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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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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揭阳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高效地发布相关信息。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适时主动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政务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平台。对应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均应在局政务网站或办文办证窗口、宣传栏等公共场所上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应依法按程序、及时准确予以提供。

 第二章

  第六条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和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由局主管领导兼任主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驻局监察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并指定办公室一名副主任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务网站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系统的管理、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在局长的统一领导下,主管局办公室的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统筹协调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批,涉及重大、特殊的信息公开事项提请局长审批;其他班子成员(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局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拟办、交办、催办、督办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维护和更新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发布途径、形式等提出复核意见;

  (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七)负责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应当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积极妥善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负责发布、更新、保管职能范围内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负责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四)负责及时登记和定期汇总、统计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整理归档,并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局政务公开办;

  (五)完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局政务公开办应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局机关编制的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规划或计划

  (四)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或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综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财务、统计信息等;

  (六)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类型。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并以新闻媒介、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辅助方式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照有关程序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办统一受理并协调有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在拟制公文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标注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字样。

  第四章

  第十七条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应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涉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或免予公开。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经办人填写《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附件 1,以下简称《登记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就信息公开的类型、方式和是否涉及保密内容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送局政务公开办复核,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公开。

  通过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办科室(单位)应将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公开的《登记表》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落实专人做好网上信息公开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实填写《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可能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须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第二十条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办统一受理,并交办相关职能科

 室(单位)做好登记、处理、答复和信息提供等工作。

  承办科室(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一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

  (五)对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影响政府信息提供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更改;

  (六)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

 十三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应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经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二十五条保密审查应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等进行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予公开。

  (二)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经审查,无法确认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一般审查程序:由信息发布的科室(单位)自查,填写《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就是否涉密、是否公开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送局政务公开办复核后予以公开。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应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审批后方可公开。

  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在执行一般审查程序的基础上,报送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同时听取职能科室(单位)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并征求市保密部门意见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审批后依法公开。

  第二十七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如果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予以公开。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如果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市保密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公开。

  第二十八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是否公开的依据、保密审查相关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以及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文字记载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妥善保存。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的发布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以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市局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依据职能负责发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职权负责发布。

  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应加强协调协作,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十一条由两个以上科室(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牵头或主办科室(单位)组织制作该信息,其他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内容并出具明确的意见,以主动公开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十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后方可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收到其他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书面征求意见,有关科室(单位)应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 5 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将被视为同意发布,但应对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负责。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

 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取得服务对象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和评议方式、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或向社会公开;

  (六)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三十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十三条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务网站、办文办证窗口、公告栏或

 宣传栏建设情况,以及是否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以上)、良好(80 分以上)、合格(60 分以上)、不合格(不足 60 分)4 个等次。

  第四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采取平时监督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监督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十六条

  (一)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制订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务公开办;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立

 即进行整改。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十条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有关规定的单位,视情节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对违反第五十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

 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对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扩大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推卸转嫁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理,可以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或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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