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工作制度
县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工作制度 一、目标要求 为认真做好行政服务中心(下简称“中心” )接待群众和信访的各项工作,密切群众关系,根据《信访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年初下达的全年信访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和落实中心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到期办结率达到 100%,息诉息访率不低于 80%。
二、处理信访的范畴和基本原则
(一)信访工作范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中心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以及举报投诉等,按规定由中心处理的,均属信访范围。
(二)信访工作处理原则 1、信访工作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工作。
2、认真接待、处理、承办来信来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3、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处理、答复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4、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没有法律依据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前,不得随意做出定性答复。
5、处理、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6、对信访事项要及时整理和汇报,不得漏报甚至瞒报。
(三)信访处理工作时限要求 一般信访:原则上在 7 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重要信访: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给予答复。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日。
特殊信访: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推迟答复,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对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通讯不畅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中心信访领导组织 中心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规定, 同志任组长, 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中心各支部书记以及中心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信访工作。
(一)办公室 负责办理信访件的接收、登记、送达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待来中心上访的群众;敦促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按时妥善处理,给予回复;进行确认登记后,移交中心职能科室或
相应窗口。做好信访宣传报道工作,每年不少于 3 篇。
(二)纪工委、监察室 具体负责受理和办理中心的信访事项,处理群众写给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的信件,承担检举控告类信访问题的具体处理以及案件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交办的信访事项顶着不办或拖延办理以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提请中心追究责任。
(三)业务稽查室 对中心业务信访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如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可督促承办人复查处理,按时反馈。
四、其它要求 (一)建立灵活接待制度。采取随机、预约接访和下访相结合,每月至少要收集项目建设的难点、疑点问题,实行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把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问题妥善处置在萌芽状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
(二)认真做好台帐资料。设立专用信访登记本,逐件进行真实准确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信、来访、电话投诉时间,信访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反映主要问题和要求),并注明办结时间、处理结果以及效果等,签署承办人的姓名,科室负责人要签字确认,以备查考。
1、凡涉及行政审批以及规费等方面的问题送达相关职能科室和窗口,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2、凡涉及党的组织、党员、党纪的来信来访,及时报告中心纪工委,在确认所反映问题存在一定真实性的情况下,由纪工委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安排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调查了解,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报告党工委集体集体讨论决定。
(四)明确责任。对超出权限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呈请中心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科室协助处理。
根据中心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中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1、对信访事项,该受理不受理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办结而未办结的; 3、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 4、对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 5、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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