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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什么政商关系促进3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构建什么政商关系促进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是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它包括两部分:一是建立良好的官商交往环境。国家要按照法理来行事,改革审批程序,促进企业投资,减少官商交易和敛财行为;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管理,做到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友好合作机制,有效沟通协商,多损益共赢,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首先,政府和企业都应秉持原则,强调平等协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要把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纳入社会管理范畴,将政商关系视为一种道德约定;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一切不正当乱象。

  其次,在对政府和企业利益问题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思考应对策略,多角度审视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方所得到的收益,保证政商关系的平等互利。政府应采取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的宏观政策;企业也要把握发展机遇,践行法治精神,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

  最后,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推动双方的政策对话,以促进政府和企业合作、开展平等互利的协商。政府应当建设一个开放、透明、公平正义的行政环境,尊重企业责任,鼓励企业参与公共决策;企业也应当主动参与政策制定,推动公共政策的积极落实,共同建设对政府和企业双赢的利益共同体。

  总的来说,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平等协商机制,需要政府

  和企业双方维护原则、拓展合作、多角度审视问题、开放政策对话,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篇二:构建什么政商关系促进

  

  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商关系

  亲

  清

  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结合党纪法规和广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

  亲

  和

  清

  。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

  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

  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

  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

  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四条

  构建

  亲

  清

  政商关系应当防止

  亲

  而不

  清

  、官商勾结和

  清

  而不

  亲

  、为官不为,做到政商之间既

  亲

  又

  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条

  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机关单位应当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我省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上走在前列。

  第六条

  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机关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强化政策落实督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让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增强发展信心。

  第七条

  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机关单位应当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强化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确保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第八条

  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机关单位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方便企业准入;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提高服务企业办事效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行政效能监督。

  第九条

  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机关单位应当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

  一门式、一网式

  服务。

  第十条

  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机关单位应当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涉及非公有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应当全程公开、决策透明、网上公布、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动态监测,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零收费

  制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十二条

  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

  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支持企业涉外应诉。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第十三条

  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

  第三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二)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

  (七)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开展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

  黑名单

  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于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予以表彰、鼓励、扶持;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者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

  第十九条

  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引导企业遵循《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指引》,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培育廉洁文化。

  第五章

  强化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

  八小时以外

  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三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尊重广东历史和省情,落实

  三个区分,把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握好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

  第二十五条

  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构建

  亲

  清

  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

  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零容忍,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所指非公有制企业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篇三:构建什么政商关系促进

  

  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三篇

  【篇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正确处理好权力和资本、官员与企业家、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商两界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界限分明、双向通畅、有为有畏,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根本。政府的性质和宗旨就决定了要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和公平、公正、法制化的竞争环境。“亲”就是要求政府要关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并在法律的框架内想方设法予以解决;“清”就是要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优化营商环境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进步,事关民生改善,更关系着百姓幸福指数的提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服务观念和责任意识,转变服务方式,满腔热忱地为企业着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心全意地为项目建设助力,在企业做大、产业做强的过程中展现作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

  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长效机制,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关于我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解放思想,勇于担当。

  **近邻的**省,过去曾落后于我们**,但他能打破“只有在发达地区才能发展高科技”的常规,造就了令人瞩目的数字产业,这当中解放思想,勇于担当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把解决问题、破解难题、推动发展  作为解放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干导向、基层导向。按照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讲的:只要是不违反中央规定、法规不禁止的,只要是发展有需要、基层有呼吁、人民有要求的,只要是别的省份能做、**自己能定的,就应大胆向前冲,决不能让过时的思想束缚了我们的行动。别的市能做的,我们市也要大胆地闯,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提高经济的竞争力,有利于解决群众就业,有利于增加城镇人口),就可以做,要打破常规,鼓励创新,敢于试错。各单位、各部门,尤其是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二)超前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我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普遍不够完善,如综合化工园、农民工创业园、铝精深加工产业园等水电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要做到超前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园区内有的企业入园以后才做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企业基础设施至今仍没有完善。

