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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二审答辩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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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二审答辩状3篇

篇一:继承纠纷二审答辩状

案件卷宗模板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

  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 人参加, 其角色如下

  1、 审判长:

 李××

  2、 审判员:

 王××

  3、 审判员:

 张××

  4、 书记员:

 赵××

  5、 原告:

 许××

  6、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谭× ×

  7、 被告:

 姜××

  8、 被告姜××的委托代理人:

 王× ×

  9、 被告:

 谢××

  10、 被告谢××的委托代理人:

 李××

  11、 证人:

 张××

  模拟法庭审判道具

  1、 模拟法庭实验室

  2、 法官袍 3 件

  3、 书记员服 1 件

  4、 律师袍 2 件

  5、 法槌一个

  6、 书证:

 5 份 7、 物证:

 1 份

  卷宗目录

  民事起诉状要求

 1. 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标题。

 一律写“起诉状” 或“民事起诉状” 。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包括原告、 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

 2. 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和证据及其来源。

 (1) 诉讼请求。

 (2) 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及其来源。

 3. 尾部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 附项、 起诉人姓名或名称、 起诉状制作日期。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庄盟倩, 女, 1939 年 10 月 10 日出生, 住址:

 江北省白玉市青山区平等路 23号。

 被告:

 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

 江南省萧城市平川路 56号。

 负责人:

 富博冠, 该公司总理。

 被告:

 黄裕辉, 男, 48 岁, 无固定住址。

 电话:

 13981336089。

 被告:

 蒋英惠, 女, 1963 年 12 月 13 日出生, 住京华市大庆路建设小区 30 号楼 4 单元7 号。

 电话:

 137513240812, 京 JB9619 面包车车主。

 被告:

 马铭文, 男, 39 岁, 住址:

 江南省水台县陈家乡中里村。

 电话:

 13672932468,江 GD2457 三轮汽车车主。

 诉讼请求:

 (一)

 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86033. 00 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 年 12 月 15 日 8 时左右, 原告庄盟倩乘坐被告黄裕辉驾驶的京JB9616 营运面包车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 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江GD2457 三轮汽车相撞, 造成原告严重受伤。

 该事故发生后, 原告被送到京华市京都医院治疗, 经诊断原告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左侧创伤性血气胸、 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8 年 1 月23 日, 京华市公安局作出京公(活)

 鉴字[2008]第 047 号人体损伤程度建议书, 经鉴定:庄盟倩胸部的伤现为 VIII 级伤残。

 京 JB9616 营运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蒋英惠; 江GD2457 三轮汽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马铭文, 该车在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未果。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 1217. 49 元、 护理费 3000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690 元、 营养费 3000 元、 残疾赔偿金 41661. 65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 元、 交通费 465 元, 共计 86033 元。

 因被告黄裕辉已赔偿医疗费 8370 元, 被告马铭文赔偿医疗费 2000 元, 四被告应再赔偿原告共计75663 元, 其中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在 58000 元的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四被告对原告在保险额外的损失即 17663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附:

 1. 起诉状副本四份

  2. 证据 7 份

  具状人:

 庄盟倩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民事答辩状要求

  一、 答辩状的概念

  所谓答辩状, 顾名思义, 就是答复和辩驳的书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后, 在 15 日内,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 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

 篇幅不必长, 但必须抓住重点, 中心突出。

 特别是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 证据不足、 缺少法律依据等内容, 进行系统辩驳。

 在辩驳中, 申述自己的理由和观点, 提出证据, 阐明法律依据,以便法院审理时, 借以判别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 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而作出裁判。

 二、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根据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答辩状和二审答辩状。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可分为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1. 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

 2. 正文。

 正文部分有三项内容:

 答辩缘由、 答辩理由和诉讼请求, 理由是中心。

 3. 尾部。

 写明受诉法院名称、 附项、 起诉人姓名或名称、 起诉状制作日期。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肖鹏, 男, 1988 年出生, 汉族, 学生, 住********。

