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开发和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对供应商的评定,确保供应商持续满足 本厂与顾客和法律法规需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原材料、外协件、运输、工装模具设计与制作、工序外协的供方的评定。
3.4 供应商的调查
由采购人员对市场及供应商进行详细调查,通过索取资料、现场考察等,了解供应商的生产(或提供)、技术及设备能力,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状况、检测能力、企业信誉和业绩,物资价格、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采购员填写《供应商调查评定表》。交部门负责人审定。
3.5 供应商的评定
3.5.1 供应商的评价准则:
a) 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交付具有良好的信誉,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更好;
b) 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检验合格; c) 有必要时,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被获得通过。
3.5.2 供应商的评定方法:客户部组织库管员、采购员、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采用会议或会签的方式对供应商调查结果进行评定,作出是否采购该供应商的产品的结论性意见,由总经理审批,并记录在《供货商调查评定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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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供应商的评定内容:产品质量、质量保证能力、价格、交货期及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
3.5.4 供应商的选择准则:
a)
供应商有合法的执照和资质; b)
供应商有质量保证能力和证实所提供物资合格的证据; c)
供应商的社会信誉良好,价格合理; d)
供应商的生产或提供能力稳定,能满足公司生产进度和质量要求。
3.7 供应商的业绩(重新)评价
3.7.1 供应商的重新评价准则:
a) 在供货期内,供方的执照和资质被政府部门吊销——取消供方资格; b) 供方产品的稳定性:进货检验一次不合格的扣 3 分,两次不合格扣 8 分,三次不合格的——取消供方资格; c) 供货的及时性:一个供货合同的执行期内,一次供货不及时扣 2 分,两次供货不及时扣 5 分,三次供货不及时扣 8 分,四次供货不及时的——取消供方资格; 发生一次供货不及时,延误交货期 15 天以上的——取消供方资格; d) 供货的价格合理,不在供货执行期内哄抬价格:发生一次涨价扣 4 分,两次涨价扣 8 分,三次涨价——取消供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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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次大幅上涨价格(上涨率 10%以上)——取消其供方资格; 3.7.2 一个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客户部组织分别对该供应商进行业绩评价,分别填写在《供应商的业绩评价表》中,并备案。
3.7.3 经调查评定合格的供方,自评定合格之日起视同为合格供方,由客户部编入《合格供应商名单》,以指导今后的采购。
3.7.4 客户部根据收集到的供应商的业绩评价信息,调整《合格供应商名单》,以指导今后的采购。
3.7.5 对供应商的业绩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供应商的,应将有关信息传递给供应商,使其提高其服务质量。
3.7.6 对供应商的业绩评价确定为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应立即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删除。
3.7.7 凡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下次采购时,可免于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评定。
3.7.8 客户部按《合格供应商名单》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并予以保存。
3.7.8.1 可按供应的材料类别进行供应商分类:
a)
A 级原材料 b)
B
级原材料 c) C 级原材料 3.7.8.3 合格供应商档案的内容(不限于此)
a) 营业执照、资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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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产品介绍; c) 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d) 曾经对该供应商调查评定的记录; e) 曾经对该供应商业绩评价的记录。
8 3.8 对供应商的控制
3.8.1 对供应商的控制类型:
a) 供应商的调查; b) 公司对供应商进行第二方审核评价; c) 以往业绩的评价; d) 同行类比的评价。
3.8.2 对供应商的产品控制按 4.10 要求进行。
0 3.10 进货物资的验证
3.10.1 采购人员根据送货单、装箱单清查实物数量,按照物资采购合同、计划及相应的验收规范,从物资标牌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外观质量、有效期、质量证明文件或合格证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对,依据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技术使用说明书等进行验证。
3.10.2 对有包装的物资,按包装件数实行全数验证,一般通用量大的可按批量开箱开包抽检,抽查率为 1-2%,如发现有不合格者,应逐件进行验证。属于重要的、贵重的、配套性强的应拆包逐件进行验证。
3.10.3 进口物资必须有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的证明。
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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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验证结果的传递:采购人员获得到检验结果时,应及时确认物质的质量状态,并通知库管人员进行检验试验状态标识。检验试验报告及质量证明、合格证等交由客户部统一管理。
3.10.6 验证验收合格时,由库管人员填写《进货验证记录表》。
3.10.7 验证发现不合格的物资,按照 4.9 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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