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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安装合同范本5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抗震支架安装合同范本

  

  抗震支架安装承包合同(抗震支架安装规范)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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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震支架安装承包合同(抗震支架安装规范)

  抗震支架安装承包合同1车棚制作安装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甲方将位于

  的非机动车车棚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本着平等

  、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位置:

  2、工程名称及量预估(竣工后按实际面积核算)

  车棚:约平方米。合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元(大写:),后附预算明细。

  二、施工期限

  施工期限为

  天,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三、付款方式

  自车棚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乙双方进行结算。甲乙双方之间签署结算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剩下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若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再予支付乙方。

  四、工程质量和验收

  1、质量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设计、制作非机动车车棚所用材料及施工过程,结果应符合制作安装行业国家规定的标装。

  2、制作和安装要求:非机动车车棚安装牢固,在风雨等荷载作用下不受任何破坏。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施工,并提供施工中所需水、电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当乙方施工违法或不符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责令乙方改正。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乙方在安装期间和在维护期间出现非机动车车棚及相关材料损坏掉落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或水电暖安装承包合同范本为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水电暖在我国运用广泛,你知道水电暖安装承包合同是怎么一回事吗以下是本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水电暖安装承包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水电暖安装承包合同范本1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甲方将贵阳工程机械市场配件区工程水暖电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职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阳工程机械市场配件区工程

  建筑面积:(约41000㎡)按建设方给施工方结算的面积为准。结构形

  式:框剪。

  二、承包方式:包人工费用、包质量、包定额辅料、包工期、包机具等。

  三、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给排水、强弱电、室内外消防、通风(工作内容详见附

  件1)。

  四、工程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1、计价方法:

  (1)、本工程计价单位以建筑面积计算,竣工后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进行结算,(具体见附件1)。

  (2)、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垫资三个月,甲方审核后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之后按月进度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按附件2进行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足95%,留5%为工程质量维修金,两年内保

  修完毕一次性付清。

  五、其它:

  1、如乙方延误工期,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不服从甲方管理,则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并按完成工程量的50%付给乙方(按附件2进行结算)。

  2、乙方不提供相关资质,但需交纳1万元资质挂靠费用。

  3、消防检测费及消防部门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签章。

  5、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电暖安装承包合同范本2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水电安装包工包料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书面签字认可后,工程可以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非乙方原因超过4个小时以上(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等情况;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元;

  4.积水排水做完,付总造价的元;

  5,穿线安装完毕,付总造价的元;

  6.完工验收,支付总造价的元;

  7,剩余3%,元,为维修质保金,保修期满结清。

  5%的违约金。

  8、乙方在完成甲方的工程后,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结清余款,如果无法结清,甲方除承担支付余款义务,并当承担每日工程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

  (二)乙方:

  1、依据设计图纸、甲方要求及工程进度进行施工。

  2、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上交参加施工人员名单及组织架构表,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及工程例会。

  3、负责对已完成的产品作产品保护。

  如果属乙方自身故意破坏,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索赔,如非乙方故意破坏,乙方可协助甲方修复,甲方仅支付正常施工的平均工资即可。

  4、严格按有关施工规范及强制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如认为需作图纸变更的,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5、按规定搞好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由于乙方故意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包括伤及他人的,一切责任及赔偿均由乙方负责。

  6、执行项目部的管理制度,违反者甲方按规定处罚乙方。

  7、乙方包本工程修改人工

  元以内,超过的按签证调整,8、乙方有权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反对违章指挥。

  退场由甲方项目经理开放行条放行,否则,不给予放行。

  3、按规定组织新工人进场时参加安全学习。

  4、不得擅自请甲方人员娱乐、餐宴、休闲、送礼等,违者每次罚款壹仟元。

  4、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后生效,完工及保修期满后自行作废,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电暖安装承包合同范本3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庆阳北站扩建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工程的给排水、采暖及电气分项工程分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4、工期:根据土建施工,必须合理安排进度,如果延误工期,每天处以300-500元(大写:叁佰-伍佰元整)罚款。

  5、承包范围:

  公厕、洗车、修理车间图纸设计以内的给排水、采暖、电气及消防所有的工程量。

  6、合同价款:公厕、洗车、修理车间给排水、采暖、电气及消防总造价382051元整(叁拾捌万两千零伍拾壹圆整)。

  否则后果自负。

  8、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一间房子。

  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如因乙方不能按期完工,甲方可以另行组织人员施工,费用从乙方总工费中扣除。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承包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的发展农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并同时促进甲乙双方的经济发展,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就乙方承包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事宜依法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2、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经营优先权,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合同的经营期限,或者重新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3、承包经营期届满,乙方应当将该地块交回甲方,移交时,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拆除并予以处理,乙方在期满后30天内未拆除或处理的,视为无偿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予以处理。

  地承包费事宜。但在乙方已缴交当年度的承包费的,应按实际使用期和使用面积折算林地承包费,并将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还给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投资经营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如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责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文1发包方(下称甲方):

  承包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水电工程的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3)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源连接点及施工工人现场住宿。包乙方工作人员住宿床位,用水、用电。

  (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应有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与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七孔东门配套商业项目

  2、工程地点:贵州荔波县小七孔景区东门入口处

  3、工程内容:图纸所示全部水电安装工程:

  1强电:按水电安装要求施工完毕;○

  2弱电:(不包括电视、电话、安防)从室内所有现场使用的设备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安全要求,材料堆放整齐,不得破坏密目,安排一至两人专门从事清扫整齐工作,若因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等原因引起业主对甲方的罚款,甲方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在施工中应做到安全施工、精心策划及实施,乙方违规操作以及为完成本工程雇佣的人员造成他人伤害或自身受到伤害,均应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合同价款、工程量的计量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约定单价为含税可调价。

  2、工程量的计量:

  (1)、结算工程量以图纸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取费标准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_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_版)、(2)材料按地方信息价。

  (3)无信息价的按与业主方认质认价。

  (4)工程量的确认及申报按甲方相关制度进行。

  七、工程款的结算及违约保证金的收取:

  1、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及利润为本工程与业主总结算款的20%;建安税金由甲方承担。

  2、为加强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的管理,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3、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办好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5、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并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所选材料的品牌及规格必须经甲方审核并批准后方可采购。

  6、当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或业主(监理)的正确指令和发生施工质量、工期等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是,甲方有权解除本分包合同,更换分包队伍,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对乙方工作人员不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对其进行调换。

  8、乙方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和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施工期中不得打架斗殴,凡因打架斗殴引起的所有更换,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如当事人支付困难,则由乙方代交,在工程款中扣除。

