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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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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4篇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 宁市南滩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海西州格尔木市院、 海北州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在召开联席会方面突破基本要求做到一月一次。 海西州乌兰县院对在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4篇

篇一: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

南滩检察 院驻监狱检察室、海西州格尔木市院、

 海北州驻 门源监狱检察室在召开联席会方面突破基 本要求做到一月一次。

 海西州乌兰县院对在乌兰县看 守所羁押过的罪犯全部建立了档案 , 档案中包括羁押 过罪犯 的基本情况 , 以及各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和人 所的体检表。

 上述诸种做法, 不仅创新了工作方式, 而 且细化了工作职责, 促进了派驻检察室执法监督工作 的深入开展 。

 2. 有力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当前,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和治国理政原则, 也是监所检察新的执法理念。各派 驻检察室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完善被监管人合法 权益的保障机制上逐步创新, 建立和完善了日常巡视 检察、 检察官信箱、 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 派驻检察官 与在押人员谈话、受理在押人员投诉等工作制度, 在 实际应用中, 这些制度发挥了有效作用。例如海西州 乌兰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为确保在押人员的身 体健康 , 积极预防各类疾病发生, 切实维护在押人员

 的合法权益, 每年邀请县蒙医院医护人员深入监区为 在押人员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 先后已为一百余名在押 人员进行了身体检查, 让在押人员切实感受到了司法 机关对他们合法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有力保 障, 为在押人员遵守监规、 改过自新起到了积极作用。

 3. 积极探索开展新增业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各派驻检察室开 展新增业务有了较大进展。

 在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方面, 民和、 平安两县院派驻检察室加强与本院公诉 部门协作配合, 先后依法办结 2 件对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案件; 在死刑执行临场 监督方面, 海东、 西 宁、 海北 、 海南 、 果洛等地监所检察 部门相继开展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 8 次, 派驻检察 室积极配合协作, 效果良好 , 监督报备资料齐全; 在羁 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方面, 全省共成功办理了 83人 , 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为明显。

 二、 派驻检察建设 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 员和机构配备严重不足 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后, 监所检察监督范 监所检察专栏青海检察 围进一步拓宽 , 职责任务大量增加 , 加之监所检察工 作内容本已较为繁杂, 一线派驻检察人员紧缺 , 现有 机构和人员数量 , 已难以全面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各项 职责任务。我省基层检察院编制数甚少, 尤其是我省 青南地区基层检察院核编人数更少 , 难以适应新时期 工作发展的需要, 各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机构和人员 配备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全省从事监所检察的人员 中50% 为兼职人员, 工作量大, 任务重, 派驻检察工作 困难重重并且兼 职人员不 固定 , 人员变动较大 , 影响 了监所检察工作的衔接和有序、 有效开展。有的基层 检察院错误地认为, 监所检察业务无硬性要求 , 工作 轻闲, 因此在力量调配和岗位选向上 , 大多安排一些 年龄偏大、 文化偏低、 业务较差的人员, 导致工作开展 有心无力, 往往只能流于形式而难以落到实处 , 与新 形势新任务对监所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 , 监所检察工作需要有大量具备 先进执法理念、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虽然经过近十年的规范化建设, 检察室的软硬件条件 都有了一定的改善, 但是因为编制和经费等客观条件 的限制, 监所检察部门在人员和机构配备上仍严重不 足 。

 (二)基础设施老化 部分基层看守所因建成时间较长, 在原先规划和 建设上未考虑到后续发展, 存在建设相对滞后, 建设 不规范, 或者现有建筑面积不能正常保障看守所正常 使用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的正常 开展。由于看守所办公用房紧张, 许多驻所检察室只 有一间办公室, 并且面积较小 , 导致监管资料和信息 化设备无法存放使用, 严重制约了派驻检察工作的正 常开展 。

 (三)人 员素质不高 些派驻检察室因为检察人员的配备不到位或 者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导致监所检察基础工作不扎 实, 普遍存在检察日志和台账的填写简单 , 不详细, 不 规范的问题,对乡镇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缺失 , 新 增检察业务工作开展不够, 特别是有的地区因人员素 质参差不齐, 导致监所检察信息化应用程度不足。从 一《 青海检察》2014 年第6 期 47

 青海检察监所检察专栏 全省看 , 派驻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均有待 提高 , 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还有待扩展 , 有些检察人员 监督意识不强 , 对工作重视不够 , 重协调配合 、 轻监督 制约 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一些 干警应对 复杂情 况 、 解决复杂问题 、 化解复杂矛盾 、 办理复杂案件的能 力还不够强 , 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问题 , 影 响 了监督效果 。

