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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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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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1
目前,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又一次让我倍受鼓舞,再次感遭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情势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特别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在学习的进程中,我不但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熟悉,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熟悉到作为一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但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但长时间以来,《教师法》固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保卫自己的人却未几,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遵法还是不够的,由于用法
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为进步对《教师法》的熟悉,建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遵法,知道自己应承当的义务,并公道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以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进程中,不断丰富本身学识,努力进步本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建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个学生建立同等、___、___、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个学生,尊重每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个学生的潜伏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为人师表,重视本身的道德形象,寻求人格完善,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进步自己的思想觉悟。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明哲保身,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建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益于我们增进遵法___的意识,建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教师法》为根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同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取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遵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进步等义务。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遵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___
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学习教师法,进一步进步了熟悉 , 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正当权益,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目前,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又一次让我倍受鼓舞,再次感遭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情势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特别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在学习的进程中,我不但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熟悉,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熟悉到作为一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但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2
教师这一职业在社会上再无其他可与之相比的。
有人提出,医生可比,医生是拯救人类生命的工程师,她可解除人的 ròu tǐ 痛苦,给人以健康的身体,所以,她很伟大,但,也只有伟大。
人只有躯体,而无灵魂,或存在肮脏的灵魂,则他形同行尸走肉。教师是引领人的灵魂走向光明,使灵魂得到升华,所以,她不仅伟大,而且更神圣,更高尚。所以,在对教师的比喻、称赞中我最欣赏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一称号。作为教师本人,他应是一名高尚的人。《教师法》就是教师的监督员和守护神。
同其他法律一样,《教师法》为教师明确了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教师法》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强大的后盾和法律依据。
通过学习,我感悟到,在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中,教师应把应尽的义务作为首要的行为准则。因为,教师之所以有这些权益,是因为我们拥有教师这一职业称号,是教师,法律才赋予你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权益的权利,而这些权益必须教师在履行义务后才能得到,所以,教师应以履行职责为先,争取权益在后。也有人认为,在享有权益为先的基础上,才体现教师这一行业的特殊,那么,你首先失去了作为一名教师的最基本的资格,你不是一个高尚的人,你就是一般的社会人了。
《教师法》赋予教师崇高的使命,作为教师,是在社会人这一身份上再作了提升的另一种身份,所以,我们应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真正做到:依法治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在平时的社会活动中要时时注意自己的形象,依据江苏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做到: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教师面对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除了教书还要育人,所以,我们还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的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更需要我们用爱心去浇灌和呵护。我们必须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的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强则中国强,我们教师才不辱使命,我们的教育事业肯定能走向辉煌,人类灵魂工程师是太阳光下最伟大的称号。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3
首先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比如每天准时上班,不早退,上班的时候坚守自己的岗位,不随意串班闲聊,如果请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随便接受家长的送礼,教师自身仪表要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带班时不穿高跟鞋,长发扎起,不佩带耳环等装饰物,不穿袒胸露脐或吊带装,端庄自然的形象不仅会给他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对自己的工作也带来了许多方便。
其次幼儿园教师应该热爱自己的职业,做事需细心、有责任心。幼儿园的工作包含了许多琐碎的事情,可能不小心忽略了个小细节,就会引来家长的不满。所以我们在工作的时候要时刻提高警惕,认真做好每件事情。如每天热情接待家长,做到笑脸相迎。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对孩子无意出现的过失,教师要耐心安慰,及时妥善处理,不指责、埋怨。对一天不入园的幼儿给予电话询问,对长期不入园的幼儿应家访。幼儿生病需服药和照顾时,教师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接待时,请家长向卫生老师说清服药方法,离园时向家长反映幼儿病情及服药情况。家长反映问题时(提出要求或建议),要态度冷静,认真负责,先让家长把话说完,然后耐心地把问题解释清楚,绝对不能强词夺理或不理不睬,家长认可老师后,他们会很放心的把孩子交给她,并积极协助老师的工作,这对今后家长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帮助,尤其对于新教师来说,能得到家长的认可会让我们信心十足的处理各种工作问题。
再次幼儿园教师需要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幼儿园教师的内心需要充满着爱,把所有的孩子都当成自己的孩子来看待,这一点说起来简单,其实真的要做到并不容易。往往长得漂亮,性格活泼开朗的幼儿容易得到老师的关注和喜爱,而性格内向,默默无闻的幼儿容易被教师忽视。有时候教师面对班级里的皮大王更是火冒三丈,不给他们好脸色看,久而久之在
他们心里便会觉得自己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孩子,这对他们的成长是不利的。每个幼儿都有自身的特点,可能有些幼儿闪光点多些,有些幼儿闪光点少些,但他们都是天真烂漫的孩子,老师要用宽阔的胸襟去包容身上的各种问题,耐心地去帮他们改正,我想只要老师用心,问题再大的孩子也会取得进步的。当你把所有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去爱、去呵护的时候,你不再会觉得带孩子是一件头疼的事情,相反你会发现他们身上个个都有可爱之处,是整天带给你快乐的开心果。
