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邮政网汇通业务操作规程
1 件 附件 2
中国邮政网汇通业务操纵规程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范例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网汇通业务的操纵,凭据《中国邮政网汇通业务实施细则》,结合盘算机处理惩罚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中邮政网汇通业务的处理惩罚。
第二章
网汇通( 卡)信息的生成、导出、印制和入库保管 第
3 条
邮政网汇通(卡)信息由国度局汇兑中心业务治理员经授权后,按筹划刊行量和面值生成。选择机构代码(国度局或收汇省局)、面值,输入张数,后确认。系统自动生成凭证印刷号和相对应汇票号码、充值密码(随机产生)信息。
第
4 条
国度局或省局汇兑中心空白凭证治理员,导出邮政网汇通(卡)的相关印制信息,交国度局指定的,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印制。
第
5 条
印制完成的网汇通(卡),由印制单位(国度局或省局)汇兑中心凭证治理员卖力吸收、保管。吸收事情通过“3901”生意业务进行处理惩罚,操纵时选择“凭证种类”,凭据吸收实物情况输入数量、起止凭证印刷号,确定后系统提示“生意业务乐成”,并打印“空白凭证购入单”。
吸收错误,可以执行吸收取消生意业务后,重新吸收。
2 第三章
网汇通( 卡)的请领、发放和吸收 第
6 条
省局、市县局和网点网汇通(卡)存量不敷时,可以向上级机构请领。省局、市县局的请领事情由凭证治理员卖力,网点由综合柜员卖力。经办网汇通(卡)销售业务的网点普通柜员在销售前向网点综合柜员请领。
第
7 条
省局凭证治理员向国度局请领网汇通(卡),使用 3930 生意业务;市县局凭证治理和网点综合柜员请领网汇单(卡)使用 3900 生意业务。
第
8 条
操纵时,在“凭证种类”选项中选择需要请领的网汇通种类,录入请领张数和凭证到达日期,确认。系统提示“生意业务乐成”,并打印“空白凭证请领单”,请领单可以通过邮路、传真等方法发到上级机构进行处理惩罚。
第
9 条
网点普通柜员向综合柜员请领网汇通(卡)使用 3910 生意业务。操纵时,在“领用/上缴标记”选项中选择请领,在“凭证种类”选项中选择要领用的凭证种类,录入请领张数和凭证起止号吗确认,经综合柜员授权即可。
第
10 条
错误的请领请求,在上级机构进行处理惩罚前可以取消。取消时,省局使用 3935 生意业务,市县局和网点使用 3920 生意业务。操纵时,在“凭证种类”选项中选择原请领单的凭证种类,录入原请领张数和要取消的请领单号,并确认,系统提示“生意业务乐成”。普通柜员请领凭证不可以取消。
3 第
11 条
国度局、省局、市县局凭证治理员接到下级机构的请领请求后,发出凭证实物,同时在系统上做 3902 发放重要空白凭证生意业务。操纵时,录入请领单号,在“凭证种类”选项中选择发放的凭证种类,输入发放凭证张数和发放凭证的起止印刷号码,凭据发放情况选择“发放标记”(全额发放或部分发放)后确认。系统提示“生意业务乐成”,打印“空白凭证发放单”。
第
12 条
网点普通柜员,向综合柜员发出的请领请求,不需要综合柜员执行凭证发放生意业务。
第
13 条
发放错误,通过 3904 生意业务进行改正,操纵时,录入需要调解的发放单号码,分别选择错误、正确的凭证种类,输入错误与正确的起止凭证号码,确认。
第
14 条
省局、市县局和网点收到上级发放凭证,要在系统中做收随处理惩罚,收到凭证时,省局使用 3931 生意业务,市县局、网点使用 3903生意业务。普通柜员向综合柜员请领凭证不需要做凭证收随处理惩罚。
第
15 条
省、市县凭证治理员、网点综合柜员吸收到上级机构下发的网汇通(卡)和发放单时,应先查对发放单上的凭证种类、数量、起止凭证印刷号码与实物是否相符;发放机构是否为本机构。
第
16 条
