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塘区黄巷街道社桥社区服务用房改造工程项目施工
洛社初中校园绿化整修工程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洛社初中校园绿化整修工程
招标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涵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0 年 10 月 20 日
目录 一、投标须知 二、开标、定标 三、合同条款及附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格式 五、附件
一、
投标须知 1 1. . 项目概况 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工程规模:见招标公告; 1.3 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计划开工日期:见招标公告,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如承包人不能在上述工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天,按不低于中标价的万分之八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无限额。
1.4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5 质量要求:见招标公告。如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 5%的质量违约金; 1.6 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 1 个标段。
2 .工程明标总价 见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招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以及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对该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开标、定标 1. .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2 2 .开标地点:
见招标公告。
3 3 . 其他有关事项:
见招标公告。
4 4 . 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2)所有到会投标人签到,并按规定在参加开标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3)招标人当众宣布截标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4)招标人介绍开标会小组有关工作人员;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审查; (6)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由投标人代表按签到顺序抽取代码球; (7)招标人分别抽取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8)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 (9)将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及相关情况公示(3 天)。
5 5 . 符合性检查:
投标人应将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明标明投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明标明投)承诺书装入一个封袋中一起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符合性检查资料的,符合性检查不通过,不得进入抽签程序。
6 6 . 定标
⑴公示结束后,第一候选人在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一式四份,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办、施工单位各一份)交由招标单位审核通过。逾期未提交或审核未通过,则作自动放弃,由第二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第一候选人如未在 5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且未把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书面资料交由招标单位,两次为基本合格 , 两次以上为不合格计入履约评价。
⑵中标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审核结束(逾期认定为认可)。通过的,则向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通过的,则告知未通过原因,并通知下一候选人替补。
⑶招标人在 30 天内与确定的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17-0201
项目名称:洛社初中校园绿化整修工程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洛社初中校园绿化整修工程
工程地点:无锡市洛社初级中学
工程内容:清单范围内的绿化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资金来源:
自筹
2 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承包
3 3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0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 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 100% 合格标准
5 5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6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7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 相同。
8 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 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2020 年
月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5)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若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若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投标函及其附录(若有);(6)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7)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技术标准和要求;(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书面变更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3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完善细化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情况;其它文件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电电源,发包人提供正式用水水源前的先期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场内铺设电路、水路由承包人自理,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工程含在合同价中。(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到位。(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需要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协助收集。(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前。(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正式开工前,现场交接。(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如有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 30 天内提交贰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中标书、竣工小结、决算、所有各阶段施工现场照片、施工资料、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竣工图含电子版)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如果需更换,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如果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同时委派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1%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投标书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准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应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且经发包人批准。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且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
无故拖延。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
2、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图进行细部深化、优化设计及节点调整,无论设计工程量大小,均不得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
3、施工用水电费单独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支付水电费。
4、建筑工地围挡按锡政办发(2020)34 号文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天天到现场且每周到现场不少于 20 小时,由总监和甲方代表考核。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发现一次不在现场罚款 2000 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其退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双方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限期整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施工期间的“五控”、“二管”、“一协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B、调整批准的监理规划;C、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D、签发开、停工令;E、处理施工索赔问题,审批工期延长;F、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G、同意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人;(H)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费用;(I)其他需要发包人行使的权力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一次性验收 100%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监理、甲方现场验收,并提供现场签证,签证单上必须注明签证的原因、位置、数量、尺寸和签证时间等要素并附上相关影像资料。签证不全或标注说明含糊不清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 2018 】
86 号文)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监理核定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扣除报价中的赶工措施费,并按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价的万分之八的罚款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扣除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根据工程进展,另行约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计量方法按约定。(2)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审计同时确认方为有效;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工作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隐蔽工程必须提供现场施工照片等影像资料。其他要求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见本合同条款 12 条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详见工程量清单。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 按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组价口径,浮 总价下浮 10% 。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施工期间如有设计变更:若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有同样子目的,按原中标的单价执行;若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子目的,按照投标报价中同口径的工、料、机、费组成新的综合单价;若该变更内容仅为材料的更换,只能进行材料差价(经审核)的调整。2、投
标时暂定价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核计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其规格、型号、价格。【暂估价超过省规定规模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3、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可调整合同价款。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除专用条款12.1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其综合单价确定方式: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执行已有综合单价。②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提出申请按江苏省及无锡市工程计价的规定,组成新的综合单价,然后进行同等让利(参照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让利水准),最后需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用上述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同时作为新增措施项目费用的计价依据。
2)如果因投标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误,应按实调整,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减,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3)最终结算总价以审计为准。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日历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现场施工签证,自现场施工签证送达发包人之日起 14 日历天内发包人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视为现场施工签证已被确认,现场施工签证可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现场施工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承包人(项目部)四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项目部)在现场施工签证上有较大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超过实际施工工程量 20%),发包人对该项子目完全扣除,不予签证。
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和政策风险,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 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 10%(或 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 5%)] 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 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
以下范围确定:
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5)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差价计算方法按上述约定不变,若价格上涨时差价由责任方承担,下降时则由非责任方受益。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09 版)等相关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予以计量确认,但不管计量确认时间长短,承包人的工程量计量报表必须在得到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后才予认可;对于各类变更签证工程数量及申报价款的确认,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小组批准同意,作为中间结算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付款方式为 4:3:3。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的 40%,工程结算结束支付至核定价款的 70%,结算结束后第二年付至核定价款的 97%,养护期满后付清余款。付款时承包人须提供等额的无锡市增值税发票,承包方(异地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履行预交税款的义务,如发票税率与《工程审计报告》计价税率不一致时,税率差额将由财务部门付款时给予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分之八。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天内(场地清理按通用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 60 天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送交给发包人,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施工资料、结算文件、现场签证等,提交份数各2 份, 发包人在收到完成结算资料后 30 天送审。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后 28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宽限期 3 个月(不计利息)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 工程审计 (1)结算审计时,承包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惠山区审计局组织的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在 5%(含 5%)以内的,审计费由甲方承担;审减率大于 5%而小于等于 10%(含 10%),审计费用由甲方、乙方双方各半承担;审减率大于 10%的,审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审减率大于 25%以上的,除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外,另按工程核定价款的百分之三进行罚款。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承包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如惠山区审计局对于审计费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2)在工程造价确定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请无锡市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宽限期 3 个月(不计利息)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天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则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发给发包人,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扣除承包人中标价的 5%作为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不可抗力的标准,并经无锡市有权机构认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通用条款(28 天)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赔偿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运输保险,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社会保障费规费予以全额扣除。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需要调整的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如需修改,在本条进行约定,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洛社初中校园绿化整修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绿化种植和养护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按承担施工的全部范围内容进行保修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市政道路、桥梁(涵)、排水管道等工程为
2
年;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备忘录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本备忘录。
第一条 双方均应做到: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洛社初中校园绿化整修工程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备忘录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应遵守以下的规定: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