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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缺陷(8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信访制度缺陷

  

  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各种权利制衡不尽人意、相关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性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群众利益、疏导社会矛盾来说是必要而又合理的。

  一、信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1、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

  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3、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4、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同状况。同时,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

  二、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

  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明确,信访部门责重权轻,对产生信访事项的机关督促的力度不够,工作效率、效能低;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侵犯群众利益引发越级信访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而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

  2、信访功能错位,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但现在却成了老百姓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信访功能错位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是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消解。

  信访制度虽然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信访制度作用的发挥与主管领导的“个人意志”具有较强的联系;社会问题和矛盾能否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这种浓厚的“人治”色彩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是极不相容的。

  3、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意性。但由于信访量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不断增加,影响到社会稳定,中央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

  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这样就迫使地方党政想尽一切办法压制民众进京上访。

  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

  三、完善和规范信访制度的措施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1、改革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新《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但对于“绩效”没有做出准确的界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客观上是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做好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但是,如果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这就不可能摆脱地方政府在对待上访这个问题上的“两难”境地。地方政府官员如果从自身升迁的角度考虑,就会想办法把上访控制在本地区范围内,阻止群众越级上访。因此,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信访权益,除了各地各部门把工作做好做实,让百姓真正满意,减少上访事件以外,还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官员,这样不仅维护了信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政府及信访受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

  2、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当今世界已普遍把司法作为权利纠纷的终极性处理机制,信访人必须是在穷尽司法途径的前提下才可以走上信访之路。如果司法裁判的权威在强化信访工作中退居次要地位,这将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因此第一必须真正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第二,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努力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合法;第三,要对民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其法律意识;第四,还应注重研究信访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使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专项法律制度相衔接、相配套;第五,在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组织及人员的专业技术特长对于信访人依法摆脱困境会有很大的帮助,会很大程度地降低信访的社会成本。

  3、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

  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时,不能将矛盾推给上级党委和政府。超过事发地党委、政府职责和解决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各级党委、政府之后,进一步落实到党政主管部门。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党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责任,不能把问题推给党委和政府。

  三是加强信访机构和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的权力,使其真正有能力而且坚持做到依法、及时、就地帮助上访人解决和处理问题。高度重视初访,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4、切实发挥作用的人大制度的作用

  作为我们国家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制度程序设计本来是最有力于监督政府,传达民意的,可在上访时很少有人会去找各级人大去反映问题。

  5、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

  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6、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

  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国家信访局可充分运用现有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各级党委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008年11月

篇二:信访制度缺陷

  

  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第一篇: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当代中国不应该取消信访制度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治的不断发展,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引起了众人的讨论以及领导的关注。鉴于现实中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部分一线工作的人员甚至提出应当撤销信访局(办),取消中国信访制度。其理由是:倾全市之力解决的信访问题还不如新冒出来的问题多,导致信访案件越来越多,信访局的基本功能已然丧失。

  这一话题引起了我们反方的深思,对信访机构的存废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思考之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信访体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还没有一个可以替代它的机制,因此,在中国当前政治体制下,信访机构不但不能取消,反而应当加强。

  理由如下:

  1、我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商未完善,依靠法律不能够解决全部问题。所以,信访制度从某一层面说给了普通百姓获取救济,反映问题的渠道。虽说近年来救济渠道堵塞,矛盾积累。大量的群众上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今信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就轻易地将其取消,而是应该考虑:如何改进,以此维护社会和谐。

  2、国民的素质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解决问题的途径倾向于信访渠道。非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往往较低,他们有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实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但信访制度给他们提供了向领导求助的机会,虽说,有人会就此质疑质疑:是不是信访制度的存在会因此使得人们更习惯于上访而不是上法院,找领导而不是找代表。但我们反方认为:若是信访接待更加专业化,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来帮助前来上访的困难民众。

  3、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的信访制度是法律、司法以外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我国的稳定起到了极大的稳压器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十分重视信访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好的经验,这些经验经过商讨

  和总结,或许能够完善当今中国的法律。

  鉴于以上三点,我们反方认为:信访制度只能逐步完善,不可能取消。

  第二篇:大学不应该取消军训

  大学生不应该取消军训一辩稿

  开场白:

  1一把钢枪,一声惊涛,不畏虎狼,亮剑沙场2经历军训生涯,练就钢铁筋骨

  3苦不苦,想想长征二万五;累不累,比比革命老前辈。4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军训终不还。

  三个论点:

  1.军训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而大学生军训是一种服兵役的形式,所以,每个大学生都必须参加军训。

  大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我国法律尤其是军事法赋予的一项使命,是国家围绕人才培养长远战略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学生军训体现了“寓军于民”的政策思想,契合了党在新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55年7月我国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上世纪60年代初,为了响应党中央“全国大办民兵师”的号召,解放军各总部下发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专)民兵试点训练大纲(草案)》,全国在近40所高等院校中重新开始组织学生军训

  1984年10月通过的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可见,大学生军训不仅仅是高校为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磨练学生意志,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作风和学风而实施的一项管理制度,更是法律特别是军事法赋予大学生的一项使命,一方面国家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来提高大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其爱国热情,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自身接受训练,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以积极履行国防法律义

  务,践行法律使命。

  2军训的历史渊源及其他国家也在坚持军训制度。历史

  远古

  “军训”最早可追溯至夏商时期的奴隶社会.被后世尊为教育家的孔子,在教学过程中甚至将射御之术看得与礼乐教化一样重要。把军事训练和教育提到了很高的位置。那时,人们都把军事技能的高下,视为一个人是否贤能的标志,所谓“射御足力则贤

  现代1902年,蔡锷在《新民丛报》发表《军国民篇》,倡导实行“军国民主义”,对国民进行军事训练。同年,蒋百里发表《军国民教育》,正式提出学校增加军事课程,请军官教授学生军制、战术、战略等国防知识。1906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教育要旨》,把尚武教育列入教育宗旨,正式颁布学校军训的办法。毛泽东在《新青年》上号召: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国家

  美国:要求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必须参加军训,履行兵役义务。对高等学校的学生军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在全国350所高等院校和650多所高级中学设了351个后备役军官训练团,由国防部统一领导。

  英国:目前,英国陆军在大学中设立的军官训练团共有16个分队,2500人。空军在64所大专院校中也设立了16个训练中队;陆、海、空三个军种都在中学普遍招募学兵,对自愿参加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

  印度:通过国民学兵团对全国地方大、中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学兵团属国防部国防学兵团总监署领导。学生根据年龄、性别分别编入高级组(18~26岁)、初级班(13~18岁)和女子组。

  德国:规定所有19岁以上的青年学生都必须接受军事体育训练,大专院校一般都将军事课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程,并经过严格的考核,为国家培养后备役人才打基础。

  波兰:对学生军训极为重视,1973年国家规定:凡是大学毕业的男生,都要到部队参加集中训练1年。上半年在后备役军官学校学习,下半年在部队代职。

  越南:规定初中以上学生,每年都要进行军训训练。按规定训练结束经严格考核合格者,视情况授予预备役准尉或少尉军衔,个别授

  予现役少尉军衔,分配到部队技术兵种任职。

  瑞典、瑞士等中立国家对全民的国防教育更为重视,他们要求所有中小学生必须接受国防教育,在大学期间直至参加工作,到45岁以前,必须去部队接受2~8个月的军事训练。

  3军训的意义

  地方高校普及军训,要求大学生接受一段时期的军事训练,一方面可以通过大学生与部队士兵的零距离接触,感受士兵独有的军人气质,了解部队平时真实的生活作息和军人轶事,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添大学生对部队的向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中式的军事化训练,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同时促使大学生养成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强化组织纪律性,以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大学生军训制度实质上契合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思想。①爱国主义教育

