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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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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篇: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州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州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事项;

  (七)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州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以一定方式报州委审定。

  第六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七条

  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2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凡以州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州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州政府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二篇: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规

  则》等有关规定和旗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特殊需要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有关股室所负责人可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议事决策形式

  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局党组成员会前提出议题;局机关各股室所也可提出议题,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会前收集汇总。

  3、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4、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股室所在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但对会议议题或讨论文件有意见的,应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同党组书记沟通。

  第三篇: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1111111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确定和调整领导成员的分工,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任免、调整、推荐、培训、考核、奖惩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党组名义命名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级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六)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机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七)其他须经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任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和程序,不搞临时会议。

  第四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其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认真思考,准备意见。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上会研究。

  第五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其他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记录由政工室负责。

  第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督办,政工室负责收集并向党组报告。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印。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工室负责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日程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及时向县委、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规程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制度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臵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1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第五篇: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县国家税务局党组的领导,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在国税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1、会议人员

  县局党组成员、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

  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党组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2、会议时限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3、会议范围

  (1)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根据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制定近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在依法治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措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3)讨论决定加强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本系统干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任免、推荐、配备调整、后备干部的确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按管理权限审核并按规定上报本系统的人员编制、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

  (5)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组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局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指导局机关各部门、各分局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6)审批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管理及分配方案。通过招、投标方

  式,研究确定本级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单笔费用发生额5000元以上的),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

  4、会议程序

  (1)确定党组会议题。按照议事范围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党组会议题;

  (2)议题的主要提出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3)党组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4)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

  (5)到会的党组成员进行表决。

  5、相关要求

  (1)党组会由人教科设专簿专人记录,并归档保管。对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主要程序的情况。每次党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应签阅会议记录,以便了解会议研究的内容及形成的决议。

  (2)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党组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3)其余未列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党组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二: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精品党建资料

  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加强和改进编办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重要指示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全区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

  4.本单位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5.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变动

  1.单位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推荐、任免等人事变动事项;

  2.本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3.推荐干部人选;

  4.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1/4精品党建资料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单位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修缮与改造。

  (四)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办理某一事项或单一公务,经常性支出3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议事原则

  党组会议由区编办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组成,综合科派人列席会议。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会议准备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成员提出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专人作会议记录。

  (二)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每位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凡已确定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关成员和相关科室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党组决策时参考。

  四、议事的决策

  2/4精品党建资料

  (一)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党组会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三)党组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四)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五、决议的执行

  (一)党组会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按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三)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3/4精品党建资料

  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四)党组会议结束后,应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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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织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局党组织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列》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1、局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

  2、每次民主生活会之前,要及时和局党委沟通,确定好主题。

  3、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集中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

  4、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党员干部。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将时间、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准备。

  5、支委成员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剖析原因、分清是非、研究解决。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弄清思想,解决问题,团结同志,促进工作。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局党支部对党员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加强指导和监督。

  2、民主评议党员要以《党章》和《准则》为标准,实行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3、在民主评议中,党支部或党小组要注意启发党员联系思想实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个党员都要写出自评材料,用党员的标准检查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通

  过党员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定出党员的格次,然后报局党委审定。

  4、对优秀党员每年报机关党工委进行一次表彰;对不合格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5、民主评议结束时,党支部要搞好工作小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报上级党委汇总归档。

  四、党员组织生活制度

  一、“三会一课”

  1、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讨论、研究、决定本局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和自身建设等问题。

  2、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工作报告;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局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委会,增补、撤消委员;讨论和决定支部的其他重大问题。

  3、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讨论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落实各项任务;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配合支部做

  好具体党务工作;分析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上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二、民主评议党员

  1、党支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2、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三、党员党性分析评议

  1、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村党支部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

  2、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

  3、党支部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4、局党支部支委成员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党支部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具体,使党员经常受到教育。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制订个人学习计划,认真抓好自学,要结合实际学习理论,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

  一、学习教育内容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

  二、学习教育方法途径

  1、学习培训。

  集体学习: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5小时,全年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12次。

  党员自主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

  支部对每次组织党员学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党员学习时要做好笔记。

  2、实践锻炼。

  组织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

  搭建平台: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

  岗位锻炼:年轻党员在特殊岗位锻炼。

  3、组织生活。

  “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等。

  4、思想政治工作。

  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宣传优秀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学习教育措施