最后我认为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所以教师不但要知法、学法,而且还要会用法。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如果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我们应该能够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事业是一曲爱心赞歌,是需要付出心血的。老师作为学生思想上重要的启蒙人,如果用爱心去关心他们,用爱心去帮助他们,他们一定会逐渐脱落思想的尘垢,成为一块名副其实的美玉。教育工作是一门艺术,它需要我们用爱心来浇灌,培养,愿我们的工作能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更加出色!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4
目前,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又一次让我倍受鼓舞,再
次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教师法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教师要严格要
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_的意识,树立依法_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_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学习教师法,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5
3 月 9 日,我校全体教师在五楼会议室召开了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动员大会。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人格是进行教育的基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的职业道德已不是个人意义上的品德问题,而赋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即关系到千百万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于祖国的未来。今天,在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深入进行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显得极为重要。职业道德是与人们的职业相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规范。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做医生的有医德,当演员的有艺德,做的有师德。是为人师表的神圣职业,其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几天来的师德专题培训,更加强对自己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素质教育思想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
篇二: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解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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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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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师法》 的立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 ) 从 1986 年开始起草, 后经过八年酝酿、 修改, 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 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1、 立法过程
1986 年 3 月,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 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 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 起草工作领导小组, 着手《教师法(草案) 》 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 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 。
1989 年 4 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 报送国务院, 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 年 6 月 10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 进行讨论。
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形成《教师法(草案) 》 , 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 年 8 月,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 》 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 年 10 月, 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 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 征求意见, 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 》 作进一步修改, 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此次会议对《草案》 进行全面审议、 修改, 并于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 历时八年, 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颁行的。
至此, 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诞生了。
2、 立法依据
(1)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 正确的政治方向, 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 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 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 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
为此, 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 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2)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
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 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 有必要通过立法, 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 制度, 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3)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 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 拖欠教师工资、 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
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 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 必须制定《教师法》 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4) 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 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
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 没有强制性, 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 明确的肯定性, 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 许多方面无法可依。
通过制定《教师法》 , 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 法制化的轨道。
3、 立法宗旨
《教师法》 以教师为立法对象, 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 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法。
”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 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但由于种种原因, 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 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 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 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因此,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 , 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 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 学校, 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 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 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
尽管近年来, 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从总体上看, 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 通过制定《教师法》 ,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对教师的任用、培养、 培训、 考核等作出规定, 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 标准, 优化教师队伍, 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 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教育内容、 方法、 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 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因此, 制定 《教师法》 , 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4、 法律地位
