规定的地价标准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三)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属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不得改为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也不得与他人合作建房,否则政府予以依法收回。

  (四)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不得进行抵押。

  (五)对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的处分首先必须得到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确权。(六)企业改制中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处置工作管理的规定执行。(七)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年限的管理按以下原则处理:

  1.到期房地产,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原则,具体年期由国土部门根据房地产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核定。到期房地产一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

  2.办理产权登记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和现状的情况下,可按上述原则确定有偿使用的年限,办理有偿

  使用手续。

  3.超过以上规定的延期申请应上报市局审核、批准。

  2-4-4、审核程序

  (一)审查是否属于闲置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如属于闲置的,纳入闲置用地清理范围。(二)经核查,不属历史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的,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拟文复函。

  (三)属于历史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的:

  1.因规划要求或其他情形需收回土地的,汇总规划意见并拟定收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2.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不改变已有建筑物功能,由地政部门拟定用地方案报主管局领

  导审核后,直接转规划部门按现状核定土地利用要求指标,补办出让手续。

  (2)建筑物需拆迁,并符合规划进行改造的,由地政部门拟定用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补办出让手续。(3)改造需选择合作方或转让的,按《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4)纳入旧城旧村改造范围的按旧城旧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属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5地价测算

  审核程序

  (一)地政部门根据权属核定情况、规划设计要点、宗地图等资料,通过电脑地价测算系统进行地价测算,并打印出地价测算方案。

  (二)部门领导审核地价测算方案后,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地价方案经批准后,地政部门打印《地价款缴费通知单》。《地价款缴费通知单》共分四联:第一联由计划财务部门存查,第二联由用地单位存查,第三联交财政专户,第四联由地政部门存查。缴款通知单应明确出让合同号、地块编号、用地方案号、地价款总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缴款通知单由经办人通过电脑打印,部门领导审核签发后有效。

  (四)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的地价测算问题或无法通过电脑自动测算地价的用地项目,由主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测算方案,经部门领导审查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局审定。

  (五)用地单位对分局核算的地价方案有异议,应由分局提出意见并呈报市局审批。方案经市局审定后,转回分局办理缴付地价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

  2-6政府储备土地管理2-6-1、储备用地临时出租

  1.地政部门初审。地政部门根据申请地块的现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的直接复函,同意的拟定初选地块的位置及情况说明后转规划部门。

  2.分局业务会审核。地政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将用地方案草

  图报分局业务会议审议,不同意的由地政部门复函,同意的上报市局业务会审批。其中临时施工用房用地经分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直接由分局办理相关手续,报市局备案。

  3.市局地政业务会审批。地政处汇总材料报市局地政业务会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后转分局办理。需要上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待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后转分局办理。

  4.确定方案。经市局业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不同意的由分局地政科复函。同意的,由分局地政科承办,制作临时用地蓝线图,一式4份(其中1份归档,另外3份作为《临时用地合同》附图)。5.测算租金。分局地政科根据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测算租金方案。临时用地租金方案及其具体标准由市局制定。各分局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执行。

  6.方案报批。临时用地租金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地政部门核发《临时用地租金缴费通知单》,通知用地单位交款。通知单一式4份:申请人一份、计划财务部门一份、地政部门一份、财政专户一份。7.交纳租金。申请人持地政部门签发的《临时用地租金缴费通知单》交付租金。

  8.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书》。地政部门打印《临时用地合同书》。《临时用地合同书》采用规定的格式,由电脑进行制作,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输入电脑,并打印合同文本。一式叁份,二份交用地单位,一份存档。

  2-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2-7-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一)审核程序

  1.打印合同书范本,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打印一式5份。2.合同书送受让方签字盖章。

  3.审核受让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后,报市局局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办公室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二)审核结果

  1.按《地价款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地价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未按《地价款缴费通知单》期限内交付地价的,所批文件自动失效,申请人再办理时须重新申请。

  2-7-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一)双方应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期交付土地,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交清地价,按期开发利用,按规定使用土地,乙方开发利用土地行为必须合法和遵守合同。

  (二)合同签订之后,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用地单位能否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或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或开发日期满

  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地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开发利用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设计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如存在擅自更改规划设计要求的,由地政监察部门查处。

  3.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包括居委会、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工程),是否能如期竣工。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地价款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地价款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地价款的15%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4.对已办理了竣工验收的配套设施项目,建管部门将验收结果告知局土地开发中心,由土地开发中心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接管。

  5.地价的跟踪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地价未付清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7-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一)审核程序

  1.打印合同书范本,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打印一式5份。2.合同书送受让方签字盖章。

  3.审核受让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后,报市局局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签字,办公室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

  (二)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式5份)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终止(一)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均可终止合同

  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2.土地灭失的;

  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

  4.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的;

  5.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6.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7.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条款开发利用土地而违约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审核程序

  1.使用年期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应提前六个月向

  所在辖区分局提出申请,分局接到申请后,地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下列原则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

  的答复:

  (1)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

  (2)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申请不予批准继续使用。

  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五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当时规定支付地价。

  2.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者收到收地通知后,应向辖区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地政科应会同征地拆迁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3.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条款开发利用土地造成违约,地政部门及地政监察部门应限期土地使用者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分局应报请市局,由市局向市国土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合同和收地的请示,经同意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必要时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2-8闲置用地清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2-8-1、闲置用地清理范围

  下列用地可视为闲置用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如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五)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土地使用者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实施拆迁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或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2、闲置用地的处置方式