  1、局党委及上级党员教育队伍深入基层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2、组织党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六、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1、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2、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爱心捐赠活动。

  4、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走访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七、党员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主体

  局党支部和有承诺能力的党员。

  (二)承诺内容

  局党支部以创建

  “五型机关”为目标开展承诺。

  三、承诺制定

  按照“一定、二审、三公开”的规程确定承诺内容。

  “一定”即拟定承诺内容。

  “二审”即公开审查、组织(大会)审查。承诺拟定后,在本局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审查。局党支部的承诺由局党委审查,党员个人承诺交局党支部审查,经党员大会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确定承诺。

  “三公开”即大会公开、书面公开、公示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四、考核评议

  实行定期督查、指导和考评,原则上一季一公示,半年一点评,年终一考核,年度考评按照自评、互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进行,考核评议分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考评结果应予公开,对考评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情况,搞好规划。原则上每年发展1-2名新党员,培养1-2名入党积极分子,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和基础知识的教育,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培养帮助,负责组织必要的政审。

  4、对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列入发展对象,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积极分子和即将转正的预备党员要进行公示,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5、党支部讨论吸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按党章规定程序进行,经过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报局委组织部审核和局党委审批,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备。

  九、党费收缴制度

  1、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或向支部直接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

  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局党支部确定一名党费收缴人员,一般为支委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

  3、按照年初核定标准按月收取党费,并及时向局党委组织干事缴纳。

  4、经常向党员宣传交纳党费的意义,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5、鼓励党员通过交纳特殊党费和关爱基金的形式表达爱心,捐款支援灾区建设和帮助困难群众。

  6、新党员的党费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

  7、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应报局党委及县委组织部批准,一律按自动脱党处理。

  十、“党组”会议制度

  1、局党支部是全局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局党支部书记对局里的支部工作负总责。支委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和开展工作。

  2、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

  3、党组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局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4、参会人员一般不能请假。由2名以上班子成员不能到会时,党组会议应当更改时间或取消。

  十一、党建工作责任制

  1、局党支部要围绕“四好”

  目标(即建设一个好班子、抓好一支好队伍、形成一套好机制、培养一种好作风)开展党建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支部的党建工作规划。

  2、支部抓党建,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新党员的发展、制度建设、中心工作的完成等。

  3、支部对党建的各项工作,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自查情况向局党委做出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找出原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4、努力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对支部党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1、党支部年初向局党委报送党建工作计划。做到全年党建工作思路清晰、措施有力、目标明确,标准高、可操作性强。

  2、每季度向党委报告一次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年终写出全年工作总结,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随时书面或口头报告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为履行职责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是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情况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方法措施、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4、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反映情况,既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也反映不足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办法和措施。

篇四: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区X制定如下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㈠学习传达中央和市区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㈡讨论审议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要点,研究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等问题。

  ㈢审议向市区相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㈣研究机构设置和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㈤研究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㈥听取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问题。

  ㈦研究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组织

  ㈠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㈡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㈣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㈤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议事程序

  ㈠党组会议的议题由成员提出,经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是重大议题都要进行会前沟通,未经协调和征求意见的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安排上会。

  ㈡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反复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党组成员对提交局党组会的议题,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再提交党组审定;议题提请人应提前一周报送党组会议题,根据党组书记的指示,提前1—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党组成员。

  ㈢党组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经讨论不作结论,班子成员没有普遍表态的不作结论;决议形成后,不得擅自改变。

  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人事任免和廉政工作,都要提前向区政府纪检组报告,区纪检组派人列席会议。

  四、议事执行

  ㈠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按照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对分管科室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指标督导督办。

  ㈡办公室为党组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督办、材料收集等工作,必要时须形成会议纪要。

篇五: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纪律要求,加强我委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做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党组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又要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分工,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对集体决策事项共担责任。

  二、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市发改委工作中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4.研究市发改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任免和人事管理等事项;

  6.研究委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主持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代为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四)参加人员

  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和党组各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通知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办公室督促议题承办科室充分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凡需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在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参会人员,便于充分酝酿、沟通和准备。

  (二)会议决策

  1.严格议题。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做如实记录。

  四、会议落实

  1.纪要编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书记签发

  2.事项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

  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3.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机关纪委会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党组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策,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党组会应当定期召开,但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与讨论事项有关,党组决定应该列席的人员。

  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该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对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决议、决定公开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文件,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查看。

