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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9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3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第1篇

  根据综治办关于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由局综治办牵头相关股室参加开展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项调研,对民政系统近年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民政系统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为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做了有益探索。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套以诉讼为核心,各自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主要职责部门之一,在维护民权、保障民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充分发挥民政工作职能、保障民生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民政信访工作主要表现

  1、信访对象日益增多。民政信访工作的主体已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弱病残、贫困户为主,现在已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求助者及其他如举报、地名命名等。其次民政信访对象有区域性特点。信访对象主要集中在村级经济相对薄弱,村民人均收入较少的村,及靠近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前者如五指峰乡黄竹村,后者如东山镇东门村、滨江村。

  2、信访内容日益增多。目前,除了贫困户的救济外,信访内容还涉及到民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等。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很现实,基本都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有些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南河村重残精神病人走失了为什么还在享受重残金。这些问题,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处理不当,极易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使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信访形式日益增多。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政对象他们对民政部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来信来访的形式已不单纯局限于个人的以书信、电话等形式的来信来访,近两年,#络爆料、发帖、越级上访有所增加,可谓防不胜防,由于他们对政策了解的不全面,反映的一些问题失实或少全面,不但毁坏了基层干部的名誉,也造成了基层工作的被动,如陡水镇红星村范女士在#站上发帖“送走癌症姐姐,明天,给癌症父亲的看病钱在哪?”为题。

  4、部分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目前信访突出的问题集中在重病困难低保边缘救助对象、低保救助对象、重残救助对象。在重病困难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的信访中反映有:“我家有车那是孩子结婚时买的,我现在自付药费这么大,为什么不能进边缘救助对象?我不要救济金,我只要增加报销比例”;“我几个儿子不管我们两个老的,我要申请低保”;“那家人家资产有千万乃至上亿,他爸为什么还能享受重残救济金,而我这种残疾人就没钱,不公平!”等,而且这三类中边缘和重残救助的问题更加突出,基本占到信访总量的65%以上。

  三、成因分析

  1、政策方面的原因。如“送走癌症姐姐,明天,给癌症父亲的看病钱在哪?”、“我家有车那是孩子结婚时买的,我现在自付药费这么大,为什么不能进边缘救助对象?我不要救济金,我只要增加报销比例”;“我几个儿子不管我们两个老的,我要申请低保”;“那家人家资产有十万乃至上百万,他爸为什么还能享受重残救济金,而我这种残疾人就没钱,不公平!”。还有如民政对象的救济、补助标准确定上高低不一,导致部分群众因心态失衡信访。有群众来反映“我是失地农民现在失地农民失地金155元/月不如低保240元/月拿的多,我们损失了资源他们什么也没有损失,差距太大心里不平衡”。还有参战人员来反映“参战补贴太低”。

  2、资金方面的原因。国家每年投入救灾救济、优抚、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巨大,但在有些方面还是很难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如边缘户对药费报销比例的需求等。

  3、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少数民政信访对象自身人为因素,造成不应有的来信来访增多,主要表现在:不懂政策;不满足对问题的解决,要求过高;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无理取闹等,如铁石村张某“我拿不

  到低保就住在乡政府了”。其次,村民政业务员素质不高和业务员更换过于平凡导致对新政策、新标准及有关知识了解不全,业务不熟,工作被动应付,处理问题质量不高,有的工作方法简单,带来负面效应,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信访,如有芦阳村民溺水死亡后不知道该为他们提供哪些保险理赔信息。

  四、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主要经验做法

  1、提升人员素质,稳定村级民政业务员队伍,同时以情感染信访对象。做到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精通,务实高效,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民政业务员队伍。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更新各种专业知识,熟悉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和理论政策研究的能力。特别要学习行政诉讼法,办事要依法、依程序来。学会群众语言,优化接待工作,做到“笑脸相迎,有水解渴,耐心倾听,诚信办事”。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当场联系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尽可能得来访者的谅解,避免重复来访和越级上访。

  2、收集信访信息,要主动面对信访对象。建立健乡镇(街道)、村二级民政信息#络,加强信访力量,加强横向联系,形成多元化的信访格局,把信访触角延伸到各个角落,用好村民组长、村民代表,推行#格化包干管理。民政业务员还要善于利用各种渠道倾听民政对象的呼声,正确把握民政对象的思想动向,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防止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

  3、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率。民政对象来信来访主要源于一些实际问题难以解决。所以我们在信访工作中,对信访对象反映的实际问题,要真正做到“封封信有回音,件件事有着落”,以提高信访者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信任度,真正从根本上控制信访量。在解决民政对象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时,凡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保证不折不扣地及时落实到位;对一些信访反映较多的难点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好;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要强化宣传,耐心解释,积极引导,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还要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不互相推诿扯皮,更不将矛盾上交或推给社会。

  4、创建一个民政业务疑难问题讨论内部平台。专人负责对疑难问题进行收集汇编,指导民政业务员之间对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共同探讨破解之道。将解决疑难问题的方法在平台上推广,促进民政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对收集到本条线无法破解的难题,草拟出破解设想对上汇报,为上级进一步制定、调整政策提供案例参考,使政策更加完善和合理。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第2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和中院的要求,按照蒲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的同时,我们立案庭成立课题组,开展实证性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以期为构建我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富有价值的决策依据。在调研方法上采取实践考察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以使调研成果既有扎实的实践依据,具体采用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根据研究内容设计了相应的问卷,对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调查问卷共发放400份,回收395份,有效394份。收集或统计了大量的相关数据。最后,课题组在对实地调查所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在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本调研报告。

  我院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首先,我们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指导,依据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规定,坚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了蒲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立足实际,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建立便捷高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具有蒲

  城法院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模式的工作目标。

  其次,我们通过强化诉非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格局。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官”专项活动,我们尝试在纠纷集中的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

  纠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同时,依靠当地村委会、工会、妇联等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建立健全了诉非衔接机制,通过多方联动、多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逐步实现矛盾纠纷的梯次滤化,使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宁。

