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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时间(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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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时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

  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

  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76《准则》《条例》测试题答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测试题;一、单选题;1.下列_B____项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国共产党章程》;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D.《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以下_D____项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该坚持;①党要管党、从严治党②党纪面前一律平等③实事求是;④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测试题

  一、单选题

  1.下列_B____项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D.《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以下_D____项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

  ①党要管党、从严治党②党纪面前一律平等③实事求是

  ④民主集中制⑤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A.①②④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D.①②③④⑤

  3.党组织和党员有下列__D___项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③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④违反社会主义道德⑤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

  4.以下_A____项不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A.记过B.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5.下列_C____项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A.通报批评B.问责主要领导C.改组D.撤销

  6.下列__D___项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A.问责主要领导B.通报批评C.整改D.解散

  7.党员受到警告处分__B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8.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__C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__D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10.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__C___。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1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C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1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__C___内不得重新入党。

  A.两年B.三年C.五年D.十年

  1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_C____以上(含本处分)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4.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__B___以上(含本处分)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__C___以下(含本处分)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B_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半个月B.一个月C.两个月D.三个月

  1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_D____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

  1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2.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_C____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2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

  2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D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

  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_C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7.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__C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2.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4.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8.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__B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_D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1.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B_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原条例;A.8,5B.8,6C.10,5D.10,6;45.下列__C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A.发表危害党的言论;B.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C.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D.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46.下列_C_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A.违反民主

  4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原条例__D___类违纪行为整合为_____大纪律。

  A.8,5B.8,6C.10,5D.10,645.下列__C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政治纪律的规定。

  A.发表危害党的言论

  B.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D.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

  46.下列_C_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组织纪律的规定。

  A.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B.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C.对抗组织审查

  D.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7.下列__C___项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违反组织纪律的规定。

  A.违反组织工作原则

  B.侵犯党员权利

  C.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

  D.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8.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___D__,分别给予处分。

  A.个人所起作用大小

  B.职务高低

  C.性质严重情况

  D.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49.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__D___。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50.杨某因受贿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收受礼金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又因失职应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后应给予杨某__C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51.李某为某地教育局的局长,合谋并授意该局的张某,利用李某局长的身份告知当地一所重点中学的校长孟某,为李某的孩子上此学校提供便利。后来,李某的孩子并未在孟某的帮助下而自行考入该校,该案例中李某应受到__B___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52.陈璠是宋代的一名官员,曾任宿州太守,写下了忏悔录:“积玉堆金官又崇,祸来倏忽变成空。五年荣贵今何在,不异南柯一梦中。”这句话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启示是_B____。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3.《老子·十九章》中的“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句话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启示是_B____。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4.《论语》中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告诫广大党员应__C___。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5.2015年4月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在抽查中发现,全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十分突出,超标率竟然超过60%!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对于系统内的一些问题,他也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但是板子高高举起,每每轻轻放下。许建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__B___项规定?

  A.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B.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D.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56.下列_C____项不是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

  A.党组织失职行为

  B.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C.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行为

  D.失泄密行为

  57.一汽集团党委原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该行为违犯了党的_A____。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8.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不信马列信鬼神。其违纪通报指出,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该行为违犯了党的_A____。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9.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这一行为应给予_D____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60.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这一行为违犯了党的_____,应给予__B___处分。

  A.政治纪律留党察看

  B.政治纪律开除党籍

  C.组织纪律留党察看

  D.组织纪律开除党籍

  61.下列__A___项不是违犯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

  A.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B.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王天普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且在组织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继续支持、纵容

  C.中石油集团原总经理廖永远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

  6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_A____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__C__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4.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__C___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_C____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D.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党员李某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应给予其__D___党纪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67.在孔府西学门内,有一口大铁锅,每天孔家的烧水户都会自带薪材烧水,水沸即回,开水无人使用。虽然人们觉得怪异,但这是多年沿袭的祖传之举,不得随意更改,因此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其实,这水并非白烧,当中蕴涵孔子“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的深意。这则故事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启示是_C____。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68.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__B___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D.《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69.下列__D___项行为不属于违犯党的组织纪;A.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B.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C.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D.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

篇二: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时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

  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

  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

  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

  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解析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

  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

  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亮点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是,如果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

  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题。.

  如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意: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以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归一码”;

  三是如果行政处分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则因党纪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影响期二年),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如果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一年后被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故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因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而与党纪处分的不协调问题。

  .