  第四章党组秘书

  第十五条党组设党组秘书一名。人选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党组会议;

  (二)负责党组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按照党组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四)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

  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有与决议或者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将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或决议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如发现党组决议或者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党组对确有错误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及参加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书记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散布与党组会议决定相反言论的;

  (二)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影响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党组会议秘密的;

  (四)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其他情形。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

  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

  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

  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六: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局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党的章程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扬民主,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实现党组议事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党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议、工作意见和工作任务指标,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

  2、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定期分析干部队伍状况,研究管理办法,制订系统的教育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调整使用干部,对科级干部实行考察、审查、呈报;对二层骨干实行考察、审查、任免;对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实行考察和呈报;确定一般干部的内部调动;确定、审批临时工的进退,按管理权限审批、呈报干部的奖励与处分。

  3、加强党员的管理教育,制订教育计划,研究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上好党课,经常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审批发展党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呈报党员的奖励处分。

  4、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管理,经常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考核,定期分析,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审批所属党支部成员,总结表彰先进党支部,考核、呈报和审批优秀党支部。

  5、其他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要事宜。

  二、会议类别

  1、局党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需党组会议研究的应随时召开,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如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2、局党组扩大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带全局性的问题或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根据会议需要研究的内容确定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会议准备

  1、议题归口,为了充分发挥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的效率,对所需要研究的问题应事先归口归纳。

  2、凡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事先通知到人,需要汇报的要事先准备,有些重大问题要印发到人,作好发言准备。

  3、凡是提交党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专项问题,要专题调查写出报告,需要与有关部门商定的事,应事先进行协商求得一致,如经过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也要如实向党组汇报。

  四、讨论表决

  1、出席会议的每个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与其他成员相一致的某些意见和建议,可不重复但要表明态度。

  2、对会议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口头表决的方式进行,对重大问题表决如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可暂缓执行,待复议后再进行表决。

  五、会议要求

  1、要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党组会、党组扩大会要分别用专本由政工记录,党组(扩)会议决议的政治、党组、人事工作由政工办理,业务工作由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办理。

  2、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3、会议形成决议后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否定集体的决定,必要时可在下次会议上再提出讨论,在没有形成新的决议之前,不得有违反决议的言行。

  4、主持人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各位成员认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篇八:党组议事规则与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实现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内容

  (一)研究贯彻国家局、省局(公司)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指示、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制定全市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市局(公司)需要向上级呈报的有关年度预(决)算报告、基本建设、职工工资调整等方案。

  (三)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及多种经营投资等重大项目,或提出决策建议。

  (四)讨论决定本级机构设置、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置与调整。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和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干部培养、选拔、考核、培训、规划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人事制度重要改革方案等进行审议。

  (七)讨论制定有关廉政勤政制度和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八)其他需要党组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通常的议题内容包括上级党组织要求讨论的问题;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本级党组织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的或部分成员提议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本级机关部门提出并经党组书记同意讨论的问题。

  (二)会议告知。会前要向与会人员预告会议议题和时间。通常,召开党组会议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会前准备。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进行必要准备,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党组书记应与其他党组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四)民主讨论。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征得到会党组成员同意,然后对议题逐个进行讨论。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敢于阐明观点,发表意见。党组书记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通常不要率先表态。

  (五)综合意见。在会议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发言综合出结论性意见,并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

  (六)通过决议。凡需要形成决议的必须通过表决。如遇到意见明显分歧,应当暂缓决定,待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后,下次会议再议。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七)会议要求。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党组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必要时提交复议。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与下级党组织意见不一致时,应向下级作出解释,力求统一认识。

  第四条

  议事原则

  (一)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原则。凡属需党组研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按分工负责执行。

  (二)不搞临时动议的原则。会议议题一般应与会议告知中的议题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改变会议议题。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组内部,书记和成员之间人人平等,讨论重要问题时,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严格保密纪律原则。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泄露。

  第五条

  议事记录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纪实、决议结论等逐项记录清楚。

  (二)党组议事记录为机密等级,由机要部门专柜保存。非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党组议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三)党组会议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起草,送交党组书记签发。

  第六条

  议事监督

  (一)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并负有监督其他成员执行本规则的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负有重要责任。

  (二)发现有党组成员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批评,对不接受批评或问题严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组和党组成员要把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自查自纠,加以改进。

  (四)对违反本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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