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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4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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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4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2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4篇)(完整)

篇一:2022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各村:

为了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XX]6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晋市政办发电[20XX]17号)和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泽州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泽政办函[20XX]2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裏汾“8·29”房屋坍塌重大事故教训,持续扎实开展“三零”单位创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査整治,用2-3年时间,彻底消除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立即对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同步建立和完善全镇城乡房屋基本信息数据台帐。

(一)重点排查(20XX年10月-12月)

各村辖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完成对两类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一是对用作经营的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二是对人员密集场所(农家类、饭店、餐馆、超市、会议室、戏台,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以上重点房屋排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到立查立改,并建立健全本村房屋建设相关数据台帐。

(二)重点整治、全面排查(20XX年10月-20XX年6月)

一是在20XX年全面完成重点房屋安全隐患排査基础上,全部完成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二是全面完成重点房屋之外(含空心村)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全镇城乡房屋基本情况,建立房屋档案台帐。

(三)全面整治(20XX年1月-20XX年12月)。

基本完成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完善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成房屋数据台帐,实现全镇城乡房屋规范化管理。

三、具体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统筹全镇各方力量,各村要组织专人按照全覆盖、网格化排査和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房屋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的排査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1、排查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全面排査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建造方式、建筑层数及面积、土地性质、房屋用途、农村房屋用能方式等。

(2)违法违规建筑情况。以违法建设和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全面排查各类房屋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私搭乱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

(3)危险建筑情况。房屋结构安全,主要排查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农村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消防用电燃气安全,主要排查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房屋选址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房屋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施工工地安全,主要排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各类临时用房的场地、消防、用电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违规使用低于A级要求的彩钢板和保温材料等。

2、实施路径

农村分两条路径排查:村庄按照城乡结合部、镇区和集镇中心村、一般村的路径排查;村庄内房屋按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自住房、其他房屋的路径排查。城镇房屋按照经营场所(特别是住宅改门店,学校周边的经营房屋,“小饭桌”等)、人员密集场所、改扩建活动多发区域、违法违规改造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屋及老旧房屋排查。排查人员在网格内依照排查路径,逐类逐房列出清单,有序开展全面排查。

3、逐步建立房屋档案。

排查人员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房屋信息档案。

(二)实施精准整治。

各村要按照“两清单、一台账”,立查立改、压茬推进、分类实施。

1、集中研判。包村干部会同各村、社区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隐患。

对研判结果为安全的房屋、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已经鉴定为安全的住房,可直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对研判结果为一般安全隐患的住房,依据隐患清单,分类提出整治清单。对研判结果为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提出鉴定建议。

对研判结果为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

2、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房以及无法确定隐患等级的房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对加建、改建、扩建以及结构形式复杂、6米以上跨度的房屋和钢网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的,全部进行技术复核,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安全鉴定,提出整治要求;无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施工的,直接进行安全鉴定。

3、分类整治。根据研判和鉴定结果,列出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对照清单开展整治,对重点隐患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对照清单,按要求限期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加固修缮的予以拆除。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造成安全隐患的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4、整治验收。经营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患整治,由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由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组织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镇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镇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片片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村干部为成员的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工作保障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村要按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本村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重点整治合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履行首要责任,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和村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二)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房屋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积极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沟通,负责指导城乡住房和直管公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镇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镇自然资源办公室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房屋选址安全,以及房屋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和排查整治,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镇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镇宣传、统战、机关事务管理、发改(粮食)、教育(科技)、工信(商务)、公安派出所、民政、司法、财政、交通、水务、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能源等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增强房屋安全意识,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篇二:2022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扎实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永安市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方案》(永政安办〔20XX〕18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县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职责,以依法查处和强化督查为着力点,提升监管效能,全力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处。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排查抄告的和有关部门抄告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部门职责内依法进行查处。

(二)督导检查。按照市《整治方案》的规定,专项行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市场监管所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查处原则

(一)单位或者个人以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排查发现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危险房屋处置整改完毕前,暂不予以办理。

(二)对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排查发现并抄告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查处部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的无证且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