  9、乙方所有水电预留必须一次性到位,如有出现后凿的(设计变更除外),每处罚款500元。

  10、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禁偷工减料。

  11、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更人员,节假日,双抢季节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乙方施工人员的劳保用品由乙方负担。

  12、乙方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产品保护意识(包括工地其他单位产品),对产品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承担产品保护责任。

  13、乙方负责所承包的设备装车、卸车及搬运和甲方工具及设备。

  14、甲方负责资金的按时支付及关系协调义务。

  当业主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乙方不能擅自骚扰业主或罢工,须通过甲方进行商议后解决。

  九、施工管理规范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以及甲方相关管理法规,适用本合同的管理法规和办法: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建筑机械适用安全技术规程》(JGJ59—86);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5、《贵州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6、公司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办法(条例);7、《贵州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双方结清工程款项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5、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抗震支架安装承包合同5

篇二:抗震支架安装合同范本

  

  现行招标管理中清标环节常见问题及措施探讨

  作者:任勇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年第22期

  [摘

  要]目前,国家相关部委及一些省市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招标必须“先清标后评标”,但清标专家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尚未在法律层面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到评标时间限制,再加上评标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等,容易导致清标不全面、不细致,有的直接省略清标环节,造成评标质量不高、工程投资增加、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本文从业主方角度分析现行招标管理中清标环节的现状及清标偏差问题,并结合案例阐述不能及时消除偏差对所招标项目的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措施,为后续顺利开展评标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清标;偏差;评标专家;合同示范文本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0.22.048[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22-0-021现行招标管理中清标现状

  1.1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和完整性、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范性有所欠缺,甚至存在只要求评标专家对工程量和总报价进行核对然后直接按总报价进行计分的评标现象,影响清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1.2清标专家素质有待提高

  清标专家主要由行业内的专业人员兼职担任。在实际清标过程中,一是部分专家缺少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忽视招投标知识的系统学习,不能完全胜任岗位工作;二是部分专家职业道

篇三:抗震支架安装合同范本篇四:抗震支架安装合同范本

  

  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100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娜盛新国王化宿

  【审理法官】侯娜盛新国王化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唐潮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唐潮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虎唐国臣唐潮

  1/【代理律所】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汇力公司解除合同对荣辉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问题。因汇力公司原因解除合同,荣辉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汇力公司应予赔偿;荣辉公司作为非违约方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汇力公司解除合同对荣辉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问题。一审认定荣辉公司转账支付案外人王涛的1万元系合理损失,双方均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汇力公司原因解除合同,荣辉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汇力公司应予赔偿;荣辉公司作为非违约方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本案中,荣辉公司虽称已与所涉案外人进行协商,均不同意退款,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且荣辉公司主张的费用中包含押金等,尚未与案外人进行结算,损失数额尚未确定。故,荣辉公司所称为履行合同支付案外人的相关费用在未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该些费用现非必然损失,最终实际损失数额尚不确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对荣辉公司主张的尚不能确定合理损失金额的部分在本案中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荣辉公司可待采取积极措施减损后持据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青岛荣辉运达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3001:35:12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民终100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50号富安国际大厦A座911室。

  法定代表人:温华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香港路西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潮,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3/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被上诉人汇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潮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荣辉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汇力公司向荣辉公司支付工程款损失160000元;2.一审诉讼费、上诉费由汇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荣辉公司为履行与汇力公司之间的《劳务施工合同》,已经投入资金进行施工,其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两份,投入资金10万元。承租青岛筑创集装箱有限公司的集装箱,投入租赁费12000元。承租平度市昱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的剪叉车四台、越野剪叉车两台。支付其他租赁费及劳务费33384元。上述各项费用都是荣辉公司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实际工程款,该费用应由汇力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因为汇力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给荣辉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汇力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支持荣辉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汇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荣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汇力公司支付给荣辉公司工程款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汇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1年5月7日,荣辉公司(乙方)与汇力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胶州市××镇工业园××路××号厂房交由乙方承包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工程施工中由乙方提供安装主料,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质保单、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相应的消防验收资料等)。合同第6.1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完毕后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的验收单据结算,安装费含辅材及机械费,合计130万元……;第6.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根据甲方要求全部材料到厂;第6.3条约定,总工期为2021年8月15日前,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如工期延后按民法典条款执行,每拖延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

  4/2021年5月7日,荣辉公司(乙方)与平度市昱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预计租赁期间自2021年5月7日至8月7日,起始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后,但租赁期间不变,设备实际未进场。5月11日,荣辉公司向微信名称“A亿森抗震支架陈建超-137××××某某某某”转账784元,荣辉公司称该款项系支付给平度市昱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的款项。

  2021年5月10日,案外人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供方)与汇力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就青岛汇力精工1某-3某物流仓库通风排烟系统相关产品的买卖事宜进行约定,合同落款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华信,系荣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电子票据背书转让的两张申请照片均显示录入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金额均为50000元,背书人名称为青岛健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分别为13xxx1101920210207854406937和131345201101920210207854406904,荣辉公司称系其以背书转让方式支付给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垫付款。

  2021年5月11日,荣辉公司(乙方)与青岛筑创集装箱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所提供的办公宿舍型集装箱式板房,其中集装箱下层2间,每天每个6元、上下床铺10套,每天每套0.6元,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集装箱交付时甲方向乙方收取押金12000元,乙方承担集装箱出厂和还箱回厂的运输费及吊装费用,如需甲方运输及吊装,乙方向甲方缴纳运费及吊装费单程400元/个箱。当日,荣辉公司向微信名称“A000江玮筑创集装箱房屋”发送微信“156××××某某某某现场联系人王涛”,后分两笔于11时40分微信转账6000元,15时22分微信转账6600元,共计支付12600元,荣辉公司称其中600元为运费。

  2021年5月11日15时32分,荣辉公司向微信名称“王涛”转账支付10000元,17时59分发送“现场因甲方有变更,暂停施工”。

  5/2021年5月11日15时33分,荣辉公司向微信名称“成本于”转账10000元,并说明是“汇力风管定金”,5月12日6时36分,微信名称“成本于”收款并回复“怎么个情况啊”,8时30分,荣辉公司又发送了“二期消防工程清单报价”。