 (四)基本保障缺失 由于我省地处偏远 , 条件艰苦, 检察机关的经费 较为紧张 , 所 以在派驻检察室的办公经费和派驻补助 上很难落实 , 加之派驻检察室必要 的办公 、 生活设施 往往由监管机关提供, 对监管单位容易产生一定的依 赖关系 , 不利于检察监督权 的正常发挥 , 也影响了派 驻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 加强派驻检察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人 员和机构配置 按照高检院要求 , “被监管人月均押量 500 人 以 上的看守所和 2000人 以上的监狱 ,派驻检察人员不 少于 3 人 。看守所在押人员每增加 300 人 , 监狱押犯 每增加 1000 人 , 派驻检察人员增加 1人 。”建议在派 驻 检察室的人员配置上结合我省 当前派驻检察工作 实际, 对派驻监狱检察室和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人员 至少固定配备 2 名以上。

 在下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过程中, 建议高检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派驻监管场 所检察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 , 以强有力 的机制 保障新刑诉法、 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对派驻检察室工 作要求及机构建设 、 人员编制的需求 。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高检院与司法部、公安部等相关单位协商,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加强基础建设保障, 按照人民检 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

 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用房建设。

 特别是在监管场所新 建、 改建、 扩建过程中,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实

 现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的用房同步规划 、同步设 计、 同步施工、 同步使用。要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 根 据派驻检察工作需要和规范化等级标准, 为派驻检察 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 器材装备和交通工具。二是 加强技术辅助保障, 按照派驻检察工作信息化的标准 要求, 继续推进“两网一线”建设, 提高对检察分支网

 络、 监控联网和信息联网的应用效果。初步实现对看 守所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和派驻检察工作的网络化 管理, 提高派驻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增强执法监督素质 加强对派驻检察人员 的培训力度 , 一是要引导派 驻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三个维护” (维护刑罚执行和监 管活动的公平公正、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维护被监管 人合法权益)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 始终做 到敢于监督 、 善于监督、 依法监督 、 规范监督。二是各 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监所检察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 活动, 认真学习, 准确掌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高检 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深刻把握新形势下 监所检察工作职责 。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所检察人员 基本执法监督技能和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 不断提高 执法监督能力、 应对重大监管事件的能力和网络舆情 引导能力, 建设一支素质过硬、 作风扎实、 监督有力、

 甘于奉献 的监所检察队伍。

 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监所 检察“ 四个办法”和有关规定, 强化 日常检察、 安全检 察、 专项检察、 巡视检察及节假 日 检察, 通过各类专项 活动的开展 , 不断积累知识和实际经验 , 培养和造就 监所检察专门人才 。同时 , 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持监所 检察队伍的基本稳定。四是要注重理想信念教育, 切 实加强监所检察人员思想政治建设 ,坚持 “忠诚、 为 民、 公正、 廉洁” 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进一步端正 执法思想, 转变执法作风, 改进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水 平 。

 强化监所检察干警特别是派驻检察干警的管理和 内部监督 , 防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 进一步增 强干警依法、 规范履职意识,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四)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派驻检察室的经费投 入 , 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 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 通, 争取支持, 建立派驻检察室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落实派驻检察人员津、 补贴, 为派驻检察人员创造 良

 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 保障派驻检察室建设和执法监 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 青海检察》2014 年第 6 期

篇二: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

3 期 “‘枫桥经验’理论与实践”笔谈手段转变到民事、行政检察等多种手段并用。

 如近年来我们采用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等方式,成功办理了一批未成年人监护侵害和缺失案件,通过及时撤销、变更监护权,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三是着眼源头治理,推动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

 众所周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必须坚持系统治理思维,构建职能部门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多种治理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为此,我们积极建议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落实纳入全省平安市县考核,作为平安浙江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转化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

 发挥专群结合优势,积极推进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

 2017 年,浙江省检察院会同团省委等九家单位联合签署了“推动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未成年社会观护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以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入专业社工力量参与检察环节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

 注重检察职能延伸,创建并推行未检工作“白皮书”制度,系统分析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趋势、背后成因以及社会治理症结,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坚持以案释法,采取拍摄法治教育微电影、组织“法治进校园”巡讲、制作法治教育读本、广播剧、动漫片等,加大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力度,扩大犯罪预防覆盖面,着力营造崇法尚德的社会风尚。追寻“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还可以看到,与时俱进、创新不止是其长盛不衰的内在动因,而创新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生俱来的特质,这或许为我们深入研究“枫桥经验”与少年司法的逻辑关系提供了思路。

