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分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工商管理分院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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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我分院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使我分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分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一条 条
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凡学校有具体条款的执行学校条款。
第 二条 条
根据学院文件,对校(院)聘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在考核课程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其中,在我分院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折算为分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 70%;在职能部门等其它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折算为所在分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 80%。对分院(中心)聘“双肩挑”教师,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一级主管)管理工作补贴 60 个工作当量。承担校级教学督导(教授委员会)的老师补贴 30 个工作当量/年。
第 三条 条 对于签订正式协议的实习基地,每个实习基地建设予以一次性补贴20 分;每学年安排学生到该实习基地实习按 10 分/生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分;组织学生到该实习基地进行课程实习,每次按 5 分计算,最高不超过 20 分。以上内容均需相关支撑材料。
第 四条 条
研究生课程(MBA)教育、校际互聘等其他有关课程,以及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教学工作按无“学评教”教学工作量计算,不再折算等级系数。
第六条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一般指教育部、教育厅、学校、学院主办或认定的竞赛)获奖,但未在学院文件中予以计算的其他等级奖项,给予适当加分。国家级竞赛:100 分;省部级竞赛:50 分;市厅级竞赛:20 分;校级竞赛:10分;院级竞赛:5 分。
第七条
获得校级一般教改项目予以加分 50 分,关于项目立项和结题的规定按学院文件执行。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学会等教学成果奖视同校级相应奖项,
但未在学院文件中予以计算的其他等级奖项,按前一级别奖项减半加分。
第八条
承担分院以外的职能部门的课堂教学工作须事先在分院备案后予以承认。
第 九条 条
本实施细则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与学院文件不一致的,以学院文件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