2、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无证经营行为,由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

3、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无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时间安排

20XX年5月开始至20XX年9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10日前))。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对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参与排查整改阶段(20XX年8月20日前)。结合工作部署情况,参与对地方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排查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20XX年9月20日前)。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完善制度机制,提高生产、经营、租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好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涉及应由其它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的利用危险房屋从事无证经营案件线索,应及时提醒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移送其它行政许可部门查处。

(三)加强联系,定期反馈。各单位应指定一个相关人员作联络员,承担牵头组织和沟通联系有关工作,6月起,各市场监管所每月20日前向局市场科报送《生产、经营、租住场所重大火灾风险统计表》(见附件1)和当月工作小结,9月1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篇三:2022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为消除本行政区域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房规范〔20XX〕3号)等规章及文件精神,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在房屋使用安全上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范围

(一)总体范围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对涉军队用房、保密单位用房等有特别工作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20XX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之内,但应予注记。

(二)重点范围

排查重点范围包括:

1、小梁薄板房屋;

2、改变规划设计用途、拆改承重构件的房屋;

3、未整治完成的违法建筑;

4、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房屋;

5、在房屋安全方面存在“四有”现象(即有多次报修、有查抢险记录、有投诉或反映、有明显隐患)的房屋。

三、工作原则

(一)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遵循“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三)房屋排查整治原则上以“自然幢”为单位,按《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开展数据采集,通过市里统一的排查软件填写、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四)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原则,及时消除城镇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做到“一房一方案”、“一项一销号”。

四、管理机构

(一)成立普陀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本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房管局、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宗办、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消防支队、区体育局、区民防办等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区领导小组成员。

区领导小组下设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设在区房管局,负责落实普陀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推进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负责做好与市级协调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各街道(镇)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各街道(镇)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加强汛期、疫情防控期间城镇房屋建设和隐患整治工作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负责统计、梳理、汇总各街道(镇)的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并按区领导小组的要求,动态组织对各街道(镇)工作绩效的考核。

各街道(镇)成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

要切实落实街道(镇)排查工作主体责任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责任,原则上由各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管理办(规建办)、网格中心、各街道(镇)房管机构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居委会书记为小组组员,落实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实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合辖区内的工作资源,做好信息收集、系统录入、牵头组织落实对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的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督促责任人落实临时避险措施和整治责任,同时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群众宣传、信访投诉处理、矛盾化解和社会维稳等工作。

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房管局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工作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协调区财政局落实区级资金,加强人员培训,协调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街道(镇)推进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街道(镇)的工作数据送交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3、依托“一网统管”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平台,把城镇房屋综合化管理信息纳入平台,推进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信息共享,提供排查技术支撑,健全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4、对符合本市老旧住房综合修缮改造工作范围的需整治房屋纳入年度修缮改造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总结、提炼工作中的经验成果,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有长效”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区建管委

1、负责按照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对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配合区房管局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对经检测明确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的房屋安全问题,会同各街道(镇)督促责任人履行整治责任。

4、负责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会同各街道(镇)做好相关住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三)区规划资源局

1、负责结合城镇房屋数据核查和调查工作成果,共享城镇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和地图信息。

2、协助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四)区应急局

1、结合本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协同做好面上排查整治协调等工作。

2、配合协调做好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与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的成果汇交审核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城镇经营类房屋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

(六)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违法建筑和违规破坏承重构件房屋等的整治工作。

(七)区财政局

1、负责将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所涉区级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等工作。

2、做好城镇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八)区文化旅游局

1、负责指导城镇文化和旅游经营性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九)区民宗办

1、负责指导城镇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区国资委

1、负责指导下属国有企业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一)区商务委

1、负责指导重点商业体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二)区机管局

1、负责指导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区机管局所服务保障管理的区机关集中办公点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三)区教育局

1、负责指导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四)区公安分局

1、负责指导城镇旅馆业、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复核等工作。

2、督促各属地派出所在各街道(镇)在隐患房屋整治过程中提供工作协助。

(十五)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城镇养老机构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六)区司法局

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镇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等工作。