  (一)延期建设,是指根据实际状况,用地的动工建设日期经批准后顺延;(二)评估折地,是指政府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通过评估确定闲置用地已投入的开发成本,按现行地价标准由原地或异地折返部分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其余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限期挂牌交易,是指闲置用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限期出让;

  (四)有偿收回或置换,是指闲置用地经批准可以由政府采取有

  偿或置换方式收回,政府有偿收回的,开支列入国土基金计划。

  2-8-3、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分局地政科对闲置用地进行立案及调查取证,建立闲置用地档案。

  (二)分局地政科拟订处置方案,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地政处。

  (三)市局地政处汇总分局提供的材料并实地调查,建立闲置用地备案制度。

  (四)市局地政处审查分局拟订的闲置用地处置方案,定期上报市局地政业务会议。

  (五)分局根据会议纪要向用地单位通告闲置用地处置方案,对拟收回的闲置用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处理。

  (六)对用地单位三个月内不来按规定的处置方案办理有关手续的用地,纳入闲置用地收回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处理。

  (七)分局地政科建立收集新产生的闲置用地和处置情况实施的跟踪管理制度,形成闲置用地动态管理机制。

  (八)通过分局定期上报闲置用地情况及处置的落实情况,市局地政处形成闲置用地的动态备案机制,定期将闲置用地清理的情况上报市局地政业务会议。

  2-8-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

  (七)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八)闲置土地按收回方式处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使用年期未满的1.分局地政科或管理所根据用地的具体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核定拟收回用地的下述情况:位置、坐标、面积、收地依据、收地原因、安置补偿方案。2.查明收地的事由及证据:

  如因实施规划收地,应查明规划的内容及其是否批准;如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地,应查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及有关证据;如因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收地,应查明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其中属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和

  依据,当事人按规定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3.产权部门查明拟收回用地的权利状况:

  (1)被收回土地是否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对已办理房地产证的,收地决定应当向房地产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发出;如未办理房地产证,收地决定应向其它法律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发出;对开发商已销售、业主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备案的房地产,向包括小业主在内的所有权利人发出,不能只是向开发商发收地文。

  (2)被收回土地是否已抵押。对已抵押的,应当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直接由抵押人清偿债务;采取作价补偿的,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达成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3)被收回土地是否被查封。对已被查封的,不宜作出收地决定,应与司法机关协调,待司法机关解除查封后,再作出收地决定。

  产权部门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时暂缓办理有关的产权登记(受理司法机关的查封除外)至收地决定下达。4.拟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收地文)报主管局领导签发。

  5.下发收地文时,对与收回用地相关的用地方案、宗地、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属性在电脑中作记录。6.办公室发收地文给分局各业务部门,并送市局地政处备案。业务受理中心查询与该地块相关的在办文件,并通知当前承办部门停止办理,测绘地籍部门修改地籍数据,有关部门停办与该地块有关的业务,产权部门对有关的房地产权利证书迳为注销登记。

  7.收地文由地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五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送达后,送达回执交征地拆迁办。

  8.市局或分局征地拆迁部门与相对人协商补偿及安置事宜,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按收回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

  9.收地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分局地政科对收地涉及的用地及合同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

  10.因特殊原因收地不能执行的,需废止收地决定的,应当同时恢复电脑中的相关记录,并更新地籍数据。

  (二)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

  1.地政部门每半年清理到期的土地情况。

  2.地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拟定是否需要收回的意见。

  3.对于拟定不收回的土地,通知土地使用者是否申请延期使用。

  4.地政部门对收回土地的情况汇总上报,按使用年期未满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办理。

  (三)协办

  1.产权部门核查发证、抵押、查封等权属情况。2.征地拆迁部门办理收地手续。

  (四)审核结果

  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五)收回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用地的管理。

  2-9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管理2-9-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核准

  所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

  2.改制批准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

  4.拟订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及房地产权属材料。包

  括土地及房地产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土地处置的房地产类型和相应处置方式的申请等;

  5.其它需要按报文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2-9-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

  所需提供的材料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3.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及部分房地产权属材料:

  对转为商品房方式的土地及房地产,要提供新的权属证明材料。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5.其它需要按报文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

  2-9-3、企业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落实

  (一)企业改制后的土地及房地产变更登记。

  在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凭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以及企业注册的批准文件,以新企业的名义办理用地手续或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1.商品房性质的房地产,可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有产权证的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房地产,新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向国土部门申请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4.限期开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的,可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不按期开发的,纳入闲置土地清理范围;

  5.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方式的,没有房地产登记的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已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要签订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年地租的协议;

  (二)对确权后注入新公司的房地产的处理

  该方式针对权属未明确的房地产,新的公司凭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申请房地产的确权,在产权和地政部门

  提出确权意见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该房地产土地资产处置的手续。

  (三)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的范围。注:非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注:根据深府[2003]98号文的规定,原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申请办理属于改制前企业的房地产规划国土业务的,其房地产必须是改制时纳入处置和评估范围的房地产。为核查这项工作,对于原国有企业在我局报文时除常规资料外,请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信息表、股东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表;

  二、已办理房地产证且该房地产已纳入改制范围内的,请先到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再提供新的房地产证;

  三、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在深府[2003]98号文颁布前改制的提供改制时的有效资产评估报告;在深府[2003]98号文后改制的,提供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2-10集体土地征用管理2-10-1、征地程序

  项目征地及政府成片统征按下列程序具体办理:(一)呈批

  1.政府成片统征土地,由市局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求,拟定次农用地转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呈报国务院,待国土资源部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后具体实施。2.项目征地按土地征用审批程序报批。(二)工作程序

