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为响应国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两创方针,坚持“新时代、强科技、高质量、促发展”指导思想,鼓励广大职工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高集团的科技进步水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参考《河北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根据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精神,本着激励为主的原则,特对《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进行修改,对在集团科研开发、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第一条 国家级及省级科技进步奖 1.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 100000 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 50000 元; 1.2 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 50000 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 30000 元;三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 20000 元; 1.3 获省级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10000 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 5000 元;三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 3000 元。
第二条 国家级及省级工程建设工法 2.1 获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工法主要完成人 20000 元; 2.2 获得省级(直辖市级)工法,每项奖励工法主要完成人 5000元;
第三条 专利发明奖 3.1 申报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型专利,每项奖励主要发明人 20000 元; 3.2 申报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主要发明人 5000 元; 3.3 专利所有权归属集团。
第四条 国家级及省级科技示范工程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
4.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成果奖,每个项目奖励50000 元; 4.2 获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每个项目奖励 30000 元; 4.3 获省级工程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成果奖,每个项目奖励 30000元; 4.4 获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每个项目奖励 20000 元。
第五条 国家级及省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 5.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 5000 元; 5.2 获省质量协会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 3000 元; 5.3 获省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 2000 元。
第六条 省级建筑工程装饰奖 获省级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奖励 20000 元。
第七条 集团设内部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对集团创新创造、科技进步和提升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由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其他 8.1 重复奖励以较高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8.2 其他未明确的科技成果奖,按照奖项级别和科技含量参照本管理办法相同等级标准或上级标准中同级别标准执行; 8.3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技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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