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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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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2篇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落实习近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2篇,供大家参考。

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2篇

篇一: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政治交待,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有关要求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组发【2013】6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 2014 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师生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完善考

 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处、科级干部。必须按照编制规定的职数限额任用各部门处、科级干部,不准超职数任用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学院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的各项决定,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艰苦创业,做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积极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四风”。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协调能力、科学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按章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反对任何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工作三年以上的学院教职工;工作一年以上的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经考察具有履行副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提拔担任正科级职位的,应该是副科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博士学位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硕士学位

 人员工作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经考察具有履行正科级领导岗位职责的素质能力,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

 ?(三)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正科级干部任职三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二)提拔担任正处级干部职务的,应该是副处级干部任职两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三年以上(限于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

 ?(三)提拔任职处级干部职务的同志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除符合干部基本条件外,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准多人集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对领导干部亲属破格提拔需及时上报,严格

 把关,隐瞒不报、把关不严的,一律先取消任职决定,再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二条 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列为拟提职考察人选,对配偶或子女一方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在提任财务、组织、人事等敏感部门和重要岗位时,必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从严把握,慎重使用。

 ?第十三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要经过市委党校或者市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达到相关的要求,未达到要求者,重新参加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能完成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或组宣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组宣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院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采取相应的选拔任用方式,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宣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党支部和各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处级干部的会议推荐,在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科级干部的会议推荐,一般在部门或党支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在全院处级干部中进行谈话推荐。

 ?(四)科级干部谈话推荐,在部门或支部不低于 60%的人员中进行谈话推荐。

 ?(五)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都达到 50%以上者,方可作为考察候选人。

 ?第十九条 民主推荐完成后,由组宣部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总体情况及推荐结果,学院党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讨论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参考条件之一,不能作为唯一依据,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防止买票拉票。近年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正在立案审查的、以及存有其他影响提拔任用问题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宣部会同纪委组成考察组,负责进行严格考察,有关党支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考察时,要坚持干部德才兼备原则,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考察时,要注重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注重廉政情况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

 ?第二十四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由组织纪检部门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组宣部负责主持进行。

 ?(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严守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形成后考察组成员要署名。

 ?(三)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考察采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成员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汇报。

 ?(六)收回考察谈话记录本,由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六章 酝 酿 ?第二十六条 党政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进行充分的酝酿。

 ?第二十七条 酝酿应该根据干部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学院党委可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需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呈报、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一条 提拔担任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组宣部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任职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取消其任职资格;反映问题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科级干部任免文件统一由学院组宣部拟文,党委签发,任免手续由组宣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新任职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干部由主管院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科级干部由组宣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从任命之日(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末位的。

 ?(三)因工作需要,党委决定交流到其他岗位任职,本人拒不服从的。

 ?(四)因病、因私超过半年,仍不能坚持参加工作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

 ?(五)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干部担任由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

 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应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 ?(二)自愿辞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自愿辞职时,干部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党委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时,干部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四)责令辞职。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根据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五)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或者暂缓辞职后,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章 轮岗、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轮岗制度。

 ?(一)轮岗的对象:正处级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二)轮岗年限:原则上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过长的应该轮岗;个别业务领导可以适当延长轮岗期限。

 ?(三)轮岗程序:轮岗干部...

篇二:选拔任用考察期间暂缓规定

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0 年 1 月 6 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 年1 月 11 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领导成员。

  第四条 旗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拔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有两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者三年以上苏木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三年以上党龄。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从嘎查村、社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拔任用干部,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

  第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

 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苏木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苏木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苏木乡镇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所辖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

 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人员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六条 由旗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由旗县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经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作为考察对象;也可以由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推荐,报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苏木乡镇党委根据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苏木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基本内容,把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旗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拟任人选,由旗县(市、区)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苏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

  (三)苏木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委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委(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机构和审计、信访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纪委(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 考察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人数至少为两人。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较好思想政治素质、丰富工作经验并且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旗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旗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旗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苏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事前书面请示盟市党委组织部门:

  (一)旗县(市、区)机构变动或者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确因工作

 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行调整的;

  (七)拟提拔任用人选因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的;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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