 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 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

 理由是:

 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 2002 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 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 5 幅、 存款 23 万元、 120 平米房屋一套, 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

 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 2004 年 6 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 继承权,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

 肖立被宣告死亡后, 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 5 幅、 存款 23 万元、 120 平米房屋一套, 肖明于 2003 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 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 不属于代位继承。

 三、 肖立所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 对第二份遗嘱, 古画二幅、 存款 5 万元可以由肖哲继承。

 因为被告肖哲自 2004 年 6 月才得知有该份遗嘱, 从其主张继承的权利至提出继承权止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 被告肖鹏认为, 原告已丧失了 继承权, 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肖哲可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 5 万元。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肖鹏 年 月 日

  附:

 1、 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2、 证据复印件____份。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依法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判决书分为首部、 正文、 尾部三部分书写。

 1. 首部

  (1) 标题、 案号。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3) 诉讼代理人。

 (4) 案由、 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2. 正文

  这部分包括事实、 理由、 判决结果三项内容。

 (1) 事实。

 一审判决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方面。

 (2) 理由。

 包括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两方面内容。

 (3) 判决结果。

 必须体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

 3. 尾部 一审判决书要写清楚以下内容:

 (1) 诉讼费用的负担;

 (2) 交待上诉权、 上诉期间、 上诉法院名称;

 (3) 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

 (4) 判决日期;

 (5) 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的条戳;

 (6) 书记员署名。

 二审判决书在尾部要加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京团民初字第 1354 号

  原告庄倩盟, 女, 1939 年 10 月 10 日出生, 汉族, 无业, 江北省白玉市青山区平等路23 号。

 身份证号码 622101193910-100725。

 委托代理人迟苗健, 京华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裕辉, 男, 1959 年 6 月 7 日出生, 汉族, 无业, 无固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612901195906073834。

 被告蒋英惠, 女, 1963 年 12 月 13 日出生, 住京华市大庆路建设小区 30 楼 4 单元 7号。

 系京 JB9619 面包车车主。

 被告马铭文, 男, 1965 年 2 月 15 日出生, 汉族, 农民, 现住台前县打渔陈乡 中张村。身份证号码 817919650215768。

 马铭文的委托代理人宛亚律, 男, 1965 年 12 月 10 日出生, 汉族, 《东方报》 驻京华市发行站工作人员, 住京华市昌州路宁泰花园 43 号楼 2 单元 8 号。

 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

 江西省萧城市平川路 56号。

 组织机构代码 33472498-3。

 负责人:

 富博冠,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旭鸣, 男, 1983 年 3 月 12 日出生, 汉族, 该公司职员, 住江西省萧城市平川路 56 号 34 楼 5 单元 8 号。

 省份证号码 574801198303122345。

 原告庄盟倩诉黄裕辉, 蒋英惠, 马铭文, 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庄盟倩及其委托代理人宛亚律, 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旭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7 年 12 月 15 日 8 时左右, 原告庄盟倩乘座被告黄裕辉驾驶的京 JB9619营运面包车由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 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往西驶至武广线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鸣文驾驶的江 GD2475 三轮车相撞, 造成原告严重受伤。

 该事故反生后, 原告被送往京华市京都医院治疗, 经诊断原告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左侧创伤性血气胸, 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8 年 1 月 23 日, 京华市公安局作出京公(活)

 鉴字【2008】

 第 047 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经鉴定:

 庄盟倩胸部的伤为 IX 级伤残; 其腰部的伤现为 VIII 级伤残。

 京 JB9619 营运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蒋英惠; 江 GD2457 三轮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马铭文, 该车在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制险。

 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未果。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2217. 94 元, 护理费 3000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690 元, 营养费 3000 元, 残疾赔偿费41661. 65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 元, 交通费 465 元, 共计 86033 元。

