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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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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分散工伤风险,保障职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工适用于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理赔范围规定如下: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自杀或自残。

③斗殴。

④醉酒导致伤亡的。

第六条工伤保险报销材料准备 ①一式二份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害员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过期需打户籍证明)一份。

③受伤害员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一份。

④证人证言一份,同时需附证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⑥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相关材料,如员工本人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⑦因履行职责遭受人生伤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第八条 工伤事故为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按一下执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职责

3.1公司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真贯彻河南煤化集团及焦煤集团工伤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3.2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每月职工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3.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领导负责组织受伤职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3.4公司总会计师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3.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3.6工伤保险管理责任部门级责任人员的职责:
3.6.1责任部门:企管部 3.6.2责任部门职责:
3.6.2.1负责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3.6.2.2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 3.6.2.3负责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上缴 3.6.2.4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 3.6.3责任人职责:

3.6.3.1负责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3.6.3.2搞好工伤人员及工伤参保人员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3.6.3.3负责每月25日之前按照社保中心工伤保险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金。

3.6.3.4发生生产性工伤时,按照要求进行工伤上报,办理工伤人员住院挂账手续办理。

3.6.3.5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等级待遇申请。

3.6.3.6旧伤复发挂账手续办理,医药费用报销,辅助器具申请等工作。

3.7财务部职责

3.7.1负责企管部工伤保险金相关财务手续办理,及时办理内行支票,保证工伤保险金按时上缴

3.7.2负责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补偿金到账管理及支付工作。 3.8生产部、安监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9武保部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10办公室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工伤的界定

4.1.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1.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2 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经办流程:
4.2.1核实工伤人员参保情况、工伤快报。

4.2.2办理挂账手续(生产性事故)、报工伤备案情况表。 4.2.3工伤认定(按要求准备申报工伤认定的书面资料,焦煤集团于事故发生30日内报送省厅)

4.2.4申报工伤医疗费。

4.2.5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的)。 4.2.6申报伤残待遇。

4.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4.3.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3.1.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3.1.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3.1.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3.1.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4.3.1.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3.1.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4.3.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3.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3.4工伤事故报告;
4.3.5证人证言两份;

4.3.6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3.7近期免冠一寸彩照6张;

4.3.8工伤认定决定书6份。

4.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4.4.1工伤认定决定书;

4.4.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4.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4.4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4.5照片4张;

4.4.6病历资料及辅助检查等。 4.5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5.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5.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5.3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5.4《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4.5.5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4.6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6.1工伤认定通知书; 4.6.2医学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6.3人事档案;

4.6.4《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4.6.5遗属关系证明;

4.6.6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最早的招工表、结婚证明(如户口本关系明确不需)。

如供养人和工亡职工分属两个户口本时,还由供养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关系的原件。

学生要求所在学校出具其在校证明。

4.7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7.1新工伤认定书原件(2010年12月31日之后认定的) 或复印件(前述日期之前认定的)

4.7.2身份证复印件;

4.7.3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等申请审批表原件;
4.7.4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4.7.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7.6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

4.7.7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总清单;

4.7.8住院病历完整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证原件;
4.7.9门诊病历原件、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4.8《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8.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8.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8.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4.8.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4.8.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8.6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8.7《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4.8.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4.8.7.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8.8《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4.8.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8.8.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8.9《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9.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8.9.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8.9.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8.10《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8.10.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4.8.10.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8.10.3拒绝治疗的。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8.1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9附则

4.9.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9.2本制度由企管人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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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一、职责范围

1、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工伤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组织各部门管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3、各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管理内容和方法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款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d)患职业病的。

e)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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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无效死亡。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酒店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

事故报告

1职工发生事故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确认,二小时以内向行政人事部口头报告,12小时以内向行政人事部部递交工伤快报,一周以内上报工伤报表。

2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后负责填写工伤快报和工伤认定报告(附首次医疗病志和相关材料)报行政人事部。

事故调查

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部门必须立即抢救、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召集当事人和现场知情者,等待上级机关出视现场。