  2021年5月11日,汇力公司向荣辉公司发出《终止合同协议书》,载明:原于2021年5月7日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通风系统1、2、3号厂房),金额为壹佰叁拾万元整,因最终甲方客户需求改变,故该合同于2021年5月11日予以终止作废,双方自愿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荣辉公司、汇力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合同约定荣辉公司提供安装主料并负责汇力公司交付的1、2、3号厂房的通风系统的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荣辉公司有权要求汇力公司赔偿损失。

  荣辉公司虽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汇力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以及一审庭审过程中均表明其主张的是因汇力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而给荣辉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焦点为:荣辉公司的诉请的16万元是否是其合理损失。荣辉公司诉称的损失中包含德州启源公司的合同垫付款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10万元以及微信转账给“成本于”的10000元风管定金,筑创集装箱的12600元,平度昱贺公司的10784元,微信转账给王涛10000元,还有部分款项是公司为履行合同找的人工等零星其他费用。一审法院逐项作出如下分析:第一,《供销合同》的相对方分别为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汇力公司,付款方应为青岛汇力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汇力公司要求荣辉公司垫付款一事荣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荣辉公司提交的两张承兑汇票电子票据

  6/背书转让申请的照片,无法显示其他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信息,亦没有其他备注信息,该100000元是否是荣辉公司为履行《供销合同》的垫付款、款项的性质以及在付款的次日汇力公司即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该款项能否全部或者部分追回等均未经过司法确认。第二,荣辉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给“成本于”的10000元风管定金,“成本于”2021年5月12日6时36分收款并回复“怎么个情况啊”,8时30分,荣辉公司又发送了“二期消防工程清单报价”,双方明显还存在其他合作关系。第三,青岛筑创集装箱有限公司的集装箱进场当日汇力公司即向荣辉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集装箱退场后荣辉公司未与青岛筑创集装箱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租金结算。第四,荣辉公司称向平度市昱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了10784元,但仅有784元的微信支付记录,而就款项的性质除荣辉公司自述是定金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并未涉及,且租赁设备自始未进场。第五,关于微信转账支付给王涛的10000元,荣辉公司称系劳务费,而在荣辉公司与青岛筑创集装箱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表明王涛系现场联系人,一审法院认为荣辉公司为履行合同必然会产生工具、辅材的准备及现场人工费用,该10000元部分系合理损失,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荣辉公司还称公司为履行合同找的人工等零星其他费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费用是否发生以及金额,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汇力公司虽然应当向荣辉公司赔偿损失,但是荣辉公司具有减损义务,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在一审法院询问时荣辉公司称可以提供其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后以及解除合同后的微信聊天完整记录,第二次庭审时表示时间太长提供不了,一审法院认为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较为充分的证明荣辉公司支出的费用系为履行《劳务施工合同》所产生以及汇力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后荣辉公司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荣辉公司称现在仅能提供付款证据未完成举证责任。综上,荣辉公司诉求中可以确认的7/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尚不能确定合理损失金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支持汇力公司赔偿荣辉公司损失10000元。荣辉公司、汇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荣辉公司包工包料且工期紧张,荣辉公司为合同履行作出紧迫且充分的准备符合常理,但就本案中荣辉公司的其他合理损失部分不宜酌情作出认定,荣辉公司在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后可基于新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另案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汇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荣辉公司人工费等损失10000元;二、驳回荣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荣辉公司负担1640元,汇力公司负担110元,汇力公司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荣辉公司。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汇力公司解除合同对荣辉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问题。一审认定荣辉公司转账支付案外人王涛的1万元系合理损失,双方均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汇力公司原因解除合同,荣辉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汇力公司应予赔偿;荣辉公司作为非违约方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本案中,荣辉公司虽称已与所涉案外人进行协商,均不同意退款,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且荣辉公司主张的费用中包含押金等,尚未与案外人进行结算,损失数额尚未确定。故,荣辉公司所称为履行合同支付案外人的相关费用在未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该些费用现非必然损失,最终实际损失数额尚不确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对荣辉公司主张的尚不能确定合理损失金额的部分在本案中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荣辉公司可待采取积极措施减损后持据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8/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青岛荣辉运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

  记

  员

  王庆光

  书

  记

  员

  李珊珊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9/9

篇五:抗震支架安装合同范本

  

  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建筑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及地下室扩展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第三章

  合同条款)

  招

  标

  单

  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9年

  月

  重要提示

  1.本章由“合同选择补充文本”和“合同范本”两部分组成。“合同选择补充文本”部分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中的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选择、填充或修改,其中:选择项以“□”标示,标注“√”的选项即为本招标项目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招标项目合同不采用;填充或修改的以下划线标示。两部分如有不一致的表述,以“合同选择补充文本”优先适用。

  2.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范本是指《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2015年8月版,2018年修订)。

  3.正式合同依据本章、招标文件其他相关部分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4.发包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将组织招标代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复核,主要复核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部投入人员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情况、投标报价等。如有不利于本合同履行的事项,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相关承诺函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该承诺函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合同选择补充文本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建筑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专业承包及地下室扩展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建筑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专业承包及地下室扩展工程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大坦沙岛桥中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发改【2019】420号。

  (4)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

  (1)合同范围:除去已完成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实施范围、医疗配套工程(含医用气体工程、纯水工程、洁净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医学防护工程)、10KV供配电工程(含柴油发电机及环保工程)以外,其它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可研批复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均纳入本合同范围。

  2、合同内容:具体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序号

  招标内容

  专业工程

  工作内容

  1、已建部分连续墙拆除工程(停车场通道连接处);

  2、东、西地下室扩展工程土建工程(含溶洞注浆、超前钻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等)。

  3、雨水调蓄池及污水处理池土建工程。

  东、西地下室扩展工程装饰装修、门窗工程

  东、西地下室扩展工程建筑机电安装

  1地下室扩展工程施工总承包

  土建工程

  23装饰装修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4装饰装修工程

  东地块、西地块所有建筑物(不含地下室扩展工程)地下及地上装修装饰工程及铝合金门窗工程。亦包含地下医疗、餐厅、楼梯间、后勤用房区域、厨房的装修工程等。

  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砌筑外墙体、出入口台阶等

  外立面工程(含幕墙)

  东地块、西地块所有建筑物(不含地下室扩展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具体包括抗震支架工程、电气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水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及鲜风系统工程、人防安装工程、智能化系统、电梯工程、防雷工程、厨房安装、直饮水系统等。