  第三,我们增强先行调解意识,推进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进一步彰显司法效能。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通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审判业务庭。这种立案庭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即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使民事庭有限的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复杂案件,明显化解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压力。

  第四,针对我县地域较广,偏远乡镇贫富差别较大的现状,尝试“巡回流动法律服务”,完善司法服务。我们尝试将“一村(社区)一法官”专项活动与基层法庭工作灵活结合起来,定期到边远乡镇开展信息宣讲平台,讲解法律知识、宣传富民惠民政策,同时进行法律咨询和司法调解活动,并根据需要建立“车载流动法庭”,及时满足边远乡镇村组的法律咨询、立案及立案调解等诉讼需求。达到了哪里有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哪里有司法需求,法律服务就送到哪里的目的。

  建立我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审判作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前多年我们对多元化解决解决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司法建设轻非诉讼解纷机构建设,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缺乏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的观念上还存在“司法全能主义”。法治化是伴随着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由上至下推行的,诉讼被视为树立司法权威的首要手段,是解决纠纷的最正规方式,对司法解决纠纷的弊端认识不足。因此,我们重视司法的发展和建设工作的进程中,原有与传统文化、社会环境相契合的解决纠纷机制和公众认同的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法治社会建构与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失去了已往的光环,没有了存在、运作的正当化基础,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平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项工作对于我们而言还是新的事物,尽管我院经过一年来的宣传动员,大家已经认识到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但实际工作中还停留在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各自为战,对非诉解纷方式和诉讼之间如何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还缺乏有效的方法。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

  当代的诉讼理念已从强调对抗性转变为强调诉讼的合作性。而相对于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更重视结果公正、双赢和利益平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传统基础、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

  中国传统的儒家“和为贵”的精神恰好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非对抗性特征相耦合。调解在中国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在目前法治推进的进程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纠纷解决率有所下降,但是它毕竟是一种法律确认其合法性,具有较健全和完善的制度和规章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开放所引发的社会分化持续进行和社会冲突愈益明显。单靠司法途径是不可能解决所有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客观存在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在我国城乡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日益增多和凸显的社会矛盾纠纷,保持社会机体的正常持续稳定运行和发展。

  人类社会自产生开始便充斥着各种纠纷和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利益关系的多样化,生产、生活方式的日新月异。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劳资矛盾等引起各种纠纷不断增多。构建和谐社会不可能脱离和逃避各种纠纷和矛盾,但是,在“和谐”目标的指引下,蕴含和谐精神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是解决各种矛盾与纠纷的重要途径,最终也将是实现和谐社会基本目标的前提和保障。

  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要强化宣传,深入学习切实转变观念,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我们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转变观念,只有在观念上摒弃

  “司法全能主义”,才能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通过宣传引导,使全社会树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认识,站在多元的角度审视多元的矛盾纠纷现实,多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根本上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最大限度地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其次,在强调法院和法官作为调解主体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积极探索法院外部多元化解纷机制,规范诉前调解机制。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社会影响的人士等组织或个人进行多元化调解,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纠纷,委托行业协会、专业部门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多元化解纷机制。法院永远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主要集散地,法院之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始终是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我们已经将法院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贯穿于了审判的全过程并加以了前后延伸。在法院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如诉讼调解、释明机制、执行前调查督促等。实践运行上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有待完善的地方也很多。

  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与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对接,实现诉调的对接,就要打造一个能够有效对接的平台,建立一个沟通协调的渠道,建立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的调解社会化#络体系,建立联动调解中心,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工作的指导,探索对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的调解社会化#络体系。

  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也提出更高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多元化、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我们要结合实际、立足审判职能,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信息平台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着力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司法服务#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第3篇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推广四川“眉山经验”、山东“潍坊经验”、安徽“马鞍山经验”,强化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引导

  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联合司法部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各级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万件。建立全国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及时便捷化解纠纷。出台繁简分流指导意见,全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万件。积极推进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沈阳、长沙、西安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缩短办案周期,让正义的实现进一步提速。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用语说明

  四川“眉山经验”、山东“潍坊经验”、安徽“马鞍山经验”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地法院创造了许多经验做法,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

  四川眉山法院探索形成了“党政主导各方推进、解纷#络全面覆盖、司法推动科技助力、辅分调审有序分流”的“眉山经验”,有80%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调解渠道解决。

  山东潍坊法院以深化诉调对接为抓手,设立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559个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乡镇法官联系点,构建“全面覆盖、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防线,建立“类案专业解决、简案快速解决、难案合力解决”的工作机制,实现“分层化解、调裁一体、即调速裁”,将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前。

  安徽马鞍山法院搭建诉调对接、案件速裁、专业解纷、#络调解、信访化解和攻克执行难等六大平台,形成了“党政司法协力推进、预防化解齐头并进、互联互通与时俱进”的“马鞍山经验”,全市法院案件呈现服判息诉率、调解率上升,一审发改率、来信来访数量下降的良好态势。

篇二: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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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1、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2015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7年5月26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巴委办〔2017〕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2、问: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方案》的核心目的就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防、化解、管控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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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问:《实施方案》适用于哪些围和对象?

  答:本方案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照执行本方案。

  4、问:起草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在起草制定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出台《实施方案》是满足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的迫切需要。矛盾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当事人的诉求也有所不同,对解决方式也会有不同的需求,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前,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过度依赖诉讼,这不但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矛盾的缓和,反而会导致一些当事人为诉所累、因诉返贫,破坏了和为贵、重诚信等重要的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因此,通过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非诉讼化解资源,形成高效、便民、经济、互惠的多元化解机制,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需求,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出台《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和支撑。《实施方案》结合实际,.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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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县(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分析研判会议;完善“三大调解”对接机制,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诉前告知、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等制度,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这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大大增强了《实施方案》的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和遵循。

  三是《实施方案》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职责分工不明晰、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机制建设滞后等问题,《实施方案》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法治视角和法治方式,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促进非诉矛盾纠纷规化解、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机制和方法,从制度和实践层面促进了多元化解工作向法治化、规化方向的良性发展,为推动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5、问:《实施方案》主要由哪些容构成?

