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红黑名单”实施细则
横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红黑名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规范企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燃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 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按照“谁认定、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各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设立信用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实施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及法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其纳入信用“红名单”:
(一)获得中、省、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表彰的;
(加20分)
(二)安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全年无百姓问政或12345便民热线等投诉举报并按时年检的;
(加20分)
(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加20分)
(四)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盈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的。(加20分)
(五)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加20分)
第六条 企业及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
(一)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而投入运营的;
(扣5分)
(二)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擅自经营天然气的;
(扣5分)
(三)未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等行为的;
(扣5分)
(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扣5分)
(五)全年百姓问政或12345便民热线等投诉举报超过3次(包括3次),经核实属于企业责任的;
(扣5分)
(六)未按时限年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
(扣5分)
(七)违规作业,给无合格气瓶手续的汽车加气的;
(扣5分)
(八)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
(扣5分)
(九)钢瓶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
(扣5分)
(十)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扣5分)
(十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的;
(扣5分)
(十二)相关手续、资料存在造假行为,有欺骗行为的;
(扣10分)
(十三)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扣5分)
(十四)三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扣10分)
(十五)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扣5分)
(十六)不来参加我中心组织的会议;
(扣5分)
(十七)不来领取我中心下发的文件;
(扣5分)
(十八)不配合我中心的安全督查检查工作的;
(扣5分)
(十九)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报表的,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月统计报表及入户安全检查表的。(扣5分)
第七条 红黑名单制度实行百分制,1年为1个考核周期,违反红黑名单相关制度一次扣掉相对应的分值,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较好(70-80分)合格(60-70分)、不合格(60分及以下)几个档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总分为100分,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吊销该企业的资质,我中心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所有备案、登记、年检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企业及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
(一)发生过轻微失信行为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二)三年内发生过一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百姓问政或12345便民热线等投诉举报1次以上,3次以下,经核实属于企业责任的;
(四)天然气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的;
(五)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认为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红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开展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采集。
二、信息审定。采集的信息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审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纳入“红黑名单”的决定;
三、信息报送。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当自“红黑名单”信息审核认定后,进行公示,公示20个工作日期满且无异议后,及时录入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信用监管平台。
四、信息发布。“红黑名单”信息通过横山区公共信用服务平台,“信用榆林”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信息终止。“红黑名单”公布期限满,在披露媒体的公开界面删除,移除“红黑名单”,转入档案保存。
六、“红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公司及法人一般为3年,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除“红名单”:
(一)公布期届满的;
(二)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三)诚信典型等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移除“红名单”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除“黑名单”:
(一)企业及法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用十恶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诉书面材料,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定有误,可将企业及法人从“黑名单”中撤除;
(二)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企业及法人,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四)其他应当移除“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除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
(一)企业及法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诉书面材料,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定有误,可将企业及法人从“灰名单”中撤除;
(二)待“灰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三)“灰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企业及法人,将其从“灰名单”中删除;
(四)其他应当移除“灰名单”的情形。
第十三条 “黑名单”、“灰名单”移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按照失信主体申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程序进行。经审核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及时移出“黑名单”。经审核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联合奖惩措施:
(一)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及法人,采取办理行政审批时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
评定为区级优秀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等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采取办理行政审批时予以重点审查,不得实行“容缺审批”和其他“绿色通道”;
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检查频率;
限制评先评优资格等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三)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的企业及法人,采取约谈警示、审慎办理、加强抽查等措施加强监管。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在有效期内经约谈警示后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榆林市横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横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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