 因被告黄裕辉已赔偿原告共计 75663 元, 其中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在 58000 元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三被告对原告在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即 17663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黄裕辉辨称, 他曾多次主动找原告调解此事, 共计付给原告 8000 余元。

 愿意赔偿原告损失, 但认为原告要求的数额太高。

 被告蒋英惠辨称, 自己虽是京 JB9619 面包车的登记车主, 但该车早在该次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卖给了被告黄裕辉。

 她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马铭文委托代理人辨称, 马铭曾主动找原告调解此事, 但马铭文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江 GD2457 三轮汽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制险, 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辨称, 本公司只应在所承担的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07 年 12 月 15 日 8 时左右, 原告庄盟倩乘坐被告黄裕辉驾驶的京JB9619 营运面包车由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 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广线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铭文驾驶的江 GD2457 三轮汽车相撞, 造成原告受伤。

 经京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黄裕辉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马铭文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庄盟倩不负事故责任。

 该事故发生后, 原告于当日被送到京华市京都医院治疗, 经诊断原告为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右侧创伤性血气胸、 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8 年 1 月 6 日出院, 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对症治疗、 我平板床休息、 定期复查。

 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复查共花费医疗费用 12217. 94 万元。

 原告伤后雇佣他人护理, 共花费护理费 3000 元。

 住院期间, 被告黄裕辉支付原告 8370 元, 被告马铭文支付 2000 元。原告住院期间支出交通费 465 元。

 2008 年 1 月 23 日, 京华是公安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京公(活)

 鉴字【2008】

 第 047 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结果为盟倩胸部的伤为 IX 级伤残, 其腰部的伤现为 VIII 级伤残。

 另查明, 原告出生于 1939 年 10 年 10 日, 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又查明, 京 JB9619 营运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蒋英慧。

 2007 年 5 月 8 日, 被告蒋英慧将该车以 35000 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黄裕辉。

 江 GD4257 三轮汽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马铭文, 江 GD2457 三轮汽车在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本院认为,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黄裕辉、 马铭文各自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致使两车相撞, 造成原告受伤。

 肇事双方对原告的伤情均有过错, 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因肇事双方虽无共同过错, 但因其各自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知识原告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 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 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马铭文所有的江 GD4257 三轮汽车在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故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此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另要求被告蒋英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 被告蒋英惠已于事故发生前将车卖予被告黄裕辉, 且黄裕辉对此予以认可, 二人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 被告蒋英惠不能实际支配该车的运营, 也不能该车的运营, 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 故原告要求被告蒋英惠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篇二:继承纠纷二审答辩状

状起诉状

 案例赏析王某、 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 购物。

 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 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 作人员 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 两人即告知其所购物品 均已付款。

 但工作人员不信, 仍一再追问:

 “到底拿没拿?”二人 仍答:

 “没拿就是没拿。

 ”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二人带至商场收 银台, 指给二人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 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的告示, 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二人的 手袋。

 在此情况下, 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

 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 就是拿了 ”等话, 而二人坚持声 明未拿。

 双方争执无果, 商场工作人员遂将王、 倪二人带至办 公室继续盘问。

 在办公室里, 商场的一名女职员也加入讯问盘 查。

 迫于压力, 二人摘下帽子、 解开衣服、 打开手袋, 由超级 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 并伤心地掉下眼泪。

 商场工作人

 员检查后, 确未查出二人拿了 什么东西, 这才向王、 倪二人道歉并放行。

 王、 倪二人想找市场经理说理, 得到答复是“经理不在”。兴地去购物, 却遭如此“待遇”。

 面对商场的做法, 王、 倪二人觉得非常委屈, 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讨个说法, 于是, 王、 倪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为由, 向当地法院起诉。王、 倪二人递交起诉状后, 法院受理了 此案, 并进行了 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方主动提出要求调解。