  1.由分局征地办(或科)针对需征用的土地发出公告,并于15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15日后,即视为送达。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当事人的要求等事项。

  2.在征地通知送达或发布后,十五日内负责征地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作好被征地单位及利害人的申报情况的归类、整理及征地法规、政策的宣传等工作,并委托测绘中队对征用范围放桩定界。

  3.组织被征地单位及利害人对征地范围进行权属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该项工作过程中,分局或管理所参与的工作人员不得少

  于2人。

  4.被征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的,应于通知下达后十五日内,由分局承办人员组织查丈,委托

  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

  5.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分局负责该项征地工作的人员召集被征单位就补偿、安置、交接土地等事宜进行协商,拟定征用补偿方案呈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6.征地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由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分局主管征地工作的领导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7.超过征地补偿协商期限(一般在征用土地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未能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局或分局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若当事人在按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不履行,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局或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迁出。8.分局落实《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1)按协议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不得以现金支付。

  (2)向管理所移交被征用的土地,督促、指导管理所对被征用土地进行管理,在土地开发建设前,属农用土地的,应继续用于农业,不得撂荒闲置。

  (3)在《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分局将协议书及征地范围图分送市局征地拆迁办、综合计划处、地政处、产权处、测绘大队、地政监察处、信息中心等部门。信息中心应在5日内将已征土地的范围(含范围图)录入电脑备查。

  2-10-2、其它规定

  (一)土地征用工作的办文总时限为155天。

  (二)征地通知书中对当事人的要求栏应注明抢种、抢搭、抢建等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的活动不予补偿等事项。

  (三)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各阶段的资料(例如:调查清册、现场照

  片、工作进度、谈判纪要等)应保存完善,并于征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整理成册,移交档案部门,以备查验。

  2-11收回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管理2-11-1、收回土地程序

  (一)对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登记。

  1.权属及权利状态核查。转相关部门在五日内进行权属核定,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权属核定,涉及抵押产权的,由权属核定部门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收地补偿协商工作;

  2.补偿登记。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及测绘大队(或中队)对被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勘察记录、物业评估,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与当事人协商收回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

  1.无偿收回土地(60日);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其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局或分局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直接转所属管理所执行管理。

  2.收回土地地上无建筑物、附着物的(60日);召集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由市局或分局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并盖市局业务专用章。

  3.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的,按收地条例程序办理。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局或分局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

  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局或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迁出。(四)执行《收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决定》。1.执行协议内各项条款。

  2.将协议于签订后五日内转地政处(科)、计划财务处(科)、地政监察处(队)、测绘大(中)队、信息中心、分局、管理所。

  2-11-

  2、拆迁房屋程序

  实施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

  分局实施拆迁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适用本程序。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建筑物的,按征地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及拆迁通知或公告。

  拆迁单位的申请应提交: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向批复。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由分局征地办或地政科具体草拟,呈报分局主管领导五日内签发。

  《拆迁许可证》发出之日,拆迁管理部门应通知产权部门暂停办理有关的产权登记。

  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等规定媒体发布或以其它形式公告。

  公告应载明拆迁房屋的理由,业主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拆迁洽谈补偿、安置事宜的具体洽谈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二)接受业主申报,现场勘察、委托查丈报告。(45天)负责拆迁工作的分局的具体工作人员于拆迁公告发出五日内会同委托测绘查丈单位人员进场勘察、查丈,业主应到场参与,并在调查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测绘单位应于被委托后十五日内提交查丈报告。

  查丈报告含下列内容:

  1.业主姓名或名称、房屋来源、门牌号码。2.房屋面积、结构、层数、已使用年限。

  3.用地、规划、报建、产权等有关文件、审批资料。

  4.原批准使用功能,现状使用功能是否办理改变功能审批手续。

  分局拆迁部门于接到查丈报告三日内,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依据查丈报告对需征收拆迁的物业予以评估。房地产估价中心应于十五

  日至三十日后提交物业评估报告。

  (三)权属核定(5天)分局拆迁部门接到物业查丈报告三日内转分局产权科核定权属,产权科对建筑物的权利人、建筑物合法性、面积进行确认,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处于法院查封及银行抵押状态进行认定。如果建筑物产权尚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而因国家建设需要又必须予以拆除的,则要书面通知法院协议协商。如果建筑物产权尚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应同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参与拆迁协商。如有违法建筑的,转地政监察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协商补偿(45天)由分局拆迁部门提交专人召集业主协商,物业估价报告为协商基本依据条件。

  经协商能达成共识的,拆迁双方于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三日内据拟定《拆迁补偿协议书》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补偿费用由区国土基金支付的,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即行生效。

  《拆迁补偿协议》生效三日内,应抄送分局产权科和所在地管理所。

  产权科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产权证书进行处理。

  拆迁人按协议约定,交接土地,管理现场。

  《拆迁补偿协议书》应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房屋拆除方式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五)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申请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拆迁补偿问题。

  分局征地拆迁部门在接到裁决申请后五日内拟定《拆迁补偿裁决书》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呈市局征地办初审转法制处会签(3日)再报局主管领导批发(2日)。

  《拆迁补偿裁决书》应送达业主,不能送达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按条例规定进行裁决的,对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