  园林建筑、园林景观照明、泛光、燃气、标识工程、室外绿化、室外给排水、室外市政道路、外水永久接入工程、污水处理设备工程。

  舞台灯光控制、标识系统、机械停车、充电桩、厨房设备及油烟系统、医用综合物流传输系统(含轨道物流小车及垃圾被服回收系统)。

  建立BIM和智慧工地的专门团队,在发包人BIM及智慧工地平台、BIM数据模型的基础上,按发包人关于BIM和智慧工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深化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及智慧工地运营方案设计等,按要求在BIM及智慧工地平台上填报相应的报表。

  56土建工程

  外立面工程

  7专业承包工程内容

  机电安装工程

  8室外及相关配套工程

  9其他

  10BIM的配合要求

  /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说明为准。

  2.2承包范围(见下表):

  分项目种

  选项

  类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施工

  √

  √

  总承包管发包人协安装

  采购

  理及配合助

  分

  包

  服

  务

  √

  √

  √

  √

  √

  √

  ×

  ×

  备

  注

  接受一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

  承包人自行施工项目

  东西地下室扩展土建工程

  东西地下室扩展土建工程装修工程

  东西地下室扩展土建工程安装工程

  招标范围内其它专业工程

  √

  √

  √

  √

  ×

  √

  √

  √

  ×

  ×

  √

  发包人另行发10KV供配电工程

  ×

  ×

  ×

  ×

  ×

  包项目

  医疗配套工程

  一期建筑工程

  ×

  ×

  ×

  ×

  ×

  ×

  ×

  ×

  ×

  ×

  注:1.“√”为承包人负责实施项目;“×”不属承包人实施项目。

  2.3承包方式:

  (一)鉴于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配合服务(以下称一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作,且现场已开始实施建设,一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人与本合同承包人之间的总包与分包管理界面如下:

  1、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扩展地下室工程作为子单位工程按照施工总承包进行管理,包括东西扩展地下室范围内的:已建部分连续墙拆除工程(停车场通道连接处)、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机电智能化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2、除上述内容以外,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所有专业工程均作为一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对应的专业工程,纳入一期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范围。

  (二)具体承包事项:

  1、上述第(一)条第1项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工程保险(含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及发包人应购买的保险)、包创优、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

  2、委托本合同承包人购买应由发包人购买的工程保险(含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该工程保险已在招标控制价中开项,承包人按购买情况据实报销。

  3、上述第(一)条之第2项由3、上述第(一)条之第2项由承包人按照本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电、包通水、包通讯、包通燃气、包移交、包结算、包保修、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包服从一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包创优及配合一期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等。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合同履行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

  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4)其他:。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计划

  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竣工验收,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关键节点工期要求:(暂定,具体按承包人投标承诺填写)

  土建:

  2020年6月30日完成桩基础和地下连续墙施工;

  2020年9月30日完成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

  2021年1月31日完成±0.00以下结构施工。

  机电:

  2020年8月31日完成管线预埋、设备选型采购;

  2021年3月30日完成设备安装。

  装修:

  2021年3月31日完成门诊楼装修施工;

  2021年4月30日完成国家重点实验室装修施工;

  2021年5月31日完成住院楼装修施工。

  幕墙:

  2020年12月31日完成门幕墙施工。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和目标

  (1)质量标准:

  √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质量目标:

  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且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

  其他:。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

  其他: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补充(V1.1版)的通知》(穗建质〔2019〕1244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

  (4)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

  元。

  6.3本工程的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

  6.4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5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6承包人应当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其与承包人签订的附件《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6.7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广州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审计机关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继续沿用发包人更名前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及规定,如有更新则按更新后的执行);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需常驻工地。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1、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12、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1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5、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

  (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

  (6)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发包人后续工程项目的投标。

  (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7、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其中发包人执七份,承包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18、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附在合同协议书后。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地址:

  邮政编码:510006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月

  日

  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

  (一)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填“无”的表示没有该项内容)

  序号

  1.6设计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7监理单位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33施工图审查单位

  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34设计咨询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1.35技术督导单位

  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1.3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特指本项目中标单位)。

  1.43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指2019年8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指2019年第二季度。

  5.1监理单位

  8.

  发包人委托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程运道。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5.2技术督导单位

  9.

  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总督导工程师为

  /。技术督导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技术督导单位签订的《技术督导(管理)合同》为准。

  10.

  50.7其他约定事项:/。

  需要填充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1.

  2.

  3.

  4.

  5.

  6.

  7.

  (二)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

  序号

  需要选择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1.

  ×1.39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2.

  ×1.40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

  1.42本工程综合考评委员会:指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

  9.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发包人的工程管理系统接口一致,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网络,以便发包人及各有关单位与其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8)网络视频监控要求

  网络视频监控要求(√

  需满足建委要求的视频监控

  √

  及需满足发包人调度使用的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1)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3.

  4.

  频建字【2006】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

  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部位应当覆盖以下基本部位:大门及围墙、临时用电设施、深基坑、高支摸体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外用电梯、塔吊、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等。

  3)承包人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收集、查阅、检索等档案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

  √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9.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5.

  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8)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含×

  甲供材料设备

  ×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

  6.

  7.

  √

  9.8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

  ×9.9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

  8.

  ×9.10分段结算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要求

  15.1工程质量标准

  9.

  ×(3)本工程推行分段结算,为配合分段结算工作,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应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执行。

  10.

  2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

  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

  和第38.7(5)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1)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固定不变。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11.

  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及综合合价项目包干并按本条第25.3款的约定执行,最终按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

  ×(4)其他:/。

  25.3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2.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

  √(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执行。

  25.4承包人应在本条第25.3(1)款情况发生后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13.

  据。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舞台机械

  ×

  舞台灯光

  ×

  智能化

  √

  体育工艺

  ×

  声学等项目的增减或变更需先送技术督导单位审核后再送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在10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

  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0%;×5%;√10%;×15%)作为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14.

  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50%(×

  若有×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款及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26.2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预付15.

  款,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

  26.3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16.

  管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28.2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及市政施工等项目:

  ×

  智能化工程项目:

  ×

  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

  (2)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1)措施项目费的支付

  选序项

  号

  项

  目

  名

  称

  该项价款的50%经发包人审查符合进场条件支付;40%以月度安全文明检查评价结果为依据按月平均支付;剩余10%在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

  总价包干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计量方式

  √

  一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系数计算)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子目计算)

  √

  1√

  二

  其他措施项目费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脚手架搭拆及摊销费

  17.