  四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是对《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的更新和完善,更是对《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细化和充实。2010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未再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作出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授权的不可为,故不可以对行政处分作出提前解除的决定,即便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

  亮点六: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继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37条规定精神,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然后再给予其政务重处分。对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重处分,也需要政务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先行免去其职务,然后再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政务处分。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轻处分,则不需要履行此程序。

  亮点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

  通报手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均需要履行通报手续。至于通报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八:责令村主任辞职的程序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纪委监察委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亮点九:赋予监察机关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换言之,纪检机关无独立的停职组织处理措施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

  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亮点十:立案调查决定书要列明纪律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立案调查决定书的送达,不仅送达被调查人员,而且需要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监督被调查人员遵守调查纪律。被调查人员是否可以正常出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亮点十一:政务案件,须与党纪案件一样,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免予政务处分,也需要移送审理、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提交监察委务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

  亮点十二:政务处分决定的落实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此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作出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

  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亮点十三:政务处分决定中要写明影响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作出规定,给予开除意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亮点十四:扩大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范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亮点十五: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

  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理。

  亮点十六: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予以明确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可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但是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否立案调查,一直存在困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八条,暂时可以作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

  亮点十七:监委的政务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单位的纪律处分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亮点十八:对监委的政务处分权与单位的处分权关系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请注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名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称之为政纪处分。

  亮点十九:对指定管辖的政务处分程序作出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的立案调查对象的处分主体作出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换言之,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初核权、立案调查权,但无处分权。

  .

  亮点二十: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再次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违法所得均由监察机关没收!有些法律如《海关法》对走私违法所得作出了由海关没收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假设公职人员走私,其违法所得,应由海关没收,而不是监察机关没收。

  不同之处:一是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改为公职人员,二是语言表述突出法言法语,将违法违纪改为违法,删除违纪用语;三是将处分决定机关改为监察机关。

  .

  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完全正确,供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

篇三: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时间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流程图

  初步核实呈批表

  立案呈批表

  立案决定书

  检讨书

  违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配合组织谈话的权力义务告知书

  谈话通知书

  谈话笔录

  公告公示

  基层组织应书面通知党支部召开大会

  党支部决议

  镇纪委向镇党委请示

  党员处理意见报告书

  基层案件审核呈批表

  镇党委向县纪委请示

  县纪委作出见面稿和处分决定

  镇纪委会议记录

  镇纪委作出见面稿

  处分决定文件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入档回执、结案登记表

  镇纪委向镇党委请示

  镇党委作出见面稿和处分决定

  初步核实呈批表

  线索来源

  县纪委转办

  被反映人

  李汉财

  性别

  男

  年龄

  26政治面貌

  党员

  单位、职务

  黄山镇李家村

  20XX年5月,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以反

  映

  的主

  要

  问

  题

  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被抓获。宁海县公安局对李汉财作出了宁公行决字(2010)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以李汉财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承

  办

  室

  意

  见

  建议进行立案。

  江纪律(纪委委员)

  20XX年10月13日

  领

  导

  批

  示

  同意进行立案。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20XX年10月13日

  附:反映材料1份

  填表单位(章):黄山镇纪委填表人:江纪律20XX年10月13日

  立案呈批表

  纪呈字〔2011〕11号

  承办单位

  黄山镇纪委

  承办人

  林桂仁

  江纪律

  中共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姓

  名

  入党年月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6年11月

  20XX年12月

  参加工作年月

  单

  黄山镇李家村

  位

  党内

  职务

  案件赌博

  性质

  行政职务

  涉案人数

  1案

  件

  来

  源

  20XX年10月12日,县纪委转来宁公行决字(2010)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一份,反映本镇李家村党员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

  上

  级

  批

  示

  20XX年5月,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被抓获。宁海县公安局对李汉财作出了宁公行决字(2010)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以李汉财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汉财的严重违纪问题应予立案。

  主

  要

  问

  题

  和

  立

  案

  依

  据

  立

  案

  单

  位

  意

  见

  20XX年10月17日,经镇纪委研究,决定对李汉财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柴青(纪委书记)

  20XX年10月17日

  建议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20XX年10月16日

  审

  批

  单

  位

  意

  见

  党

  委

  或

  政

  府

  意

  签名:

  年

  月

  日

  见

  中共宁海县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纪立字〔2011〕11号

  李家村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对李汉财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黄山镇纪委(公章)

  20XX年10月17日

  抄送:县纪委、镇党委

  谈话通知书

  李汉财同志:

  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请你于20XX年10月23日上午8:30到黄山镇纪委办公室接受组织谈话,你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0日

  注:谈话通知书是在违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不配合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

  召开党支部会议通知书

  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

  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鉴于你村党支部党员李汉财同志违纪,被镇纪委立案查处。要求你村支部在10月27日前召开党支部大会。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0日

  注:1、公告是在违纪党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谈话通知书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的。

  2、如违纪党员要求不开党支部大会,须符合以下之一的,其一涉及个人隐私的,如嫖娼、通奸,其二涉及国家机密的或商业秘密的。但要履行填写申请表,表格附下《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

  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

  姓

  名

  现名

  曾用名

  年月

  个人身份

  现任职务

  性别

  民族

  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所在党支部

  出生年月

  学历

  参加工作年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支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乡、街道

