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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2022 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农业污染治理与耕地质量保护方向调查采样化验土样竞争性

| 来源:网友投稿

 省网编号:

 5105022019000217

  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9 2019 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农业污染治理与耕地质量保护方向调查采样化验土样项目及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服务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泸州

 2019 年 0 10 月

  共同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8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9 第八章

 评审方法…………………………………………………………44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2019 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农业污染治理与耕地质量保护方向调查采样化验土样项目及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5022019000217 2.采购项目名称: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2019 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农业污染治理与耕地质量保护方向调查采样化验土样项目及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服务项目。

 3.采购人: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36.75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污染治理与耕地质量保护及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服务项目,本项目共 2 个包件(详见磋商文件第 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第一包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其被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应至少包含土壤理化 7 项(pH、有效磷、全氮、碱解氮、速效钾、有机质、缓效钾)。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9 月 19 日 9:00 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 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sggzy.com/),登录后在线购买磋商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 年 9 月 30 日 9: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泸州市江阳区江景北路 6 6 号沣泽苑宾馆附楼四楼开标室。),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 年 9 月 30 日 9: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泸州市江阳区江景北路 路 6 6 号沣泽苑宾馆附楼四楼开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

 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8283033363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阳光花园 23 幢 2 单元 201 联 系 人:

 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第一包为11.7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第二包为2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报价均不能超过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第一包为11.7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第二包为2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报价均不能超过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3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纳的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第一包投标保证金为金额:

 20000 .00 元(大写:贰仟元整);第二包投标保证金为金额:

 50000 .00 元(大写:五仟元整);(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1.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gpc.gov.cn),成为注册用户,通过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投标人账户以网银方式转款(注: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泸州市本级已开通跨行转账功能(试运行),凡是没有开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网上银行(或网上在线缴费不成功)的供应商,均可通过“网银或柜面转账”方式交纳工本费或保证金。可选择原有登录方式报名交费,也可以通过“供应商网上快捷投标”方式(无需注册)直接报名缴费。

 2.投标人可以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链接,自主选择任意一家银行向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转款提交磋商保证金 ; 3.投标人应将磋商保证金的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工作人员,投标文件中也须包含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兹证明递交了磋商保证金; 4.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泸市财采(2015)15号文件〕规定,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4.1正常评标后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解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2个工作日内,解退所有非中标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4.2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解退: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所交磋商保证金; 5.交款截止时间:2019年9月28日9:00(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8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泸市财采[2015]15号文件: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约定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为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交款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凭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中标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到采购单位财务室开具票据,凭开具的票据签订合同)。

 3.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履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还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阳光花园23幢2单元201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负责答复。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对于采购结果的质疑均由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阳光花园 23 幢 2 单元2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江阳区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招标代理 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由项目中标供应商支付,除报名费(即本项目采购文件售价:200元/份)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报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6 响应文件 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报价单一份。

 17 磋商响应 有效期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60天。

 18 响应文件包装、装订、和标注 1、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报价单、电子文档应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和标注。

 2、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或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或报价单或电子文档。

 19 招标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用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标准计算;对按此标准计算代理费用不足 6000 元的小额零星项目,代理费用统一按 6000元计算,代理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 (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3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

 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 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

 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 〕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 资金支付

 第一包:服务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

 第二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一次性支付项目款。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 (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适用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建议在 10%-20%区间)。

 42. (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适用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书副本复印件); 2.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2019 年新成立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19 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2019 年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的,应提供承诺函原件,事业单位提供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加盖鲜章,事业单位除外):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

 (2)

 (3)

 ….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服务)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2)

 (3)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一包:

 一、项目概述:

 《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19 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47 号)文件规定,用于科学布设耕地质量监测点≧47 个、开展调查监测与评价统计、进行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为构建县域耕地质量数据平台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完成省农业农村厅临时下达的与此项目相关的所有任务。

 注:第一包项目资金为 0 117500 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本项目需按采购预算资金报价,不截留。

 二、项目内容:包括工作方案、样点布设、标志标识牌、田间调查、样品采集、化验、数据成果汇总上报、报告编写、系统更新,以及省厅要求的与上述两个项目相关的所有工作。

 三、商务要求:

 1.交付时间: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工/交货。

 2.交付地点:泸州市江阳区 3.付款方式:服务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

  四、 执行标准 1、《四川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川农函〔2019〕512 号附件 1);

 2、《泸州市江阳区 2019 年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调查采样化验土样)实施方案》(泸江区农〔2019〕196 号附件 3)。

 五、验收 1. 验收: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及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泸市财采〔2014〕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执行标准,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进行验收。

  第二包

  一、项目概述: :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四川省工作方案 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 (2017) 1165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完成泸州市江阳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相关方案编制和农用地类别划定工作。

 注:第二包项目资金为 0 250000 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本项目需按采购预算资金报价,不截留。

 二、工作内容

 1 1 、服务内容

 完成《江阳区粮油、蔬菜主产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江阳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江阳区受污染耕地特定农产品(粮食)禁止生产区划定及种植结构调整工作方案》、《江阳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方案》、4 个方案编制工作以及农用土地类别划定工作。

 2 2 、质量标准

 编制质量符合《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四川省工作方案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 〔2017〕1165 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8〕89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注:供应商最终成果须提交纸质文档 6 6 套及对应的电子文档一份。

  3 3 、保密保障

 因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涉及数据的特殊性,所使用的数据及成果应采用专用的介质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由专人负责,避免数据泄露 (此项需提供承诺函)。

 4 4 、进度安 排

 2019 年 7 月底,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的任务量、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

 2019 年 8-9 月:完成各类调查数据、图件资料的数据汇总、分析与统编,构建江阳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2019 年 10-11 月:根据资料汇总情况,结合相关文件、标准,制定详细的技术路线与方案并完成专家论证。

 2019 年 12-1 月: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20 年 2-3 月:全区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分成果的专家论证及成果上交。

  三、 商务要求:

 1.交付时间: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完工/交货。

 2.交付地点:泸州市江阳区 3.付款方式: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格一次性支付项目款 。

 四、验收

 1. 验收: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

 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及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泸市财采〔2014〕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满足甲方所提要求,严格按国家要求及《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 〔2017〕 1165 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8〕89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经上级审核通过。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技术要求:

 …… 2.服务要求:

 …… 3.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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