 走进新时代,作为最本质最基础的民生需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我们将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动未检工作创新发展,努力为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向往,推动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张学军(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甘肃 兰州 7300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围绕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

 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重要社会治理主体之一,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治理活动。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

 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线平台,作为“老百姓家门口检察院”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新型机制,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领域和方式,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基层检察制度的有益尝试。

 如何使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厘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以“枫桥经验”为借鉴引导检察机关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实现服务检察、民生检察,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重要课题。2016 年经甘肃省编委批准,全省共设立 515个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其中兰州市 56 个。

 自设立以来,兰州市检察机关就把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基层检察制度的有益尝试,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关键平台。

 各派驻基层检察室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七大任务”,积极打造“老百姓家门口检察院”,发挥检调对接、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辖区群众模式初步形成。

 截至 2018 年3 月,共受理来信 77 件,接待来访群众 646 人次;督促公开涉农项目1 083 个,公开金额152 036.03万元;发现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 29 件,协助办案 8 件,发出检察建议 14 件;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监督线索 33 件,发出书面监督意见 21· 7 5 2 ·万方数据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17 卷件,司法行政机关纠正 21 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应该移送而未移送刑事案件线索 7 件,书面建议移送案件线索 6 件,公安机关据此立案 1 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41 件,参与案件调查 31 件,督促履职 15 件,督促起诉 4 件,参与出庭应诉 2 件;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39 次,提供法律咨询 352人次,化解矛盾纠纷 64 件,协助开展刑事和解 4件 ,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 6 件,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4 人。兰州市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虽然开局良好,初显成效。

 但是,在“枫桥经验”诞生 55周年之际,我们重新审视、思考“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和法理实践,无论在基础建设、机制建设方面,还是在检察服务模式上与“枫桥经验”都有差距,目前的检察服务模式仍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期望。

 主要表现为:职能主业不突出,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有些地方检察室配置不平衡;派驻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法庭等司法单位及工商、食药等行政执法单位联系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等等,严重制约了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影响了检察机关服务基层、服务民生预期目标的实现。“枫桥经验”对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今后,检察机关要通过继承、吸收“枫桥经验”的内涵和价值,找准派驻基层检察室在职能、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协同配合、运行方式上的合理定位,以“枫桥经验”的四个内涵为着力点, 不断积极创新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把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社会发展的立足点和切入点,使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真正成为新形势下法律监督工作新的增长点。首先,全面发挥监督职责。

 坚持依法进行和强化职能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意见》 确定的 7 项职责,突出“六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督促基层司法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二是进一步深化对涉农信息公开监督,聚焦重点项目建设、民生工程实施等领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来信来访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的摸排力度,重点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五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检察预防宣传工作;六是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职能,重点做好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其次,创新检察服务模式。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贴近基层,深入基层,坚持到一线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解决问题,查办处理案件。

 一是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置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尽量与法院设置的中心法庭相对应,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管辖覆盖区域,更加方便、有利民众;二是要切实采取为民、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再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发挥紧贴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配合开展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工作,增强辖区民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一,依法严惩农村严重刑事犯罪。

 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和危害乡镇稳定、破坏农业生产、 侵害乡镇民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强化乡镇弱势群体司法保护。

 支持乡镇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对劳动争议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追索人身损害赔偿金、工伤赔偿等案件支持起诉,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推动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危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打击遗弃被扶养人、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推动形成和亲睦邻、尊老爱幼的文明风尚。最后,始终坚持群防群治。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自觉融入综治工作这个大格局中,协同配合地方党委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要立足职能,对接地方平安建设。

 把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活动衔接机制延伸到乡镇基层,加强对各行政机关、派出所站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司法。

 二是发挥优势,对接乡镇综治工作。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发挥检察优势,与综治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形势,深入了解社情民意。

 积极参加辖区内重大治安问题和重大民间纠纷的处理,参与跨地区、跨行业的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努力为民排忧解难,积极投身建立群防群治综治大格局,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8 5 2 ·万方数据

