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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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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AA 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AA 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农业局年度部门预算和公共专项支出预算安排的,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简称农业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农业项目与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估、审核、预算安排、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

 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农业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对由市本级负责验收的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工作;指导并督促区(县级市)农业、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农业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农业公共专项支出预算,并下达市本级农业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市农业局部门预算和公共专项预算,并报市人大审议后予以批复下达;指导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管

 理,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参与“以奖代补”农业项目抽查工作。

 第六条

 区(县级市)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部属、市属单位除外,下同)农业项目与资金申报和入库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对由区(县级市)负责验收的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工作;对由区(县级市)级单位实施、市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的项目,审核其验收材料;组织辖区内农业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配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落实按规定需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以奖代补”农业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AA 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简称项目库),是对市农业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市农业局负责建设,用于对农业项目申报、评估、审核、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常年开放。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在全年任何时间登录项目库申报项目及进行有关操作。经市或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审核,具备农业项目库在线申报资格的组织、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可以先通过项目库申报项目,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所有市农业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库申报,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立项。

 第十条 项目库组成。项目库由未审项目、已审项目和批复项目组成。

 (一)未审项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后,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尚未审核的项目。

 (二)已审项目:市农业局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的项目。包括审核结果为“同意”和“不同意”的项目。

 (三)批复项目:市农业局综合平衡后经过“两上”程序报市财政局后,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并经市财政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某预算年度项目或跨年度项目,如果项目符合要求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于下一年度或下一批次安排。农业项目申报后的有效期为 3 年,即 3 个预算年度内仍未立项的项目不再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在 AA 地区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简称项目申报单位)。

 (二)有前期工作基础。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 AA 地区,或经认定的供穗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没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间。农业项目实行全年申报、集中受理。市农业局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区(县级市)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省部属、市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市农业局。

 (一)项目申报单位登录 AA 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AA 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区(县级市)农业部门进行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农业局。

 (二)市农业局牵头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充分调研,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内容、环节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修改完善。对需要修改的项目,由市农业局(项目跟踪管理处室)经 AA 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退回项目申报单位修改。

 (三)修改后的申报书(定稿)打印后,经区(县级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局。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向市农业局申请立项的函(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出函。

 (二)《AA 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

 (三)其他附件资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申报项目,须提供营业执照、合作社注册登记证书;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申报项目,须提供身份证件。

 2.在租赁土地上实施的项目,须提供有关土地租赁合同。

 3.农田(鱼塘)建设项目需要提供施工示意图,标明所需要建设的项目内容、数量和位置;需要提供项目所在镇(街)、村同意建设的意见,并附有建设范围内涉及的村民签名同意书,同意建设方案村民的签名人数与比例的大小作为批准立项的重要依据。

 4.项目建设不得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项目建设内容与农用土地上固定建筑物有关联的,须相应地提供建筑物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5. 项目可行性报告。申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 100 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项目(农业政策性项目除外)以及专业技术复杂的一次性项目,要单独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实施前照片。

 第五章

 项目评估、审核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市农业局统一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实施专家评估,形成的专家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市农业局与评估中介机构签订评估合同,确定评估方式、内容、范围和评估工作方案等,根据项目性质将项目分类,并分别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二)评估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类别从市农业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立项评估工作。专家组由 3 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项目是否必要、可行,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对项目提出是否给予立项的意见。

 (四)评估中介机构汇总专家评估意见,对有关数据进行录入、处理,编制评估结果报告报市农业局。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工作程序。

 (一)市农业局审核。市农业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将同意立项的项目编入市农业局部门预算和公共专项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并录入市财政局的项目库;暂缓安排的项目退回已审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立项安排。

 (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局部门预算和公共专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下达农业公共专项到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农业局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公共专项支出预算后,1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区(县级市)农业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在市农业局将项目下达到区(县级市)和项目承担单位后半个月内,市农业局跟踪管理处室与区(县级市)农业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AA 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是省部属、市属的,任务书由市农业局跟踪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两方签订。任务书中的各责任主体必须按责任书中明确的要求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抓紧实施,按规定向市农业局报送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建立项目执行进度督促约谈制度和项目预算审核与项目资金上年支出进度挂钩的运行机制,实际执行进度不能达到相应计划进度的项目,由市农业局酌情约谈该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支出进度较慢的续建项目下年将扣减预算金额或暂停安排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财政局批复的资金使用环节执行,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登记固定资产帐。有关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白头单入账;有关项目资产资金核算、会计记账等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验收范围。除非特别说明,本章中的项目指需经专家验收合格后,才予以拨付补助资金或结算款的农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验收权限及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由市本级和区(县级市)分别组织验收。

