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材料)转递制度
档案(材料)转递制度
一、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其中,干部人事和学生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丏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材料必须是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其中,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传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三、转递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档案(材料)通知单》,与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档案材料一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有关有效证明的,转出单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查询索要。
二ОО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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