  ②组织纪律性

  ③培养吃苦耐劳精神,磨练品格(此点需格外强调)军训是大学生独立生活的里程碑

  第三篇: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及现场观众,大家晚上好。我方认为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首先让我们来明确所谓高校行政级别是指:在中国大陆,根据各高等学校的规模,办学水平,以及在科研教育上的作用而有相应的级别。在当前级别盛行的客观现实下,各高校设立行政级别对于高校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而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国家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方便高校与社会上其他单位进行合作,便于学校内部管理利于高校自身发展等诸多方面。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深入论述我方观点。首先,高校行政级别的存在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费、人员、设施等并不充足所以为了重点建设部分高校,并且全面推动高校发展,行政级别则成为在特定时期下的最强有力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级别的存在的确暴露出自身的一些弊端,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在

  生产力仍然急需发展的今天依然依靠行政级别对高校进行不同程度的建设,从而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以达到让更多的人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因此行政级别的存在是中国高等教育统筹发展,全面建设的保障。

  其次,我们要从现实角度去思考,当前的社会是一个讲地位讲级别的社会,社会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个人、集体的发展。如果因为高校行政级别会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而将其取消,试问在当期的社会中高校凭借什么在社会上与其拥有行政级别的单位进行合作、交流?在“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大众心里,搞笑又有多少分量?而且一旦取消行政级别,又将出现一种怎样的制度来替代?谁又敢保证新制度能彻底解决现实问题?

  再次,高校内部的行政级别是对高校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高校是以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学术交流等为目的的场所,高校应以学术为主导,行政起到服务于学术的辅助作用。面对高校“行政化”现象,绝大部分人将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涉归罪于行政级别,认为是行政级别致使行政权力滥用。其实不然,高校内部行政级别的存在是为了方便对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而非干扰学术,这一现象的成因是由于人对于名利的追求已然超过对于知识的尊重,是由于人主观思想意识及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引起的,行政级别只是起到导火索的作用,而盲目的取消行政级别非但不能解决本质问题,还会影响当前高校内部的管理与正常教学。

  我们今天在此讨论是否应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讨论引起大家对于如何保障高校学术自由,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以及发展方向的思考,行政级别仅是这些问题的表象,而建设一流的大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绝不是取消行政级别这样简单。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高校不应该取消行政级别。

  第四篇:取消信访排名,更要制度创新

  据报道,2005年起实行的“信访排名”制度近期将取消,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信访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权利,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完善信访制度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信访排名”初衷是敦促地方政府严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由于操作上唯有量化成一个指标,并与政绩考核挂钩,才可成为一项“变量”进而影响地方官员的公共议程。然而,“信访排名”正值社会转型矛盾喷发之时,旧问题还没来得及妥善处理,新的信访问题又接踵而至,这导致地方官员无论如何勤勉地“严肃处理”,也可能在“信访排名”中被负面评价。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采取“拦访”、“截访”,甚至设“黑监狱”、雇“黑保安”,通过“搞公关、抹数字”,以求在“排名”中不被或少被负面评价。

  “信访排名”带来的巨大压力,也有可能被访民所利用,以“保证不上访”作为一项谈判筹码,以“威胁上访”实现更大的私人目的。这使“信访排名”不但不能“息访”,还诱发更多的上访、缠访、久访,甚至是群体性上访。这就是公共管理学上所称的“两难困境”。

  取消“信访排名”,并不违反2005年颁布的新《信访条例》中赋予上级信访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权,条例规定的“通报权”,将严格按“点对点”的方式执行。“点对点”的通报及协助解决问题,比起“全国性排名”所带有的“一票否决”,更能释缓地方上的压力,促使他们集中更多精力处理信访,就地消化矛盾。

  此次“信访排名”改革意义虽然重大,有媒体甚至把它与取消劳教制度的意义相提并论,然而,“信访排名”仅仅是绩效考核体系中一个管理制度,与实体意义上的信访权尚无直接的关联。保障实体权利之路,唯有与之相契合的程序法才可行,而目前4000字的《信访条例》,性质上仍是行政管理法,而非针对信访权的程序法。下一步信访改革,方向应在建立“信访程序法”上,强调当地信访接待部门的“原始管辖权”,并由此按“三访终审”,从制度上杜绝缠访久访,经三级连续的信访部门以听证等正当程序处理过的,除非有新诉求和新证据,不再受理,是为终审。

  比起司法诉讼,信访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途径,但在公信力及权威方面远不及前者。

  实践证明,信访工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特有制度。我们有能高效化解矛盾于初发的“枫桥经验”,有颇为成功的“老娘舅”调解

  等方式。只要敢于制度创新,真正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信访工作对保障群众权利将发挥更有效作用。▲(作者是察哈尔学会研究员)第五篇:不应该取消315晚会3不应该取消315晚会

  说道315晚会,我想每一个人都应该不陌生,自91年到现在,它陪伴着我们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315打假,我们说它是一个事件,不如说它是这个时代下的产物。而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讨论315晚会应不应该取消,它的衡量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做到强有力的曝光,是否更好地建立消费者的信心。对此我方通过以下两点论证。

  首先第一点,我们来看315晚会它存在的原因。在面临着一个商品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和民众消费者极度缺少信任的状况之下,它应蕴时代

  而生。315晚会它的最根本便是为了曝光,让民众很好的了解到商品真假信息,给不良商家以警示,从而起到一种杀鸡儆猴的作用。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在晚会举办之前,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是盲目的,不信任的,而在其举办之后,它适当的缓解了人们不安的情绪,很好的帮助消费者重建信任,积极的选择商品,同时也加强民众的维权意识。我们应该很清楚,在现实中维护消费者权利这一点很难深入人心,光冲这一点,它带给人们的自省和醒悟就有它必须存在的意义。

  第二点,从它的宣传力度来看。每到315这一天,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将议题放在消费者的维护上,这不得不说是件好事,媒体在短时间内的集中关注与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曝光在台面上。阳光透明是最好的消毒剂,尽管它的曝光做不到彻底根治,但最起码能让这些商品在媒体的震慑下有所收敛。其次,它选择央视这样一个平台,央视作为党的喉舌,做为一个主流媒体,具有着引导中国媒体报道走向的趋势,它的关注往往会让其它地方媒体也更加关注,它的这种一呼百应的效果我们不容忽视。

  最后,我们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在晚会的效应过后,人们的关注也许会很快消散,但打假的持续与稳定还需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力推进,也许有写部门做的并不够好,但是中国政府是秉着一颗安抚民众焦躁不安的心,我们应该相信在它的监管下和晚会存在的价值

  两者之下,会共同促使这种局面得到改善。谢谢!