 在法庭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了 一致意见, 被告方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并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为对原告精神损害的补偿。王、 倪二人讨回了 公道。

  高高兴

 涵义涵义  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向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用的法律文书

 举例举例 足球打破金鱼缸足球打破金鱼缸争吵起诉状(受害人)

 打架、 伤人起诉书(检察院)

 起诉书 与起诉状的区 别起诉书 与起诉状的区 别起诉书起诉书 起诉状起诉状作者作者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自然人、自然人、法人法人民事、 行民事、 行政、 较轻政、 较轻刑事刑事 内 容内 容较重刑事较重刑事

 起诉状种类民事起诉状直接关系:间接关系:刑事自 诉状被告行为轻微触犯刑法:行政起诉状因公执法不当 (俗称民告官)

 ——应起诉机关与财产有债权、 继承权等知识产权、 家庭婚姻、 人身伤害、 侮辱、 诽谤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王某, 女, 25岁, 汉族, ××省××市人, 无业, 住××市列车段工人宿舍。原告:

 倪某, 女, 24岁, 汉族, ××省××市人, ×× 公司工人, 住× ×市××路19 号。被告:

 ×× 超级市场, 地址在× ×市× ×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 经理, 电话:×× ×××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当庭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每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

 

 

 

    

 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2年9月3日下午到× ×超级市场购物。

 购物后正欲离开时, 被两名工作人员叫住, 并被质问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 原告说所购物品均已付款。

 但工作人员不信, 把原告带至商场收银台, 指着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的告示, 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

 在此情况下, 原告气愤地将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

 有名工作人员还说“拿了 就是拿了 , 不要不承认”等难听的话(有顾客××为证)

 。

 检查手袋没有结果, 又要求原告摘下帽子、 解开衣服、 打开所有手袋, 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 面对如此难堪的场面, 原告伤心地掉下了 眼泪。

 商场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 确未查出什么东西, 这才向原告道歉并放行。

 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 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 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之规定, 被告× ×超市张贴的“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告示是无效的。

 被告依此对消费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被告工作人员无端怀疑原告有偷盗行为, 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对原告进行搜查, 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 极坏的影响, 致使原告近段时间时常头疼、 失眠, 寝食难安, 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特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元。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 顾客× ×, 住址,×× ××。

  

  此致 ××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 倪× 2002年9月15日 附:

 本诉状副本3份。

  XX起诉状 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此致×× × × 人民法院        起诉人× × × ×年 月日 附:

 本诉状副本 份首部主 体尾部

 指出下面起诉状存在的问题。案情:2004年1 月21 日, 岳阳市民何某来到一酒店就餐。由于酒店地面洒了 些油水, 在走近餐桌的过程中, 何某不慎摔倒。

 造成左脚踝关节骨折, 遂起纠纷。

 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清。

 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起 诉 书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我叫何× × , 今年35岁。

 今年1 月21 日, 我应朋友之邀, 到×× 大酒店去吃饭, 结果因餐馆地面泼有许多油水, 导致我上桌时摔了 一跤, 摔成骨折。

 而酒店方却拒绝赔偿我的医药费。

 我实在无法忍受, 于是只好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请人民法院作主, 判决× ×酒店赔偿我的全部医药费。此致敬礼

 何× ×

  1 、 首部错误:

 一是标题应为“民事起诉状”, 而非“起诉书”, 后者只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使用; 二是未列明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三是用于书信的称呼方式。2 、 正文部分错误:

 一是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二是事实陈述不全面、 清晰, 三是未举出必要的证据, 四是措词不严谨。3 、 尾部错误:

 一是采用了 书信用语, 应为此致×× 法院, 即可, 二是未列明制作日期, 三是无“具状人”用语, 四是未列明附件内容。

 起诉状的写作技巧1 、 “ 请求” 上:

 言简意赅、 合理合法、 切实可行。2 、 “ 事实” 上:

 以事动人、 以理服人、 以情感人。3 、 “ 理由” 上:

 中肯准确、 言之有故、 顺理成章。4、 “ 证据” 上:

 说明来源、 真实客观、 充分可靠。

 

 

 

 主体诉讼请求:层次分明、 具体明确 事实与理由:双方关系、 纠纷始末、 依循的法律依据、 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上诉状[案情简介]2002年2月, X市发达公司派业务员刘某持公司专用介绍信到乙市商贸公司联系采购一批日常用品。

 刘某在乙市期间结识丙县生活资料公司经理胡某, 胡、 刘协商, 由刘某代表发达公司购买生活资料公司华乐牌彩电1 00台, 价款21 0, 000元, 双方签订了 合同, 由生活资料公司分两批运到发达公司, 货到付款。

 胡某送给刘某1 0, 000元“好处费”, 言明生意做成之后再送6, 000元。

 2002年3月21 日第一批彩电50台由胡押运至发达公司, 公司经理贺某表示不知此事, 不同意收货。

 后经协商同意留下这批货看有无销路再说。

 由于这批彩电质量不过关, 到5月份才销出1 0台。

 丙县生活资料公司几次来取货款没有结果, 于是向甲市法院起诉, 认为刘某的代理行为已经发达公司认可, 合同应为有效, 要求发达公司履行合同, 接受1 00台彩电, 支付价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甲市法院于2003年3月(2003)

 民字第1 3号判决:

 原订合同部分有效, 发达公司支付原告50台彩电价款1 05, 000元, 合同不再履行, 诉讼费用原、 被告各承担50%。

 发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那么,上诉状该怎么写呢?

 上诉状的概念与分类上诉状的概念上诉状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而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 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要求撤销变更一审判决、 裁定的书面请求。上诉状的分类1 . 民事上诉状。2. 刑事上诉状。3. 行政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

 :

 ×× 市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

 贺某, 男, 46岁, 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

 朱某, 男, × ×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丙县生活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

 胡某, ×× 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甲市人民法院(2003)

 ×民初字第13号判决, 特依《民事诉讼法》 第144条之规定, 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原判, 确认合同无效, 判令上诉人偿付我公司彩电保管费5, 000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1、 刘某超越代理权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未经我公司追认, 是无效合同。

 原审判决书认定:刘某与被

 上诉人订立的合同已经我公司的追认, 应视为部分有效, 显然与事实不符。

 实际情况是, 我公司派刘某到乙市商贸公司联系日常用品业务, 公司开出的介绍信明确注明持信人只能去特定地点(乙市商贸公司)

 , 办理特定事项(订购日常用品)

 。

 但刘某接受贿赂, 擅自与被上诉人订立彩电购销合同, 刘回公司后也未向领导交代说明, 公司方面对该司后也未向领导交代说明, 公司方面对该合同一无所知, 当第一批彩电由胡某押送到后, 即明确告诉胡某, 我公司未授权刘某签订彩电购销合同, 不能收货。

 后应胡某要求, 我公司表示可以先把货留下, 看看有无销路再说, 这里是考虑被上诉人的利益, 为被上诉人妥为保管并为其寻找买主, 被上诉人怎能以此为据将此视为对刘某越权代理的追认呢? 被上诉人为推销自己的产品, 明知刘某未按指定地点与项目联系业务,属无权代理, 却与刘签订合同, 其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负,与我公司无关。

 2、 被上诉人为推销自己的质次产品, 违反商业道德与有关法律规定, 对刘某行贿, 使刘某不顾公司利益, 擅自订购大批劣质彩电, 对此, 被上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 反要我公司履行部分合同, 显属不当。3、 被上诉人利用违法手段与刘某签订合同, 又未与我公司联系即盲目发货, 而公司为被上诉人的利益, 对彩电给予了 妥善保管, 被上诉人应偿付我公司保管费5000元。总而言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 处理显失公正, 故特提出前列上诉请求, 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 作出公正的裁判。此致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市发达公司(签章)×年×月× 日