  答:《实施方案》主要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对各级党委政府,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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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综治组织,各级政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作了强调和明确,有利于推动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实施方案》同时规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围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更好地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通过规调解工作机制,健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制度,推动非诉讼矛盾纠纷规化解,形成多方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通过健全源头排查调处、工作联动协调、效力衔接保障等机制,把“三大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程序对接和工作联动,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加快推进综合协调、诉调对接、专业化解等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化、专家库建设,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整体效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主要对加强各项工作保障作了强调和要求。包括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容,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畴统一管理考核;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排查化解责任和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推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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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由综合型向专业性、行业性发展;加强经费保障,将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司法救助资金、各类调解个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常态保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推动调解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6、问:《实施方案》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方案》是结合实际,对中央《意见》和省上《实施意见》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方案》对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等主要方面进行了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方案》同中央《意见》和省上《实施意见》一样,具有丰富的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职责任务更加明确。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综治组织、政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对相关责任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强调和明确,并落实了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二是工作方法更加务实。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不断提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实施方案》健全了组织领导和人员、经费等工作保障机制,完善了奖惩督导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整合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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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力量资源,激励、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促进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落地。特别是明确要求,市、县(区)要按同级部门副职配备多元化解中心专职副主任,乡镇(街道)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专职副主任,这为确保各级中心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负责、有人落实从根本上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撑。同时,强调要将调解个案补贴、司法救助资金、工作人员补贴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支持,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正常、有序、有效开展。这些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有利于确保中央、省、市《意见》、《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落实,有利于确保省、市确定的相关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真正落实,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7、问:如何保证《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答: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一要强化宣传。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新媒体,运用会议、简报、版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的意义、特点涵、主旨要义,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灵活、高效、便捷的优越性,引导其更多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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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众面和影响力,有效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纵深发展。二要强化推动。各级综治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要带头贯彻落实,引导、推动各级综治组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强化工作统筹,加强多方联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助力推动《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确保《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要求不折不扣全面落实。三要强化基础。市、县(区)、乡镇(街道)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加强综合协调平台建设,完善机构,落实人员,深化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民联调等衔接机制建设,推动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协作开展纠纷化解,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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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篇三: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互相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安排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安排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洁的侵权、债务纠纷,进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冗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定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连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冗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究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敏捷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究,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连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连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协议的程序根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连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缘由。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究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推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亲密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当实现的价值。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敏捷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旧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敏捷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敏捷"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根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究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托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究。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阅历值得确定,但也应当留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见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有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连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依据实际状况敏捷处理,但也必需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冗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准时把握矛盾纠纷调处状况,增添对将来事态进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实行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表达。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准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状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准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主动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准时、全面、精确地把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进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准时分析预报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准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根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定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加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进展新常态,探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准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冗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根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连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常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依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方法

  1、奖惩考核的根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根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特地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果作为最终奖惩根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嘉奖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嘉奖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准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胜利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胜利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嘉奖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嘉奖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办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互相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觉矛盾纠纷不准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准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根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状况,每季度调度、讨论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加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进展新常态,探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准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冗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加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根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协作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连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催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常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依据需要准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状况,每季度调度、讨论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提倡正能量;坚决杜绝简洁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觉,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支配,并根据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篇四: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应运而生,它是指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调作用,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调解的优点是快速、简便、经济,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面子,避免矛盾激化。调解的缺点是需要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否则可能会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仲裁是另一种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的裁决作用,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仲裁的优点是公正、权威,而且可以避免双方的情绪干扰裁决结果。仲裁的缺点是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而且裁决结果可能不被双方接受。

  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诉讼是指通过法院的审判作用,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诉讼的优点是公正、权威,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诉讼的缺点是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而且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

  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应加强对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的宣传和

  推广,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篇五: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化解矛盾纠纷具体措施5篇

  【篇一】化解矛盾纠纷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因社会变革的加剧、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导致的基层矛盾纠纷明显增长,近年来,因劳动用工、婚姻家庭、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征地补偿、村级村务、财务及干部作风、城市化建设、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点,它不仅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社会稳定、全面小康建设有着重大影响,仅靠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已经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为此,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状

  山亭区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中心,不断发展和完善“枫桥经验”,以化解热点矛盾纠纷和社会管理创新为出发点和着眼点,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全区形成了以区级调解中心为龙头,镇街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区镇有法律顾问、村居有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协理员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体系,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目标。

  目前,山亭区共有各类调解组织300余个,其中区级调解中心1处,镇街调解委员会10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276个,行业性调委会8个,诉调对接1处,公调对接10处,以个人名义命名的调委会2个。共有调解员1293人,年龄结构大都在40-60岁之间,文化程度60%以上为大专学历,各镇街聘请法律顾问37人,276个村居都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联系帮扶,今年以来先后调解、普法宣传170余场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5100余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500余起。围绕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如庄里水库建设、东西鲁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等中心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挺在前面,真正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此外,严格履行《枣庄市市级矛盾多元化解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加大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力度,以案定补,极大调动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截至目前,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316件,全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没有因矛盾化解不及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大调解提供有力保障。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多元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从而在全区形成了党政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配合抓,调解、治安、信访等各项职能互动的工作大格局。统一制作《调解文书档案》,规范调解程序和调解档案,增强调解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公信力。在队伍建设上,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司法行政协理员轮训班,各镇街结

  合当地实际,吸收为人正直、知识水平高、热心调解工作的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调解代表充实到乡镇调委会。在经费保障方面,区财政每年拿出30余万元用于发放补助,并将这一专项经费纳入了区财政,从2009年起,村司法行政协理员每人每月发放50-100元不等的补贴,极大提高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广大调解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肩负的重任。