篇三:信访制度缺陷

  

  浅谈中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林丹华

  08级行政管理(电子政务)1班

  浅谈中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摘要:我国的信访制度由来悠久,建国以来,信访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中。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国家上层建筑与下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制度与国家其他制度以及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机构庞杂,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以及信访程序缺失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现实社会生产条件下对信访制度重新进行必要的反思和重构,不断规范信访制度。通过对现有信访制度的浅究及分析,发现其存在问题,并进行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信访,制度,问题

  一、中国信访制度的浅究

  我国的信访制度由来悠久,从古代就有类似于现在信访的诉讼以及上奏等制度,在建国之后,才正式确立了信访制度,信访机构也在慢慢地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并于1996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规定,信访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可以说,信访制度是与中国各级政府施政过程相伴随、富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制度。国外政治学界对中国的信访制度也非常重视。但是,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完善地方以及制度本身的漏洞。

  二、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访渠道不通畅.我国的信访是中国政治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环节,成为一种有效的意见表达机制和政府修错机制。从建国初到八十年代,信访制度始终被视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制度化形式和纽带。可是在这个纽带上,却是出现了许多的漏洞与不足。信访渠道不通畅,信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信访资源被大量浪费闲置,有时还常常出现多重受理或互相推诿的情况。而且,由于信访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和粗线条,使得大部分信访案件得不到立案和具体的落实。群众投诉的大量的案件在没有任何监督措施和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层层转办,难免会被不明不白地“消化”掉。

  第二,信访缺少法治.现行的信访制度存在着太多的人为因素,缺少法治精神。由于信访工作的流程以及规范不明确不统一,导致信访机构的地位也降低,信访制度的可操作性也不强.信访工作中掺杂了太多的人为因素,导致很多信访的最终结果不尽信访人的满意,缺乏了法制化。也导致了复访率的升高,造成中央政府的工作负担。

  第三,信访机构多而繁杂,体制不明确。信访工作人员未积极履行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信访干部本身的素质问题导致信访事件的频发生。造成各种矛盾的凸显,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中央政府权威的流失。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信访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和维护人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由于信访机构的混乱以及办事结果的不明朗和公开化,间接影响到了我们中央政府的权威.第四,信访程序的缺失。在现行信访制度中,缺少可操作化的、具体而严密的工作规程。这样就出现了许多信访人遇到不同的信访工作人员,处理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就不同的现象。现行的信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信访机构的责任.于是,在处理信访工作中,便是依据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来处理工作。也造成了复访工作量的加大以及中央政府的压力和上面所提到的人治色彩浓厚.三、中国信访存在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在上述问题中,归根到底,其存在原因一个是信访本身制度以及运作体制的不完善,一个是信访机构与国家其他机构存在的责任矛盾以及其本身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不明确问题。信访制度是我党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它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路线是一致的。“从群众中来”就是发现问题,“到群众中去"是为了解决问题.信访就是这一路线的具体实践形式。“从群众中来"就是通过信访了解社情民意,“到群众中去”就是根据信访采集的信息完成决策,服务社会。但是,现在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而贯彻我们党基本路线的信访制度却与法治没有进行很好的衔接。甚至与法治格格不入。当中存在的人为因素严重影响了信访的结果。许多信息的不明朗化,再加上程序运作的不完善,也就造成了更多信访问题的出现。信访机构是作为处理信访工作的重要机构,如果不加以认真对待进行重整和扁平化,完善与其他机构的层级关系,并明确信访工作人员的权责问题,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信访程序的规范化以及信访渠道的通畅,才能保证中国信访制度可以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完善。

  信访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它贯彻了我党联系群众,不断保持先进性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信访,党和国家可以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以及社会存在的问题,通过信访,群众也可以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及需求。目前我国信访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是导致我国信访工作一直存在许多矛盾的原因。但是我们不可能取消信访制度,只能不断完善和强化,而不能弱化.人治色彩浓厚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做不到程序化,做不到规范化,那么信访工作只会漏洞百出,只会不断造成基层群众与上层领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所以,加强信访制度的法治化以及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信访,有利于政治的稳定,但如果处理得不好,同样会爆发政治问题。

  所以,要想完善信访制度,不能只是单纯地停留在制度层面的建设中,更应当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转变.要通过信访制度法制化的方式,完善信访制度,贯彻行政法律的相关原则,推动信访制度的进步.只有使信访制度与国家其他各种制度有效衔接并且都发挥作用,国家制度才会发挥整体功效,社会才能有更好的效益,才能最终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最大可能地实现社会和谐。信访制度是我国各级政府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是政府进行社会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协调机制。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是一种资源,也是政府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有了客观全面的信息作为参考,决策才能保证它的准确性和及时应变性。信访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例如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开设信访门户网站,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就应当在网上公布来信人的姓名、来信内容要点、受理机关、处理结果。让信息公开化和明朗化,真正解决信访人的信访问题。各级组织也应积极与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使一些本来细小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创新行政运作方式,把协商、沟通作为一件经常化的工作来做,要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广泛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的制度。要积极地探索多样化的领导者与一般群众的沟通机制和沟通方式。

  四、对中国信访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

  第一,我们应该对信访信件畅通我们的信访渠道,,充分利用新的科技成果和新的沟通方式,不断拓展新的表达渠道,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已有的意见表达方式。对信访这一意见表达方式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应当建立信访机构与国家的其他司法机构以及立法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使上下级的渠道畅通明朗,也加快了信访信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信访人在地方信访机构中由于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信访案件被层层转让或不明不白“消化”掉的现象。也可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充

  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促进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息的畅通。

  第二,建立信访信息公开化的相关途径,可开通各地方的信访网站,将所有信访的结果在不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进行公告,不仅让信访人了解结果,也让群众了解了政府的工作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促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也方便群众对政府事务的监督与参与。

  第三,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断减少信访工作中出现的人为影响.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因此,便要完善信访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第四,要制定严密以及可操作的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流程。信访机构为了避免复访率的升高以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应当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程序,不再依靠“人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处理案件,并及时将信息公开化。

  第五,将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结合,减少人治色彩。我国信访制度的地位确立,信访制度功能的发挥,信访制度在实践上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是我国为了追求信访制度的法制统一、秩序井然所进行的探索和努力.信访制度的确立正是信访制度存在的实践价值之所在.我们要通过信访制度法制化的方式,完善信访制度,贯彻行政法律的相关原则,推动信访制度的进步。只有使信访制度与国家其他各种制度有效衔接并且都发挥作用,国家制度才会发挥整体功效,社会才能有更好的效益,才能最终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最大可能地实现社会和谐。

  五、结语

  中国的信访制度尚处在不断完善与进步中。它是我们党坚持“从群众中来,从群众中去”的基本路线的一个很好途径。我们应该在不断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中,对富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本身做出一个科学的设计,剔除现行信访制度中存在的人治色彩,强化信访的制度化建设以及法治化建设,切实提高信访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1]赫广义.

  当代中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7(4):71—75.[2]陈晋胜.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下的中国信访制度分析[J]。

  法学论坛。2008(5):83—88.[3]

  刘鸿斌。

  试论我国信访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建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86—87[4]王亚美,陈晋胜.中国信访制度的回顾与展望[J]。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5]

  王亚美。

  中国信访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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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2009年11月28日.[7]

  中国政府网。2009年11月28日。

  [8]中国宪法.信访制度条例.