 上诉状的基本格式1 . 首部包括标题、 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由。2. 正文包括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3. 尾部包括送达用语、 签名、 时间、 附项。

 特别提醒1 . 必须是具有法定身份的人如父母、 律师和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才有权提出刑事上诉状。2. 必须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不服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时, 才能在上诉期限内 书写上诉状。3. 上诉形式有两种:

 书面上诉, 口头上诉。

 上诉状的写作技巧上诉状的写作, 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说明 的方法。

 上诉请求的内 容要概括地、 准确地、 有 针对性地说明一审判决何处不当, 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消、 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 或者要求重新审理。二是反驳的方法。

 针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逐一进行驳斥, 从中突出上诉人的观点。

 要求针对性强, 说理性强, 逻辑性强。

 李山林、 徐小华系夫妻, 生有子女二人, 长子李平,李山林、 徐小华系夫妻, 生有子女二人, 长子李平,次女李云, 一家四口住W W市北区文山路。市北区文山路。

 1 980结婚,结婚, 1 9911991 年李平因公死亡, 杨玉与公婆一起生活,年李平因公死亡, 杨玉与公婆一起生活, 1992年, 父亲李山林病逝, 19941994年, 李云结婚另过,年, 李云结婚另过, 2003母亲徐小华病逝, 在房产的继承上李云与杨玉发生争执, 次女李云, 一家四口住1980年李平与杨玉年李平与杨玉 1992 年, 父亲李山林病逝,2003年,年, 母亲徐小华病逝, 在房产的继承上李云与杨玉发生争执,李云起诉至W W市北区法院称, 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 杨市北区法院称, 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 杨玉虽与父母住在一起, 但未尽赡养义务, 故请求判决由李玉虽与父母住在一起, 但未尽赡养义务, 故请求判决由李云一人继承母亲遗产房屋五间(150为杨玉, 对此, 她该写什么诉状? 李云起诉至

 云一人继承母亲遗产房屋五间(1 50平方米)

 。平方米)

 。

 试问, 作试问, 作 为杨玉, 对此, 她该写什么诉状?

 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用于驳倒原告答辩人用于驳倒原告的法律文书。

 与起诉状的法律文书。

 与起诉状相应而产生相应而产生。

 。

 答辩状的分类答辩状的分类1. 1. 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2. 2. 刑事答辩状。刑事答辩状。3. 3. 行政答辩状。行政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杨玉, 女,答辩人杨玉, 女, 50工人, 现住工人, 现住W W市北区文山路市北区文山路8 8号。因原告李云诉我继承纠纷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因原告李云诉我继承纠纷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1 1 、 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依法有权继承遗、 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 长期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 长期婆媳不和, 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婆媳不和, 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年后丈夫、 公公相继谢世, 我的精神受到沉重打击。

 眼年后丈夫、 公公相继谢世, 我的精神受到沉重打击。

 眼见婆婆年老体弱, 小姑李云尚小...

篇三:继承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再审答辩状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 242 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 民申字第 1871 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二审判决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量和范围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 117 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 117 幅画作中,

 其中 14 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10 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 180 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污蔑诽谤。再审申请人在20XX 年 3 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污蔑诽谤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 二审判决对于存放于天一艺术馆的全部画作与文物所有权归属认定正确;对天一艺术馆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性质与归属认定正确。

 天一艺术馆作为 2007 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 1.55 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 1995 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 40 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

 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三、 对于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的继承权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

 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年 7 月 22 日

 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1970 年 8 月 18 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 15xx 号

 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 4 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 岁)、次女李某祯(10 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 岁)、长子李某送(5 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03 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 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 10 万元财产及 2.5 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 3 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

 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 7、8号四间房和 8 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 1993 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 3 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

 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 6 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 2004 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 164.9 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

 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 77.7 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 O 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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