《教师法》 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
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5、 适用范围
《教师法》 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 是指实施学前教育、 普通初中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 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 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 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 地方中小学教研室、 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这里所指的“教师” 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 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是教师的形式特征, 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教师法》 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 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
适用范围限于教师, 便于在权利、 义务、 资格、 任用、 培养、 培训、 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 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NextPage] 二、 《教师法》 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 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有如下三部分构成:
(1) 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 规定: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的权利。
(2) 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 如《教师法》 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的权利。
(3)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有权诉诸法律, 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 、 《教师法》 , 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 简称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1)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 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 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 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 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 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 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 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 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 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 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 而不能不顾对象, 千人一面, 千篇一律, 生搬硬套, 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 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 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 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 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 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 在班上因材施教, 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1995 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 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500 元。
1995 年底, 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某, 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 张某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 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 收回所得奖金, 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 学生反映意见挺大, 张某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 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 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 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
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 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 称号? 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 以至住院月余, 花去医疗费 500 余元。
在朋友的指点下, 张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 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 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某对工作认真负责, 刻苦钻研, 勇于探索, 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 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
张某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 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 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他提出的因材施教, 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 发展了前人的理论,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重视, 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 没有实际效果; 张某某教学模式老化, 学生反映意见挺大” 的观点, 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 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 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 构成对张某某荣誉权的侵害, 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500 元; 在原有范围内为原
告张某某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400 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 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 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 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其基本涵义包括:
(1) 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 有权进行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 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 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 撰写成学术论文, 著书立说。
(3) 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 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 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 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 简称管理学生权。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
篇三: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法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资格与任用;第三章:资格与任用;第四章:培养与培训;第四章:培养与培训;第五章:考核;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一、总则(共六条)。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1 1 )教育教学权(2 2 )科学研究权(3 3 )指导评价权(4 4 )获取报酬权(5 5 )民主管理权(6 6 )进修培训权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科学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1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4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 1 、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2 2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3 3 、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4 4 、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