篇四:信访制度缺陷

  

  “信访研究深度品读”

  之三

  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教授于建嵘

  最近,我主持的课题组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受到朝野关注并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国内最具影响的媒体《南方周末》对此评论说:“于建嵘在这场争论中是比较孤独的一个。他的‘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观点遭到了强有力的质疑。有人认为是不考虑中国国情的理想主义,更有人认为是迂腐。”虽然我对许多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不完全认同,却不得不承认上述有关我目前处境“孤独”的描述是比较客观的。的确,在我每天接到的数十个电话或邮件中,虽有人对我表示关心和慰问或求助,但鲜有明确表示同意我观点的,更多的是不满或指责。这样的指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国家信访系统的官员,特别是那些要求强化信访的官员,就有地方信访官员从南方飞到北京来,其目的就是要当面指责我:“如果不给我们信访部门实权,那老百姓的冤屈如何才能解决呢?!”。其二是那些称之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学者如康晓光等人,他们的理由是中国是一个以行政主导的国家,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亲民”和“仁政”的重要表现;其

  三是一些信访群众和具有社会底层关怀的学者。有一位打算到北京来上访的江西农民给我写信说,如果没有信访了,中央如何才能帮我们解决问题呢?就连我十分敬仰的秦晖教授也在电话里质问我,“如果取消了信访制度,人民还有说话的地方吗?”

  面对如此多的批评和质疑,我感到有必要作一些回应了。正因为如此,我特别感谢北京大学的燕南讲坛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陈述的机会。我的基本观点仍然是,现行信访制度已成为了祸国殃民的遮羞布,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我今天要讲两个问题,其一调查结论;其二改革设想。

  一、调查结论

  我对信访制度最初的关注是在1999年。当时,我在调查湖南农民维权抗争时就感到信访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因此,在近几年发表的论文中,我提到过要改革信访制度。但由于那些调查并不是针对信访制度进行的专项研究,分析样本也是区域性的,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为此,2004年5月至10月,在国家软科学的支持下,我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此项调查包括对进京走访者(主要是农民)进行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万多封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住“上访村”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通过调查,我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

  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这些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由于信访机构并属于国家机关序列,这些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差异,而导致信息不共享,缺乏强制约。这样势必造成两种情况。

  其一,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而县级却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少,有的还是负增长。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10.7%,接待群众上访的批次、人

  次同比分别上升20.6%、29.9%。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和94.9%。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说明了信访者对中央能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还抱有一定的希望。而省、地、县一级已失去了或正在失去信访者的认同。这一点,从我们对进京上访的农民问卷调查可以获得证实。

  表一说明,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在进京走访的农民心目中还有较高的地位,有49.5%的人认为党中央国务院还有很高或较高的威信。而中央以下的各级政府的威信已直线下降,其中,认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党政威信很高和较高的分别是较低或很低的分别为24.6%,4.5%,1.7%,0.7%。

  其二,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来京后不停地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据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主要有,国家信访局、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等等。信访者在北京四处投诉后,可问题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导致对中央的政治权威的认同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

  表二通过对56位第一次进京上访的农民在不同时期的对比性调查发现,刚进京上访时,农民对中央的认同是非常

  高的,认为“中央真心实意欢迎农民上访”的高达94.6%,而七天后则下降到39.3%。而认为“中央怕农民上访”的则从7.1%上升到58.9%;认为“中央会打击报复上访的人”从1.8%上升到60.7%。另据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调查,有74.2%的认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在内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都推来推去”没有决心解决。一份在北京上访村流传甚广的署名为“亿万冤民者”的传单就称“想起国务院,好似阎王殿,外边是疯犬,里边是贪官”。从早几年听到的“中央是恩人”到直接质疑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变化,是非常值得警惕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进京上访成为了中央政治权威流失的重要渠道。

  (二)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其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各种诉求往往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

  第一,信访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出现了信访问题综合症,使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对那些进京上访农民来说,他们经常是作为当地农民的代表而出现在中央的信访机构的,他们反映的问题多而复杂。表三对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的调查说明,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已远远超出了个人的冤案之类的请求,而且关系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信访者要求问题的复杂综合性,必然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由于信访部门并不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权力,可信访者却在很大程度上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这样就势必把信访部门当成为了信访群众的直接对立面。

  第二,从理论上来讲,信访只是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之一,而国家的司法救济才是公民权利救济最为主要的形式。可在实践中,民众更多地相信信访这一行政救济手段并把其作为最后的希望所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各地司法腐败导致公民不能得到正常的司法救济是其主要原因。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之前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占总数的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220位,占54.9%;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了而没有执行的9位,占2.2%。其次,也与依靠“清官”为民作主的社会传统有相当大的联系。

  表四表明,有90.5%的是为了“把问题反映到中央来,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求问题的解决”;69.2%是为了“引起中央机关的重视,问题可以直接解决”,81.2%“也知道中央不会直接解决,但可以得到批文”。这表明,报警、求助和施压是农民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

  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所以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种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三)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便意性。虽然在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的性质,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业务范围进行处理。可是对于如何确定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却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各部门均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各地还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这种领导体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

  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客观地说,这种信访领导体制对各级党政重视信访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也解决一些问题。但由于各级政府为了抑制住上访的增加和升级在收买和欺骗等方法不能发生效果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政治迫害。

  自2003年10月以来在北京“上访村”广为流传的一份署名为“全体上访人”的《上访人员上议书》就写道:“地方政府借用信访条例,滥用职权,欺压上访人员,用各种手段收容、遣送、关押、毒打,有的被送进精神病院,上访人员问题得不到解决,人身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摧残,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从课题组的调查情况来看,上述所列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少数地方政府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人(上访人员称之为“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有些地方党政对上访人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可谓是触目惊心,令人发指。表五说明,有55.4%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抄家、被没收财物、东西被抢走,有50.4%的农民认为其因上访而被关押或拘留,有53.6%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干部指使黑社会的人打击报复。

  少数地方党政对信访者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其中之一,就是使信访成为了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和维权抗争的手段,导致集体行动增加。有近一半的农民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因为“政府打击、拘捕领头上访的农民”(见表三)。而为了减少因上访所遭受打击或政治迫害的风险并引起高层的重视,在法不责众的意识影响下,许多农民就会动员更多的人参与上访。2003年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41%和44.8%。其中,50人以上的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3.3%和39%;单批集体访人数最多的达到800多人。同时,更为激烈的抗争活动也时有发生,如进京上访人员在一份《到天安门广场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中称:“监于以辽宁接(截、劫)访团为代表的地方驻京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在国家各接访口,主要在国家信访局群众来访接待室门前,层层设卡,围堵拦截上访群众,多次、经常推搡、殴打上访群众,打伤、打残、打死、非法逮捕、关押、拘禁上访群众”,“提请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003年12月12日,来自29个省份的600多名上访人在天安门集会,就是这样的例子。

  后果之二,就是政治激进主义在信访者中产生并获得迅速繁殖的社会土壤。一位因经济合同纠纷而上访遭受打击的信访者,就以《中国共产党的极端政治腐败》为题印制了大

  量的传单,其中称,“中国共产党当前的极端的政治腐败,没有资格继续成为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资格独霸国家政权!”表六就有53.6%的表示要“做点让干部们害怕的事”,87.3%的表示“跟贪官污吏拼个鱼死网破”。

  二、改革设想

  上述的调查和分析表明,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缺陷并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必须进行彻底而系统的改革。由于对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信访制度何去何从也有不同的看法。

  目前主流性观点认为,“信访的产生有着深层体制上的原因,在目前,相关改革还未到位,取消信访制度是无法做到的。而通过对信访立法改革信访制度则是目前一个较好的化解办法”,而其基本思路要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探索“大信访”格局,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从而建立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使信访机关这个曾经的“传声筒”变成了一个“实权单位”。具体来说,希望通过立法,明确有关部门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通过明确法律责任,防止置之不理。目前各地所进行的信访改革就是,一方面试图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制定许多禁止性条款来规范民众的信访行为。

