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修改)三仙湖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仙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洲镇、中鱼口乡、乌嘴乡、三仙湖镇、青树嘴镇、茅草街镇所辖的三仙湖的生态环境保护。本办法所称三仙湖是指三仙湖水库,水面面积 21 平方公里。三仙湖流域是指三仙湖和向三仙湖汇水的区域,流域面积 517.5 平方公里。
第三条
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仙湖沿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人民政府及三仙湖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
在三仙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有权对污染三仙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原中鱼口水厂取水口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二)青树嘴水厂取水口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三)三仙湖均和水厂取水口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四)茅草街八百弓水厂取水口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五)茅草街长春水厂取水口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原中鱼口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 2000 米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二)青树嘴水厂取水点一级保护区北侧外径向距离 400 米、南侧外径向距离1000 米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三)三仙湖均和水厂取水口外径向距离 2000 米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四)茅草街八百弓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北侧外径向距离870 米、南侧外径向距离 2000 米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
水面的陆域范围。
(五)茅草街长春水厂取水口一级水保护区北侧外径向距离3000 米、南侧外径向距离 1300 米水域及该区域两岸至防洪堤临水面的陆域范围。
第八条
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二级标准。
其他区域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第九条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线上应当设置标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标牌、界碑。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②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③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④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⑤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⑥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⑦禁止设置油库。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炬油及其它严重污染的企业。
②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不得对农作物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准利用污水渗坑和铺设污水渠道。
③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其他单位凿井不得妨碍水源井取水,更不得在同一水层,以防水污染。
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⑤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⑥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⑦禁止设置城镇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三仙湖水资源的建设工程和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二)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三仙湖从事投饵、投料养殖。
第十四条
禁止一切导致三仙湖湖面萎缩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应当植树造林,优化林分结构,建设生态林业;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三仙湖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三仙湖流域内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逐步实行精养塘人放天养,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
质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在三仙湖行驶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船舶应当限期改用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统筹、协调、主持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三仙湖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向社会公布;牵头协调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立项,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仙湖生态安全调查、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开展三仙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污染源整治;组织三仙湖湖体生态修复项目的建设;三仙湖围堰养殖取缔区域生态修复;牵头开展盐渍化土壤修复项目的实施;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牵头开展入湖河流水质净化工程;负责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运配及资源化设施建设项目;监督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县水务局应定期监测三仙湖水质;负责三仙湖流域主要电排沟渠环保疏浚和三仙湖湖体环保疏浚工程;保障三仙湖干旱季节的生态需水量;协助开展三仙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县财政局协助开展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立项;协
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监督资金使用。
县林业局建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定位站,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关键物种和重要物种的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三仙湖流域生态涵养林建设项目的实施;湖岸生态保育工程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三仙湖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指导监督其运营管理;指导监督三仙湖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指导监督三仙湖流域简易垃圾处理场整治;三仙湖流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土地使用事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县重点工程;牵头协调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循环经济发展。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综合治理工程;牵头组织开展三仙湖流域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
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负责三仙湖血防灭螺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宣传教育工作。
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三仙湖流域主要电排沟渠环保疏浚;三仙湖湖体环保疏浚工程。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南茅运河生态整治项目建设。
县旅游局根据保护三仙湖生态环境的要求制定旅游规划。
县城投公司负责三仙湖上坝至北洋桥段的生态修复工程。
县三仙湖水库管理所应制订湖泊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做好记录,编制巡查月报并报湖泊保护主管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负责湖面垃圾及漂浮物打捞工程,加强三仙湖日常管理;湖体围堰养殖取缔工程;三仙湖科学合理的引水、蓄水。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和三仙湖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三仙湖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出界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湖泊健康评估基本方法和技术标,健全湖泊岸线、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体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湖泊保护联动机制。建立环保、水务、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对湖泊保护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实行联动配合,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违规案件,逐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模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边界线上的标牌、界碑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三仙湖生态环境保护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