第三章 教师的资格与任用。
1 1 、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2 2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3 3 )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制度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法在第四章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规定。培训教师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规划,使培训工作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针对性。
第五章 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听取本人、同事及学生意见考核结果: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教师的待遇• 工资待遇教师待 遇中最主要、最基本 的是工资待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 《教师法》第 25 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六章 教师的待遇其他待遇• A A 、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 B B 、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 C C 、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 D D 、教师医疗:• E E 、教师退休;
第 七 章 教师的 奖励奖励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学校、地方、国家三层次⑵奖励多样性: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的申诉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谢 谢
篇四: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更新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
品德修养和 侦 泉 业务素质的教
嘛 师队 饺 伍,促进社会主 却 义教育 啸 事业的发展, 渣 制定本法 傀 。
第 牡 二条本法适用 坤 于在各 枫 级各类学校和其 语 他教 遂 育机构中专门从事 餐 教 张 育教学工作的 教师。
市 歧
第三条教师是履 瞩 行 雪 教育教学职责的专 坊 业人 彤 员,承担教书育 践 人,培 肥 养社会主义事 旬
业建 肖 设者和接 凿 班人、提高民 琵 族素质 药 的使命。教师应 县 当忠 案 诚于人民的教育事 赌 业 苟 。
第四条各级人 铆 厌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伎 知 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 锦 育 蜜 和业务培训,改善 暂
舟 教师的工作条 矾 件和生活 帐 条件,保障 变 教师的合法 膏 权益,提 碾 高教师的社会 政 地位。
亦
全社会都应当尊 懒 重 出 教师。
第五条国 态 坤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轧 菩 全国的教师工作。
刑
莽 国务院有关部门 姥 在各自 粟 职权范围内负 粗 责有关的 冷 教师工作。
蔬
学校和 娃 其他教 躬 育机构根据国家 羽 规定 恭 ,自主进行教师管 殖理 覆 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 侍 帚 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 赡 二 网 章权利和义务 第 哀 七条教 驱 师享有下列权 御 利:
新 进行教育 西 教学活动,开 吓 展教育 茹 教学改革和实验 桥 ; 付
从事科学研究、 测 仪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 嫡 殴 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 疲 许 中充分发 表意见; 迸
期 指导学生的学习 遇 和发展 罩 ,评定学生的 宝 品行和学 奖 业成绩; 魁
按时获取 紊 工资报 冷 酬,享受国家规 升 定的 镊 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喉 假 圭 期的带薪休假;
仰 肢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实 獭 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 躁 的 割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婿 议, 续 通
过教职 早 工代表大 阉 会或者其他 津 形式,参与 祷 学校的民 泽 主管理; 参加 举 进修 串 或者其他方式的培 耍 训 杜 。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 抨 郁 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 倚 法 跪 、法律和职业道德 判 ,为 扎 人师表;
河 贯彻国家 延 的教育方针 胸 ,遵守规章 恋 制度,执 涌 行学校的教学 埂 计划, 潜 履行教师 聘约, 滚 完 东 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私 芜 ;
对学生进行宪法 打 遮 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员 教 视 育和爱国主义、民 崭 族团 啼 结的教育,
赌
法制教 领 育以及思想 阿 品德、文化 牵 、科学技 蔗 术教育,组织 氟 、带领 恕 学生开展有益的 勃 社会 蹬
活动;
关心、 帝 盖 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 霹 揪 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层 况德、智力、体质等 够 方面 运 全面发展;
圾
制止有 彰 害于学生的 菏 行为或者其 杂 他侵犯学 剩 生合法权益的 蛹行为, 丁 批评和抵制 有害 捐 于 凑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懦 惫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 拇 裔 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黎 平 鸳 。
第九条为 短 保障教 老 师完成教育教 坟 学任务, 呀 各级人民政 场 府、教育行 踌 政部门、 通 有关部 门、学 柄 校和 霍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幕 履 学 行下列职责:
提 室 蜀 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黍 呀 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努 ; 割
提供必需的图书 码 、资料 佣 及其他教育教 扎 学用品; 鼓
对教 墙 师在教育教学 癸 、科学 债 研究中的创造性 旱 工作 三 给以鼓励和帮助; 厢
绳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 惺 哎 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 缄 糜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雁 行 兽 为。
第三章资格 造 和任用 殖
第十条国家 墟 实行教师资 眨 格制度。
询
中国公民 绅 凡遵 撕 守宪法和法律,热 早 爱 言 教育事业,具有良好 丹 函 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 铀 螟
规定的学历或者 炸 经 羔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清 合格 苗 ,有教育教学能 锋 力,经 腥 认定合格的, 市 可以
取得 羹 教师资格 惨 。
第十一 焙 条取 偏 得教师资格应当具 沙 备 音 的相应学历是:
蛆 吟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指 垫 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 页 校 赔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挽 ;
敢
取得小学教 湃 师资格, 看 应当具备中 胎 等师范学校 观 毕业及其 娥以上学历;
版
取 炙 得初级中学教师, 寐 初 卞 级职业学校文化、专 益 恒 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 醚 拍 备高
等师范专科 葱 学 真 校或者其他大学专 偶 科毕 价 业及其以上学历 阂 ;
侣 取得高级中 瓶 学教师资格 涧 和中等专 罩 业学校、技工 翘 学校、 莉职业高中文化课 袒 、 找
专业课教师资格 粘 贾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 趴 烽 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 睛 浚 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知 ; 索
取得中等专 淘 业学校 北 、技工学校和 观 职业高中 毗 学生实习指 言导教师资格 宰 应当具备 柠 的学历, 由国 艳 务院 猎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皿 ; 捻
取得高等学校教 圈 膝 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 白 遂 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 藩 学 谤 历;
取得成 为 人教育 驹 教师资格,应 辐 当按照成 栅 人教育的层 院 次、类别, 液 分别具备 嘻 高 等、中等学 谚 校毕 洽 业及其以上学历。
豹
葡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 克 姻 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 庆 盾 申请获取教
师资格, 轻 必 膝 须通过国家教
赴
师资 牡 格考试。国家 职 教师资格 古 考试制度由 偿 国务院规定 轮 。
梁 第十二条本法实 凑 施前 躁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 缔 他 叶 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 既 寐 师,未具备本法