  我认为,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的理念基础是驭民乃至人治,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一条民意“上达”的渠道,而不是民意“表达”的渠道。但这种制度已成为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现实,我们只有面对而不能回避。因此,要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并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访功能目标和信访体制。具体来说,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少数地方党政迫害信访者的案件要坚决查处。

  目前可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一)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措施是:(1)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2)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

  单;(3)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4)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1)减弱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降低群众对信访的预期,会迅速使一些信访案件平息,减少群众进京走访;(2)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维护地方的政治权威,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

  (二)中期的法律治标之策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

  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

  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三)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

  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4)允许社会各阶层建立利益表达组织,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让他们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表达利益。

  这样做的好处是:(1)使各层级各选区的人大代表有了一项新的具体职责,他们有法律赋予的言论免责权和调查权,也有义务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向成为信访对象的一府两院提出质询,直至向严重渎职、失职、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提出罢免动议。这样,不仅使信访工作获得一个权力主体,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具备了应有的问责性,即向人民负责的特质;(2)将目前散存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资源合并到人代会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大量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政治资源,将为人民代表逐步专职化和与此相应的人代会逐步实质化创造资源和职责两方面的条件;(3)把信访集中到人大后,可以建立

  一套统一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检索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信访公民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4)最关键的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要容许各种社会利益表达组织的存在,只有让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谐的现代社会。

  (注:此文为于建嵘2004年12月2日在北京大学的演讲,本人搜于网上,原名为《中国信访制度批判》。本文前日发在博客上了,今天却见被删除,新浪网没有这个必要。中国的信访制度如果不去正视它,自然就没有发展与进步。如果中共中央不重视与正视它,自然也就不可能予以如此大幅度的改革。实际上中央的政策还是吸取了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否则,光靠某些混饭吃的“东西”,能有什么好政策出台?尽管某些学者的观点有些偏激,但对促进和改进工作还是好处大于坏处的。无论是信访政策制定者,还是信访干部自身是应当有这个度量的。如果我们连一个学者的研究论述都不能容忍,那还谈得上什么改进?)

篇五:信访制度缺陷

  

  信访制度的弊端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一部分。但近些年来,信访制度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信访制度中存在的弊病也显露出来。那么信访制度的弊端究竟有哪些?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进入21世纪后,民主政治成为全球各国所追求的目标,更成为我国政府在政治建设中所大力主张和推广的模式。在这一政治建设过程中,信访无论就其地位还是就其作用而言都体现出其独特的重要地位。同时又因为信访工作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种政策制度,所以党中央对它也是格外重视,把他列为日常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项目。XX年,中国政治遭遇了罕见的信访洪峰。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当前中国信访工作乃至中国信访制度的现状,探讨一下信访所存在的弊端,如何解决这些弊端以及信访未来的发展要求和趋势。

  一、中国目前信访的现状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设置,在历史与现实中起到了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但是现如今,信访制度之所以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倍受关注的话题,是因为它已经进入了两难的困境。据统计:“XX年中国进入了信访洪峰时期,仅从当年7月1日至8月20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人数就达万人,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达453批,平均每天100多人,最多的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在这些上访案件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反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而与此高上访率相反的是极低的信访解决率。据社科院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占总问题的2%,这无疑是凤毛麟角。尽管解决的比例极其低,但人们的上访热情仍然不减,上访案件仍居高不下。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和谐的脱节,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更适应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对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提出合理化的改革意见之前,我们必须先把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来,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整治。

  二、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针对以上所论述的我国信访的现状,可以从权利、沟通、作用、人员素质和社会等几个角度发现以下问题。

  1.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信访案件的处理权限和权利大小的分配上存在着权利划分不合理、权限模糊的问题。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在《条例》中规定指出在中央一级

  设置专门的信访机构称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各省、市、自治区一直到县分别设置信访局、信访办公室,相当县一级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虽然《条例》明确的划分了各级设置的信访机构,但对每个机构应管辖的范围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群众反应的问题在管理范围上属于本级信访部门,但本级信访部门要么没有处理这类问题的权利,相应的权利在上一级信访部门的手中,要么就是涉及到其他部门如司法或经济部门,没有跨部门作业的权利。这不仅使信访部门发挥不了其原本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了无用的摆设。这种情况同时也是群众越级上访现象产生的根源。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央信访部门的负担越来越不堪重负,地方信访部门无事可做。人民群众的问题因为过分集中到中央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致使群众不满,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社会稳定受到威胁,进而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2.信访举报系统和受理机关结构复杂,权利范围交叉,信访程序存在严重的缺失。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信访举报系统,这样做固然是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检举控告提供了方便,但同时也在无形中加大了检举信访的难度,提高了检举信访的门槛。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有二:一是宪法和党章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党员和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直接向不同层级的各部门中的任何一个反映问

  题,提出意见。但在实际的信访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即检举的问题是由下到上逐级层层上传的,如此一来不仅耗时浪费时间,而且沟通的层面过多,会对原始问题的真实表述产生失真,甚至是信访原件的丢失。这种情况下,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二是从信访举报的受理者来看。"我国有权利受理信访案件的机关部门不仅仅是一个信访局,而且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权利机关、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上述部门机关都只是单一的负责自己应管辖的范围,细微琐碎的划分让上访的群众晕头转向,摸不着该到哪个部门检举。至于那种涉及多个部门管辖范围的检举案件,要想得到最终的解决是遥遥无期。

  3.信访部门官僚作风严重,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态度和工作素质上存在着不踏实和严重欠缺等问题。个别地区的信访部门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更好的更快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而是对上访的群众采取处罚手段,希望借此减少上访的人数。这种防民之口的做法,无异于画饼充饥,剜肉补疮,只会造成更大更广更坏的结果和影响。这会大大的降低信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还会使人民群众对中央形成误解。当然了,信访部门的官僚作风和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素质密切相关的。“现如今的信访工作人员,无论是上级的领导还是下级的办事人员在思想上都对

  信访工作有一种潜意识的误解,认为信访就是人民群众到处告状、惹是生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信访就是应该致力于减少信访的人数和次数。因此,他们便以为对群众的检举不予理睬或相互推委就可以不了了之。其实这样做的结果只会适得其反,不仅给中央造成更大的麻烦,还会激起人民群众更大的不满,从而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把问题的解决寄托在诸级越级上访上,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央能够给予解决。信访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水平不高,也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4.民间信访组织严重干扰了正规信访部门对于问题的解决。实事求是的讲,民间信访组织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他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穿针引线,用和平的手段解决了问题;有时他还代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能比较容易的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民间信访组织调解处理的事情无论是其程序还是方法都没有正规的法律依据,甚至是民间信访组织自身就是不合法的。这样一来,被解决的问题就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可言。人民群众的利益自然也无法得到正规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三、信访困境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解决途径:

  1.明确权利归属,进行系统内部的部门整合,加大信访

  部门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层的信访部门拥有的自主权利太少,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央手中集中了过多的权利,而且从我国整体的权利划分上来看,信访这部分所拥有的权利实在是太小了,以至于使信访工作一直处于公检法工作的附庸。中央和层次较高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于基层的信访部门,加强基层信访部门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对信访程序的设置力度,这样可以把大部分问题在基层就解决掉,而中央和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只需批阅事件的最终解决结果并备案即可。中央和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只保留对重特大事件的直接处理权。对信访检举系统中各部门各自管辖、各扫门前雪的现象,美国白宫的信访部门设置具有很大的可借鉴性。白宫只设有一个专门处理信访的部门,下设四处,分别是分析处、答复处、问候卡处和有关官僚福利等问题的针对处。我国的信访检举机构也可以只设一个信访局,下面也可以只设分析处,用来对信访检举案件进行分析归类,对涉及相关单位的检举可以转发给相关的单位,再设一个答复处,负责将调查的结果和做出的处理意见一一答复给相关的人民群众。这样设置部门不仅可以方便人民群众检举,而且可以防止相互推委扯皮,达到政令统一的效果。

  2.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一支业务水平高,专业素质精的信访工作队伍对作好信访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要从哪几个方面来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呢?第一良好的政治素质。一名称职的信访干部首先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将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而且还要能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秉公办事,不徇私枉法不受贿,同时还要在政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第二要有浓厚的群众感情。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还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信访工作是最直接最具体的群众工作,这也就要求一名信访工作者要想称职,必须要有浓厚的群众感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

  3.在信访系统内部加大教育力度,彻底整改官僚作风。在信访系统内开展大规模的整风运动,通过政治学习、经验交流会和批评自我批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使信访工作人员深刻意识到官僚作风的危害,从自身的思想上、言行上来抵制官僚作风。另外,还应该加大人民群众对信访部门的监督力度,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为正是由于人民群众监督意识不强,用于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太少,才助长了官僚作风的形成。应该通过普法教育来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扩大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让其自觉的把对信访部门的监督当成一种权利来行使。

  4.在信访工作中实行首长负责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上级领导干部对工作是否用心,对下属督促是否严格是直接

  影响工作进程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信访工作更是如此。应大力主张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上到下的抓工作。最好的例子是河南省公安部在XX年11月中对上级交办的160起信访案件的处理。为了处理好这160起案件,河南省公安厅采取超常规的办法,由省厅每个领导直接分片包案督办,省直辖市、县直辖区公安机关领导分包到案,亲自解决;涉案县市区公安局长作为第一负责人也是责任人,承包具体的案件,具体落实工作措施;对每起案件逐案定办案单位,定办案人员,定工作责任,定结案时间,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从上级领导开始就加大督办力度,这样解决问题的速度自然就快。

  5.妥善利用民间信访组织,实现信访部门在角色上的转变。民间信访组织可以秉承自古已经有之的调解传统,充当新时期的“民间调解员”.信访部门可以适当的运用民间信访组织,使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必经过正规部门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信访部门的工作量,节约时间来处理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对提高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即问题由民间信访组织解决的过程中,正规信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间信访组织的指导,使其工作方向一直保持正确,另外还应加大法律和社会舆论对这一过程的监督力度.

  四、信访的未来及其发展趋势

  针对目前信访的现状,学术界主要存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信访取消论和信访强化论。强化论认为当前信访的问题是因为信访机构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造成的。因此,要解决信访问题就必须赋予信访机构以更多更大的权利并将信访立法。而取消论认为,信访容易导致人治,给信访以法治地位有很大的风险。应该取消不起作用的信访部门而单一的实行法治。

  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要想将信访完全取消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将法治引入到信访工作中则是信访工作在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也是很多学术界的学者所期望的。如果这样的改革措施能够有效的运行起来,不仅对当前非常猖獗的行政侵权行为是一个有力的遏制,对司法腐败都有很大的威慑作用,顺便还可以吸纳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

  执法为民,执政为民。这是我党政治建设的目标。信访是这个目标是否真正实现的一个衡量的标尺,也是人民群众衡量党中央工作的一个标尺。作好信访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信访的定义

  法人、公民或是其他的组织运用电话、书信、传真、走访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是各个地级

  的人民政府表达不满,提出有关的意见、建议或是投诉的请求,相关的行政机关部门依照法律进行的活动过程。新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成立之后设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年来,信访制度一直坚持服务大局的信念,在传达群众的意愿上,合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了人民群众同党及政府的沟通交流,为我国的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二、中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访机构多而杂乱且协调能力不足。中国信访的主要机构有人大、政府、党、法院与检察院,五大部门都设立了供群众信访的机构,并且每个系统都在实际的工作中,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信访架构的多样性能有效的知晓人民群众的疾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不过也会有信访群众同时把一个问题寻找多个机构处理,得到的结果与解决的措施均不一致,可能还会出现互相矛盾的状况。因此制度的复杂便影响了沟通的效率,降低了沟通的质量;再者信访机构间并无隶属的关系,因此信访部门间的关系同所属的部门关系并不一样,便导致信访的系统缺少一致性与完整性;信访的系统内部管制的协调能力也有局限性,容易引起各类矛盾向中央与省级汇集,因而也是近些年群众越过地级的信访机构,导致上访的数量逐渐上涨。(2)信访制度无程序性的规定。信访制度没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导致信访困难的原因之一。首先是信访的程序,虽然有制定相关文件,而且普通

  的信访也会有先登记。此外,接谈、立案等步骤无程序性的规定,因而导致实际工作无法依据法律信访与处理;其次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面临解决信访的形式与程序不符合法律的问题。例如,应是上级解决的信访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并未按时上报、转送至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部分信访的机构对下级附属机关或者是其他的相关部门反复批转同一个案件,相互推脱的现象依然还有;再者现有的信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信访机构处理事件的时限,导致在实际中群众信访的行为很随意,信访机构也缺少相应监督机制,操作性不强,不能确保信访在处理时的公平性。(3)信访机构权力不受限制。从法律角度而言,信访机构还没有行使行政的权力与职能,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职能上仍存在局限性。以现在的信访模式而言,信访机构在不具备行使行政的权力的时候,权力大以及不受约束,工作范围扩展至社会的每个领域,以致超出了国家机关赋予的职能与范围。

  三、减少信访困境的措施

  (1)增加法律的服务意识。提高法律的服务意识。首先应把法律的服务系统渗透进信访的机制里,鼓舞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与其他的法律工作者都能参加信访接待的工作。融入其他的中介组织,共同思索信访的制度,通过这样的途径不但让政府的政策透过中介组织使公民顺利的接受,而且让公民寻求了合理有效的途径,消除了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

  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扶持与激励各种没有政府背景的中介组织加入信访代理的领域,是很有必要的。(2)促进司法独立及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促进司法独立,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也是解决信访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一定要落实好法院在群众信访事件上的审判权力,其他的行政机关不应干扰法院裁决;其次是司法机关不但需踏实、公正,还应走合法的程序、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四、结语

  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发展已经迈进一个新时期,信访是党与群众在工作中组成的重要部分,是社会建设中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信访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特定的一个机构的工作,更是影响全局的工作,只依附信访机构本身,是无法较好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因此,应为完善新阶段的信访工作,真正促进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参

  考

  文

  献

  赵育健.浅析中国信访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政建设.XX(8):345~341罗三奎.当前我国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XX(3):9~12张红霞,孙翠.我国信访制度的现实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XX(2):26~28

篇六:信访制度缺陷

  