  二是组建行业调委会,畅通百姓维权渠道。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与医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龄委、妇联、工商等有关行业、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上述部门退休的老领导、老党员、老干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吸纳到行业调委会中来,优化调委会人员结构,形成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完善行业调委会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信息通报、联动协作、联席会议等多项工作制度,确保行业调委会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规范运作。目前,山亭区正式运行的行业调委会有8家,其中山亭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委会和“蓝青组合”消费者维权调委会都建立了相应的专家库,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特别是“蓝青组合”消费者维权调委会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刁宗合被省司法厅评为最美人民调解员。

  三是实施“三联工程”,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夯实基础。为切实解

  决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人才匮乏、专业调解人员不足的问题,山亭区创新实施了以执业律师联镇,法学会会员联村,司法行政协理员联户为内容的“三联工程”,即由执业律师与各镇(街)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关系,作为法律顾问参与镇(街)重大疑难纠纷和涉法矛盾的处置工作;由法学会会员联系帮扶村(居),每月到村两次,主要负责就村民自治、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等事项接受咨询、作出解答,对村级较大矛盾纠纷就行调处化解;司法行政协理员发挥驻村(居)优势,承担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的职能,负责矛盾纠纷信息的采集和小型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群众咨询较为简答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将法律服务延伸到户。

  四是创新排查形式,实现重大矛盾纠纷零激化。在坚持“一季一排查”的定期大排查、重大节庆期间和政治敏感期间(十九大、全国两会、青岛峰会)的专项大排查、根据发展需要的应急大排查及涉法信访“四查”活动基础上,还实行区、镇街、村居三级联动,构筑立体化排查格局。区级实施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分片联系制度,不定期带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区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联户包案责任制;镇街实施驻村干部每周进村入户访谈民情和排摸纠纷;镇街党委、政府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研究解决重大民情和矛盾纠纷;各基层司法所实行例会制度,分析、排查当地不安定因素;村(居)有司法行政协理员,同时又设立矛盾纠纷信息联络员,在特殊时期实行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各镇街还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了适合自身的工作模式,如山城探索成立群众参事会,架起党委与群众沟通桥梁,部分镇街试点推行“调解员专业化”工作,店子镇在村居设置了“龙虎言和室”,冯卯镇成立了以退休法官杨守华命名的“守华调解室”,较好地促进了基层矛盾化解,筑牢了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在十九大、两会安保、青岛峰会期间,区司法局机关干部、10个街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协管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40余次,调解案件580余件,有效管控矫正帮教人员270余人,接待法律服务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接待来访等共计900余人(次)。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解力量比较薄弱。区级虽然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工作中心,但没有固定的调解员;各行业调委会中的调解员大多是单位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工作人员不固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足;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缺乏,队伍性别结构、年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调解工作;大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二是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除“个案补贴”、“以奖代补”外,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是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四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联动联调中,有些部门和单位缺席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四、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公证、信访、诉讼等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在矛盾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都表现出一定的优势和缺陷。如人民调解方便、快捷,双方当事人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当事人真诚地握手言和,几乎没有成本,但达成的协议容易反悔,要强制执行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往往不能成为纠纷解决的“终局”;法院判决,虽然有强制执行力,但进入程序后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要交诉讼费,执行也比较困难。因此,必须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搭建综合平台、强化工作保障入手,构建由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多元化解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当今新时代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要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问题,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

  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紧紧围绕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需要,因地制宜出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二是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根据各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服务的对象、管理的范围不同,加强对相关社会矛盾和问题隐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积极建言献策。要将各职能部门化解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纳入追责范围。三要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纠纷化解。要坚持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方主体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协同作战、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立调解组织,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优势,激化工作动力,积极依法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发动法律明白人,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法律志愿者、退休党员干部等热心工作的人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和“条块结合”的原则,网络管理员日常排查收集,村(社区)每半月一次排查收集,区、镇(街道)、部门(单位)每月一次排查收集本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逢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时段,各级各部门要组织集中排查收集。建立逐级上报制度,对排查的社会矛盾分类登记、汇总建档,以月报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紧急事项,要第一

  时间排查上报。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研判分析制度。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例会制度,对收集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总结分析矛盾纠纷规律,不断调整、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时效。区、镇两级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遇重要节点和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三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分层分级化解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责权明晰、分层级管理,多种调解手段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压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化解,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整体合力。

  搭建综合平台,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一是加强三级调解平台建设。继续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建设,建立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实现“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在区层面,进一步加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建设,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在乡镇(街道)层面,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平台建设,通过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窗口、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信访接待室,实现“一条龙”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在村(社区)层面,规范综治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及时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专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在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基础上,以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物业管理等领域为重

  点,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拓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范围。三是加强诉调、检调、公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公安机关要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要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一时处理不了的矛盾纠纷,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分流引导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及时有效调处。

  强化保障,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一是充分推动群众自治参与。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按照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础治理建设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利用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调,社会矛盾社会调”。二是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和分级管理机制,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训学习制度,建立调解工作专家库,以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法律明白人。三是构建经费保障机制。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在“以奖代补、以案定补”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政府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提供捐赠、资助,统筹构建财政为主、社会支持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工作待遇和工作积极性,保障调解工作有效推进。

  【篇二】化解矛盾纠纷具体措施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为提高工作要求,镇、村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了《xx镇综治信访和维稳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全面实行了“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落实,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求融入责任体系中,区分党政领导、科室村居、镇村干部等各个层面,督导各村(居)、各科室和镇属单位严格落实上级工作精神,明确时限、严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始终保持工作常态。201x年以来,完成矛盾调解xxx件,主要类型为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损坏赔偿等方面,从调解情况看,各村居调解委员会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积极主动抓好了调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隐患,和谐了邻里关系。

  二、经验做法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组织领导促进工作统揽。

  按照县委、县府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xx镇党委政府规划明确了矛盾纠纷调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对象和要求、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等,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机构,完善了调解工作制度;积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落实工作要求,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村