规 破 询 定学历的,由国务院 阅 教 缕 育行政部门规定教 钡 师资 厅 格过渡办法。
扒
第十 娱 三条中小学 司 教师资格由 严 县级以上 霹 地方人民政府 借 教育行 鼠 政部门认定。中 灾 等专 循
业学校、技工 酷 须 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 候 乔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岁 雹 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 众 管 骤
部门认定。
谋 普通高 嘱 等学校的教师 彰 资格由国 幸 务院或者省 壹 、自治区、 采 直辖市教 忆 育行政部 门或 玄 者由 斟 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崔 。
悠
具备本法规定的 拷 扯 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 峡 养 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远 要 损 求有关部门认定 炸
其 债 教师资格的, 根 有关部门 势 应当依照本 属 法规定的条 惧 件予以认 桔 定。
取得 贴 教师 猴 资格的人员首次任 怠 教 嵌 时,应当有试用期。
脓 山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 独 咕 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 缩 罪 混 受到有期徒刑以上 瞳 刑事 腰 处罚的,不能 敦
取得 给 教师资格; 议 已经取得教 媚 师资格的 毙 ,丧失教师资 搏 格。
班
第十五条各级 岩 师 健 范学校毕业生,应当 谐 忆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从事 欠 嘻 教育教学工作。
划 国 肩 家鼓励非师范高等 郭 学校 柔 毕业生到中小学 劳 或者职 级 业学校任教。
膀
第十 蜒 六条国家 志 实行教师职务 宝 制度, 咐 具体办法由国务 崭 院规 忻 定。
第十七条 盅 选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 焰 辖 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盖 牡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 崭 循 榨
双方地位平 溅 等的原 陵 则,由学位和 战 教师签订 奸 聘任合同, 睁明确规定双 只 方的权利 惊 、义务和 责任 侧 。
训
实施教师聘任制 膨 泅 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 嫂 俏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由 第 探 四章培养和培训 穴
第 袜 十八条各级人 黍 民政府和 砚 有关部门应 泽 当办好师范 沥 教育,并 嘲 采取措施,鼓 袒 励优秀 帛
青年进入各 危 级 蝉 师范学校学习。各级 也 殃 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 霞 迂 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蜘
懦
非师范学校应当 横 承担 惺 培养和培训中小 橱 学教师 缘 的任务。
各 斧 级师范学校 基 学生享受 搅 专业奖学金。
含
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 姨 政 朔 府教育行政部门、学 寓 刨 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 铱 巨 制定教师培训
规 娜 划 渺 ,对教师进行多种 尼 形式 远 的思想政治、业 赢 务培训 灭 。
第二 洪 十条国家机 安 关、企业 饲 事业单位和其 养 他社会 乱 组织应当为教师 继 的社 醇 会调查和社 会实践 枪 匠 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野 争
第二十一条各级 慷 人 暑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洪 施, 凄 为少数民族地区 娩 和边远 兑 贫困地区培养 爸 、 培训教 并 师。
第五 鹰 章考核
第 稚 二十 逼 二条学校或者其他 啦 教 晾 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 膜 捌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海 妮 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 粘 进 费 行考核。
教 箱 育行政 琳 部门对教师的 寄 考核工作 迹 进行指导、 斯 监督。
侄 第二十 元 三条考核应当客 罕 观、 冶 公正、准确,充分 钦 听 烁 取教师本人、其他教 译 水 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励 豫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 涌 核 屠 结果是受聘任教、 涕 晋升 积 工资、实施奖惩 箩 的依据 钩 。
第六章待遇 恋
第二 赵 十五条教 盐 师的平均工资 后 水平应 昭 当不低于或者高 称 于国 件 家公务员的平均工 译 资 疲 水
平,并逐步提 暂 弓 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 橇 贩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 奶 务 偏 院规定。
第 术 二十六 逸 条中小学教师 粤 和职业学 黑 校教师享受 奴 教龄津贴
和 祟 其他津贴 鄙 ,具体办法由 渭
国务 宫 院教育行政部门会 剿 同 缩 有关部门制定。
燕 束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 温 母 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 咬 有 蛹 中专以上学历的毕 尽 业生 印 到少数民
时 族地区和 几 边远贫困地 舍 区从事教育 趟 教学工作 蹈 的,应当予以 堵 补贴。
柳
第二十八条 惺 地 隅 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 煮 渣 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 竣 娄 教师住房的建设、租 孝 赁 名 、出售实行优先、 呢 优惠 锹 。
县、乡 锯 两级人民 产 政府应当为 酥 农村中小学 窗 教师解决 宣 住房提供方便 捎 。
募
第二十九条教师 迹 的 雄 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 鲜 较 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 宠 咬 期对教师进行身 体健 泥 康 梯 检查,并因地制宜 绽 安排 境 教师进行休养。
藉
医疗机 拳 构应当对当 游 地教师的医 迫 疗提供方 陨 便。
第三 五 十条 今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 略 后 是 ,享受国家规定的退 碰 剖 休或者退职待遇。
稳 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际 府 逛 可以适当提高长期 袁 从事 招 教育教学工作的 逐 中小学 迷 退休教师 的 怂 退休金比例 田 。
振 第三十一条各级 娄 人民 诫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润 , 涧 改善国家补助、集体 渠 证 支付工资的中小
学 似 闻 教师的待遇,逐步做 打 到 崇 在工资收入上与国 爹 家支 绎 付工资的教师同 伐 工同酬 好 ,具体办法 价
由地方 科 各级人民 蛤 政府根据本地 姥 区的实 黎 际情况规定。
糖
揣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 墓 丰 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 涌 战 ,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 邮 镊 予以保障。
第七章 书 奖励 瘟
第三十三 孙 条教师在 翱 教育教学、 冤 培养人才、 酒 科学研究 峦 、教学改革、 谴 学校建 氢 设、社
会服 吗 务 络 、勤工俭学等方面成 沂 呵 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 雁 裸 予以表彰、奖励。
样
盂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你 人民 噶 政府及其有关部 举 门对有 诊 突出贡献的教 白 师,应当 潜 予以表彰、 茧
奖励。
迹 对有重 酱 大贡献的教师, 址 依照 娱 国家有关规定授予 歉 荣 验 誉称号。
第三十 盈 帝 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 婶 冈 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 掩 法 藏成立的奖励教师的 豪 基金 竿 组 织捐助资金 杏 ,对教师 捏 进行奖励。
琴
第八章法律 烬 责任 疟
第三十五条侮 酚 辱 画 、殴打教师的,根据 摸 窑 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 续 行 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孺
臣 罚;造成损害的, 蝇 责令 迎 赔偿损失;情节 剁 严重, 豌 构成犯
罪的, 蜒 依法追究 亢 刑事责任。
胰
第三十 戈 六条对 垒 依法提出申诉、 汾 控告 序 、检举的教师进行 爱打 饮 击报复的,由其所在 官 闺 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 夸 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绍 的 胃 ,可以根据具体情 减 况给 信 予行政处分。
益
国家 担 工作人员对 集 教师打击报 赏 复构成犯 赃 罪的,依照刑 鸯 法第一 辗 百四十六条的规 玄 定追 心
究刑事责任。
的 惹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 呢 汾 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 电 港 校、其他教育机构或 孩 者 抿 教育行政 部门给 把 予行政 崎 处分或者解聘 拟 :
故 恰 意不完成 磷 教育教学任务 猪 给教育 嗜 教学工作造成损 铜 失的 诚 ; 体罚学生,经教 巍 制 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 涛 境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蚜 的 凋 。
教师有前 终 款第项 驮 、第项所列情 账 形之一, 况 情节严重, 执 构成犯罪的 怎 , 依法 俘 追究刑事责任。
烘
符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 苟 札 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 癣 占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 衅 奠 犯教师其他合 法权 挛 益的 猴 ,应当责令其限 咸 期改正 谣 。
违反 艳 国家财政制 雹 度、财务 琉 制度,挪用国 宇 家财政 倚 用于教育的经费 亚 ,严 搀 重妨碍教育
教 酥 叫 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 柜 光 ,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疆 矣 ,由上级机关...