  √

  1√

  2√

  3垂直运输费

  √

  4混凝土泵送增加费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5√

  6√

  7√

  8√

  9大型机械设备安拆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用

  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系统联合调试费

  视频监控装置和网络接入及运行维护费用

  总价包干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系统联合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后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结算时,若①∑(竣工结算分项工程量-招标基坑支护图纸的分项工程量)×投标单价(换算或新增单价)≥0,则此项费用不作调整,合价包干;若②√

  10地下室基坑支护费用

  ∑(竣工结算分项工程量-招标基坑支护图纸的分项工程量)×投标单价(换算或新增单价)<0,则扣减减少部分的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

  □

  11原有树木砍伐费用

  √

  12原有建(构)筑物、设施等拆除费用

  总价包干项目,工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工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

  13技术方案论证和调研费、工程监造费

  总价包干项目,以该项费用的合同合价为上限,按实际发生支付。

  √

  14玻璃幕墙实物模型费

  维持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所√

  15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量仪表费用

  √

  16用户培训费

  √

  17高层建筑增加费(机电安装工程)

  工程超高增加费(机电安装工程)

  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

  19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机电安装工程)

  √

  20BIM技术运用费用

  总价包干项目,玻璃幕墙实物模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维持系统正常运行两年所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和测量仪表费用在所有相关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和测量仪表经点验并移交给发包人或其继承人后一次性支付。

  该费用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如不发生则不给予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18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

  21其他措施费

  2)其他项目费的支付

  选项

  √

  序号

  1项

  目

  名

  称

  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使用费用

  □

  □

  23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计

  量

  方

  式

  总价包干项目,投入使用后支付90%,竣工并完成相关工作后支付10%。

  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费

  √

  4预算包干费

  总价包干项目,按施工期分月平均支付。

  1、总价包干,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达到合同约定创优标准后一次性支付。

  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未取得合同约定需创建的工程质量奖项的项目,一律视为未取得合同约定的需创建的工程质量奖项,不予计取工程优质费。

  按实际保费单据结算,该保险费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工程保险费(仅指建筑√

  6(安装)一切险、附加第价公布函中的对应金额。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投保证明资料且概算批复后,可申请支付该保险费,发包人审部门审定后,发包人支付剩余金额。

  □

  □

  √

  5工程优质费

  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

  核合格后支付该保险费的85%,该保险费经有权结算终审78建筑垃圾消纳费

  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

  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

  ×

  28.3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进度18.

  款(含到货款、安装调试验收款、竣工验收款、质量保证金),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

  28.4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19.

  管乙供材料设备进度款(含到货款、安装调试验收款、竣工验收款、质量保证金),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的分类

  2、按照供应单位产生方式不同,工程的材料设备分为甲供材料设备、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四大类。其中,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参与管理而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供材料设备

  ×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其中,若有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20.

  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甲供材料设备

  ×(2)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3)甲管乙供材料设备

  √(三)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材料设备技术检验(包括到厂抽检)和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凡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必须贴上该机构的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没有该检验合格标志的材料设备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

  ×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即甲供材料设备)

  30.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

  ×

  30.7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

  30.8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33.2.2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1)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22.

  23.

  ×7)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招标或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24.

  价。

  (2)绿化工程:

  ×6)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33.2.4措施项目费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措施项目费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以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相比

  1)若增减幅度在5%(含5%)以内,该项费用不予调整。

  2)若增减幅度在5%(不含5%)以上,则该项费用结算价为:

  25.

  ①当增加幅度超过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②当减少幅度超过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33.2.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26.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结算时按甲供材料设备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27.

  ×

  33.2.6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33.2.7√

  人工费

  √

  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28.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约定如下:

  除√人工费及√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电线电缆、√混凝土、√

  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材料费价差外,其他材料设备的价差均不予调整。调整、计量支付和结算原则如下:√1)人工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2)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3)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4)√混凝土、√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5)完工日期按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竣工验收时间确定。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

  人工费

  √

  及材料费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36.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9.

  ×(1)承包人提交分段结算报告的时间:按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执行。

  36.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段结算报告后4530.

  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25天)、]总结算报告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

  38.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31.

  人交纳违约金(√

  10000元、×

  20000元、×50000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50000元、×

  100000元、×150000元)/次。

  38.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

  32.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诺项目

  √

  总承违约说明

  更换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

  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

  √300000×500000×80000包管理部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更换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

  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150000√50000×250000×100000×400000×200000×600000×350000×200000×350000×300000×200000×350000×200000√250000×400000√

  施工项目部

  更换项目副经理或空缺

  √150000×250000√50000×100000√

  驻场深化设计部

  √

  材料管理部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

  √150000×250000更换技术负责人或空缺

  √100000×200000更换其他人

  更换部门经理或空缺

  更换其他人

  每少1人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

  50000√100000×300000√50000×100000√150000×250000√50000×1000001000×500000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

  10000√(5)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8.9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33.

  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

  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34.

  √50.6综合考评

  (三)合同专用条款修改表(含增加及删除)

  序号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原文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投标时按发包人提供的拟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暂定价为计算基础乘以承包人投标自报费率计算(自报费率须在1.38第1.

  4段,结算时按由发修改

  发包人给定费率范围内)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指2019年

  2.

  1.43修改

  招标当季度:指201年第

  季度。

  8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指2019年第二季度。

  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45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现文

  3.

  1.44增加

  4.

  1.45增加

  (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

  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

  5.

  9.5(1)

  删除

  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9.11增加

  9.11为确保本工程按计划顺利完成,从进场施工开始,承包人应负责提供2辆商务车在现场值班,主要用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协调、报批报建、现场会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工作交通需求,使用期限至本工程竣工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如承包人未按要求配备工程保障用车导致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协调、报批报建、现场会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工作未能及时开展,则在未提供工程保障用车期间按1万元/月的标准在合同价款中进行扣减。

  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前的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不计算任何停工、窝工损失补偿费。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3天内,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安排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停工结算的依据。

  承包人未按批准的停工期间的施工组织方案(含工作计划)投入人员、设备的,或承包人在经批准的停工期间施工组织方案(含工作计划)之外额外投入人员、设备不计算停工、窝工费用。

  7.

  12.3增加

  8.

  26.1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交履约银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0%;□

  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分部分项5%;□

  10%;□

  15%)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0%;×

  5%;√

  10%;×

  15%)作为工程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修改

  (包括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职安全员、造价人员及资料员)现场组织项目经理、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下简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理费”)的50%。(□

  若有□

  甲招乙供材50%。(□

  若有□

  甲招乙供材料料设备和□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按分设备和□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款及第44条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

  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

  款及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预付款后,应及时向作业班组、分包单位、供应商支付备料款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如挪用预付款,或未及时向作业班组、分包单位、供应商支付备料款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一经查实,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12)本合同工程结算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承包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的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质保期),发包人应在收到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以及承包(12)本合同工程结算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5%,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除款28.11.