  (社区)建立常态化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主动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对策,确保了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做到了应对有策、化解有效;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将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党建考核内容,强化了工作督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片面性较强,缺乏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创新方法。主要表现为在调解中多事运用道理、人情进行调解,没有更好的从法理、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在很多矛盾问题的处理上还需要加强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机结合。

  (二)责任体系健全有效,以岗位责任促进工作开展。

  按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结合扶贫攻坚工作要求,自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来,我镇紧密部署,召开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动员大会,建立以镇、村(居)、组为三级网格,司法所、派出所为两翼的“三格两翼”人民调解大格局,为了确保这项工作快速稳步推进,我镇整合现有资源,努力探索建设结构合理、运行有效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召开群众院坝会、发放宣传资料、推送公众号等宣传形式,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全镇平安建设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村(居)、单位综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加强阵地建设

  一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依托镇综治办,组建“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内设接待室、调解室、等办公室,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调处化解等职责,协调指导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网络。健全完善镇、司法所、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托镇综治办和网格化管理体系,设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同时设立调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指导调解工作站、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和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1个村(居)设立调解工作站,由各总支书记或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工作站长,具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各调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

  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会议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统筹协调调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报的要求,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台账;同时建立研判例会制度,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化解。

  (三)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进行政策上的宣传和耐心的疏导解释,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到目前为止,我镇排查矛盾纠纷95起,已调处91起,调处成功率达95.78℅,有效维护了全镇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纠纷类型多样化

  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矛盾纠纷也趋于多样化,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家庭、邻里、经济、土地、林地、保障、维权等各类纠纷共同存在。矛盾纠纷的范围和牵涉面不断扩大,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融合在一起交织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调处的难度加大。

  (二)纠纷主体多元化

  随着广大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从过去表现形式单一的矛盾纠纷发展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因项目征地、林权纠纷、赡养纠纷、社会保障、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些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三)纠纷上访率升高

  村(居)调委会的纠纷解决功能相对较低,调解纠纷的主动性和数量明显下降,纠纷当事人受“没人管”和“法不责众”等心理因素的影响,认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访就越容易解决问题。有了矛盾和问题不是逐级反映协商解决,而是采取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办法,给政府和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影响,也成为困扰镇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

  (四)纠纷调处难度增大

  新的发展形势下,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

  处疑难化、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久、对抗程度强等新特点。有些矛盾的解决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些矛盾在现有的条件下难以得到解决,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彻底化解,或是现在解决了将来还有可能再次出现甚至加剧,致使形成重复访、越级访和缠访。旧的问题没有解决的同时新的矛盾还在不断产生,新旧矛盾相互叠加相互影响,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难度。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健全完善矛盾调解组织网络,制定综治维稳月任务清单,通过清单对各村(居)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的落实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使矛盾纠纷排査得到全面落实。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村(居)调委会对本辖区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深入排査,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镇综治办对各村(居)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身上,做到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和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做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结合“法律明白人”培训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升其法律素质。

  5.进一步落实调解人员补贴,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搞好人

  民调解工作提供坚强的后勤保障。

  【篇三】化解矛盾纠纷具体措施

  按照县委办发〔2016〕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李家堡”、“和谐李家堡”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一)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协调,在司法所设立接待受理平台,由组长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

  “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司法所和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将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司法所将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作为镇里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好李家堡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突出重点,着力排查调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要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各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和苗头隐患上来,突出二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部位。突出抓好矛

  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部位的排查调处。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摸排,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重点调处。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宅基纠纷、土地使用纠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因家庭成员、邻里、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性、产权纠纷、村公务管理纠纷。

  (三)发挥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一要认真排查。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以村为单位对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及时调处,对矛盾纠纷要实行边排查边调处,排查出一起调处好一起,切实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三要掌握信息。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注意了解矛盾纠纷的信息情况,掌握苗头和趋势动态,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要及时上报镇调处中心。

  (四)加强领导,确保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取得实效

  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经常过问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镇、村对矛盾纠纷的潜在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防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巩固成果,做好回访,防止回潮;对未调处好的矛盾纠纷要研究对策,制定方案,确保矛盾纠纷排

  查化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篇四】化解矛盾纠纷具体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促进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我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1*年度工作措施如下。

  我所根据辖区内7个行政村调解委员会队伍实际,组建完成了21名矛盾纠纷调解员队伍,并在1月5日会同牛头店司法所对21名矛盾纠纷调解员进行了岗前培训,一、目标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工作措施

  1、坚持注重预防,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制度。要求各责任区民警认真执行每周排查矛盾纠纷工作,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信访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

  2、强化矛盾纠纷的调解责任者,将责任分解到人,任务落实到人,根据谁的责任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包办制,各责任区民警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有效

  地进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限办时间,做到矛盾不化解不销帐,问题不解决不结案。

  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力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整合镇综治办、司法所力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和村民小组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

  4、进一步强化非正常越级上访应急处置工作。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对相关部门的处置结果不服或出于某种目的,出现非正常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闹访、静坐等情况发生时,派出所领导及责任区民警,在接到相关情况报告后,务必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赶往现场,做好安抚、化解、劝返工作,负责将上访群众劝回,平息事态。

  三、突出重点。

  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好排查环节。对本辖区重点问题、重点人群的排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治理。二是抓好调处环节。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抓好防范环节。充分发挥村民调解会、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

  【篇五】化解矛盾纠纷具体措施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四个”建设,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广泛开展当前社会突出矛盾及苗头隐患问题“大排查”,全面掌握民政系统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隐患问题,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摸清因城乡低保、军队退伍人员安置、失业城镇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农村两老、殡葬改革、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其隐患;集访、群访、涉法涉诉和进京到省、到市到县“越级访”,且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信访难案、积案、老案等突出矛盾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分类梳理、逐个研判、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各单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已经反映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隐患,要分级分类,逐一进行梳理、逐个分析研判;逐一理清纠纷缘由,逐个找准问题症结;逐一评估风险,逐个制定调处方案,做到“件件有分析,事事有着落”。真正做到排查一件、解决一件、稳定一片。

