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应急预案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既立足于防、又有利于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1.2.2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依法依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2013〕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湖北银监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相关成员单位。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制订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方案。
2.2.2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2.2.3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评估本部门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
2.2.7湖北银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的协议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信息报告
市级债务单位、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市级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一旦发生突发或者重大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债务人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属于区级或有债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属于市级或有债务的,由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时,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2.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3.2.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由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区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3.3.5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4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中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的划分,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分为Ι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4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以防止风险扩散;
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我市Ι级(特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认定和处置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Ⅱ级(重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Ⅲ级(较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Ⅳ级(一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1)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区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要求,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
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Ⅳ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发生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在市级债务单位的,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市、区人民政府恢复正常偿债能力之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或者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列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核算的中心城区除外),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备。
4.1.2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指导其开展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偿还市人民政府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1.3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情况,指导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区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者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区人民政府的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扣减Ⅱ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所涉及区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区人民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帮助或者接管其财政管理,帮助制订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发生区财政重整计划。
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而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订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
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者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政策支出,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当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发生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区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4.3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者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详尽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5.2评估分析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应当保持应急指挥信息联络畅通,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人力保障
市、区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一级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3资源保障
市、区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责任追究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照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者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6.6.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6.6.3责任追究程序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者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人民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重用或者提拔;
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各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构建市、区两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局面。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粤办函〔2016〕56号)及《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规范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包括政府债务风险、或有债务风险以及其他债务风险。
1.3.1 政府债务风险。
(1)一般债务风险:指政府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方式筹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2)专项债务风险:指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专项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3)存量债务风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前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银行贷款、BT(建设—移交)融资、拖欠款项、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的存量政府债务,在使用置换债券完成债务置换之前,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1.3.2 或有债务风险。
(1)担保责任风险:指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担保形成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当举债单位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风险。
(2)救助责任风险: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风险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风险。企业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债务,政府不承担救助责任。
1.3.3 其他债务风险。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债务偿还责任风险。
1.4 工作原则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一致、上下联动,及时预警、妥善处置,追究责任、维护稳定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市政府负责并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
2.1.2 各区政府负责并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
2.1.3 发生严重债务风险的地区,本级政府应成立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财政部门、债务单位、监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
2.1.4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级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部门。
2.2 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2.2.1 市政府职责:制定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制度政策;
在省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规范举借政府债务,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债务风险情况;
对市级和全市性债务风险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指导和监督区政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对市级和区级的严重债务风险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2.2 区政府职责:制定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在市财政局下达限额范围内规范举借政府债务,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债务风险情况;
对本区债务风险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2.3 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和组织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启动实施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贯彻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提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总体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领导小组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在限额内规范举借政府债务,监控或有债务变动状况;
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向同级政府报告债务风险情况;
研究提出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
(2)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职责: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配合财政部门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偿债资金分类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制定或有债务年度还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存在逾期债务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出现债务偿还风险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方案。
(3)监管部门职责: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债务风险处置及责任追究工作。
3 风险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市本级和各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水平,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全市债务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并从低到高划分预警级别,分别为初级债务风险、中级债务风险和严重债务风险。具体预警指标和级别划分按财政部制订的标准执行。
3.2 预警通报
市财政局根据预警监测结果,定期向区政府和区财政局通报该地区政府债务预警级别,并同时将风险监控信息通报市发展改革、审计等相关部门,形成多部门监管联动效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通报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要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降低债务风险,并将新增债务按明细项目逐项向市财政局报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梳理到期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结合债务风险预警情况,预计到期政府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本级政府报告债务违约信息,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4.1.2 各级有关单位应定期了解或有债务到期情况,预计或有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或有债务违约信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后,对确实需要承担的政府偿债责任,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4.1.3 区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报告的债务风险信息确认确实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4.1.4 报告内容包括: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包括债务类别、期限、本金、利息,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债务原定偿还计划、来源安排,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效果,计划采取的化解风险措施等。
4.1.5 报告方式:报告一般应使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4.2 债务风险分级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债务风险严重程度和影响面,将债务风险分为初级债务风险、中级债务风险和严重债务风险三级。
4.2.1 初级债务风险,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债务存在一定到期债务逾期现象,逾期债务率(政府债务逾期额/政府债务余额)在10%以上,但未超过20%。
(2)政府确定应承担的或有债务偿还责任超出本级政府筹资能力,但偿债缺口未达到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12。
4.2.2 中级债务风险,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债务逾期现象较严重,逾期债务率在20%以上,但未超过50%。
(2)政府确定应承担的或有债务偿还责任超出本级政府筹资能力,偿债缺口达到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12以上(含),但不足1/6。
4.2.3 严重债务风险,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到期债务大面积逾期,逾期债务率超过50%以上。
(2)政府确定应承担的或有债务偿还责任超出本级政府筹资能力,偿债缺口达到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6以上(含)。
4.3 初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4.3.1 市级政府初级债务风险响应。
市财政局将市本级初级债务风险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启动债务风险响应措施:
(1)责成发生债务违约风险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立即成立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 偿债应急措施:债务重组、调整债务单位的财务收支、调减投资计划、转让资产、追索债权等应急措施;
② 需要市政府及国资、发改、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协调、支持事项;
③ 防范债权债务纠纷、企业资产被扣押措施;
④ 保密规定要求等。
(2)相关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债务单位化解债务风险,并将债务风险处置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
(3)对于没有落实《广州市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调整方案》及各投融资企业化债方案、造成偿债资金不足的,责成有关责任部门立即采取行动,落实化债措施。
(4)有关单位筹资能力不足的,在保障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市级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支出及扣减部门经费。
(5)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化解债务风险。
4.3.2 区级政府初级债务风险响应。