  修改

  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12)

  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防水工程质量缺陷原因造成的渗水、漏水或其他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本合同人的款项申请手续,扣除应扣款项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将工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量。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承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担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

  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有权仅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剩余50%失的,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反,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赔届满后再退还。

  偿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同时,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届满后,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缴纳上任。

  述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4)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

  (4)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

  承包人同意在缺陷责任期界满时发包人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规费、税金按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税金按政府政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根据当期进度款按月支付。

  算,根据当期进度款按月支付。

  1)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月为单1)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月为单位,进位,进行计量支付。现场组织实施行计量支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支付管理费的支付标准为:项目经理标准为:项目经理10万元/月;技术负责10万元/月;技术负责人8万元/人8万元/月;专职安全员5万元/月;造月;专职安全员5万元/月。在支价人员3万元/月;资料员3万元/月。在付工程预付款时,按上述标准的28.2(5)10.

  修改

  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按上述标准的50%扣50%扣减此项费用;在支付进度款-1)减此项费用;在支付进度款时,按上述标时,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此项费准的50%支付此项费用。(说明:该费用用。(说明: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是发包人向承包人价款中,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支付本项目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依据,项目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依据,不作为承包人向上述相关人员支付工资不作为承包人向上述相关人员支费用的标准。)

  付工资费用的标准。)

  9.

  28.2(4)

  修改

  11.

  33.2修改

  原文见范本

  见后附文:合同专用条款33.2现文

  12.

  35.9发包人留取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2%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修改

  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专用条款28.1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暂停支付余下工程款,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若承包人送审结算价与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的净核减率大于或等于8%,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规13.

  36.11增加

  定的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标准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8.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38.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

  修改

  14.

  38.7(3)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项目经理更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拒绝1年内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

  (2)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该项目经理不得再作为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时拟委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1)款的约定,其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

  删除

  15.

  38.7(4)

  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

  43.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43.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

  险:

  (1)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发包(1)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无。

  人就本工程项目购买建筑(安装)(2)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

  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为运至施工场地内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前述保险事项委托承包4)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广州备办理)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进行购买,承包人应当在开工(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购买】;

  前向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5)工程保险。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款中,具体支付和结算方式按照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合同专用条款28.2的约定执行。

  A:保险责任

  费用。

  (3)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修改

  16.

  43.6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或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或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致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

  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B:保险人资格

  1)保险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唯一授权的省/市级分支机构,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分支机构必须获得该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独家授权其参加本次承保的授权书;

  2)保险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且自身依法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包含本项目承保范围的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C:保险期限

  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之日止,且保单生效之日必须不迟于工程开工之日。

  (2)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

  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4)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购买]。

  (3)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或保险购买不足额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四篇

  合同附件

  (一)合同附件填充表(填“无”的表示没有该项内容)

  序号

  附件1:

  1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附件5: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建筑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专业承包及地下室扩展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本项目结算工作的需要派出不少于2名工程结算人员,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办公,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否则,应按《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建筑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专业承包及地下室扩展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基础资料,并在

  年

  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要求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3)本项目合同正常结算工作以截止在

  年

  月

  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年

  月

  日提交的手续齐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审核完毕,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2(5)承包人虽未能在

  年

  月

  日前上报,但能在

  年

  月

  日前上报且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由发包人作为本项目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6)本项目结算资料发包人接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人仍未报送的本项目结算资料,视为已全部报出,发包人不再受理任何本项目结算资料。

  3、工程结算中争议问题的处理

  对于工程结算中有争议的问题,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

  (1)承包人在

  年

  月

  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如发生争议,在

  年

  月

  日前双方能达成一致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部分纳入正常结算审定;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如能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将与承包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并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部分一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发包人作为本项目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2)双方未能在

  年

  月

  日前达成一致的本项目结算争议,发包人可依据已有资料单方面组织结算,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按照原合同专用条款第40.1款的约定通需要填充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合同附件选择表

  序号

  附件5: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与发包人派出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一起组成工程结算管理小组,并由承包人负责其承包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督促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单位按本条第(2)项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否则,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7(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工程结算管理人员,有关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扣除原合同的总承包管理费或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中支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本项目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8.1【×(11)、(12)

  √(12)、(13)】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处理: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1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承包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的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质保期),发包人应在收到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以及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扣除应扣款项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缴纳上述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需要选择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2)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定审金额的3%)按本条第(1)项的约定支付。

  ……

  附件11: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2目标二:确保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2、“目标二”未能实现时,参照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条款对单位处以违约金。

  √

  附件12:

  3广州呼吸中心建设项目建筑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专业承包及地下室扩展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

  (三)合同附件修改表(含增加及删除)

  序号

  条款号

  修改类型

  原文

  现文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1四、保修费用

  附件1修改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3(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附件3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第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修改

  二.(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五)款

  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

  附件3(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第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修改

  二.(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七)款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

  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本项目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8.1【□(12)、(13)

  □(13)、(14)】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之一处理: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5%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95%,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得上岗。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本项目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8.1【×(11)、(12)

  √(12)、(13)】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之一处理: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承包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的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质保期),发包人应在收到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以及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扣除应扣款项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4附件5修改

  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防水工程质量缺陷原因造成的渗水、漏水或其他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

  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承诺人同意在缺陷责任期界满时发包人有权仅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剩余50%的质量保证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再退还。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2)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5%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定审金额的5%)按本条第(1)项的约定支付。

  一、责任目标

  目标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90%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95%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修改

  100%、整改率90%以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缴纳上述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2)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定审金额的3%)按本条第(1)项的约定支付。

  5附件11一、责任目标

  目标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6第二条

  三方一致同意,乙方保证按照《XX承包合同》进行施工,按附件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18第修改

  方承担XX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二条

  期、文明施工等责任,甲方对此向丙方承担责任。

  第二条

  三方一致同意,乙方保证按照《XX承包合同》进行施工,按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承担XX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实名管理等责任,甲方对此向丙方承担责任。

  附文:合同专用条款33.2现文

  33.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或招标工程量偏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33.2.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和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33.2.2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1)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高出招标当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结算文件所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30%时,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及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招标当期《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属于招标当期《综合价格》范围的,则直接采用相应材料综合价格。