  (二)坚持“条块联手互动”的原则。调处化解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认真

  研究落实有效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措施,逐个落实责任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对重大疑难纠纷要实行“一案一策”包案调解,明确化解时限,落实稳控责任。多策并举,攻坚克难。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严格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责任,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对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化解工作不及时,导致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坚持“着眼长远,源头治理”的原则。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当前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以来的成功经验和运行规律,把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密联系和服务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四个”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建立完善源头化解突出矛盾和解决深层次问题的长远之计和治本之策。

  四、方法步骤

  从3月至年底,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大排查”(3月16日至4月10日)

  1、全面动员部署。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分工,广泛宣

  传发动,打一场集中化解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攻坚战”。

  2、全面摸底排查。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加大排查工作频率和组织开展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等针对性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全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隐患和死角。同时,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性质、特点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归口处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调处期限。要对排查梳理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报表,及时上报。

  3、专题分析研判。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组织进行分析研判。一是逐一进行分类,界定矛盾纠纷的影响程度,分析纠纷动向、趋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逐一研究调处化解措施,明确化解责任。排查出来的每件纠纷和问题都要落实调处化解的包案领导、具体调解责任人,明确调解措施、化解时限和回访、倒查责任,配套落实稳控措施。

  (二)集中攻坚“大化解”(4月至9月)

  1、“就近就快”化解矛盾。按照层级管理和“就近就快”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照分析研判明确的调解措施和责任,要立即组织调处化解,落实稳控责任。努力实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产生的矛盾演化为新的信访问题,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2、协调联动“攻坚破难”。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调处。

  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要做到及时调处,及时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对“急、大、难”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启动“大调解”体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整合各类资源,多策并举,联动联调。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等“四个一”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调处,限期解决。努力做到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确保集中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切实落实稳控措施。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重大矛盾、缠诉缠访问题和排查出来的重大纠纷隐患要在调解工作开展的同时,要按照“四个一”的要求逐个落实具体稳控措施,切实做到一案一策,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结考评,落实责任倒查(10月至12月)

  各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效进行总结回顾,推广典型,形成经验。建立排查化解突出矛盾责任倒查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对摸底排查责任不落实,造成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的矛盾和问题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调处,以及因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等造成群体性事件、进京到省越级访、群访集访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局综治办将定期不定期跟踪督查,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将纳入2012年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站在全局高度,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加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本次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为“四个”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维稳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具体抓,努力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督导。各单位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坚持“走出去、沉下去,贴近群众、贴近产生矛盾和问题的重点地方和重点区域,把情况摸透、问题找准、工作做实”的要求,扎实推进各阶段的工作。局综治办将组织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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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置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战略位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注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主线,以治安防控体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建设为重点,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活动为核心,深入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全社会高度重视,并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化解相结合,一般纠纷与定期排查相结合,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运转,实现

  “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真正呈现出社会稳定、民族和睦、治安良好、群众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现就如何建立“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机制”浅谈如下认识:

  一、XX社会矛盾基本状况

  XX乡位于县城东南部,地处哀牢山和XX山中部,位于东经100°28"—100°40",北纬24°42"—24°56"之间,东接XX县和XX州XX县,南连XX地区XX县,西界XX镇,北邻XX镇。全乡总面积

  251.95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790米,最低海拔1446米,平均海拔2118米,年平均气温

  15℃,全年无霜期300天,年平均降雨量1250毫米。全乡有13个村委会,222个自然村,290个农业小组。居住着汉、彝、白、哈尼、傣、苗、傈僳、佤、纳西、回、布朗11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7377人,占总人口的48.8%;2015年末,全乡共有居民9561户,农业户8776户,总人口35720人,农业人口34799人,人口密度142人/平方公里;现有耕地面积28148亩,农民人均占有耕地0.81亩。农村经济总收入8865.5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14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5万元,全年粮食总产量1138.46万公斤,人均占有粮318公斤

  XX乡境内有XXX、XXX、XXX三个集贸市场,境内干湿季分明、雨量充沛,雨热同季、霜期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5℃,年降雨量平均在1250毫米,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上市交易的主要农副产品有粮食、蔬菜、大白芸豆和早蚕豆、碗豆等作物,是烤烟、泡核桃、茶叶等经济作物适宜种植区。

  ——烤烟产业稳步发展。全乡大部分地区均适宜种植烤烟。主要品种有红花大金元,属清香型山地生态烟,所产烟叶色泽金黄,内在质量较好,2015年,全乡共种植烤烟7200亩,实现产量1.73万担,产值983.6万元。

  ——茶叶种植历史悠久。全乡有茶园面积18300亩,可采摘面积17233亩,茶叶总产73万公斤,产值1095万元。主要品牌

  有华山云雾绿茶、大山茶王、银溪绿茶等名茶。在德安村委会有台商华庆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千亩生态乌龙茶生产基地;在古德村委会有基围1.71米、树高11.8米、树幅65平方米,被誉为“茶王”的人工栽培古茶树。

  ——泡核桃产业初具规模。XX乡现有泡核桃面积84800亩,其中:2015年到2015年全乡共规范化、科学化种植泡核桃7.15万亩,实现了人均2亩的目标,今年预计实现产量562.5吨,产值450万元,户均收入达513元,人均收入达126元。

  ——豆类种植发展前景看好。全乡10个村委会均适宜种植早豆类,如:早蚕豆、珍珠豌豆等豆类,每年产量400吨,产值200万元。红星、发达、卫国等三个村委会每年种植大白芸豆4000亩,产量600吨,产值150万元。