  二是建立和完善园区工业物流。我市工业物流发展与发达国家相

  比,还有很大的提升和发展空间,这同时也意味着我县企业与其他地区企业,还有众多市场合作机会有待进一步发掘。如何完善物流,开发定制服务产品;提高贸易的便利化水平,为贸易伙伴带来物流实效与商机。未来,客户需求由同质化向定制化发展转变,物流供应商应致力于提升服务品质,实现客户体验的最优化。将服务从追求量,向追求质转变;从提供单一的服务产品,向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转变;从提供港到港服务,到提供门到门服务转变。此外,传统的经营理念是大而全、单打独斗。如今更注重协同发展,在资本与技术的推动发展下,工业物流业正在快速发展,服务方式将由单一经营向基于共享共赢的物流生态圈发展转变。

  三是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土地是项目工作的核心要素和基本保障,我们必须做好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库,根据依法等价、公平公正、主动公开供地、土地效益最大化等原则,切实解决入园企业用地问题,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甚至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优化服务质量,落实招商政策。

  一是可以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专项服务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业务,审批流程工作要细化,有填写模板指南,有材料收集指导意见,有专人跟踪指导,整合业务人员,尽快组织各部门提意见和加快审批流程。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牵头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

  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实行网上远程审批。努力做到行动快、效率高、程序减、态度好、服务优,实现“一站式”办理。

  二是建设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市场监管、税务、司法、国土资源、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将本部门政务信息或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数据归集到该平台上。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各银行机构可共享企业证照、生产许可和水、电、气等基础信息。企业或个人资产、纳税、涉诉等重要信息,各银行机构获得企业或个人授权后,可按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所调取材料可作为贷款调查审查凭证,大幅减少客户申贷材料数量,提高业务效率。

  三是制定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在投资领域上,重点鼓励客商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以高端设施农业、生态高效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为代表的都市现代农业。在金融政策上,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用好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为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在奖励政策上,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引荐符合我县鼓励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及纳税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以问题为导向,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行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企业和个人诚信“红黑榜”等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不断提升获得信贷征信服务和管理水平,提高获得信贷信息的覆盖面、范围和开放程度,提高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法律保护力度及便利程度,提高信贷信息覆盖范围,以及信用信息获取的法制保障程度。

  二是加强对营商环境的服务工作。工管委、工信、税务、应急、环保、国土、金融等部门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落实各种国家补贴政策,指导企业规避风险,重服务轻执法,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

  三是我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开展对服务企业的时限办结和服务承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大走访。各单位、各部门对包保的项目也参照开展联系,做好跟踪服务落实,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五)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对于需要有前置条件,如许可证、提地使用指标等对我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是否可以探索先建设项目,给予两到三年的缓和期,再补办手续。鼓励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租赁式厂房以及办公场所等设施,对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设施使用租金。

  二是积极引进人才,创新工作机制。建议出台政策吸引国内外高

  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业,制定享受补贴和奖励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将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贡献情况,市财政给予奖励项目支持资金。鼓励各类人才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建立健全人才交易中心。

  【篇二】

  随着十八大后反腐力度加大,政商关系中的不健康因素得到有效遏制,官员再也不敢“吃拿卡要”,官商勾结也明显消除。但是,也出现了另一个极端,一些官员为了避免“担责任”、“受牵连”,对企业家避而远之,为官躲事不办事,使民营企业发展得不到正当、正常的支持和服务。

  **年2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了《中国城市政商关系排行榜(**)》,这也是国内首份城市政商关系排行榜,对285个城市的政商关系健康指数进行了排名。**的政商关系指数为69.13分,排名第二十位,与前十名的东莞、深圳、上海、北京、广州、金华、苏州、温州、邢台、长沙有很大差距。如何切合实际地出台政策、制定措施,构建大**“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家成长和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当前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期,青岛市印发的《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为**提供了借鉴。《意见》以六个部分17条内容,围绕完善政商联系沟通机制、提升涉企服务保障水平、规范党政部门服务行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问题导向,强化了制度建设,突出了惠企为本,明确了交往界限,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