篇三: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

一LEGAL ECONOMY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派驻乡镇检察室如何开展法律监督探析●黄建平华卫东潘焕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无锡214072)【摘 要】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的铺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整体划转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法和途径发生重大变化。文章认为,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作为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的法律监督职能部门,派驻乡镇检察室如何履行好法律监督权,需要对检察室如何开展法律监督进行重新考量和分析。[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乡镇检察室;法律监督党的十九大正式确立监察体制改革。201 7年1 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体制改革随即在全国铺开。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整体划转至监察委员会。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法和途径必然发生重大变化,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的法律监督职能部门,长期以来通过摸排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自侦部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法律监督的模式也将随之转变。本文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如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进行探讨。一、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困境(一)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的现状我国检察机关按照行政级别设置,最低层级检察机关为县区级。乡镇处于我国权力的最基层,如果没有基层派出机构,检察机关对乡镇基层开展法律监督将面临视觉盲区。为了加强基层检察工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建立了乡镇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现和查办经济犯罪、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乡镇检察室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沉寂期。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因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乡镇检察室在一些地区又开始恢复建立,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检力下沉、向基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功能。(二)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面临的困境1.法律依据不足《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别对公安派出所和基层人民法庭的设置和职能定位作出具体规定,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没有对乡镇检察室的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1989年和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了派驻基层检察室有查办自侦案件、受理控告申诉、刑事执行等多项职能。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为“打击、预防、监督、保护”,即惩治和预防犯罪,履行法律监督,保护群众利益。这些条例及指导意见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镇检察室的法渊问题,成为一段时间内检察室工作开展的法律解释依据。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文件,并不能作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导致各地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自身定位,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另外,派驻乡镇检察室不明确的职能定位,也导致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的其他内设机构关系不明朗,职能衔接不畅,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法律监督难以打开局面。2.开展法律监督效果不显著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基层乡镇的诉讼活动的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监督力度缺乏刚性,监督效果不理想。在司法实践中,派驻乡镇检察室主要从两方面开展法律监督:一是对基层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基层乡镇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带,派驻乡镇检察室在乡镇开展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参与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机关和团体,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进行事后监督,缺乏互动式、参与式的监督,主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接受控告申诉等方式开展。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开展法律监督时瞻前顾后,缺乏力度。二是通过协助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进行法律监督。派驻乡镇检察室贴近基层,深入一线,在发现基层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方面有着独特优势。检察室在协助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职能定位不清晰,反腐职能缺乏法律依据,行使办案职权没有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导致办案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一定差距。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派驻乡镇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的思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以后,【作者简介】黄建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卫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马山检察室主任;潘焕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8万方数据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将转移至监察委员会,派驻乡镇检察室不能继续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然而,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没有变,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派驻乡镇检察室仍可以行使法律监督权。那么,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派驻乡镇检察室如何履行好法律监督权,这就需要对检察室如何开展法律监督进行重新考量和分析。笔者认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的重心在于对“两所一庭”的法律监督。(一)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一方面,定期对公安派出所的受案、立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是否存在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另一方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派出所在审讯工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派驻乡镇检察室对派出所的监督常常面临“进不了门”“找不到点”“使不上力”的情况。对此,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与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深度交流,获取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信息。实践中,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达成公安一检察刑事诉讼活动信息共享、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等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开展信息互通渠道等方式进行互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对辖区公安派出所的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派出所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侦查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情况的,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二)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一般处理乡镇基层的简单民事案件。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基层纠纷较多,矛盾突出,对基层法庭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十分重要。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中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加强民事行政业务学习和培训,利用紧贴基层的优势,拓宽控申渠道,主动了解基层群众对基层民事、行政案件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加强与民行业务部门的合作,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合法性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与人民法庭的联系,深入了解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对于群众控告的审判活动违法的监督案件和当事人申诉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要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人民法庭在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情况的,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三)对乡镇司法所开展法律监督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机构,乡镇司法所承担着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种非监禁刑罚措施的管理和执行任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乡镇司法所、社区、社区矫正基地常态化走访了解,对乡镇司法所接收和监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以及社区矫正变更、终止及矫正期满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构建矫正信息联动平台,跟踪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以及社区矫正信息的变化,检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情况是否符合予以收监,走访抽查社区矫正执行情况,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和申诉,把非LEGAL ECONOMY●监禁刑罚的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派驻乡镇检察室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途径(一)立法推动,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定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及职能定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派驻乡镇检察室却长期以来面临着法律缺位的问题。首先,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可以参考《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庭的规定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职能加以规定。其次,在《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加以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要顺利开展法律监督,必须要通过立法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和定位,赋予其身份上的“法律通行证”。(二)加强协作,协助民行业务部门开展公益诉讼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业务部门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面临“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的压力,需要常态化深入案件现场、田间地头走访群众。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充分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和力量,帮助民行业务部门拓宽案源渠道,为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派驻乡镇检察室已经探索建立起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如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马山检察室,该检察室与民行业务部门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协助民行部门对影响生态环保行为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监督,督促辖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为辖区生态环境公益领域权利救济探索出了法律监督的新路子。(三)健全机制。授予派驻乡镇检察室办案职权随着监察体制的改革,派驻乡镇检察室不再协助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负担较轻,应当结合设置派驻检察室地区的司法需求,主动承担部分办案工作。派驻乡镇检察室承担业务工作,一方面可以减轻检察机关侦监、民行检察部门的案多人少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办案,较好地对接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从而更直接更有效率地履行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适度授予派驻乡镇检察室侦查监督、民行检察两部分职能,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对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时,与派出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存在职能重叠的情况时,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一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范围,让派驻乡镇检察室承担一部分侦查监督案件以及民行检察案件。以侦查监督检察工作为例,人民检察院可以授予派驻乡镇检察室侦查监督办案职能,适度增加派驻乡镇检察室人员编制,设置基层侦查监督检察办公点以及相应的人员,由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公安派出所的部分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检察工作,派出检察室的检察院侦查监督业务部门对公安分局的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开展检察工作。如果涉及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则应当由检察院侦查监督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基层、靠近群众的优势协助侦查监督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通过承担检察业务职能,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法律监督活动不再流于形式,可以实际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权。【责任编辑:农媛媛】19专题万方数据