  《拆迁补偿裁决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名称或姓名。

  (2)拆迁房屋的事由。

  (3)被拆迁房屋的地段、面积、结构、用途、装饰标准;已使用年限。

  (4)补偿方式。

  (5)房屋拆迁交出土地的期限。

  (6)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7)其它必要的内容。

  (六)拆迁房屋拆除可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自行拆除(双方协定),拆除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协商不成引发行政裁决的建筑物的拆除,如发生诉讼,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分局拆迁部门于限期终日三日内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交法制部门会签,呈报局领导批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局、分局拆迁管理部门于拆迁协议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将项目有关资料、档案、文件、协议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2-11-3、强制收回土地、拆迁工作程序(一)强制收回土地的工作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市局或分局的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补偿安置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强制拆迁的工作程序

  被拆迁人如不履行裁决,市局或分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12土地使用费征收与管理2-12-1、土地使用费征收程序1.土地使用费初始登记的程序

  (1)由缴费人填写用地情况申报表,并签名,权属为单位的需由填报单位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土地使用权人应如实申报登记缴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

  (2)缴费人向征收科或管理所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地产证;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③房地产买卖合同;

  ④政府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⑥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⑦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⑨反映该缴费土地信息的其他资料。

  (3)由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根据缴费人填写的用地情况申报表和所提交的资料把登记内容输入电脑征收管理系统。

  (4)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根据登记内容核定征收标准和应计费时间,计算出缴费人每年缴费

  金额,并据此拟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

  (5)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向缴费人颁发《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6)分局与缴费人签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2.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的程序

  凡应缴费土地的登记内容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均应进行变更登记。

  (1)缴费人填写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表。(2)缴费人重新填写用地情况申报表。

  (3)缴费人提交缴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同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利人本身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缴费单位工商执照、单位代码证。

  (4)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把变更信息输入电脑征收管理系统。

  (5)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经办人员根据变更登记内容重新核定征收标准和应计费时间,计算出缴费人每年缴费金额,重新拟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

  (6)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为缴费人更换新的《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7)分局与缴款人重新签订新的《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废止原《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3.土地使用费征收程序(1)通知缴费人缴交土地使用费

  缴费通知的方式:

  ①土地使用费缴费通知书或催缴通知书;

  ②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登缴费通告;

  ③电视或电台播放缴费通告;

  ④电话通知;

  ⑤其他缴费通知形式。

  (2)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向缴费人发出有详细缴费数据的《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单》。

  (3)缴费人凭加盖土地使用费征收专用章的《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向指定银行缴款。

  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部门可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①未缴清土地使用费,凡办理房地产权转移及抵押登记的,应先付清土地使用费,方可办理。

  ②严重拖欠土地使用费的,相关部门应协助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催款。

  ③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应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5‰的滞纳金。

  ④严重拖欠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4)已经签订《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的,可直接通过指定银行按协议书约定自动划款。由于缴费人原因造成到期划款不成功的,视为逾期缴费。

  (5)银行收齐《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单》上的款项,或自动划款成功后,向缴费人开具财政局印制的《土地使用费专用收款收据》。

  (6)银行将《土地使用费专用收款收据》存档联交回分局征收部门或管理所存入征收档案,在电脑征收管理系统确认。

  (7)银行与规划国土部门定期对帐。

  2-12-2、土地使用费减免

  土地使用费减免的条件

  1.土地使用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暂免土地使用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5)农村或企事业单位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2.土地使用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2)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3年,3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2年。

  (4)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至10年。

  (5)“菜篮子工程”用地。

  (6)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五年后再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7)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8)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以上第5条需按减免程序申请,其他按核准程序申请。

  第四篇:拆迁程序

  拆迁程序

  1、拆迁委托

  1.1审核委托人手续

  1.1.1营业执照

  1.1.2法人代码

  1.1.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1.5建设用地批准书

  1.1.6拆迁房屋登记册(摸底名册表)1.2测算代办费用

  1.3签订代办拆迁合同

  2、拟定被拆迁人评估机构

  2.1拆迁评估公告

  2.2选评单位简介

  2.3选评单位确定

  2.4评估公示

  2.4.1价格公示

  2.4.2评估均价公示

  2.5评估价格申请复估,另委托评估机构

  2.6签定拆迁评估价委托合同

  3、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2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3渝府发2002第92号文《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

  3.4落实拆迁安置房源

  3.5落实拆迁安置资金

  3.6参照有关拆迁办法和片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

  3.7落实银行

  4、制定拆迁预案

  5、拆迁片区工作人员

  5.1政策、方案咨询人员

  5.2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人员

  5.3现房安置人员

  5.4联系水、电、气、闭路、电信人员

  5.5估评装饰装修人员

  5.6交接旧房人员

  5.7财务人员

  5.8后勤保障人员

  5.9做动迁工作人员

  5.10各职能部门配合人员

  6、拆迁现场办公点

  6.1现场办公室

  6.2政策咨询办公室

  6.3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

  6.4财务办公室

  6.5装饰、装修估评办公室

  6.6旧房交接办公室

  6.7水、电、气、闭路、电信办公室

  7、召开拆迁片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会议

  7.1拆迁管理办公室

  7.2街道、社区

  7.3公安、治安

  7.4信访

  7.5代办拆迁单位

  7.6水、电、气、闭路、电信部门

  8、行政许可

  8.1听证(核发拆迁许可证)8.1.1听证申请

  8.1.2组织听证

  9、申请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

  9.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9.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9.3建设用地批准书

  9.4拆迁房屋登记册

  9.5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9.6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咨询报告

  9.7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

  10、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11、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2、拆迁管理办公室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13、送达拆迁片区相关资料