  纪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检

  讨

  书

  镇纪委:

  经过镇纪委对我的多次教育帮助,使我进一步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现在把我所犯的错误事实交待如下:

  20XX年5月26日,我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冯一、梁二、顾三等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当时我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被扣押赌资320元。

  我平时没有很好的约束自己,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犯下了赌博的严重错误,县公安局对我也作出了处罚,我感到非常后悔。现在党组织要对我作出处分,我愿意接受,就是希望党组织能对我从轻处理,我以后一定改正错误,严格要求自己。

  (上述检讨必须由本人书写)

  检查人:

  李汉财

  20XX年10月21日

  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李汉财

  :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承办案件的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有权核对违纪错误事实,并说明情况和申辩。

  (三)有权核对审理谈话笔录,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意见,或自行书写陈述材料。

  (四)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或委托其他党员作证和辩护。

  (五)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有权要求与本人见面,并说明情况和申辩。

  (六)对处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党组织、机关给予负责的答复。

  (七)有权对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

  (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控告。

  (九)有权要求对本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

  (十)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配合案件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挠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自觉接受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审理谈话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押印。

  (四)正确对待处分,积极改正错误。如数退缴、上交违纪违规所得。

  (五)其他义务。

  被审查人签名(押印):

  李汉财

  2011年10月21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留档一份、交被审查人一份。

  中共宁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笔录

  时间2011年10月21日地点

  黄山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谈话人

  林桂仁

  记录人

  江纪律

  被谈话人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86年11月25日

  政治面目

  党员

  文化程度

  初中

  民族

  汉族

  单位、职务

  黄山镇李家村

  电话85562321谈话内容

  问:我们是镇纪委工作人员,关于你涉嫌违纪的案件已由我们受理,找你谈话,核对有关违纪事实,请你如实回答。现将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看,看后,请签字?

  答:好的。

  问:你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现在是否清楚?

  答:我知道了。

  问:请问你对我们镇纪委办案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答:不需要。

  答:

  我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问:你以前是否被镇纪委处理过

  ?

  答

  :没有。

  问:你对宁海县公安局对你做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有异议?

  答:没有。

  问:请你先把自己的简历讲一下。

  问:你对县公安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要进行行政诉讼或上诉?

  答:没有上诉。

  问:关于你所犯的错误事实,现在还有什么异议或者补充说明否?

  签字:李汉财

  答:我没有什么异议和补充说明。

  问:你对自己违法事实,谈谈自己的思想认识?

  答:我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了,由于平时我没有很好的约束自己,想通过赌博赢钱,头脑比较冲动就上山赌博了,被抓后我非常后悔。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该这样做的,今后,我要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改正。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上要给予你必要的党纪处分,对此,你还有什么思想要向组织反映?

  问:你对自己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态度是好的,希望你认真总结这次所犯错误的教训,以实际行动兑现自己的决心。其他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没有了。

  问:以上笔录看一下,如有误请提出更正?

  李汉财(签字并按手印)

  20XX年10月21日

  注:如笔录有涂改之处,须按被审理人指印。

  答:组织上要给我党纪处分,我没有意见,希望组织对我从轻处理。

  答: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党员干部简历证明材料

  姓名

  现

  名

  曾用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参加工作年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

  个人身份

  李汉财

  1986年11月

  初中

  20XX年12月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所在党支部

  男

  汉

  浙江省宁海县

  黄山镇李家村

  李家村

  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

  农民

  党内任职情况

  无

  无

  行政任职情况

  无

  在何时犯何错误受过何种处分

  中共黄山镇党委(盖章)(须盖党委章)

  20XX年10月17日

  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支部决议

  违纪人姓名

  加入中国共产20XX年12月

  党年月

  单

  位

  支部名称

  黄山镇李家村

  黄山镇李家存党支部

  职务

  会议时间

  20XX年10月23日

  有表决权党员14人

  参加工作年月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6年11月

  本支部应到党18人

  出席会议党员14人,外出党员4人

  表决方式:口头、举手、投票(任意选一种)

  表决结果:同意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有14人,支部大会意见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支部负责人签名:赵光荣

  错误事实及本人意见: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我的错误事实,同意支部大会意见。

  李汉财(签字并按指印)

  20XX年10月23日

  关于李汉财赌博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

  20XX年10月13日,镇纪委收到县纪委移送的关于县公安局对李汉财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10月17日,镇纪委经研究,决定对李汉财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承办人审阅了全案材料,核对了证据,并与李汉财进行谈话,现将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李汉财基本情况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宁海县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违纪事实

  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20XX年5月27日,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认定与县公安局一致。

  三、认识态度

  李汉财同志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深感后悔,在违法、违纪处理过程中,李汉财承认自己的错误事实,写了书面检讨,态度端正并表示愿意服从组织处理。

