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员工上下班乘车困难运输车辆采购需求
解决员工上下班乘车困难的运输车辆采购需求 一、服务范围 (一)服务用途:
AA 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位于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 3 号,是目前狮岭镇最大的综合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医疗机构,国家二级甲等综合性非营利医院,全国诚信医院。租赁专用于解决员工上下班乘车困难的运输车辆。
(二)服务内容:
1、每周工作 7 天,全年 365 天运作无休息。
2、客车租赁服务时间、路线:
A 线租赁客车 上午上班路线:新华影院 7:00—金城广场 7:02—胡忠医院 7:04—星光汇 7:06—东亚酒店 7:08—农业银行 7:10—仁爱医院 7:12—棠澍小学 7:14 新都大桥东 7:15—佳和酒店 7:17—大布市场 7:20—医院 7:40 下午下班路线:17:00 到达医院,17:15 在医院发车—按上班路线原路返回。
A 线租赁客车周六日、法定假期行驶线路与周一至周五的行驶线路不变
B 线租赁客车 上午路线:茶园路永大新城 6:50—图书馆 6:57—商业大道五洲花园 7:01—曙光路田美医院 7:03—田美市场 7:05—云港花园 7:07—紫光园 7:09—紫薇路东骏花园 7:10—三东市场 7:11—古风大厦 7:12—天贵路石岗车站 7:14—平步大道东山羊庄 7:15—二手车交易市场 7:18 工商学院 7:20—医院 7:35 下午下班路线:17:00 到达医院,17:15 在医院发车—按上班路线原路返回。
B 线租赁客车(周六日与法定假期行驶线路)
上午上班路线:茶园路永大新城 6:50—图书馆 6:57—商业大道五洲花园 7:01—曙光路田美医院 7:03—田美市场 7:05—云港花园 7:07—紫光园 7:09—紫薇
路东骏花园 7:10—三东市场 7:11—古风大厦 7:12—中医院 7:15—东骏花园 7:16—红树湾 7:18—办证大厅 7:20—建设路杨屋路口 7:22—医院 7:35 下午下班路线:17:00 到达医院,17:15 在医院发车—按上班路线原路返回。
(二)、车辆配置要求:
1、本项目配置核载 80 位乘客的空调公交客车 2 辆 2、承运方负责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车容整洁、车内无异味、证照齐全有效的空调公交客车 3、
二、服务期限 管理服务期限及服务方式: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
2、服务方式:采取总价包干形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的车辆应具有从事公路客运运输的资质,并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起讫地和线路进行承运,不能招揽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甲方要确保司机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酒后驾驶、违章驾驶。如因甲方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导致乙方乘客利益受损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因酒驾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应将乙方乘客安全运送至本协议指定终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更换车辆或转交他人运输。
5.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厢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
行为;甲方应保证乙方乘客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如包车期间因车辆原因影响正常运行的,甲方应尽快更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完成承运任务,或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车辆进行核实,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型不符,乙方可拒绝使用,并要求甲方更换为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
2.乙方不得以包车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包括设点销售客票、招揽散客等;不得从事盈利性的客运代理活动。
3.乙方应保证乘客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4.乙方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违章驾驶。
5.乙方因故取消当天用车的,应提前 1 天通知甲方。
6.乙方因故临时调整当天发车时间的,甲方需配合调整。
(三)包车方需要增派车辆,需提前 1 天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的车数调派,收费标准以上述第(一)、(二)小点为依据。
四、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随意更改约定的交通车时间、地点、车辆和行驶线路,如需调整,须经双方联系人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由责任方承担另一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租用甲方车辆时,需提前 7 天告知甲方联系人,并按双方约定的日期终止包车合同,否则,乙方需按包车约定的单价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不按约定的日期缴交包车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当月租金的 3‰/天收取。
4.除途中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突发性交通管制、道路交通状况恶化等)外,因甲方未能按时派车到达接送点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赔偿乙方的损失:比约定时间迟到 5 分钟以上 10 分钟以内,乙方每次扣发甲方 200 元。比约定时间迟到 10 分钟以上,乙方每次扣发甲方 1000 元。
5.甲方在一个月内出现 3 次未能按时派车接送乙方人员的情况(比约定首站发车时
间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给付当月包车租金的总额作为相应赔偿。
6.甲乙双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一方利益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原因的详情。
五、补充条款
甲方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乙方人员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乙方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甲方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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