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XX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职业健康检查的编制原则、检查程序、检查内容、项目、周期、档案管理及健康评价的相关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煤厂所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洗煤厂安健环部是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洗煤厂及其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考核各单位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第七条 职业健康监护程序 (一)与用人单位签定委托协议书; (二)依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查项目; (三)依据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四)检查结果汇总; (五)分析检查结果中异常指标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六)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环境检测结果,对体检结果
进行科学评价; (七)体检结果处理意见; (八)审核签发。
第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由公司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特别是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
(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1、由公司安健环部联系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选定检查项目,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对准备调离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或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劳动者健康状况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是否患有职业病。
2、劳动者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应当提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用人单位应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四)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监护实施 根据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
(一)职业史、既往疾病史、吸烟史等; (二)一般检查科目: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等检查; (三)特殊检查项目:依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如:尿铅,尿汞、尿锰、纯音电测听、X 线胸片等; (四)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血、尿常规、生化检查项目等;其他检查项目 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等。
第十二条 检查周期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 在岗人员 2 年一次 观察对象、I 期煤工尘肺病患者 每年一次 噪声 在岗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由安健环部专人负责,并妥
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健康评价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影响由安健环部或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做出综合评价,并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患者。
第十五条 洗煤厂职业病诊断须由公司安健环部进行。
(一)洗煤厂在职业病诊断时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二)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人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于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洗煤厂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XX.XX/YK.ZD(Z)-09-JL01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编号:XX.XX/YK.ZD(Z)-09-JL01
档案编号: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建档时间:
目 目 录 录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劳动者个人信息
档案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籍贯
婚姻
文化程度
嗜好
参加工作 时间
身份证号
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工种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措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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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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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疾病名称 诊断时间 诊断医院 治疗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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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名称 诊断时间 诊断医院 诊断级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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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劳动者 姓名:
档案号:
岗位 检测时间 间 检测机构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称 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 果 防护措施 备注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劳动者姓名:
档案号:
检查日期 期 检查种类 检查结论 检查机构 岗位 人员处理情况 本人 签字 现场处理情况
注:1)检查种类是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 2)检查结论是指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其他疾患、职业病等; 3)人员处理情况是指调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结果等处理、安置情况及检查、诊断结果;检查结论为未见异常或其他疾患的划“——”; 4)现场处理情况是指造成职业损害的作业岗位,现场及个体防护用品整改达标情况,不需整改的可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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