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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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篇
县审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 1 篇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促进审计项目查深查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拓展审计成果,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疑点,审计组无法决定和处理的事项,审计组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由审计人员向审计组长报告,审计组长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审计局长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报告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越级汇报,但需及时补报。
三、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时间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
四、违反报告制度的责任:发现应及时上报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的,将逐级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理、处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县审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 2 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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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以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年度工作计划、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工作总结和重点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三)审计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及经验总结,年度重要数据资料、重要信息等。
(四)审计机关发生或危及审计机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重要案件及处置情况。
(五)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件及处理情况。
(六)重大失泄密事故及处置情况。
(七)社会反响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
(八)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局主要领导出国(境)考察、学习情况。
(十)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重要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
3 单位重大事项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其中第(四)至(七)款事项应在 24 小时以内报告;突发性事件特别重大、紧急事件,可用电话方式迅速直接报告,需要报送书面材料的应在限期内履行补报手续。
(二)报送至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的计划、报告或总结等,应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经领导同意后方能实施,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班子对工作进展情况心中有数。
(四)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股室(中心)负责人报告;股室(中心)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处理办法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股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迟报、漏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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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四)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五)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知情人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相关负责人查处,由局党组决定处罚,情节情况严重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审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 3 篇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区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负责人、局长办公会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重大情况、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四条 重要工作:
(一)上级部门及条线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布置;
(二)年度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重大调整,重要改革举措、工作中的重大创新做法和经验;
(三)年度审计项目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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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的各类审计工作方案及重点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情况;
(五)向银行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账户,向市局申请查询大数据库数据资源,提请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审计工作或购买服务的事项;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疑点;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重大情况:
(一)个人因私出国(境)事项;
(二)无故旷工、经常迟到早退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故及处置情况;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 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内容:
(一)发生失窃、失火等个人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等情况;
(二)危及审计人员的重大安全事故,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人身威胁、不法伤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三)涉及我局的重要网络舆情、负面新闻、群体性信
6 访或纠纷等社会反响较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五)出现重大泄密事件及处置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七条 报告要求:
重大事项的报送,以口头报告及书面报告相结合,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遇有特别重大、紧急事项即时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一般不超过 2 天。
第八条 对各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情况,将纳入考核范围。发生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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