(1)区政府应制定初级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排查违约债务情况和责任单位,通过动用偿债准备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调整投资计划等方式筹集还款资金偿还债务,或通过债务重组缓解偿债压力,立足自身化解初级债务风险。
(2)发生初级债务风险的区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由省、市财政先行代垫偿还。
(3)上级财政垫还到期政府债券的资金,通过年终结算扣回。
4.4 中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4.4.1 市级政府中级债务风险响应。
除采用初级风险的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风险:
(1)采取初级风险应对措施筹集资金不足偿还到期债务的,可动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等偿债准备金代垫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上述准备金不足偿还的,可动用预算稳定调节金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使用市财政代垫资金的有关单位,应提出可行的资金限期归垫计划,并出具归垫承诺。代垫资金通过扣减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自筹资金解决。
(2)确需上级支持帮助的,市财政局代拟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债务风险情况、市政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要省政府帮助解决事项等,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3)及时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
(4)有关债务单位在到期债务全部消化之前,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不得新增举借任何债务。
4.4.2 区级政府中级债务风险响应。
各级政府除采取初级风险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政府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2)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包括说明债务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市财政局应扣减发生中级债务风险地区的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市财政局督促区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
(6)区政府应及时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
4.5 严重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4.5.1 市级政府严重债务风险响应。
除采用初级、中级风险的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应对风险:
(1)市政府成立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2)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债务风险详细情况专题向市政府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财政局调整市本级预算支出结构,压减地方建设项目支出等非刚性支出,统筹财力优先偿还到期债务。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在到期债务全部消化之前,暂停有关债务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表彰评比资格。
(5)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5.2 区级政府严重债务风险响应。
各区政府除采取初级、中级风险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成立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2)区政府对到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提出可行的消化措施。
(3)区政府与市财政局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报告机制,如有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区政府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压减地方建设项目支出等非刚性支出,统筹财力优先偿还到期债务。
(5)区政府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6)暂停严重债务风险区申请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直至风险级别下降至严重级以下再予恢复。
(7)对影响社会稳定或财政金融安全、需紧急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务,市财政局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有关区实施财政扣款强制归还。
4.6 全市性债务风险响应
全市性债务风险,指按照全市政府性债务汇总数据计算,达到规定相应级别的债务风险;
同时,超过1/3的区级政府发生相应级别的债务风险。各级政府除按照—条的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协调响应措施:
4.6.1 发生全市性初级债务风险的,市财政局应向有关区财政部门发出初级债务风险提示。
4.6.2 发生全市性中级债务风险的,市财政局应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授权责成有关区政府限期将债务风险等级降至初级或以下。
4.6.3 发生全市性严重债务风险的,由市政府成立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总体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督查机制,迅速将债务风险等级降至中级或以下。
4.7 信息发布
坚持及时、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关信息,减少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舆情的负面影响。
4.8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经财政部门评估风险等级下降直至解除,经同级政府同意,终止相应的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责任追究
5.1.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① 本级政府超过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② 政府和部门、单位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债务;
③ 举借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④ 政府和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 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
⑥ 增加举借债务未列入调整预算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⑦ 未按规定对举借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并在本级人大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⑧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债务举借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① 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② 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③ 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未经政府批准举借债务;
④ 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既定用途;
⑤ 违规干预金融机构正常活动或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
⑥ 恶意逃废债务;
⑦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⑧ 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5.1.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严重债务风险的地区,本级政府应在风险解除后立即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5.1.3 责任追究程序。
(1)发生严重债务风险的地区应进行风险责任调查,分析查找风险产生的原因、过程、危害和责任。
(2)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等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债务单位开展责任调查,对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债务风险责任进行定性分析,形成债务风险责任调查报告,报同级政府审定。
(3)区政府应将债务风险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应组织财政、监察等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区政府对债务风险责任核实认定。
(4)有关各级政府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按照行政问责规定应予以行政处分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处分;
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风险发生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人员负责落实有关工作。
6.2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本级政府,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到期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3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完善。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7.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州)、县(市、区)以及省级举借政府债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债务单位”),因无法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等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并需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本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
(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财政、发展改革、国资监管、人行、银监、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单位)职能,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三)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四)及时处置。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各级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和处置相关工作,防止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一)组织体系。
省政府设立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协调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省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财政厅具体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工作。
(二)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下级做好债务限额控制、预算管理以及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协调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3.人行、银监部门负责加强金融监管,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协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4.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5.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债务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6.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
8.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因政府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9.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控制下达高风险地区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高风险地区财政支出负担。
10.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六、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机制。
1.对地区开展预警。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省本级、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级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认真分析区域、行业、部门风险情况,排查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
2.对部门(单位)实施提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监测。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三)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和债务单位应建立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现问题,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机构名称、时间、地点;
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债务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情况。
七、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条件。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涉及额度大、范围广,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出现或可能出现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时,地方政府应启动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二)分层应急响应。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当地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出现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将风险情况和处置方案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适当应对措施。
(三)市县级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市县级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偿还化解的责任主体,省级不承担市县级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市县级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债务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督促债务单位通过变卖资产、减少支出等方式及时偿还债务,组织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开展债务重组。
2.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偿还债务;
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处置各类非公益性资产偿还债务;
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各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3.向上级财政申请调度资金或增加置换债券用于偿还债务。
4.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
(四)省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当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时,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财政厅在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额度范围内适当调度资金,支持市县用于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在中央核定我省政府债务限额内,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专项用于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2.人行、银监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金融机构对到期政府债务进行展期处理,防止债权人集中逼债。
3.发展改革部门从严审批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省级主管部门暂停向高风险地区下达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高风险地区财政支出负担。
4.省级债务单位及时偿还债务,组织省级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开展债务重组。
八、事后评估
在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地政府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形成原因、债务性质、债务责任主体、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措施和影响等。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相关地区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预案。
九、责任追究
上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债务风险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政府债务管理协调机构审定后,提请相关部门执行。对违法违规举债及担保承诺引发突发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更新解释
本预案授权财政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十一、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州*关于印发*州*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镇,区直各部门,区属、驻区各单位:
《*州*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 日
*州*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臵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臵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臵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臵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2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3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臵,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管委会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负总责。区直有关部门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的指导。