  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释放经济社会创新活力。青岛还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可参加包括商(协)会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以及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在内的7大类活动。《意见》颁布后,当地民营企业家为此纷纷点赞,认为这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的有力举措,也是构建良好政商关系的破冰之举。

  因此,我建议: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对**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进行广泛走访,对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制定和出台切实可行的《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重点完善政商联系沟通机制,提升涉企服务保障水平,规范党政部门服务行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执纪,树立尊企爱企帮企的风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大**建设。

  【篇三】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商双方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新常态。政府在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上能力欠缺、成效不明显。部分企业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家族式管理方式为主;二是政府主导资源配置权力过大,政务服务保障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办事协同缺乏有效沟通与衔接,行政效能较低,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三是中省优惠政策落地难,对已出台的优惠政策透明度不高,在政策的执行上操作性、严肃性、连续性不强,企业发展信心不足;四是规范执法和严格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重罚款、轻

  管理,重收费、轻服务,事企政策执行标准不一;五是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都清楚,但解决起实际问题来拿不出办法,出台不了政策;六是部分非公经济人士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金融知识和政策法规学习不够,缺乏超前预判,危机应对能力弱,小富即满、固步自封。

  二、意见建议

  1.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政商双方要坚守交往底线。一是坚守法律底线。坚持权责法定原则,部门工作人员要以法律为标尺和底线,坚持依法行政。企业要守法诚信、依法纳税、抓好生产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坚守制度底线。结合咸阳实际,着力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政(部门)垄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常态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三是坚守原则底线。政府要有政务诚信,出台的政策坚决落实,承诺的事项必须兑现,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应一把尺子量到底。企业要有商务诚信,坚持诚实守信,义利兼顾,德行并重。

  2.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要切实发挥党委和政府主导作用。一要进一步创造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政治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减少行政干预,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二要界定清楚政商交往活动范围。廓清政府职能边界,划定企业经营边界,明晰干部与商人的行为底线,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三要注重发挥容错纠错机制作用,努力营造鼓励改革、宽容失误、大胆干事的良好环境;四要加快推进行

  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的公开化、透明化,强化宣传报道,让行政服务的过程在可见、可查、可信的状态下进行;五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生冷硬推、懒政怠政等“不亲”行为和吃拿卡要、权钱交易等“不清”行为,对涉及行政审批、招投标、资金管理等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治理;六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帮助非公经济人士认清大局,熟悉政策,开阔视野;七要通过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挖崛土地存量资源,打造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加快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培育,不断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的市场环境。

  3.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党政领导干部与非公人士交往要依规有度。一是对领导干部而言,坚持“亲”字当头,坦荡真诚地同企业接触交往,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坚持“清”字托底,在亲商中把握工作联系、私人交往之间的分寸,依法行政,规范用权,正确履职;二是抓作风转变,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在全市各级干部中大力倡导真抓实干、诚信践诺的工作作风,服务企业要讲求时效性,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实质、出实招、见实效;三是继续实施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工作制度。

  4.非公经济人士要积极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新要求。一要树立靠市场而非靠关系的观念。非公企业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运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实现高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二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非公经济人士要学法懂法,坚持守法经营、合法营利、依法纳税。

  要增强诚信意识,以优良品质和诚信经营铸造企业品牌,赢得客户的认同,市场的认可;三要遵循“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要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富裕与企业职工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结合起来,坚定政治方向,加强自我学习,发挥非公经济人士自身优势,主动同党委政府及部门多沟通情况、交流看法,取得政府的理解和工作上的支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建言献策,为支持全市发展发挥好企业自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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