  3)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综合价格》中也没有,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类似(当双方对类似一词的理解不同时,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按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此处下浮率=(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类似材料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100%。当下浮率≤0,则按0计取,下同)计算,即新增材料价格=(1-下浮率)×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即新增主材)的价格。类似材料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投标时只选用一个品牌的,按投标时选用的品牌计算类似材料价格;投标品牌多于1个的,按选用品牌的平均值计算类似材料价格;

  ②投标时没有选用品牌的,但看样定板有选定品牌的,按看样定板确定的品牌计算类似材料价格;当没有看样定板但有其他品牌的,按其他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下浮5%以上的基础上,再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

  ③若《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计算;选用品牌与使用品牌不一致时,按低值取定。

  4)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无类似材料单价的,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也没有相应的材料综合价格,则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下浮5%以上并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若《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

  5)招标当期《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的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6)无论是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招标当期《综合价格》或《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

  ×

  7)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招标或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2)机电安装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各系统主材范围见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各系统主材费、安装费界定表》。

  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主材单价的,则按已有的主材单价执行。

  3)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但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有的,则按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主材单价、且招标当期《综合价格》没有相应材料价格的,则按下列约定执行:

  ①承包人填报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已有价格的,确定主材价格时,按如下约定执行:

  a.求出该类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

  投标报价调整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承包人填报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此类主材设备清单项目总数】;如承包人填报此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有2个或以上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按其中价格水平最高的品牌(厂家)取定上述公式中的厂商价格。

  当承包人填报的某个材料设备品牌(厂家)的系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承包人填报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大于1时,不列入计算项。

  b.直接套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内承包人填报的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的最低价,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不能直接套用的则根据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内承包人填报的品牌中相应主材规格的最低价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计算),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

  ②承包人填报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未有价格,但厂商价格中有其他推荐品牌(厂家)相应的主材设备价格的,确定主材价格时,按如下约定执行:

  a.求出该类主材材设备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

  投标报价调整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其他推荐品牌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此类主材设备清单项目总数】;如其他推荐品牌(厂家)有2个或以上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按其中价格水平最

  高的品牌(厂家)取定厂商价格。

  当承包人填报的某个材料设备品牌(厂家)的系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其他推荐品牌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大于1时,不列入计算项。

  b.直接套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其他推荐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的最低价,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不能直接套用的则根据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内其他推荐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规格的最低价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计算),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

  ③承包人因各种原因并未按要求使用填报品牌(厂家)和推荐品牌(厂家)的主材设备,则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相应规格型号材料单价的最低价下浮5%以上并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执行。

  5)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主材单价,同时招标当期《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材料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主材单价。

  6)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须由发包人看样定板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

  7)配电箱项目的主材费报价、及配电箱变更(新增)项目的计价按如下规定执行。

  ①配电箱主材费报价说明:

  a.承包人填报配电箱主元器件品牌(厂家)须满足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

  b.每一台配电箱主材费由主元器件、箱体、综合费三部分费用组成,其中:

  Ⅰ.配电箱箱内主元器件:指断路器、漏电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接触器、隔离开关、继电器、浪涌保护产品、计量表(电度表)、互感器、避雷器。

  Ⅱ.配电箱箱体报价中应包含箱内所有必须的隔板、挂板的费用。承包人填报《配电箱价格分析表》时须填写各配电箱的箱体规格(长×宽×高),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用箱体报价除以外箱体六个箱面的展开总面积(m2)得出的每m2价格[不得超过发包人给出的配电箱箱体单位面积限价(250元/m2),否则中标后按250元/m2确定合同价格作为计量支付及结算的依据]。

  Ⅲ.综合费包括除箱体、主元器件外的其他一切耗材及辅材费、组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25%。

  Ⅳ.单个配电箱主材费=∑【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综合费费率。

  Ⅴ.承包人对招标图纸中的配电箱的报价将作为固定单价,并且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单价包干;除非发包人对招标图纸有明确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即原设计图纸的配电箱有设计变更,方能按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的计价说明中的相关规定调整。

  ②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的主材费计价说明:

  a.承包人填报配电箱主元器件品牌(厂家)须满足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

  b.《配电箱价格分析表》中主元器件单价定价原则:若合同内有类似单价且合理的,则参考合同单价,其他按看样定板确定品牌对应《电气元件价格表》相应主元器件的最低价为基准下浮30%并结合市场价格执行。

  c.配电箱变更的主材费计价具体按如下约定执行:

  Ⅰ.配电箱变更引起的主元器件主材费变化仅计算相关的主元器件的价差;

  Ⅱ.配电箱变更引起箱体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箱体内回路的增减、隔板或挂板的增减、箱体材料厚度改变等变化),箱体价格均不再调整;

  Ⅲ.变更后的单个配电箱主材费=(∑【变更后主元器件单价×数量】-∑【变更前主元器件单价×数量】)×(1+综合费费率)+变更前配电箱价格。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25%。

  d.新增配电箱主材费计价具体按如下约定执行:

  Ⅰ.工程量清单内已含的配电箱仅是数量发生变化的,增加的配电箱不作为新增配电箱计价;

  Ⅱ.新增配电箱箱体根据配电箱所含出线回路的总位数计价:承包人投标文件《配电箱价格分析表》中有相同出线回路位数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的,直接套用;《配电箱价格分析表》中具有相同出线回路位数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不一致的,按相应箱体单价的平均价计价;如承包人未填报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配电箱的《配电箱价格分析表》,则进行新增配电箱箱体价格计算时,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相应配电箱箱体价格以出线回路位数统一按下表计取:

  新增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计算表

  序号

  12345678910配电箱出线回路位数

  12345678910照明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16动力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506090105351854050220255序号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配电箱出线回路位数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照明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动力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2605328555330355410704356545075577078580081583084085087新增配电箱按出线回路位数于工程量清单中未有对应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根据已有配电箱箱体价格按出线回路总位数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

  Ⅲ.单个配电箱主材费=∑【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综合费费率。其中主元器件单价的定价原则:若合同内有类似单价且合理的,则参考合同单价,其他按看样定板确定品牌对应《电气元件价格表》相应主元器件的最低价为基准下浮30%并结合市场价格执行。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25%。

  ③配电箱变更计价时不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的安装费;新增配电箱项综合单价的安

  装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外新增项目计价规定确定。

  (3)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

  ①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且价格合理,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

  ②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单价高出《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最高价时,则按《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

  ③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其单价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的,但有类似的苗木材料单价,且《厂商价格信息》中也有类似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按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乘以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

  3)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且没有类似的,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相应材料价格的,则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

  4)工程量报价清单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询价、比选三家以上苗木价格,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5)无论是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