省局凭证治理员通过 3931 生意业务,录入发放单号,凭据实物情况选择“凭证种类”,录入收到凭证数量和起止号码;凭据实物与发放单是否相符情况,选择“是否相符”标记,不符的要录入不符原因,然后确定发送。市县局凭证治理员、网点综合柜员通过 3903 生意业务,在“发放/上缴标记”选项中选择“发放”,并凭据吸收实物情况,选择凭
4 证种类,录入收到凭证张数、起止凭证印刷号码,确定发送,系统提示流水号,确定后系统提示“生意业务乐成。
第
17 条
本机构空白凭证的请领、发放、上缴、作废情况可以通过3906 生意业务进行查询。操纵时,空白凭证治理员(综合柜员)执行 3906生意业务,录入起始日期、结束日期,凭据查询情况选择“报表名称”,发送。可显示(或打印)切合条件的请领、发放、上缴、作废记录。
第四章
网汇通( 卡)的销售和取消 第
18 条
营业员只能销售已本柜员请领的网汇通(卡),并按凭证印刷号码从小到大顺序依次进行销售。
第
19 条
销售时,营业员首先凭据客户购买面值和张数吸收现金。
第
20 条
单张销售时,使用 7000 生意业务。操纵时,在“凭证种类”选项选择网汇通(卡)种类,录入可销售的最小印刷号网汇通(卡)对应的汇票号码,系统自动回显印刷号码,营业员查对印刷号码与实物是否相符,查对无误后确认发送,打印“中国邮政汇兑网汇通(卡)收据”,在收据客户联上加盖邮政日戳。将购买单客户联连同网汇通(卡)一并交客户。
第
21 条
批量销售网汇通(卡)时,使用 7010 批量网汇单销售生意业务。操纵时,在“凭证种类”选项选择要销售的网汇通(卡)种类,录入购买张数、实收金额,确认发送,打印“中国邮政汇兑网汇通(卡)收据”,在收据客户联上加盖邮政日戳。点数网汇通(卡)并查察凭证印刷起止号码与系统回显示的起止号码是否一致,一致后连同收据客户联一并交
5 客户。
第
22 条
网汇通(卡)的批量销售,支持断号销售,销售乐成,系统回显凭证起止印刷号,自动将缺号扣除。
第
23 条
网汇通(卡)在销售后,由于营业员操纵原因和卡质量问题,可以进行注销处理惩罚。
第
24 条
单张销售的网汇通(卡)注销使用 7001 生意业务,操纵时选择“凭证种类”,输入汇票号码、销售生意业务流水号,经综合柜员授权注销。
第
25 条
批量销售的网汇通(卡)注销操纵时使用 7011 生意业务,选择凭证种类,录入批次号、起止凭证印刷号,经综合柜员授权注销。
第
26 条
网汇通(卡)出售时,系统自动完成复核。
第
27 条
网汇通(卡)收据、汇款单打印失败可以进行补打印,不打印使用 7100 生意业务,选择“票据种类”,录入生意业务日期,流水号,确认打印。
第
28 条
补打票据是流水号可以进行查询,查询时使用 0 8300 生意业务,录入汇票号码进行查询;或录入生意业务号、生意业务产生时间段,选择汇票类型,查地方有切合条件的记录,再进行查询。
第
29 条 条
网汇通(卡)不受理兑付现金、挂失、退汇、改汇、变动密码等业务。
第五章
网汇通( 卡)的上缴和注销作废 第
30 条
没有售出的网汇通(卡)可逐级进行上缴,省、市县汇兑
6 中心、网点综合柜员吸收上缴的网汇通(卡)后,可再次分派给其他机构(柜员)继承销售。
第
31 条
营业员的上缴。网汇通(卡)上缴时,营业员使用 3910 生意业务,操纵时,在“领用/上缴标记”选择“上缴”标记,选择需要上缴的凭证种类,录入上缴张数、凭证印刷起止号码以及面额,并确认发送。经综合柜员授权,系统提示“乐成上缴”后,将网汇通(卡)交网点综合柜员。
第
32 条
市县和网点的上缴。市县中心和网点在上缴邮政网汇通(卡)时,必须填写上缴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邮政网汇通(卡)上缴,另一份留存。上缴时,市县中心以凭证治理员(网点以综合柜员),使用 3905 生意业务,操纵时,在“领用/上缴标记”选项中选择“上缴”标记,选择需要上缴的凭证种类,录入上缴张数、凭证印刷起止号码,并进行确认发送。经支局长授权,系统提示乐成,系统联动进行管帐帐务处理惩罚。
第
33 条