  14、拆迁项目实施

  15、行政许可

  15.1听证(行政裁决)15.1.1听证申请

  15.1.2组织听证

  16、申请评估技术鉴定

  17、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

  1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8.1行政诉讼

  18.2民事诉讼

  19、实施旧房拆除

  20、整理汇总拆迁片区资料

  21、办理注销拆迁片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2、项目的完整资料移交

  23、项目的完整资料归档

  第五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规定

  区政府法制局提供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

  一、协议拆迁

  1、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

  3、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诉讼期间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行政裁决

  1、协商不成的,在申请裁决前,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就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

  2、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5)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拒绝调解的,依法裁决;(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5)经调解,达成一致同意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同

  意的,作出书面裁决。

  5、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未作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8、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行搬迁;

  9、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篇二:中央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

  

  国家拆迁政策标准

  国家拆迁政策标准是指国家针对拆迁项目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目的是保护被拆迁者的利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拆迁政策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的拆迁程序。相关部门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征收赔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2.公正的赔偿标准。被拆迁人必须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不得低于市场价值,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利益不受损失。

  3.人性化的安置政策。被拆迁人需要得到合适的安置和社会福利保障,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4.保障拆迁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相关部门必须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不能给被拆迁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或失去家园。

  国家拆迁政策标准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确保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安全,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也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果。

篇三:中央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

  

  最新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重置价格

  结构

  等级

  (建筑面积)

  1

  钢

  混

  1772类

  别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备

  注

  八层(含八层)以上高层。

  四层(含四层)2

  1520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以上七层以下

  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框架结构。

  同上

  三层以下框架

  结构。

  3混

  合

  21145211390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四层以上(含四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层)七层以下。

  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12641170

  砖

  木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二层

  (含二层)

  电、厨、卫等设施。

  以上。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

  米(含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含其它结构。

  单层。

  2

  11061全

  钢

  1124单层。

  21017单层。

  3简

  易

  12

  946568408

  单层。

  说

  明

  ①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②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全钢结构房屋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计算。

  —

  1—

  二、区位价格:(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

  单位:元/㎡

  区位

  区位价格

  类别

  (建筑面积)

  3293一

  类

  范

  围

  1级:长江-中山北路-吉和路-黄山西路-九华中路-二街-花津北路-青弋江-长江

  2级:①中山北路-银湖南路-赭山公园西门-赭山公园南-九华中路-黄山西路-吉和路-中山北路②黄山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花津北路-二街-九华中路-黄山中路③长江-青弋江-水木年华小区(含)-中山南路-箱子拐-长江

  3级:①赭山西路-赭山东路-芜铜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黄山中路-九华中路-赭山公园(含)-长宁路-银湖南路-中山北路-长江南路-赭山西路②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箱子拐-中山南路-水木年华小区南-水木年华小区东-青弋江

  4级: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赭山东路-赭山西路-长江中路-中山北路-长江

  1级:①长江-天柱山路-银湖中路-天门山东路-弋江北路-皖赣铁路-芜宁铁路-赤铸山西路-长江②长江-利民西路-利民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红花山路-长江

  2级:长江-红花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东段-芜铜铁路-文津东路-九华南路-大工山路-长江

  3级:①长江-原东方纸板厂厂区、居住区(含)-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龙山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九华北路-长江大桥入口引桥-铁路-水阳江路-武夷山路-长江北路-鞍山路-长江②长江-地方铁路-芜宣高速-弋江北路-天门山东路-银湖北路-天柱山路-长江③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皖赣铁路-峨山路-漳河-大工山路-九华南路-文津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东段-弋江路-赤铸山东路

  1级:武夷山路-水阳江路-长江大桥九华北路入口引道-九华北路-万春西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地方铁路-长江中路-武夷山路

  2级:①长江-北边界-扁担河-芜宣高速-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九华北路-港湾路-凤鸣湖南路-龙山路-规划道路-长江北路-原东方纸板厂北-长江②长江-鞍山路-长江北路-地方铁路-长江③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中江大道-漳河-峨山路-芜铜铁路-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海晏路-神山路④清水街道建成区

  3级:北边界-芜马高速-扁担河-北边界

  ①北边界-东边界-青弋江-荆山街道南-沿江高速-芜南路-规划道路-漳河-中970

  江大道-西边界-长江-漳河-中江大道-青弋江-沿江高速-北边界(扣除清水街道建成区)②峨桥镇建成区③裕溪口区域④高安区域

  646

  39荆山街道南-东边界-漳河-规划道路-水系-西边界-中江大道-漳河-规划道路-芜南路-沿江高速-荆山街道南(扣除峨桥镇建成区)