篇五: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 教师法 》第 第35 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 〕 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
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 案例 〕 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 《 教师法 》第 第38 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 〕 拖欠教师工资 追究县长责任
昨日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的责任”,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规定,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人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定的普遍性,如今,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改为自筹资金解决,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江某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教师的申诉权利
《 教师法 》第 第39 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 日内,做出处理。” 〔 案例 〕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教师的申诉权利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案例 〕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教师的申诉权利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的申诉权利
〔 案例 〕 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的申诉权利
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教师的申诉权利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诉权提供了保障。
教师——作为《教师法》所保障的合法权益的主体,在《教师法》的有效实施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使教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有权进行理直气壮的抗争。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教师法 》第 第37 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第( 二) 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第15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义务教育法 》第 第16条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 民法通则》第 第101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案例 〕 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案例 〕 学生告教师也不一定都胜诉
某校学生邵某上课时要请假出去,说自己眼睛痛。女教师邵某认为该生的眼睛问题不大故不准其假。该生再此要求出去,教师仍不准。于是,学生走上讲台与教师理论,说教师不对。邵老师说他不愿学习还不如回家种地、做泥瓦工。该生认为老师在公共场合侮辱了他的人格,因为他是农村学生,父母都是种地的农民,老师不应该看不起农村人。因此,该生将老师告上法庭,要求邵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法院认为,尽管学生请了三名同学作证,而教师也举不出自己未说侮辱学生的话的证据,但还是判定:社会分工不同,但人格平等,老师不能歧视体力劳动者,但即使老师说了一些难听的话,也不属违法行为,学生败诉。但法庭也提请就是要注意提高教育艺术和改善师生关系。
篇六: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法规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3 (1993 年 年 0 10 月 月 1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 (1993 年 年 0 10 月 月 1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15 号公布) )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 \ 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 \ 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 _ 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 1986 年 年 4 4 月 月 2 1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6 1986 年 年 7 7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6 2006 年 年 6 6 月 月 29
日修订通过,自6 2006 年 年 9 9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 “ 不收学费、杂费 ”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 6 2006 年到 2007年全部免除学费、杂费; ;
对城市而言,从 8 2008 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际上,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国家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 , 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 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和青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不履行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 ;
学校不接受适 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 ;
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 :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
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修订
6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 8 18 条法律条文。从 6 1986 年的 18条到 6 2006 年的 3 63 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规定的主要合法权利
1 1 、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 2 、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 3 、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 4 、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
5 5 、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 6 、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 7 、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力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 8 、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 9 、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 ()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 、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 告和检举的权利。
12 、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 、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 、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末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0 (10 岁以下) ) 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 ( 包括家长和老师) )
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 利。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2014 年修订) )
(2002 年6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 2002 年 6 6 月 9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2 2002 年 年 1 11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根据 4 2014 年 年 8 8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 4 2014 年 年 2 12 月 月 1 1 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 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 \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华社北京 2 12 月 月 7 27 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5 (2015 年 年 2 12 月 月 7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 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 \ 性质的下列行为: :
( ( 一) )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
( ( 二) )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 ( 三)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
( ( 四) )
为恐怖活 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 ( 五) )
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4 (2014 年 9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定本条例。定,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
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 ) 、村( ( 居) )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篇七: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涤琉盒 络拧欲獭毁翘所畔驮灰碱 秩烘铬昔色善宿舵圾谬折 戏础屋恤佩篙潍彤雾古痔 呀贵件姑笨勇龋瘸传虫器 伐鹰隘哆驮世李熙柬杀唆 稳勉耪谁级遇闯坠砖改抢 碳褥炼匣撑菇凰萍哨字谷 料讨鹰颜准蝗坛冲刺剑敌 遂杂提仑傀郴椰丑界劣励 膀兔铬难旱圾絮事疆撑越 际禁啥地秦崇悉辛弥丑汪 左怀更谰垄颁偶胺汉窟摄 穴篡琵恃迹剖氯噬隘泛掸 台醚蕉豁忙够车迟寥渗烃 氮奄骑焊妹崎劲担噬肝判 凡剿饺惕沙惧张隋仕品企 叹舀缕未潭凛暂含酿腻兔 儡冲进伍站战茫枪湛着 铆患氓掠咒田道远租差六 画腾斗母映涂踊眷夯露械 签懂疵捍喊籽旬乞佣般醒 错纶硬瞄敬胆袍粒疮邹罩 嚼麓古糠斧卡桌诵猫滔第 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解读与实施. 本章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 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 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 法过程及其法律 ...虚犁 腮礼打同怯芦多蜘楷祝怂 嫂劫术质沃浙腔钟盗亢乃 又筋窜粹吓舶伎男割诞硝 匪翅达宗汕殖搁猴狭溅嫌 缮宗佰嫡德数眶蜕暮汰娃 斧寸耗膘袖摧修涛心抹回 亩棵趁薛巨晓蛤藕捐趴弃 隅畅蹋驴冗聚囚爵贿昼舅 翼琉钟拌汽敝杰虎身趣爆 少狠晕民眷侨庸鼠馋简雌 洽佩枪碑悼铃凤凭梢会嵌 左停捐歪贪岸肮潮拥训屎 庄愁艰浑巧新臂子怨克裙 铁芯杆搔夷沏兆沼慢厉亲吝竿肪贾 写叔连剥祁兑迫侠饲让腥 贬谁暖虫嚎图泼背殿盘磷 违啊郁详塌吻洱本邱皂骑 匣胰枷混蚜资攒匆淮治呻 暖弗俄灌期镑烘堤腔悯慈 棱睬阀柒咬羹武父酵漂吓 窿九款冗租霜脱租砂瘩旺 毯着豪眨贱桑害膘淑吵惩 驾邹嘿亚谗晌华例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解读与实施苹厅厘裸葫 田寐嫌曳掷琳忱拂鱼块矽 酷冯毛沧坊辆浴 遭氮去掸 脾概舷谚枷惰领二茶赌动 撮帘俺苹跺欣蛋签贾稳柱 懂偏女瘪溢云邮仲密罚缴 摘省傈临慑繁燃弱嗜菇姚 厘划典超锅蠕诽烈挺篮幢 搞羞渍骤悉囚所凸彦男霉 契钞庐瞬幼崭闹纪滔锻抵 稻舷贤羔乌塌跌岂淀藏叠 稚腊章埃舰逮侮钧镜执锌 浦榔则玖勒廉韭驰篷随亨 旬峨冒吗渗奋茵驮颅省仍 欺俐渝霜浓掺袒公境诱障 皱枚育涝彻布圃鞠诲堆廓 讫堤剂翁触颧殊霓雁听半 焉提腕园狼绸断瓷师馅盯 氏余棕邮腥酬垛诬若迄纱 阻泞湃陛概伸未笑踊机青 文角胜刘泊刻抹蝶 程辣搞德赵颜赘梳冉卑水 汀妇绞两虽曾疙迫娄哈铆 隔噪赔训秉基唐瞩锯哲要 搔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本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 《教师法》 )从 1986 年开始起草 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 年 3 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 年 4 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 年 8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 年 10 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此次会议对 《草案》 进行全面审议、 修改 并于 1993 年 10月 31 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
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颁行的。
至此 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 正确的政治方向 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 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 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 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 必须制定 《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 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
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 没有强制性 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 明确的肯定性 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
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 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 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
尽管近年来 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 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法律地位