省、市县凭证治理员吸收到下级上缴的的网汇通(卡)和上缴清单时,应先查对上缴清单上的凭证种类、凭证印刷号码的起止号、张数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查对无误后,使用 3903 生意业务,在“收到发放/上缴标记”选项中选择“收到上缴”标记,并凭据吸收实物情况,选择凭证种类,录入张数、起始凭证印刷号码,确定发送,系统提示“生意业务乐成”。
第
34 条
网点普通柜员项综合柜员上缴网汇通(卡),综合柜员进行授权,不需再做收随处理惩罚。
第
35 条
省中心网汇通(卡)的注销作废。邮政网汇通(卡)因丢失、
7 被盗、会合采取作废时,必须逐级上报和上缴至省中心。注销作废时,省中心以凭证治理员使用 3909 生意业务,选择需要作废的“凭证种类”,录入作废张数、凭证印刷号码起止号,确认发送,系统提示“注销乐成”,联动进行管帐帐务处理惩罚。
第六章
网汇通汇款的收汇 第
36 条
网汇通 汇款 应按下列规定操纵:
(1)营业员吸收客户填写的“中国邮政网汇通汇款单”及现金。
(2)在系统中使用 7020 网汇通 汇款 生意业务,录入 汇款 金额(两次录 入)、汇户号,打印“中国邮政网汇通 汇款 单”,交用户签字确认。
(3)选择“记名方法”,如选择“记名”还需录入汇款人姓名、汇款 人地点(非必录项)、附言(非必录项)。
(4)确认发送后,再次打印“中国邮政网汇通汇款单”,系统回 显该汇款的汇票号码、金额,并联动进行帐务处理惩罚。
(5)将“中国邮政网汇通汇款单”收据联交客户。
第
37 条
如网汇通 汇款 产生不对,在客户未使用该汇户进行消费前,营业员通过 7021 生意业务进行取消,录入网汇通 汇款 汇票号码,汇户号、生意业务流水号,确认后经综合柜员授权,系统提示“生意业务乐成”。
第
38 条
网汇通 汇款 收汇时,系统自动完成复核。
第
39 条
网汇通 汇款 不受理兑付现金、挂失、客户申请退汇、改汇
8 等业务。
第七章
网汇通汇款信息查询和统计 第
40 条
网汇通信息查询可以通过,1515、1561 和 7050 三个生意业务进行查询。其中 7050 生意业务只能在销售网点使用。
第
41 条
使用 7050 网汇通详细信息查询,首先在报表名称中选择“0001-网汇通(卡)/网汇通 汇款 详细情况报表”,录入生意业务起始日期、结束日期、柜员号(本柜员查询不需输入,综合柜员查询不录入柜员号,则查询所有柜员情况),选择汇票种类和汇票状态,确认发送后,系统显示切合条件的所有网汇通的销售日期、汇票号码、操纵员工号、状态信息等信息。
第
42 条
操纵员查询被取消的网汇单时,使用 7050 生意业务,首先在报表名称中选择“0004--网汇通(卡)/网汇通 汇款 取消生意业务报表”,录入生意业务起始日期、结束日期确认发送后,系统显示切合条件的所有被取消网汇通销售日期、汇票号码、操纵员工号、状态信息、取消日期和取消柜员信息。
第
43 条
网汇通销售情况统计,分为按机构(柜员)统计和按日统计。
第
44 条
按机构统计时,首先在报表名称中选择“0002-网汇通(卡)/网汇通 汇款 销售统计”,录入机构号(非必输项,可输入下级机构号,不输入默认为本机构),柜员号(非必输项,不输入默认所有柜员)生意业务起始日期、结束日期确认发送后,系统统计切合要求的所有网汇通信息。
9 第
45 条
按日期统计时,首先在报表名称中选择“0003-网汇通(卡)/网汇通 汇款 销售统计(按日)”,录入机构号(非必输项,可输入下级机构号,不输入默认为本机构),柜员号(非必输项,不输入默认所有柜员)生意业务起始日期、结束日期确认发送后,系统按日统计切合要求的所有网汇通信息。
第八章
附 附
则 第
46 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邮政汇兑业务的相关操纵步伐执行。
第
47 条
本规程由国度邮政局卖力解释。
第
48 条
本规程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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