  剩余区域

  3072

  288927902638

  二

  类

  240721791827三

  类

  16271299四

  类

  五

  类

  六

  类

  —

  2—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序

  号

  123

  45

  67

  891011

  121314

  1516171819

  20

  21222324

  25262路

  名

  中山路(步行街)中和路

  二街

  陡门巷

  长街

  新安街

  女人街

  凤凰美食街

  九华中路

  新芜路

  银湖中路

  北京西路

  沿河路

  长江中路、吉和路

  上二街

  赭山中路

  青山街

  东郊路

  赤铸山西路

  花津北路

  文化路

  银湖南路

  冰冻街

  九华南路

  黄山西路

  赭山西路

  长江中路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22426

  1478310667875087508750

  8750

  8513

  702370226693

  6551

  65456533634762866258

  625459905981

  597859695964596259605923

  5794起止点

  二街至北京西路

  黄山路至沿河路

  民生路至中和路

  二街至沿河路

  陡门巷至新安街

  二街至沿河路

  新安街至花津北路

  中山北路至银湖南路

  芜宁路立交桥至中江桥

  长江中路至中和路

  赭山中路至天门山路

  黄山中路至长江中路

  新安街至临江桥

  临江桥至中山北路

  民生路至九华山中路

  银湖路至文化路

  北京西路至新芜路

  北京路至原营盘山路

  长江中路至银湖中路

  二街至沿河路

  两站广场至北京路

  新市口转盘至工农路

  北京西路至长江中路

  中江桥至马仁山路

  长江中路至九华中路

  银湖路至弋矶山医院

  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

  —

  3—

  序

  号

  28

  2930313233

  34

  353637

  38

  39

  40

  414243444546474849

  50515253

  545556路

  名

  新时代商业街

  银湖南路

  中山北路

  工农路

  环城北路

  黄山中路

  黄山东路

  中山南路

  环城东路

  利民西路

  康复路

  花津中路

  银湖北路

  天门山西路

  天门山东路

  砻坊路

  长江中路

  环城南路

  九华南路

  弋江北路

  赭山东路、北京中路

  九华中路

  南塘湖路

  花津南路

  利民中路

  长江北路(原褐山路)长江北路

  齐落山路

  万春大道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57295728

  56705416

  525251824760475845854585

  4525

  4467

  44004385

  42513917

  39103882

  35903575350034503401325630392858275024712411起止点

  长江南路至九华南路

  工农路至赭山西路

  北京西路至吉和路

  银湖南路至赭山西路

  九华中路至芜铜铁路

  九华中路至康复路

  黄山中路至弋江中路

  中山桥至利民西路

  环城北路至环城南路

  长江南路至芜铜铁路

  芜铜铁路至砻坊路

  浮山路至利民西路

  天门山西路至长江大桥铁路引桥

  银湖中路至春江花园

  银湖中路至九华中路

  环城东路至弋江中路

  赭山西路至天门山西路

  环城东路至九华中路

  马仁山路至马饮转盘

  赭山东路至天门山东路

  芜铜铁路至鸠江北路

  芜宁路立交桥至天门山东路

  利民路至乌霞山路

  利民路至峨山路

  芜铜铁路至弋江南路

  沿江路至四褐山转盘

  天门山西路至武夷山路

  长江北路至九华北路

  北京东路至黄山东路

  —

  4—

  序

  号

  57路

  名

  芜南公路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2352

  起止点

  马饮转盘至海螺集团

  —

  5—

  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区位类别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范

  围

  一类

  5083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扣除一类地区)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扣除一、二类地区)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二类

  4112

  三类

  3181四类

  2842五类

  2216

  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六类

  1363

  ①规划道路—芜宁铁路—规划道路—扁担河—沿江高速—水系—龙窝湖堤埂—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类地区)

  ②清水、万春街道近期规划区

  ③三山区近期规划区

  ④峨桥镇建成区

  七类

  809①北边界—沿江高速—万春东路—欧阳湖路—规划道路—清水河—东边界—漳河—三山区远期规划区—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②峨桥镇规划区

  八类

  720

  ①清水街道东北边界—南边界

  ②长江—规划道路—浮山—水系—道路—东边界—漳河

  剩余区域

  九类

  427—

  6—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区位类别

  (一)

  (二)区位价格

  区位价格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23962033范

  围

  一类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二类

  197三类

  1550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1587

  江

  (扣除一类地区)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124(扣除一、二类地区)①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②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①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②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③火龙岗镇建成区

  ④三山区建成区

  ⑤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⑥其它地区

  四类

  1111

  875五类

  644

  561(四)生产

  (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区位价格

  区位类别

  工业

  控制区

  一类

  二类

  (土地使用权面积)182182164长江大桥—弋江北路—北京中路—鸠江北路—黄山东路—皖赣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峨山路—漳河—长江

  北边界—芜宁铁路—长江大桥—长江

  东北边界—扁担河—北京东路—清水河—南边界—荆山南—沿江高速—漳河(扣除工业控制区和一类地区)①

  北边界—东边界—清水河—北京东路—扁担河—北边界

  ②裕溪口区域

  ③东南边界—漳河

  三山区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

  ①三山区其它区域②高安区域

  范

  围

  三类

  四类

  五类

  15510991

  —

  7—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用

  途

  范

  围

  零售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糖业、烟酒、土产、日杂、服装、布料、鞋业、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房屋。

  专业商贸市场,经营餐饮、宾馆、洗浴休闲中心、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上)、文化娱乐等房屋。

  金融、邮政、电信、移动等营业网点(不含办公),小型旅社、美容美发(面积150㎡以下),加油加气站等房屋。

  (四)

  民办私有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诊所,菜市场等房屋。

  (一)办

  公

  (二)会议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含行政事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车站、码头、港口、金融、邮政通信等)等房屋。

  经营性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

  (一)

  商

  业

  (三)(二)生产(含生产性

  办公)、仓储

  用于生产、加工及区域内配套的生产办公、仓储,专用停车场等房屋。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建筑年代

