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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更正公告6489

| 来源:网友投稿

 采购编号:8 5119022019000388 号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巴中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共同 编制

  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9 2019 年 年 1 12 2 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1 第二章

 谈判须知………………………………………………………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9

 第七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48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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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拟对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9022019000388 2.采购项目名称: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3.采购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4.采购代理机构: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上级专款 64.98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sichuan.gov.cn)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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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在开标后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和保存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网页截图,并对查询结果进行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拒绝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 月 1 日(北京时间)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获取。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进行现场发售,无文件售价,请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www.ccgp-sichuan.gov.cn),在谈判文件公告期间完成下载即视作已购买谈判文件;本次谈判不需要供应商报名,但各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本次谈判要求的供应商在谈判当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科要求完成签到程序的即视作已登记备案。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0 2020 年 1 月 2 日 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厅(巴州区广场街 67 号九洲商业城 4 楼)。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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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636000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608240090 采购代理机构: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邮

 编:636000 联 系 人:交易受理股:0827-5188559

  交易组织股:0827-5188188

  财

 务

 股:0827-3338063

  现场监督股:0827-3338064

 201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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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6498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6498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谈判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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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7 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若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若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节能、环保查询网站截图和链接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或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节能、环保查询网站截图和链接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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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给予1%的价格扣除。

 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9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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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0 谈判担保 金

 额:6500元(陆仟伍佰元整)。

 提交谈判担保的方式(二选一):

 ①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关于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保函; ②采取银行转账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将谈判保证金一次性转账至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以下任意一家银行的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巴中商业街支行 银行账号:121231296602 收款单位: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巴中东城支行 银行账号:51001763740059099999 收款单位: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巴中巴州支行 银行账号:2318592129100888895 收款单位: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 银行账号:100901504980010001

 交款截止时间:2020年1月1日18时(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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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1 履约担保 金

 额:合同金额的3% 成交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担保,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二选一):

 (1)向采购人提交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关于成交供应商履行本次政府采购合同的保函。

 (2)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指定的账户。交款方式: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区财政局保证金账户,转账时必须注明项目采购人名称。

 账户户名: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51001763740059888099 开户银行:建行巴中东城支行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成交供应商凭银行进账单原件到采购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2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交易受理股

  联系电话:0827-5188559

 13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交易组织股

  联系电话:0827-5188188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股领取成交通知书书。

 15 供应商询问、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谈判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

 2.供应商对除上述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交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股存档。

 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在开标当日 0 9:50 前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凭加盖单位公章(鲜章)的谈判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到巴中市巴州区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财务科确认交纳时间和金额。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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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需出示经过确认的谈判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或者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关于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保函复印件, , 未按此要求提交的我中心将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在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账户上有足够余额的供应商不能将该款项直接转为本项目的谈判保证金。转账时必须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如有分包),如有遗漏或不实,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有权取消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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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双人办公桌。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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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6. . 谈判 担保 (实质性要求)

 6.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或者提交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关于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保函。

 6.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担保的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处理。

 6.3 以谈判保证金提交担保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以保函提交投标担保的,保函的受益人应为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6.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以谈判保函提交担保的,未成交供应商的保函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当日自动解除,成交供应商的保函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当日自动解除。

 6.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提交的谈判担保将不予退还或由受益人无条件行使受益权: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7 7. .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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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 .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9 9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 0 .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网上下载文件的除外),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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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 11 1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 12 2. .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 13 3. .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 求)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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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4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 15 5 .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 16 6. . 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 17 7. .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主要负责人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7.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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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7.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 18 8.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拒收。

 1 19 9. .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19.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9.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 20 0. .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 18 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担保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6”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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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 21 1. .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 22 2.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最后报价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 17 -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 23 3.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3.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23.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 24 4. .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提供。

  2 25 5. . 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 26 6. . 签订合同

 - 18 -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 27 7.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 28 8.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9 -

 2 29 9.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 30 0. . 履约 担保( 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是保函的形式。

 30.2以保函提交履约担保的,保函的受益人应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30.3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4 成交供应商若不能按合同完成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保将不予退还或由受益人无条件行使受益权。

  3 31 1.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32 2.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送至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备案后送至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监督股存档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 33 3. .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0 -

 34. 验收

 34.1 本项目系统验收工作将由招标人组织,项目相关方共同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34.2.承建方在需求分析确认、设计文件交付、分项系统验收、整体验收等阶段前必须按质量管理的规定完成内部自检、自测和评估。

 34.3.中标人必须书面通知验收小组所完成的工作和准备进行验收的项目种类和时间。

 34.4.验收小组将对所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测试,包括初验和终验。

 34.5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交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股一份存档。

 34.6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清单到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或与采购人办理履约保函的解除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由受益人无条件行使受益权,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 35 5.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支付程序为:

 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 95% ,剩下 5% ,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 。

  八、谈判纪律要 求

  3 36 6. .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 21 -

 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 %。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 22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交纳谈判担保。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本项目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如有)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第 7 点。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23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若为事业法人: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 ; 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 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 4、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 5、投标人2017年度或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新成立的企业提供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必须完整);

 6、投标人提供缴纳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纳税缴税证明依据的复印件(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7、投标人提供缴纳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依据的复印件; 8、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交纳谈判保证金复印件或者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关于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保函原件。

  三、供应商担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如有)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第 7 点。

 注:投标人必须按照本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如有多页须逐页加盖公章(鲜章), , 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新成立企业若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依据,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备查。

 - 24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 项目概述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购 2. 项目 内容

 ·

 - 25 -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参数、要求

 备注

 1 1

 单人办公桌

  11

 张

  规格:

 2000mm*950 mm *760 mm (带条柜和矮柜, , 与办公桌匹配)

 饰面: : 胡桃木饰面 , 木皮厚度为≥ 0.8MM ,含水率≤ 11.2% ,甲醛释放量≤ 0.1mg/L ,面板木纹纹理自然, , 颜色线条拼合细密。

 基材:环保中密度纤维板,含水率≤ 6.4% ,密度≥ 0.72g/cm3, 板内密度偏差≤- - 1.4% +2.8% ,弹性模量≥2720MPa, 表面结合强度≥ 0.66MPa a ,甲醛释放量≤ 4.8mg/100g, 符合国家标准 1 E1 级环保标准( GB18580- - 2001≤ 9mg/100g ),经过防潮、防虫、防腐化学处理,强度高,不变形。

 油漆:环保油漆;底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含量≤ 563g/L ,苯含量< 0.01%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12.1% ,游离二异氰酸酯( TDI 、 HDI )含量总和≤ 0.04% ,卤代烃含量< 0.01% ,面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含量≤ 612g/L ,苯含量< 0.01%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9.4% ,游离二异氰酸酯( TDI 、 HDI )含量 总和≤ 0.11% ,卤代烃含量< 0.01% ;台面平整,无颗粒,气泡,渣点,颜色均匀。

 五金配件:锁具、拉手、门铰,下沉量≤ 2.0mm ;智能导轨,下沉量≤ 2.3% ,功能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家 GB18580- - 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板料及制品中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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