(十七)区卫健委

1、负责指导城镇医疗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等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八)区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各街道(镇)推进房屋消防安全整治相关工作。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十九)区体育局

1、负责指导公共体育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区民防办

1、负责指导房屋民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有安全隐患民防设施进行整治。

3、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十一)各街道(镇)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明确建议整治措施,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

3、负责督促责任人落实整治资金,制定整治方案,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在完成整治前,应协调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4、负责对相关责任人编制的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进行备案,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

5、负责城镇房屋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内业数据摸底

由区房管局负责,会同区应急局,综合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城镇房屋承灾体调查相关内业工作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采购第三方服务单位为各街道(镇)提供技术支撑。

区规划资源局给予不动产登记信息方面的支撑。

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提供各自工作范围内掌握的房屋的相关信息。

各街道(镇)作为排查责任单位,应以街坊为单位,分片落实排查负责人,街坊内可以以居委会为单位,分组落实具体负责人,推进内业数据摸底工作。

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本区城镇房屋内业数据摸底、比对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20X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区内业数据摸底工作和排查重点范围内房屋的梳理。

(二)房屋外业调查

由第三方服务单位配合各街道(镇)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现场调查,核准房屋地理位置、改造情况、房屋安全隐患情况等信息,协助各街道(镇)采集房屋完损状况判断数据,并协助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调查,并出具初步排查书面结论。

参加外业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需持有统一的证件,各街道(镇)应做好证件使用人登记和证件的发放回收工作。

结合甘泉街道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区各街道(镇)全面推进,力争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特殊房屋的调查

对于涉及市级及以上单位管理的房屋、涉军队用房及保密单位用房由各街道(镇)梳理房屋地址清单,由区房管局统一向市房管局汇报,请求协调对接权属单位配合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密信息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力争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无明确权属信息由区规划资源局协助,做好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

(四)房屋的整治

1、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各街道(镇)向城管执法局上报。

2、组织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由所在街道(镇)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XX)、《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XX)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检测鉴定,并明确建议整治措施。

对排查中发现的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安全隐患问题,根据《关于本市房屋外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沪精推办〔20XX〕10号)的要求进行处置。

3、落实整治责任。按照“谁的房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等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并落实整治资金。

对按照政策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各街道(镇)报区房管局,申请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各街道(镇)负责做好居民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街道(镇)督促本行业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治责任。

4、制定整治方案。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评估鉴定结论,编制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明确隐患处置的具体方式和处置时限,并报所在街道(镇)备案。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在完成整治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

对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由确定的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定修缮改造方案,予以实施。

5、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按照时限要求,加大对隐患处置方案编制和实施整改的督促力度,对加固、拆除重建等涉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整治方式,区相关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协调落实申请主体,加快办理速度。

6、建立销项制度。各街道(镇)建立完善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全面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明确采取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有关内容,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销项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7、整治完成时限。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应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损坏房应在4年内完成整治。

(五)落实日常巡查

各街道(镇)结合网格化管理强化对既有房屋的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城镇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各街道(镇)加强台汛期间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握房屋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整治完成的疑似严重损坏房和疑似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

(六)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各街道(镇)要配合区房管局按照本市统一要求,做好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动态处置”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城镇房屋档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

七、工作保障

(一)资金承担

1、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摸底排查阶段的资金由区财政资金承担。

2、整治阶段的疑似隐患房屋的评估检测鉴定资金和整治资金由责任人承担。对可纳入本市老旧住房修缮改造范围的房屋,应优先纳入老旧住房修缮改造工作范围,按照市、区、业主既定的资金承担比例共同承担。

3、对责任人一时难以明确的疑似隐患房屋,由各街道(镇)落实资金先行托底开展疑似隐患房屋评估检测鉴定,根据检测报告明确的责任,督促责任人落实评估检测鉴定及整治资金。

(二)会商协调机制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建立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会商协调制度。

1、排查摸底阶段,原则上每月召开由各街道(镇)参加的例会,汇总工作进度,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街道(镇)所提需求,参加例会。