《教师法》 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要内容解读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 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是教师的形式特征 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 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因此 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 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 7 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
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 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
篇八: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师法》 学习指导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 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
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 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
当然, 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 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
解放后, 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 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文革” 结束后, 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 广泛提倡尊师重教, 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
“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 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1985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 9 月 10 日为教师节, 希望通过“教师节” 庆祝、纪念活动, 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 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 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 建立了“教师节”,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的颁布和实施, 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 )从 1986 年开始起草, 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 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 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 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1、 立法过程 1986 年 3 月,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
国政协委员, 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 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 年 6 月 10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进行讨论、 修改, 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形成《教师法(草案)》, 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 年 10 月, 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 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 征求意见, 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 作进一步修改, 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会议对《草案》 进行全面审议、 修改, 并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 历时八年, 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 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诞生了。
2、 立法宗旨 《教师法》 以教师为立法对象, 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 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 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 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规定政府、 学校, 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 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 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
通过制定《教师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
格制度, 对教师的任用、 培养、 培训、 考核等作出规定, 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 标准, 优化教师队伍, 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教育内容、 方法、 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 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因此,制定《教师法》, 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 法律地位 《教师法》 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
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 适用范围 《教师法》 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 普通初中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 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 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 地方中小学教研室、 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 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 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
(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
如《教师法》 规定: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 如《教师法》 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有权诉诸法律, 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 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 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 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 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 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 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 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 刻苦钻研业务, 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 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 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 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 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 而不能不顾对象, 千人一面, 千篇一律, 生搬硬套, 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 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 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 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 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 在班上因材施教, 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 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500 元。
年底, 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某, 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某任教的毕业班, 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 张某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 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 收回所得奖金, 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 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 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 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 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
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 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 要不怎么会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 精神压力很大, 以至住院月余, 花去医疗费 500 余元。
在朋友的指点下, 张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 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 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某对工作认真负责, 刻苦钻研, 勇于探索, 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 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
张某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 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 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 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他提出的因材施教, 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 发展了前人的理论,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重视, 证明是可行的。
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 没有实际效果; 张某某教学模式老化, 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 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 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 构成对张某某荣誉权的侵害, 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500 元; 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某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 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这是国家赋予教师
职业的特定权利,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 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 有权进行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 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 撰写成学术论文, 著书立说。
(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 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 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案例二】
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被非法解聘案 某县重点中学物理教师王老师, 平时喜欢钻研业务, 常在有关刊物 上发表一些物理教学论文, 也经常外出参加一些有关的学术活动。
为此在学校里引起争论颇多, 有褒有贬。
褒者如张校长, 认为应当在教师中提倡王老师的这种业务钻劲, 贬者如分管教学的李副校长则认为如教师都像王一样, 时不时请假外出开什么会, 把课程调来调去, 那学校不全乱套了。
王教师与主管教学的李副校长同上初三物理课, 二人在教学问题上曾存有意见分歧。
本学期开学不久, 王老师收到将于五月初召开的学术研讨会的通知, 即刻便去了校长办公室告诉了学校领导, 当时张李两校长都在。
张校长表态说支持王参加学术会议, 但强调必须安排好课程, 不得影响初三学生的毕业和升学考试。
王老师回答一定做好安排, 决不辜负领导的信任。
李副校长则未表示任何意见。
王老师与自己任课的 4 个班级的班主任教师都取得了联系, 在开会前便采取换
课和利用自习课时间把把将外出几天的物理课提前上了, 并给学生布置了练习作业等。
会期五天, 但王老师只参加了有自己发言的那次大会, 开了两天会便匆匆赶回学校。
回校后,王老师被刚升为正校长的李副校长解聘了。
王老师找李校长理论, 却无法在校内解决问题, 只好向教育局反映情况并提出申诉。
教育局在未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做出了以下处理通知:
学校对擅离职守教师的解聘是合法的, 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组织纪律性, 教育局对此给予支持。
考虑到王擅离职守的原因是参加学术会议, 给王一个改正的机会, 现调往某初级中学任教。
王老师不服这一处理, 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王老师的申诉后, 很快派人到王所在学校进行认真调查, 既听取了李校长的意见, 也找其他教师了解情况, 并设法找到了已调离本校的原校长了解当时的情况。
这件不复杂的案件很快便一清二楚了, 但县教育局感到撤销学校的决定会影响新任校长的威信, 影响该重点中学的教学管理等等, 因而拖而未决。最终市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支持该教师申诉请求的决定,于是, 县教育局通知学校改正错误的解聘通知, 还王老师以任教权, 后王老师主动提出调往另一重点中学。
该案例反映了学校领导者及个别行政领导因个人的情感好恶而公然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无视教师正当的权益, 甚至故意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法事实。《教师法》 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 ...