  四、支部大会情况

  20XX年10月23日,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就李汉财同志违纪问题召开会议,党支部应到党员18人,实到党员14人,外出党员4人,支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同意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五、处理意见

  审理人意见:李汉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参与赌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意见当否,提请镇纪委会议审定。

  主审人:林桂仁

  协审人:江纪律

  20XX年10月24日。基层案件审核呈批表

  呈报单位:黄山镇纪委

  案件名称

  李汉财赌博案

  被调查人

  李汉财

  单位职务

  立案时间

  20XX年10月17日

  立案机关

  黄山镇

  20XX年5月,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主要错误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事实

  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林桂仁

  20XX年10月25日

  同意初审意见。

  案审室

  负责人签名:

  童宁海

  意见

  20XX年10月26日

  同意。

  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王江明

  20XX年10月26日

  黄山镇纪委会议讨论案件记录

  时间

  参

  加

  柴青、林桂仁、江纪律、张三、陈宏

  人

  员

  列

  席

  周星、王锋

  人

  员

  姓

  名

  李汉财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单

  位

  职

  务

  2011.10.27地点

  会议室

  主持

  柴青

  记录

  李红

  违纪人

  概

  况

  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审

  理

  意

  见

  20XX年10月27日,经镇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审理组对李讨

  论

  结

  果

  汉财的处理意见。

  柴青(纪委书记)

  20XX年10月27日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见面稿)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溪乡白岌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20XX年5月27日,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李汉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参与赌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7日

  同意组织处理意见。

  李汉财(签字并按指印)

  20XX年10月27日

  注:1.受处分人拒不签字的,由经办人写明情况,并签上二名经办人姓名和时间。

  2.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见面稿提出不同意见的,审理组须对其所提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中共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黄纪委〔2011〕11号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溪乡白岌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20XX年5月27日,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李汉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参与赌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27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7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党内警告

  李汉财

  决定

  主送:李家村党支部,李汉财。

  抄送:县纪委,镇党委。

  中共宁海黄山镇党政办

  20XX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姓名

  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局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政

  纪

  处

  分

  种类

  时间

  司法处理

  种类

  时间

  1986.11现任职务、时间

  原任职务、时间

  党

  纪

  处

  分

  种党内警告

  类

  时20XX年10月

  间

  27日

  宣布时间

  处

  分

  决

  定

  宣布范围

  归入本人

  档案情况

  处分

  前后

  前

  后

  职务

  级别

  职务

  工资

  20XX年11月11日

  在李家村党支部全体党员会议上宣布

  已归档

  级别

  工资

  月工

  资额

  执行

  时间

  开除公职

  办理时间

  职务

  级别

  工资

  变动

  情况

  拟给予的考核等次

  报告

  单位

  李家村党支部(盖章)

  20XX年11月11日

  备注

  收件人

  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局

  送达回证

  李汉财

  事由

  赌博案

  送达文件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汉财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到日期

  并按指印

  送达人

  林桂仁

  不能送达理由

  20XX年11李汉财

  月7日

  江纪律

  (必须有两人签名)

  备注

  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局

  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

  受送达单位

  镇党委组织办

  送达文件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王东(镇组织收件人

  委员)

  归入人事

  已归档

  档案情况

  归档日期

  20XX年11月8日

  收到日期

  20XX年11月8日

  填表单位

  黄山镇党委盖章

  20XX年11月8日

  结

  案

  登

  记

  表

  姓

  名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6年11月

  入党年月

  20XX年12月

  单

  位

  错误性质

  处分类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立案时间

  处分时间

  黄山镇李家村

  赌博

  党内警告处分

  20XX年10月17日

  20XX年10月27日

  对李汉财同志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已发出,建议结案。

  审

  理

  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20XX年10月24日

  同意结案。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签名:柴青(纪委书记)

  20XX年11月8日

  备

  注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

  江纪律(纪委委员)

  检查人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立卷时间2011.11.8

篇四:党员行政处罚处分宣布时间

  

  党纪政纪处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组织和行政分级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原则;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1—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栏案;

  (二)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三)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六)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2—

  开除公职手续。

  第七条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将因赌博、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党员、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浙纪发c1999]16号)要求,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收到《处分决定书》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

  (二)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3—

  (三)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按规定直接对受处罚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受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五)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条受刑事处罚或受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农村(社区)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馈协助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依法罢免上级人大个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的职务和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4—

  作人员的职务,或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

  第十三条政协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撤销受处分人员的政协职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的;

  (三)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四)未将受处分人员应降低的职务、级别、工资或应取消的奖励、荣誉等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执行的;

  (五)违反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

  (六)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七)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的。

  —5—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或者取消其奖励、荣誉等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发放标准的;

  (五)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六)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按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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