篇四:驻某单位检察室筹备方案

所检察室疫情 防控常态化工作方案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为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全力协助,公开透明、回应关切,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的原则,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隔离、早救治,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坚决防止疫情在监管场所传扩,坚决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应对新冠疫情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检察长 XX担任;副组长由第三检察部主任 XXX 担任;成员由第三检察部全体干警组成。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监督执行封闭管理制度。外来人员一律不许进入监区,如有特殊情况进入监区的,做好防护措施。所内所有人员进入监区前,必须戴口罩并洗手消毒。对监区大厅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毒,医务人员要加强医疗巡诊并做好记录。全体干警要做好自身防护,出门要戴口罩,不要到人员密集的场所,不要参加各种集会,不要往监区

  给在押人员带入任何物品。强化干警自身防护隔离,切断可能存在的病毒传播。要学习掌握预防方法,防止带入病毒,确保绝对安全。

 (二)严格监督落实过渡观察。对新入所人员隔离观察至少 15 天(从最后一个进入监室的人员起算)后再转入其他监室。排查 X 月 XX 日以后收押的有过武汉市旅行史、居住史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的被监管人员,也要隔离观察至少 15 天。

 (三)严格监督控制亲属探视和物品流入。在疫情解除前,暂停家属来所会见,可采取通信、电话、视频会见、网上汇款等方式进行;严禁食堂、伙房采购活禽,严把伙房食材、药品和小卖部代购物品等的入口关、质量关、安全关,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尽量减少采购人员和运送物品车辆进入监所大门,对确有必要进入监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四)监督强化医疗卫生工作。驻所医务人员严格落实医疗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医疗巡诊,对重点观察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必要的身体检查并做好记录。加强巡诊,密切观察被监管人员情况,一旦发现疑似症状应立即反应,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同监室人员也应当隔离。发现疑似人员或确诊人员,立即向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转送,并报告绥化主管部门。

  (五)监督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管理教育,尽量通过视频巡查交流,尤其是对新入所人员和被隔离观察人员实施严密监管,严防发生被监管人员脱逃等安全责任事故。尽量减少一般基础病的出所就医,尽量减少被监管人员出所指认鉴定,尽量减少大规模集体活动,暂停被监管人员集体就餐。对出所就医或住院治疗人员,会同接诊医院严密警戒监管措施,坚决防止发生事故。加强被监管人员动态掌握,强化正面引导,消除负面情绪,确保监管安全。

 。

 (六)监督筛查出所人员。近期对出所的被监管人员,应逐一测量体温并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及时移送卫生防疫部门诊断并加强管理。

 。

 (七)监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所领导带班制度,杜绝民警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可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新入所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检查时,应当戴口罩、手套等。

 四、有关要求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信息报送,发现疑似病例或者发生重大事件,立即向绥化市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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