  成新系数

  86年以前

  0.8086年至95年

  0.80—0.8996年至2005年

  0.90—0.99

  2006年以后

  1.00(二)非住宅房

  建筑年代

  成新系数

  76年以前

  0.7076年至85年

  0.70—0.7986年至95年

  0.80—0.8996年至2005年

  0.90—0.992006年以后

  1.0—

  8—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总减

  楼

  层

  系

  数

  层

  次

  增

  一层楼

  +0.0二层楼

  +0.04

  +0.04三层楼

  +0.02

  +0.03+0.02

  四层楼

  0+0.02+0.02五层楼

  -0.01+0.01

  +0.05+0.03-0.01六层楼

  -0.01+0.01

  +0.05+0.05

  +0.04

  -0.02七层楼

  -0.01+0.01

  +0.05+0.05

  +0.040-0.02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修

  正

  系

  类

  数

  型

  次

  层

  商

  业

  (一)1

  1一

  层商

  业

  (二)0.商

  业

  商

  业

  二

  层商

  业

  (二)

  商

  业

  商

  业

  三

  层商

  业

  商

  业

  商

  业

  商

  业

  (三)商

  业

  (三)(四)(一)(四)(一)(二)

  (三)(四)0.65

  0.850.620.450.850.55沿街

  区域内

  0.800.500.800.75

  0.70

  0.450.70

  0.95

  0.900.650.950.900.850.55

  0.85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

  9—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

  10—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

  称

  有线电视

  通

  讯

  单位光纤

  家庭宽带

  固定电话

  空

  调

  分体式

  窗

  式

  中央空调

  太

  阳

  能

  电

  能

  燃、煤气

  水

  泥

  砖

  石

  室外

  地坪

  补偿金额(单价)350元/户

  2000元/条

  移装费

  200元/条

  150元/门

  300元/台

  移装费

  200元/台

  100元/KW250元/个

  100元/个

  100元/个

  25元/㎡

  5元/㎡

  25元/㎡

  非住宅机动车辆

  停车坪

  45元/㎡

  100元/㎡

  门

  斗

  砖

  石

  墙

  土、篱笆墙

  30元/㎡

  40元/㎡

  8元/㎡

  30元/㎡

  50元/㎡

  30元/㎡

  100元/扇

  300元/扇

  120元/㎡

  100元/㎡

  50元/㎡

  有注册商标

  混凝土厚<10㎝

  10㎝≤混凝土厚<20㎝

  混凝土厚≥20㎝

  移装费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备

  注

  热

  水

  器

  围墙、防盗门铁

  门

  卷帘门

  防盗网、透空围墙

  简易防盗门

  品牌防盗门

  PVC门窗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木门窗

  —

  11—

  名

  称

  锅

  炉

  炉

  灶

  抽油烟机

  单口灶

  双口灶

  灶

  台

  洗脸池

  卫

  生

  设

  施

  浴

  缸

  座便器

  蹲便器

  化粪池

  粪

  缸

  水池、煤池

  补偿金额(单价)3元/kg(产气量)100元/个

  60元/个

  80元/个

  60元/个

  30元/个

  250元/个

  150元/个

  80元/个

  100元/个

  100元/个

  50元/个

  400元/口

  备

  注

  移装费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压水井

  深10米以内水井

  深10米以上水井

  简易

  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

  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

  砖墙、瓦顶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泥墙、草顶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土坟

  水

  井

  600元/口

  1000元/口

  消防池、浴池

  雨棚、雨罩

  100元/m310元/㎡

  30元/㎡

  60元/㎡

  2元/㎡

  其

  屋面隔热层

  (自建)

  蔬菜大棚

  它3.5元/㎡

  110元/㎡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80元/㎡

  60元/㎡

  960元/冢

  720元/冢

  坟

  冢

  480元/冢

  240元/冢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

  12—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备

  注

  墙

  纸

  天

  棚

  吊

  顶

  石膏板

  8元/m212元/m29元/m215元/m225元/m210元m215元/m210元/m2150元/m

  120元/m2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50元/m

  30元/m280元/m270元/m

  15元/m2222纤板、灰板条、扣板

  胶合板

  瓷

  砖

  墙

  布、墙

  纸

  墙

  面

  喷漆、喷瓷、喷塑

  胶

  合

  板

  1、外装璜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壁柜式组合家具

  不可移动的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室

  内

  地

  面

  花

  岗

  岩

  水

  磨

  石

  大

  理

  石

  油

  漆

  地

  面

  —

  13—

  附三、树木补偿

  种

  类

  法梧、杉、松、柏等

  10元/株

  樟树、榆树等

  15元/株

  围径(cm)

  泡桐

  备

  注

  10

  cm以下

  5元/株

  11—20cm8元/株

  20元/株

  25元/株

  21—30cm

  一

  般

  树

  木

  51—60cm

  31—40cm10元/株

  35元/株

  40元/株

  20元/株

  50元/株

  60元/株

  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75元/株

  量;

  41—50cm30元/株

  65元/株

  40元/株

  80元/株

  100元/株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61—70cm50元/株

  90元/株

  120元/株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核定;

  71cm

  以上

  10cm

  以下

  11—2cm

  果

  树

  60元/株

  100元/株

  140元/株

  50元/株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100元/株

  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21—30cm250元/株

  31—40cm

  350元/株

  41—50cm450元/株

  51cm

  以上

  500元/株

  —

  14—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区

  位

  补偿金额

  12.00

  (元/㎡·月)

  10.007.006.005.00

  4.00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

  15—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m2的,按人均15m2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元/m2;

  商业(二):每月20元/m2;商业(三)、(四):每月15元/m2;

  办公:每月8元/m2;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2;仓储:每月5元/m2。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

  16—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m2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m2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

  17—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2;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2。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2;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2;

  —

  18—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2;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四、公共厕所补偿:(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