 (一)省部属、市本级单位实施的农业项目,以及由区(县级市)级单位实施、财政投资(补助)规模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完成后由市农业局组织验收。

 (二)区(县级市)级单位实施、财政投资(补助)规模 100 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将其验收材料报市农业局存档。

 (三)农业项目组织验收前,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评审或工程造价评估,已经过财政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须从市农业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相关费用从市农业局部门预算和公共专项支出预算中列支。

 (四)农业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专家组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是对财政批复文件的项目资金使用环节、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财政资金支出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标准、数量、质量和工期等是否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环节、设计文件等要求建设成。

 (二)实施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是否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调整文件执行。

 (三)财政资金是否按财政批复文件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出;项目资金是否专账核算、会计凭证是否完整、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

 第二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先做好验收准备并自我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如果已经达到要求,填报《AA 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市农业局或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中,区(县级市)级单位实施、财政投资(补助)规模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先将验收材料报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审核,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对验收材料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局申请验收。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造成项目不能再继续推进,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二)验收条件审查。市、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对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对同意组织验收的项目,在受理验收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验收;对不同意组织验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须向农业部门提供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申报书、市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会计凭证、项目资金支出结算表(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公章)、项目实施过程照片、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可以不提供会计凭证、项目资金支出结算表。

 除此之外,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财政投资评审)验收时需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或设备合同,设计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监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组织。农业部门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从市农业局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验收。条件成熟时应逐渐过渡到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为 3 人(含)以上单数,由专家组成员推荐其中一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现场验收。专家组分别由熟悉农业生产、财务管理以及项目所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验收步骤。

 (一)项目承担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询问。

 (二)查验项目验收资料原件。

 (三)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根据项目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有关合同书以及中介机构提交的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现场核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四)填写《AA 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五)在充分研究讨论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末尾签名确认。验收意见要逐一回应上述验收内容和需提供资料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六)专家组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报送验收表和验收意见。对验收组评审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择机再启动专家评审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材料整理、归档保管。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局、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分别存档。其中,区(县级市)农业部门负责验收的农业项目,验收资料须一式二份送市农业局(机要室、项目跟踪管理处室各一份)存档。农业项目验收同时实行网上填报,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处室)通过“AA 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内容填报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农业项目在申报时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录入项目库系统;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指标。市农业局项目跟踪管理处室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如期如实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AA 市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使用和支付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按规定需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项目,市本级财政及有关区(县级市)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专项资金配套比例负担相应资金。

 对列入市级农业公共服务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相关项目,参照市政府规定的专项资金配套比例,由市本级财政及相关区(县级市)财政共同承担。对区(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应由区(县级市)财政予以保障的项目,市本级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

 对市场经济法人主体、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产业化项目扶持,市本级财政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3;对“菜篮子”产品安全供给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产业化项目扶持,可适当加大扶持比例,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2。

 第三十四条

 有关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对符合《AA 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由政策性或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的项目调整事项,应在每年下半年,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区(县级市)农业项目调整事项,应由区(县级市)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农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连同项目调整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批。对超过受理时限提出的项目调整申请,或未被批准变更的项目实施内容,相关财政资金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范围。

 第三十五条

 农业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应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不可抗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应在批复之日起 2 个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实施“以奖代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在批复之日起 2 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中止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结余或不可继续实施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制度,其中:市本级农业项目的资金整合申请,由市农业局负责在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提交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区(县级市)的公共专项的资金整合申请,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提交市农业局,同时提交整合前原项目批复文件,市农业局审核、汇总后在 9 月 30 日以前将项目整合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对结余或不可继续实施项目资金的整合安排应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在符合中央、省及市级基金管理办法和公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负其责、统筹安排;有关使用整合资金安排的农业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关于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安排的轻重缓急,在已审项目中选取。

 对不可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整合时,区(县级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出具明确的整合意见;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可整合的项目资金进行确认。

 当中央、省及市出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相关规定,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区(县级市)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农业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后,通过项目库定期录入支出进度,向市、区(县级市)农业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与资金支出进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计。AA 市农业项目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农业部门的监督、审计。市农业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补助)规模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农业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抽审、抽验制度。市农业局每年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督项目主管单位、处(科)室履职情况。同时,为加强对农业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每年抽验比例不低于已验收项目个数的 10%。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审核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项目资金。其中,“以奖代补”农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以及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财政扶持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环节,经审查属实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除市重大农业建设工程项目和公益性农业项目外,对超过项目完成期限而不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农业局已发布(或牵头发布)的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批复立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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