  ×6)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33.2.3综合单价确定方式

  (1)合同换算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计价(仅适用于机电安装工程):

  1)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在相应定额中套用的子目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开关插座、水箱、消防栓箱、消防喷淋喷头、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等)、或虽规格发生变化但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及定额调整系数均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按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按以下公式进行:

  合同换算综合单价=主材费+安装费=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安装费;

  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

  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安装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按规格最接近的类似项目的安装费的最低值进行换算。

  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只是规格等发生变化,且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不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电缆等),其主材费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其安装费按本条第33.2.3(2)款中约定的安装费计价方法执行。

  3)如合同综合单价中的安装费人工、辅材、机具的消耗量高于相应定额的消耗量,或合同综合单价中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等的取值高于省市相关造价文件所规定的上限值,否则在参照承包人综合单价安装费确定合同内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安装费时,按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相关造价文件的上限值调整。

  4)配电箱、电表箱、T接箱、端子箱(接线箱)变更时,其主材费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其综合单价按照本条第33.2.3(2)款的约定计价。新增配电箱、电表箱、T接箱、端子箱(接线箱)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本条第33.2.3(2)款的约定执行。

  (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即只是原有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调整方式的除外。

  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只是砼标号、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产地等发生变化的,则按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只计算主材价差,即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材料价差。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当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双方约定按主材价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换算。

  3)若合同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

  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下表进行计价:

  A、机电安装工程:

  综合单价计价表

  清单编码

  项目名称

  单位

  清单项目工程量

  项目名称

  主材费

  主材设备费

  …

  安装费

  二

  二=(1+2+…+5)×(1-投标下浮率)

  456三

  人工费[定额编号]…

  辅材费[定额编号]…

  机具费[定额编号]…

  管理费

  利润

  投标下浮率

  最终综合单价(三=一+二)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综合单价

  【项目特征】

  【工程内容】

  序号

  一

  12其中:

  ①主材费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

  ②投标下浮率=(1-合同总价/招标控制价)×100%=%。

  ③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具的消耗量及管理费: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人工、辅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5管理费、利润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政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6主材费及安装费所包含内容按照2018年广东省定额和最新广州市补充定额的相关规定界定。

  B、除机电安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综合单价分析表

  清单编码

  【项目特征】

  【工程内容】

  序号

  ……

  小计

  一、分部分项

  工程费

  56人工费

  …

  主材设备费

  …

  材料费

  …

  机具费

  …

  工料机小计

  管理费

  利润

  项目名称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位

  数量

  单价

  清单项目工程量

  综合单价

  合价

  二

  投标下浮率

  最终综合单价

  一*(1-二)

  %

  三

  其中:

  ①投标下浮率=(1-合同总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具的消耗量: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

  ④管理费、利润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政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33.2.4措施项目费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以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相比

  1)若增减幅度在5%(含5%)以内,该项费用不予调整。

  2)若增减幅度在5%(不含5%)以上,则该项费用结算价为:

  ①当增加幅度超过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②当减少幅度超过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33.2.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结算时按甲供材料设备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33.2.6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结算时按甲招乙供材料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33.2.7√人工费

  √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约定如下:

  除√人工费及√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电线电缆、√混凝土、√

  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材料费价差外,其他材料设备的价差均不予调整。调整、计量支付和结算原则如下:√1)人工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公布的分部分项人工费总额为本工程分部分项最高人工费总额,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此公布数。如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要求填报分部分项人工费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进行修正,承包人应无条件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人工费结果执行。

  若计量当期人工调整系数(人工调整系数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份结算文件中的调整系数为准,下同)与按招标当期人工调整系数相比较差额超过5%的,则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调整系统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如招标当期系数是1.02,计量当期系数是1.08,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人工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人工调整系数-招标当期人工调整系数-5%)×(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

  计)×当期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

  b)跌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人工费调减价款=(招标当期人工调整系数-计量当期人工调整系数-5%)×(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当期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

  c)人工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期人工费调整价款之和+人工调整系数差×(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累计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其中人工调整系数差在施工期每期人工调整系数差中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取定。税金另行计列。

  d)计量当期人工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e)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人工费的调整。

  √2)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若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基准单价(Ⅰ级钢筋基准单价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季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圆钢Φ10内和Φ10外对应单价的平均值,Ⅱ级、III级钢筋基准单价为《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螺纹钢Φ10外和Φ12--25对应单价的平均值,型钢基准单价为《综合价格》中“#18--24槽钢”的综合价格,下同)与招标当期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材料单价价差=(计量期当期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招标当期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1.05)。

  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措施项目参与钢筋价差的调整,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钢筋及钢筋损耗不参与钢筋价差的调整;除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外,其他构件、预埋件、其他项目中的型钢材及损耗均不参与钢材调差,措施项目中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参与钢材调差,下同。税金另行计列。

  b)跌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材料单价价差=(招标当期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0.95-对应钢筋、型

  钢基准单价)。

  计量当期钢筋材料、型钢费扣减额=计量当期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

  c)钢筋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钢筋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钢筋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钢筋单价价差按施工期每季度钢筋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税金另行计列。

  型钢材料费结算增减额计算方法与钢筋的计算方法一致。

  d)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3)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a)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参照铜价变化按电线电缆相应规格分别调整,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在本工程结算时调整一次。

  若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以上海期货交易所(www.shfe.com.cn-“首页/交易数据/月统计数据/月度参考价”发布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直至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的计算期内的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相应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的比值,减去100%得出;下同)即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在本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

  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正值,且涨幅超过5%时,按调增调整;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负值,且跌幅超过5%时,按调减调整。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公式具体如下:

  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铜单价价差。税金另行计列。

  铜单价价差=本合同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5%)。

  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指根据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延长米)乘以电线电缆铜芯截面积再乘以铜比重(8900千克/立方米)计算得出的电线电缆结算工程量中所含铜的重量。

  b)进行调价的材料量不含损耗量,损耗量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安装费中。

  c)措施项目参与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其他项目不参与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

  √4)√混凝土、√

  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若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基准单价(基准单价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季度结算文件所附《综合价格》)与招标当期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计量期当期相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招标当期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1.05)。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上述材料及其损耗不参与上述材料价差的的调整,下同。

  b)跌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招标当期相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0.95-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扣减额=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

  c)上述材料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上述材料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按施工期每季度上述材料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税金另行计列。

  d)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e)措施项目中的上述材料按上述约定参与调差,其他项目不参与调差。

  5)完工日期按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竣工验收时间确定。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33.2.8税金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招标当期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和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税前工程造价的9%计取。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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