2、整治阶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例会,有整治任务的街道(镇)和行业管理单位参加会议,研究整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第三方服务

第三方服务单位指由政府部门或各街道(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的,在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参与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宜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推荐单位。

为保障房屋排查与后续评估检测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已在全面摸底排查时提供技术服务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同幢房屋的后续评估检测鉴定的技术服务单位。

(四)司法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协调审判机关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司法调解工作。

(五)工作报告

各街道镇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

区城房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办每月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区领导小组。

八、其他规定

(一)工作依据标准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XX)

2、国家行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3、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XX)

4、《上海市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方案

5、其它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方案有效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另行出台新的工作文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方案解释

本方案解释由区房管局负责。

篇四:2022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汲取近年来国内多处房屋倒塌,特别是湖南长沙“4·29”居民房屋倒塌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全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腊勐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治理,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全镇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实施步骤

按照“初步判断、隐患核查、安全鉴定、逐一整治”的工作方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整治行动。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5月20日)

排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对所有房屋建筑场地地质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使用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方面进行逐一排查,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一是全面排查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人员密集型、存在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等重点场所和区域的房屋建筑;二是全面排查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非自建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三是全面排查10个村(社区)各小组、学校、医院、驻腊企业等重点区域的房屋建筑;四是全面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五是全面排查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六是全面排查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

开展方式:从镇直及驻腊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人大主席、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镇直及驻腊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运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镇域范围内经营性、集聚性房屋建筑进行排查,同时,认真填写《腊勐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表》;及时覆盖动态新增非经营性、非集聚性房屋建筑的排查。其中,镇中心学校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排查;镇卫生院负责医疗场所的排查;镇工作组负责在建项目、文化旅游场所、客运站、宾馆、KTV、农贸市场、加油站、地质灾害隐患点、农业生产设施及加工用房的排查;其他房屋建筑设施的排查由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排查工作要在5月24日前全面完成,并将形成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建筑清单,经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报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数据上报实行5日一报送。

(二)核查鉴定阶段(20XX年5月25日—6月5日)

摸底排查完成后,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及时组织镇安委会、腊勐市场监督管理所、腊勐自然资源管理所、腊勐派出所等部门工作人员人员,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修订)》等技术规范,在20XX年6月2日前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现场核查,给出安全隐患排查初步认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并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房屋建筑进行专业鉴定,给出结论及处理建议,准确掌握全镇房屋建筑底数。20XX年6月5日前汇总核查、鉴定情况,形成问题房屋整治清单,报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隐患整治阶段(20XX年6月6日—7月31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房屋安全问题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整治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逐一逐项分类处置,精准施策,明确整改标准、要求和整改时间。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暂时无法整治的要暂停生产、经营,合理设置安全警示、告示,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巩固提升总结阶段(20XX年8月1日—12月31日)

持续开展整治“回头看”行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巩固房屋建筑隐患排查整治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房屋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整治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紧迫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聚焦整治重点,准确把握有关技术标准,及时组建排查整治队伍,做好人员培训,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高质高效抓好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扛牢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社区)是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村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镇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含所属单位及住宿、经营用房等)房屋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坚持自查、自改、自销原则,切实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整治责任。三是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各部门要按职能职责督促涉及的房屋建筑,特别是自建房用作出租、住宿、餐饮、学校、幼儿园、超市、卫生医疗机构、养老和福利机构、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生产经营和人员密集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主体责任,严禁违规装修改造、违法搭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在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行为。四是落实整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根据房屋安全性鉴定结果、房屋类型(统建、自建)、用途(经营性、非经营性)等因素,分级分类建立问题隐患整治清单,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清单和责任人,明确整治工作时限,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隐患擅自改变结构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转移安置人员,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拆除或经鉴定后整改等措施;对存在改变布局、改变使用性质等一般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经鉴定后整改;对无安全隐患的,要加强监管,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群众思想认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保障群众信息知情权,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增强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源头管理与存量消化双管齐下,切实改善房屋建筑安全状况。

(四)加强督促指导。领导小组要会同村(社区)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同时,镇纪委要密切关注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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