  《信访条例》立法缺陷评析

  张立刚

  【摘

  要】2005年的<信访条例>存在重大立法缺陷.其一,信访权利实质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直接监督权,在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立法依据或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法规无权对公民的直接监督权进行法律规制;其二,<信访条例>有许多明显违背中国宪法的条款规定,对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构成重大侵蚀;其三,信访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有违一般的逻辑常识,不但不利于信访困境的解决,反而有可能积累、加剧社会矛盾,同时,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处分主体机关规定模糊不清,表明信访监督机制仍不够完善,不利于建立畅通的信访秩序.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

  【年(卷),期】2010(000)025【总页数】3页(P239-241)

  【关键词】信访条例;缺陷;评析

  【作

  者】张立刚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原《信访条例》是国务院1995年制定的,实施九年来,对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

  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集中体现为信访总量上升,越级上访增多,多数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特点,“过激”上访时有发生等。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2005年《信访条例》确定了以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创新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的修改总体思路。从内容上看,新《信访条例》对一些重要敏感性问题作了详细具体规定,提出了许多创新工作制度,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仔细研读起来,笔者发现《信访条例》存有重大立法缺陷,从而《信访条例》本身的合法性都成为问题。

  一、《信访条例》立法依据的缺失

  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信访”这样的词语,也未明确规定信访权,但从权利性质上来看,信访权的实质就是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直接监督权,公民的信访活动实质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为的直接监督活动。为什么这样认定?依据《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访是信访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投诉请求”的活动内容并没有超出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活动的范围,如果对公民的信访活动进行法律规制的话,立法依据只能是宪法的第41条。几种法文件的内容也证明了这样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1条明确规定该细则的首要制订依据是《宪法》第41条,1982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第2条则更明确规定,“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议、批评和揭发、控告、申诉,是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这项民主权利。”因此,信访权利实质是公民的直接监督权,《信访条例》所规制的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直接监督权。

  有学者曾疑惑,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法文件中都明确载明其立法依据是宪法第41条,而1995年、2005年《信访条例》没有载明其立法依据。其实,无论载明与否,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没有发布相关法文件或经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无权直接依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来规范公民的信访活动。根据2000年《立法法》第56条之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可就(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迄今为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未就如何规范公民的直接监督权制定法律,而如何规范公民行使直接监督权显然并不是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此外,依据《立法法》第9条之规定,对“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事项,即便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公民通过信访活动,提出建议、反映情况、进行投诉,行使直接监督权,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方式,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信访条例》的许多条款实质都构成了对公民直接监督权这种政治权利的剥夺或变相剥夺,如第18条第2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法规限定公民信访人数,事实上是在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

  因此,《信访条例》的制定,既无法律依据,又未经授权,实为越权立法。

  二、《信访条例》的合宪性缺失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一切规范性法文件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相抵触,违背宪法精神,否

  则就构成法文件本身违宪,法文件则无效。《信访条例》的诸多条款,明显违反宪法规定和精神,是缺失了合宪性要求的法文件。主要表现在:

  第一,超越权限,违背宪法确立的以人大为中心的宪政构架。中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宪政构架,在政权组织体系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府两院”应当接受人大的领导。《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第15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向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信访,应当遵守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但却规定信访人向人大提出信访,要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这明显超越了职权范围;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政权机关,“两院”与“一府”之间既不是隶属也不是从属关系,同样信访人向“两院”提出信访,要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这也明显超越了职权范围。这样的规定其实反映的是当前中国宪政架构的现实状况,即政府主导,人大、司法行政化严重,而这恰恰是宪政建设所要极力改变的现象。《信访条例》第15条则使中国本已严重倾斜的宪政架构更加倾斜。

  第二,违反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其一,无论是从信访的定义还是从对信访范围的界定来看,条例都没有明确信访与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从信访现实看,信访人将信访作为穷尽法定途径之后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最后一根救命稻草”[1];从条例第15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看,信访也似乎是与诉讼、仲裁、复议并列的“非法定”救济方式。无论是信访机构还是信访人将信访作为法定途径之外的救济方式,必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作为社会最终救济手段的基本原则,则信访机构将如何摆正自身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其二,条例所确立的一些信访工作制度和方式,如联席会议、排查协调机制、信访督察工作制度等,在目前的政府管理中常发挥独特的作用,短期内产生良好的效果,但这些制度和方式是临时性的,由此产生的机

  构或组织本是备受诟病而需裁减的议事协调机构,就连信访机构本身,在性质上说,也不是宪法所规定的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人们常常会疑问,行政机关内部有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有上诉制度,为什么还要都各自设立信访机构?如果政府的法定职能需要不断的叠床架屋才得以完成,需要通过不断层加的督促机制来鞭策,最终结果只能是设立更多的机构解决以前的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其三,条例所产生的一些所谓创新性工作制度,如第10条要求政府部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制度,看似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性条件,但却为行政机关肆意干涉、介入司法工作,妨碍司法公正埋下隐患。信访之所以被信访人作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就在于信访人寄希望于行政首长的“指示”、“批示”来解决问题,而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大多没有规定严格的实体标准,行政首长对个案的批示又太过随意,以致调起了信访人过高的期望值,导致一个旧的案件解决了,却引发出更多的新案件,有时甚至误导一些人弃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而选择找领导要批示这样的捷径。所以,类似“负责人接待日制度”的条款规定不但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定依据,更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第三,《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的法律文件,普通法文件的制定必须要符合《立法法》有关法的形式结构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54条前2款的规定,法文件的形式结构是按编到章、章到节、节到条、条到款、款到项、项到目的顺序排列;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信访条例》第4章第21条的形式结构则违背了《立法法》第54条的规定,条款排列混乱,项中有款,即第21条第3项出现了两段,由此,人们无法确定该条中到底有几款,由此,足见《信访条例》立法质量之差。

  三、《信访条例》的合理性缺失

  经过修改的2005年《信访条例》力图加大信访工作的力度,强化信访工作的实效,加强对信访人的权利保护,但条例的一些规定则可能使这种意图完全落空。

  其一,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可以由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该原则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这样的工作原则实际上有违一般的逻辑常识,因为越级上访和过激上访之所以频繁发生,就是因为地方政府解决不了信访人的问题,所以,在信访量对于考核地方政府工作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属地管理原则就可能再次成为地方政府掩盖矛盾的压力,难保不会促使地方政府再一次走上压制信访的老路。因此,强调属地管理可以视为中央将信访处理任务下移、减少越级上访、减少中央政府信访压力意图的体现,在没有基础性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安排的后果极有可能是不断加剧和积累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矛盾。

  其二,条例第32条、第34条、第35条是关于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程序的规定,第32条、第34条都明确规定要将处理结果和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35条却没有这样具体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复核程序与处理、复查程序相比似乎也不缺什么: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还可通过复核程序给予纠正,并且有复核办理期限30日的明确规定。从逻辑上讲,经过这样复杂程序处理的信访案件应该是办妥结果的结案,但在现实中却往往相反。条例实施至今,信访事项复核处理无结果的案件屡见不鲜,复核处理结果常常杳无音信,信访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信访事项复核意见满意答复的法律文书,严重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看似差别微小的法律规定,实际反映的是信访工作监督机制程序仍不够完善,监督职能无

  力正是信访矛盾不断积累、扩大乃至激化的温床,绵绵不断的“重复访”恰恰与信访监督机制不完善有较大的关系。因此,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才是衡量信访事项处理机构不作为的法定依据,否则,谁无法证明信访机构作为与否。