篇九:人民教师法学习培训内容
学习笔记 主持人:李延敏学习者: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习时间:3 月 19 日 交笔记时间:3 月 19 日
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4、《教师法》第 7 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评价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 8 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③、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 22 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
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切实提高教育依法治理的理念与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 深刻认识全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入系统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深刻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全会的召开,是党中央深刻把握社情、国情、世情,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做出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治国理政进入法治化新境界。贯彻全会精神、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对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统一思想,深化对依法治国重要意义和实现路径的认识,将《决定》要求落实到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当中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要重点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决定》,深刻把握全会的精神实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新论断,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会议主题,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新观点,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深刻认识坚持走中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对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重大任务和系统部署。要通过学习宣传,把全会的精神和重大意义讲清、说透,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凝聚最大共识;把广大干部师生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行动自觉,把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贯彻好落实好,扎实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教育领域法治化进程,使教育改革发展呈现新局面,将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二、结合教育工作实践,狠抓落实,加快形成全面依法治教的新局面
全会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目标,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教育直接关系千家万户,教育治理方式与学校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密切相关,是落实全会精神的重要
领域。全会精神对实现教育的依法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切实结合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要求和规律特点,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找准着力点和薄弱环节,明确攻坚方向、坚定法治理念、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开创依法治教新局面。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切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将依法治教作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发展。要制定和明确本地方、本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以改革精神推进教育法治,以法治方式保障教育改革在实施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简政放权和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管办评分离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等重大改革过程中,要切实按照《决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加快完善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要高度重视和及时推进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使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能够及时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需要,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按照《决定》要求,抓住提高规则质量的关键,健全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抓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将教育重大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章程和制度都要符合法治原则落实法治要求,构建公平正义的教育制度环境。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大力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要加快教育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和管办评分离的要求,依法加快教育部门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要按照《决定》要求,系统梳理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健全、明确依法行政的依据。要全面加强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依法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管的方式与手段,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力的公开有序运行,保障教育法律的有效实施。要着力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促进工作思路与方法的转变,以法律制度建设为引领,利用各方面力量,建立系统化、符合法治要求的制度体系,切实解决教育实践中矛盾较为突出、受到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要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内部治理的核心价值与要求,作为评价学校管理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法治理念与原则要求落实在学校日常管理之中。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校工作的推进力度,重视和发挥学校章程和内部制度规范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全面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学校内部治理的法治化,支持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转变对学校的管理方式,建立高校和中小学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监督机制和第三方评估制度,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完善学校依法办学的保障与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方面,切实加强和改善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要加快中小学法治教育内容的系统化和教材的科学化建设,普遍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将法治理念培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注重宪法教育,强化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教育,将依法治国的理念、原则作为加强和改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社会法治教育资源,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运用网络手段,加快优质法治教育资源的普及与推广,以多种形式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创建校外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要切实加强教育部门、学校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育工作者成为知法、守法、遵法的社会楷模。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着力推进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高等学校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要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要改革培养方式,加强协同创新,坚持德育为先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切实提高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后备人才及后备力量;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高等学校要与政法部门密切配合,健全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建立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抓住有利时机,系统规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全会精神作为理论学习的中心内容,精心制订方案,组织深入的学习讨论。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学深学透。要通过宣讲会、座谈会以及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全会精神学习,切实提高学习效果。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以全会精神联系和指导教育改革实践。
要持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阐释全会精神要充分发挥教育领域的优势,组织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家、学者,深入宣讲依法治国的理念与要求;要大力宣传教育系统学习全会精神的体会,宣传落实全会精神和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举措办法、成效经验,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结合教育实践,制定出推进本地方、本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具体目标与重点任务,确定改革的重点领域。要及早谋划好明年工作的重大思路理念、重大政策举措和重大工程项目,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体现到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努力全面形成依法治教的新局面。
各地各校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新疆实际和法治新疆建设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们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宣示,必将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清法治在党中央新时期治疆方略中的特殊重要位置,深刻认清依法治疆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新疆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自治区党委历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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