  19—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

  20—

篇四:中央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流程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有哪些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法律规定有哪些

  1、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

  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2、信访接待制度。

  3、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4、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

  5、监管制度。

篇五:中央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84.11.221984.11.22房地产市场监管

  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

  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1984年11月9日

  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4年11月22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征用各县在广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先征得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城镇成片开发用地,由负责统一开发的单位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第五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黄埔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三、征用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计税的林地,参照当地耕地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没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未计税的林地、开荒地,按其所耗工本费补偿,工本费数额由被征地单位提出,经所在地区公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三年该被征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连续三年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作物的,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短期作物,按其一造产值补偿;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按其种植期和生产期长短,补偿一至四造产值。每造产值,按当地该品种正常年景下平均每造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属征购、派购的产品按国家征派购定价计算。其它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农田排灌等设施,因国家建设施工被拆除或者受到破坏的,用地单位应不误农时予以修复或重建;非生产所必需、且被征地单位也不要求修复或重建的,用地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用广州市郊区石井、新□()、沙河、三元里、东圃、鹤洞和黄埔区大沙、南岗的菜地、鱼塘、藕塘,除按规定补偿外,还须向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专款专用。

  国家新建、扩建公用道路、桥梁,需要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减半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

  第九条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用地单位应付给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每亩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超过五人以上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领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青苗补偿费可作当年生产收入处理外,其余都应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兴办工副业和服务业。以安置土地被征用后的多余劳动力,或作为对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被征地单位按上述途径仍安置不完的劳动力,在上级下达的征地农民招工计划内如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经广州市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和省驻广州市单位,仍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中,按照招工制度和招工条件的规定,选招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在计算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时,应减除过去被征地已领取了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事业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付给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业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农业税减免办法,按省有关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使用。对于收回农民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付给;其它各项补偿费和补助费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收回建设单位征而未用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只付给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从发出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两年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即自行失效,分别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使用。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原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已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新用地单位补回给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拆迁市区、城镇居民住房时,应由用地单位新建或调拨房屋,妥善安置搬迁户。凡拆迁用于建住宅的,对搬迁户的住房原则上就地或就近安置。

  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参照搬迁户的原住房面积和质量安排,但原每人居住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按每人五平方米居住面积安置,并适当照顾人口构成的情况。对从广州市市区迁到郊区、县城镇的,安置的住房面积可增加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

  安置搬迁户住房的人口,按常住户口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列入需要安置住房人口的计算范围:

  一、夫妇一方在外地工作的;

  二、原属该搬迁户常住户口,又是本户的直系亲属,因服役、入学、入托已迁出的;

  三、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二个子女计算。

  搬迁户的搬家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给。

  第十七条

  拆迁城镇单位的公有房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其产权处理和产价补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必须按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统一产价标准,合理评定,计算产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业主。如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补回房屋的产价,按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统一产价标准计算,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付给用地单位,双方结算差价,多除少补。

  要回房屋产权的业主,原有房屋属出租的应继续保留原租户的租赁关系。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经营的房屋,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补偿原房屋的产价。

  三、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自用的房屋,应由用地单位按建回原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所需投资、材料,拨给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确有困难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另征拨土地并负责迁建;被拆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提高房屋质量,应自行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并自负增加的费用和材料。补回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搬迁户临时搬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搬迁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用房或搬迁户自行投亲靠友解决临时用房的,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属搬迁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用房的,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交给所在单位,百分之二十发给搬迁户。

  二、搬迁户由用地单位安置临时居住的房屋,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七折计算;但居住临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可免交房租。

  搬迁户是自有自住私房业主的,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租。

  三、搬迁户在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负责交纳。

  第十九条

  搬迁户迁入新安置租赁的房屋,应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交纳房租。

  对私房业主自有自住房被征用拆除后新安置租赁的房屋,其租金由征用单位补贴百分之三十,期限七年。

  第二十条

  对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从严掌握,适当照顾。除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需要用地和城镇规划拆迁外,一般不要拆迁。凡拆迁其房屋,安置业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积,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所属房屋,应征得宗教主管部门同意,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办法,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农村半工半农户和农民自有自住的房屋,应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建回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付给资金、材料由业主自行迁建;拆除的房屋如有猪舍、围墙、棚子等附属建筑物,用地单位应同时重建或付给重建的资金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拆迁原农业户因土地被征用后转为非农业户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拆迁私人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业主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协商办理房屋拆迁手续;过期不办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业主不在、无人受理或无主房处理,其被拆迁的房屋的补偿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息代管。

  第二十六条

  在征用的土地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违章建筑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按处理违章建筑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安置补偿范围。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坟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通告,并登报三天,通知坟主在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办理迁坟手续,由用地单位付给迁坟费,过期无人办理迁移的,由用地单位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地点代为迁移深葬或火化。深葬的具体位置和火化的骨灰,由民政部门编号登记入册和保存,骨灰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烈士墓、外国侨民墓、少数民族墓的迁移,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负责保护,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发出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之日起,在征用的土地和拆迁房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地上地下的建筑物;不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再办理房屋调换和交易手续。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入户或分户。

  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在未拆除前,用地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主动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拆迁的单位、个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管理征地工作机构进行仲裁,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于收到裁决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或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应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以及越权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在补偿和安置上弄虚作假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用地单位擅自提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标准的,应予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凡侵占土地的,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一律追回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如已在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的,应予没收或限期拆除。

  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收入的总和,罚款由个人负责。

  七、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仍照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2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基本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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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2022年学习计划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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