  其三,条例第40条至第46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关于处分机关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虽规定处分机关是“上级机关”,但上级机关属于哪一级机关或者哪一个管辖部门均未作更具体的规定。由于法律授权处分机关不明确,造成处分机关与处分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现象的存在,使得监督职能的兑现大打折扣。在信访工作实践中,对信访事项相互推诿、拖延、塞责和敷衍了事,造成信访矛盾激化和升级,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案件得不到应有解决的社会现象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条款在信访实践中形同虚设,可操作性极差。难怪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信访人有关这方面的诉求,信访机构就常名正言顺的答复无此权限。

  结束语

  《信访条例》上述立法缺陷的存在反映了立法工作不够切合实际,在公民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愈加高涨和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当今社会,这种罔顾民情民意的闭门造法愈来愈不适宜,立法缺陷也往往遭到无限放大。因此,国务院应对《信访条例》的立法缺陷及时进行修改,并且要开门立法,切实达到有法可依基本要求,确保信访秩序畅通无阻。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仅有信访法规于公民信访权利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公法上的反射利益理论认为,出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一定的义务,而法律本身并无保障公民权利的意图,公民因此而享有的事实上的利益只是法的反射性效果,即反射利益而非法律赋予的权利[2]。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以及地方人大和政府的信访法规、规章更多地是为了规范信访机构受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流程,无意当然也无权限对公民的信访权利进行规制。因此,依据信访条例、法规、规章对公民的信访权利进行保护有点南辕北辙,于公

  民信访权利保护十分不利。故而,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而且要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法律以保护公民的直接监督权,以使“信访困境”得以理性求解,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相关文献】

  [1]赵凌.中国信访制度实行五十多年走到制度变迁关口[N].南方周末,2004-11-04.[2]林来梵,余净植.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篇七:信访制度缺陷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我国信访制度的利弊之争

  作者:吕端阳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先固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收入分配模式已被彻底打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信访案件逐年增多,已成为我国行政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难题。文章旨在浅析我国信访制度的利弊之争,试探索我国信访制度的出路。

  【关键词】信访制度;信访之利;信访之弊;利弊之争

  一、信访制度之利

  (一)政权合法化的手段。1949年共产党通过武装革命夺取了政权,在形式上取得了合法性。然而建国后其实质合法性还需进一步巩固。信访制度正反映了共产党争取政权合法性的努力:共产党建立信访制度,以“群众路线”为政治基础,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理论依据,以“反对官僚主义”为目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拉近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促进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与互动,取得了人民群众对新政权的认同,从而取得新政权实质上的合法性。

  (二)上级政府控制下级官员的手段。我国设置整套的官员思想、政绩的考评标准对官员进行控制,但这种控制往往会遭遇各种障碍,如官员之间的“官官相护”、为考评而做的政绩工程等,使得难以达到制度最初目的。而信访制度为上级政府控制下层官员提供了新的途径,成为一种有力却非常规的监督手段。

  (三)矫正司法不公的手段。现行信访制度,越来越多的承担起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在社会转型、法治不健全情况下,无疑能够矫正某些司法不公的现象,帮助一些当事人实现实体整体。

  (四)宣传政策、进行社会动员的手段。在信访案件中,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进行直接接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借此机会可以向群众宣传政策措施,对其进行政策指引与社会动员

  二、信访制度之弊

  (一)对当事人的影响。为确保社会稳定,中央不断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成果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以信访量、信访人数、信访社会效应等为考核指标。因此,各级政府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采取各种手段截访、拦访,轻则好言相劝,重则收容遣送,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这使上访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摧残。同时,随着近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激增,对于涉案当事人的影响也凸显出来:由于信访不断,案件

篇八:信访制度缺陷

  

  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孙丕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绝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其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但目前情况下,也有一小部分群众在处理纷争过程中不是采取以上方法,而是采取另外一种应当说比较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上访。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群体访”、“越级访”、“缠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非常重要和非常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上访问题将成为各级党政部门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多的上访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将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不严问题、司法裁判不公问题,企事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但也存在上访人自身的认识问题以及未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管这种上访的理由是否正当、手续是否完备、问题能否解决,用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可谓是“有百弊而无一利”。

  首先,对于上访人来说,不但为上访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困难和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有的为上访而是农田荒芜、有的为上访而是孩子辍学、有的为上访而流落街头、有的为上访而妻离子散,更有甚者为上访而客死他乡。但最终还是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目标。有的即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回想一下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要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对于上访人来讲选择这样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并非明智之举。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上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上访过程中,由于上访人对所反映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因此,其对处理单位失去信任感,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以致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往往认为单单依靠本单位、本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造更大的声势、聚集更多的人数、采取更过激的行为、使用更严厉的措词、到达更高一级的党政单位信访才能达到其目的。所以,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他们往往采取阻拦党政主要领导车辆、关闭行政机关大门、在国家以及党政要害机关静坐,更有甚者还冲击国家有关党政部门、砸毁公共财物,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三、上访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讲是一种挑战。由于上访对于一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加上各级党政部门都把确保一方平安、稳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甚至有的地方把处理信访工作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政绩直接挂钩,采用“一票否决”制。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对上访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有的还采取非常规的处理方法,已达到暂缓上访的结果。例如:有的为阻止当事人上访而将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使上访人员失去人身自由;有的为阻止上访而采取“收买”的方式先给上访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方法既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都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而上访则是撇开这些正常的解决渠道,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县解决不了去市里解决,市里解决不了去省里解决,省里再解决不了就进京上访。同样,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这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上访比打官司快、比打官司好解决、比打官司领导重视。所以,对于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没理先上访,不愿意通

  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对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伟大方略的挑战。

  正是由于上访的这种无序性和随意性,对于上访的管理十分困难,即使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仍非常严峻,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更为可气的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他们已多年上访(或介绍上访)得到的经验为资本,专门对新的上访者“指点迷津”,并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他们往往会告诉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找那个单位,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单位领导的家住哪里,做什么样的车,车牌号是多少,什么时间能找到,俨然一个“万事通”。为这种无序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本来十分严峻的上访形势更加复杂化。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使全国人民尽快步入小康社会。因此,社会稳定就显得尤其重要。要解决好信访和上访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正确对待信访,认真善待信访。

  目前,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都十分重视,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处理信访的工作制度,并且还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信访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每年的信访案件人呈上升势头,因此信访工作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所谓“正确对待”就是要求大家用辩证的观点看待信访,我们既不能害怕信访,或者谈“访”色变,甚至为达到息访的目的而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任意采取办法进行处理;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于轻心,过小估计信访的危害性。我们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到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决,决不能犯“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的错误。所谓“善待信访”就是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工作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统一起来。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做工作,主动化解矛盾。

  二、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信访。

  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国家赋予其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工作依法而不违法。同时,要根据行政相对人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心态、不同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减少对立情绪,多增加一些沟通和理解。这样,就能使很多的矛盾问题在非常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从根本上减少信访。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这应当说是我国文明程度的一大提高,使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其根本要求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的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随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里很大的进步,司法体系已逐步完善起来。但对于信访工作来讲却是一个缺陷,也正是由于这一缺陷,目前情况下在一些地方才发生和存在许多的无序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给社会治安形势带来隐患。因此,首先要求加快信访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出台《信访法》。在程序上规定信访人员应按照一定的级别归口逐级处理,信访人员不得以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信访机关。

  总之,在对待信访问题的具体处理过程中都做到有法可依,使其纳入法制轨道,彻底解决信访的混乱局面和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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