  XX社会治安状况良好,2015年初全县政法工作会议上被命名为“平安乡镇”。全乡没有较为尖锐突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纠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林权界线、土地占用、水资源利用、异地搬迁和电网改造等因素是突发性引发的,其他的是由婚姻家庭邻里财产债务产生的民间纠纷。

  今年来共受理治安案件29起,查处27起,查处率为90%。刑事案件立18起破6起,破案率为33.3%,与去年同期立9起破3起相比,立案上升9起,破案率与去年持平,破案绝对数上升3

  起。乡内有特种行业14家,其中旅店有12家,废旧物品收购2家;出租房屋户有31间,17个爆炸物品使用单位,8个机动车修理点。对乡内的这些行业、场所及单位进行了160余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12起,整改12起。积极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打击和整治密切的结合起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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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44起,其中:林权纠纷61起,土地纠纷10起,宅基地6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31起,防疫纠纷8起,异地搬迁1起,成功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纠纷调处成功129起,成功率达90%。【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80起,其中:林权纠纷54起,土地纠纷5起,宅基地4起,电力2起,公路2起,婚姻家庭邻里11起,异地搬迁1起,劝阻群体性上访1起;司法途径调解矛盾纠纷46起,其中:林权纠纷3起,土地纠纷3起,财产10起,债务5起,赡养1起,继承1起,人身损害5起,婚姻家庭邻里18起;公安派出所调处6起,其中:婚姻2起,林地2起,土地2起;土地所调处宅基地2起;林业站调处林权2起;兽医站调处防疫纠纷8起。全乡没有发生一例因调处不及时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上的因素。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巨大的差异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占有欲望,人们的致富能力又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而引发纠纷。二是文化上的因素。农村社会分化带来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农民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亦面临分解与重建的过程。随着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农村各类关系的调节由道德杠杆为主逐步演变为利益杠杆为主,利己主义思想逐渐抬头,这是引发纠纷的其中原因。三是组织上的因素。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十分明显。实际情形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组织,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政治结构中仍未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还在试验阶段,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村新兴的各种社会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相应的参与管道,致使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这是极易诱发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四是制度上的因素。村级组织对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治保会、调解会认识不足、战斗力不强,各项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许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

  评比、挂牌后,就不注意加强经常性工作,出现号召多,过硬措施少,造成责任不落实、工作没人抓,这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五是农民法制意识问题。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知识基础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会用“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这又是引发纠纷的又一原因。

  二、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民动手,齐抓共管。针对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管理[本篇文章拜大*秘*书*网-网所赐-www.da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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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自负]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使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更加合理、科学化,以巩固治安防控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延伸防控领域,围绕基层组织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深层营建、拓展创建范围、提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水平,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作为永久性工作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具体做法和经验如下:

  (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督查机制

  成立相应的常设督查组,有专人负责,采取定期查、突查、暗访、入户了解等办法,对各村委会和单位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使矛盾纠纷排查措施有效的全面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多元化矛盾督查机制,把群防群治牢牢延伸到村民小组。同时,采取领导和综治委成员单位领导挂村、村级领导挂组的挂点制,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逢会必讲稳定,下乡必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督促、早落实。各村委会和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结合创建平安的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进取意识,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矛盾纠纷

  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建立完善预防和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的四个机制,即:集中排查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快速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好事前防范和目标防范相结合、经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分级调处和应急调处相结合、专门调解和群众化解相结合、强化责任和重奖严惩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坚持政策性问题普遍排查、个案问题专题排查、潜伏性问题深入排查和苗头性问题提前排查的原则,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由调处为主到防范为

  主的转变,力争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实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责任人,一个调处方案”,定期召开调解协调会议,集中了解纠纷排查情况,使矛盾纠纷情况不漏不重底数清,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达到无一件民转刑案件发生的目标,有效杜绝重复访、越级访和集体访的趋势。在创新多元化矛盾排查机制方面:一是整合排查资源。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涉法上访问题排查、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排查、基层干部作风排查等整合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完善排查方式。推行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村每月、乡每季度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如实填报《矛盾纠纷排查统

  计表》,视轻重缓急,分类归档,逐级上报,确保各类矛盾得#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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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抓信息渠道畅通,强化队伍建设

  综治委和各村委会(各单位)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实施“云岭先锋”工程为契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工作。同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矛盾纠纷排查与各项创建平安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基层调处工作水平。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村委会和各单位以及各小组都组建调解、治保、民兵、信访、治安巡逻、应急救援、消防、处突八支队伍,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支持,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局面。针对以往纠纷信息的滞后性,组建一支由村民小组长组成的信息报送队伍,一旦发现纠纷信息可直接报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有效监控了社会治安的动态,提高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准确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善未形成合力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不能务实求真,未能杜绝浮报虚夸现象。存在着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联系,各自为阵,群防群治没有较大的[此篇范文为大/秘/书/网作者呕心呖血之作(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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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自负]凝聚力,没有专职部门来牵头,至使工作缺乏交流、汇报和向心力,有些工作处于无

  人管理,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没有与时俱进,因地、因事制宜,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管理条件。

  (二)缺乏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劳动和报酬不相协调的问题,

  无法落实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干少干一个样,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

  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虽然形成,但是少数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开展纠纷排查,难以真正发挥机制作用。

  四、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要对策、意见和建议

  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的宗旨意识,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

  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认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

  健全领导责任机制

  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是各级各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应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把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来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协调好基层“两委”关系,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稳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提高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必要时举行民主听证会,落实好税费改革、征地拆迁各种

  补偿款发放,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素质,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及时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处理突发性事件能力。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应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的转变,最终让“人民满意、党组织满意”。

  (二)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1、乡镇层面

  由于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方法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乡镇调委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特别是由司法所接待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牵头,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乡综治委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村级层面

  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小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建立综合治理奖惩激励制度,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乡镇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专题调研的报告】各类报告http://www.gkstk.com/article/baogao.htm。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三)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单设乡综治委专干的同时,乡镇、村都应依法设立建立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或信息员。积极做好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的边际协防联系,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在乡镇一级还可确定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通过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人民调解员巡回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健全法制教育机制