2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派人到医院查看职工伤势情况,根据职工伤势情况确定是否重伤。初步确认重伤、死亡后,请示主管领导,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3行政人事部应会同上级机关事故调查人员出视现场,并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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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查,确定事故性质。

4确定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应组成由公司主管领导为组长,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

5事故调查组应找两名以上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形成笔录,要求当事人写事故情况证实。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事故原因重点进行拍照。

6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8行政人事部应根据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意见,经酒店领导研究同意后,发布事故通报。

9发现职业病时,职工所在部门应在市级职业病院确诊15日以内向行政人事部上报人身事故登记表,并填写职业病认定报告。

工伤的认定和鉴定

1凡是新发生的工伤必须经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鉴定,否则公司不确认其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审批表,并提出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

b)人身事故登记表;

c)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

d)与本酒店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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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e)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器质性损伤的,提供影像报告单,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

f)属于受到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的,提交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g)属于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h)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i)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j)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k)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l)职工工伤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据的死亡证明。

3本酒店未按有关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一年内,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凡是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必须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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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6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和生活部份不能自理。

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部门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能够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部门按照本酒店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部门按本酒店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工伤职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标准条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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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月支付。

9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0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部门负责。

1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1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1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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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本酒店和职工个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1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本酒店的劳动关系,由本酒店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本酒店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本酒店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本酒店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够与本酒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本酒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1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本酒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标准条款规定的工伤待遇。

4)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7)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标准条款规定的待遇。

10)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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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标准条款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9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2020年4月19日

10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 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 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监督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监督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监督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 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 全检查员各500元。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 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 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 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 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 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 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 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监督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发生事故安全监督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监督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监督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
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
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 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 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监督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安全监督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 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督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 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安全效益工资。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 岗或开除。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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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管 理 制 度

2009年1月日

1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
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
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

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

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
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
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
(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
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人力资源组负责执行。

2、对本办法有疑问者,由办公室人力资源组负责解释。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由总裁指定专人修改之。

本办法呈总裁核准后实施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监督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办有关人员和安全生产办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办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生产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
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
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生产办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生产办及各部门负责人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办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对各部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各部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从2014年1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安全效益工资。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一、职责范围

1、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工伤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组织各部门管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3、各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管理内容和方法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款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d)患职业病的。

e)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酒店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

事故报告 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

安全投入

1职工发生事故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确认,二小时以内向行政人事部口头报告,12小时以内向行政人事部部递交工伤快报,一周以内上报工伤报表。

2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后负责填写工伤快报和工伤认定报告(附首次医疗病志和相关材料)报行政人事部。

事故调查

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部门必须立即抢救、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召集当事人和现场知情者,等待上级机关出视现场。

2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派人到医院查看职工伤势情况,根据职工伤势情况确定是否重伤。初步确认重伤、死亡后,请示主管领导,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3行政人事部应会同上级机关事故调查人员出视现场,并进行现场调查,确定事故性质。

4确定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应组成由公司主管领导为组长,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

5事故调查组应找两名以上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形成笔录,要求当事人写事故情况证实。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事故原因重点进行拍照。

6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8行政人事部应根据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意见,经酒店领导研究同意后,发布事故通报。

9发现职业病时,职工所在部门应在市级职业病院确诊15日以内向行政人事部上报人身事故登记表,并填写职业病认定报告。

工伤的认定和鉴定

1凡是新发生的工伤必须经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鉴定,否则公司不确认其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审批表,并提出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

b)人身事故登记表;

c)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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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与本酒店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e)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器质性损伤的,提供影像报告单,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

f)属于受到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的,提交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g)属于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h)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i)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j)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k)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l)职工工伤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据的死亡证明。

3本酒店未按有关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一年内,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凡是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必须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5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6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和生活部份不能自理。

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部门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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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部门按照本酒店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部门按本酒店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工伤职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标准条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月支付。

9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0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部门负责。

1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1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1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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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本酒店和职工个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1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本酒店的劳动关系,由本酒店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本酒店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本酒店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本酒店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本酒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本酒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1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本酒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标准条款规定的工伤待遇。

4)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7)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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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标准条款规定的待遇。

10)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标准条款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9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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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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