  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进农家、矛盾化基层”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五)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每月排查分析例会制度

  乡综治委应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主要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区域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村调委会对当地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应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乡调委会对本辖区各村发生的纠纷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对依法属于某个部门调处的,移送某个部门并配合调处。

  3、实行包案调处制度

  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4、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

  村每月上报一次,乡每季上报一次,如有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应随时报送。上报的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六)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应有专门的办公室,乡调解组织应做到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

  2、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由于人民调解员来自村民委员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搞好调解员的培训,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乡综治委和司法行政部门肩负着管理或指导本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3、抓好经费保障

  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决定,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倡导社会各界捐资,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进一步落实调解员的工资或补贴,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坚强的后勤保障。

篇八: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推荐五篇)

  第一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1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

  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2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3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

  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报酬、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镇、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此,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报酬问题。招纳贤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增强调解队伍活力。完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排查防范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将调解工作前移,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到上下联动、快速解决。二是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司法所应在市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方力量,重点加强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联调联动,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矛

  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重点进行化解。三是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用表彰奖励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的方法,激励广大调解员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好司法所的管理体制、立户列编、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增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应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机动性地调处某一类型、某一领域、某一地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队伍。在人员构成上,探索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相结合、调解人员

  与调解志愿者相结合。同时,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专门人才。

  八道河子镇综治办

  第三篇:百善镇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百善镇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一是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做到信息互通,上报及时,强化“三大调解”有机结合,确保“小纠纷不出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镇镇”、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

  二是注重源头预防,切实把矛盾“处早、处小、处了”、大调解中心人员注重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找准矛盾苗头,主动出击,及时调解化解;

  三是成立大调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司法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大调解”机制,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做到有人调解,有劲调解,有能力调解矛盾;

  四是充分发挥调解队伍主观能动作用,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注重调节效果,确保无积案;

  五是完善大调解档案资料管理,做到事事有记录,有依据可查,同时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提高调处成功率。

  第四篇: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

  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

  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让我们的工作实效,赢得广大群众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我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就一定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五篇:市信访局矛盾纠纷多元化开展情况汇报

  。二是加大会办力度,信访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各有关责任单位,一道研究化解矛盾的方案,努力将各类问题消化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轻了维护信访稳定的压力。三是加强督查督办力度。今年以来我们对重点交办的信访事项、领导批办案件、进京上访案件及来省去市集访案件办理情况加大了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重大信访事项的动态。

  下半年我们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矛盾,全力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1、认真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以化解重信重访问题为重点,完善并落实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办法,着力推动解决疑难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息诉停访。对已进京上访人员,可能进京上访人员及重复信访案件,要经常性地逐一摸底排查,认真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问题调处、包督查督办、包人员稳控、直到上访人停访息诉。

  2、加大初访初信处理力度。

篇九: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落实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会议精神,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法治XX建设,按照“源头治理、资源互补、依法化解”原则,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构建以法院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共同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司法工作与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核心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党委领导原则。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司法推动、多元并举、法治保障”原则,依靠党委领导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对未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纠纷,当事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先依法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解决,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分工协作、注重实效原则。政法各部门及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认真履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职责,分工协作,依法调处纠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息纷止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是依法调处、公平合理原则。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合理。

  三、工作目标

  政法各部门、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在法院的主导下,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

  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具有XX区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模式。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室

  1、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室。XX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各社区(村居)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入相关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具体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

  2、诉调对接工作室职能。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负责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机制;加强调解指导工作,组织调解员培训;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小额速裁和督促程序等案件;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证据、线索;开展诉讼外调解工作,参与诉讼调解等工作;协助参与涉诉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和解工作;见证、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

  3、诉调对接工作室配备法院专职调解人员若干名。由法院聘请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相关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从事调解工作,共同推动调解与审判适当分离。

  (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平台

  1、设立12368诉讼服务热线。法院开通以案件查询、联系法官、催办案件、诉讼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为一体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回应群众期待,方便群众诉讼,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增强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式的认知和认同,引导群众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利用“便民服务流动法庭”车功能,开展多元化矛盾化解工作。

  2、加强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法院要加强与各社区(村居)基层组织的对接,聘任各社区主任、书记和在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度高的社会志愿人员,为XX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借鉴盐池县法院法官村官双助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验,力争将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3、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法院要对诉调对接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便利,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法院工作的新方式,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网格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功能。

  4、加强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的对接。积极支持工会在企业或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妇联组织在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调解点,支持共青团组织参与调解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纠纷,发挥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自身优势,帮助特殊群体化解纠纷。

  5、加强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在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征地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对接程序,建立相关领域一站式解决纠纷机制的综合性平台。

  6、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以XX区法院“律师接待室”为平台,加强与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鼓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参与案件纠纷调解。

  7、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以全国人民法院模范法官陈美荣为主,在法院和各社区(村居)建立“陈美荣工作室”专职调解队伍,由善于做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从事立案前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推动调解与审判适当分离,减轻审判工作压力和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应将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决定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xx,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社工部部长xx,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区政府副区长xx,区政协副主

  xx,区人民法院院长xx,区政法委副书记xx,区司法局局长xx同志担任;成员为区综治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村居)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总体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

  (二)完善机制,从严考核。探索建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制度,明确进入名册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条件,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进一步拓宽选任领域。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工作考评及退出机制,完善名册公开机制及使用流程,提高名册使用率。完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区委、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及维稳及综治考核指标,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工作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辖区矛盾纠纷积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三)积极指导,强化保障。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向法院申请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司法确认。对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法院应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XX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调解组织。对经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向法院介绍调解工作有关情况。区委、政府在政策、经费上予以支持,通过设立纠纷化解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单独列入财政预算等方式,扶持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建设和制度完善。法院通过以案定补形式鼓励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积极性,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总结经验做法,通过网络、报纸、微信等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着力营造“大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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