1.2.2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臵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臵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臵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臵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臵预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17‟41号)等。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臵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由省政府发行并转贷市县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管委会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管委会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管委会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5 管委会成立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2.2.1管委会职责
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在省财政下达的限额内举借新债,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对本地区债务风险采取应急响应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及时向省政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债务风险情况。
2.2.2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臵工作,承担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臵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
6 应急预案;
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臵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臵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臵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臵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机制,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风险预警监测办法,运用相关指标监测债务规模,定期排查风险,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管委会及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7 3.2 信息报告
管委会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财政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研究制定应急处臵预案,经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管委会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管委会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市财政。遇突发或重大事件,管委会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8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管委会、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臵换为政府债券的,管委会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管委会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臵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臵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管委会、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9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管委会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臵,防止风险扩散;
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臵。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级、区级政府。*州*管委会为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0 1)管委会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管委会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管委会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11 2)管委会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管委会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管委会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臵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臵。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臵政府资产。对
12 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臵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臵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臵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管委会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管委会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
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臵情况向市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臵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管委会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3)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臵进展情况和处臵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管委会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管委会化解债务风险。
(2)管委会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
14 决的事项等。
(3)管委会救助申请由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管委会建立债务风险处臵信息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当发生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时,由管委会决定是否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当发生Ⅱ级、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时,由市政府决定是否要对发生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15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管委会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
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臵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16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管委会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管委会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臵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臵过程中,管委会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臵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17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臵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臵措施、应急处臵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臵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臵、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后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管委会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臵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
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1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臵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管委会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管委会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管委会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9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管委会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管委会提供融资,要求管委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管委会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管委会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管委会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部门、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管委会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0 3)管委会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永寿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号)等。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欠债融资平台公司等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 1/ 17 构,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府隐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辖区出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永寿分行、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是政府隐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县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县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
- 3/ 17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第十条 分类处置。对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分类处理,县政府可以与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进行协商,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履行相关偿还义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县政府申请中央统一收回对应的债务限额。如果县政府或县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可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存量或有债务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任何行政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
- 5/ 17 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 应偿本金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以上;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 形。
(二)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
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三)Ⅲ级(较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
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 7/ 17 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
- 9/ 17 (三)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省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四)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
- 11/ 17 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级政府备案。市级政府对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时,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可以依法按程序提请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级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县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
- 13/ 17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③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④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⑥政府隐性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⑦增加举借政府隐性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⑧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15/ 17 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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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述。应急预案-国家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专项应急。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国家地震应急预案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8。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9。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0。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1。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2。国家核应急预案13。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4。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1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6。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7。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8。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铁路防洪应急预案3。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4。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草原火灾应急预案7。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10。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11。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12。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13。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4。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5。中国红十字-
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6。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8。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9。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1。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22。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3。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24。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5。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6。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7。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28。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9。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0。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31。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32。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5。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6。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3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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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应急预案
编 制:
****
审 核:
****
审 批:
****
****局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7年10月
传染病应急预案
一、职责:
1、****:负责指挥传染病应急工作;
2、****:负责传染病应急工作的实施,并联系医院护送;
3、****:负责传染病的调查工作,并报告相关部门。
二、确定发现传染病后,立即通知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人员赶赴现场,搞好病员的传送和隔离。
三、查明传染源,及时消毒周围环境,烧毁,掩埋污染的食品和用品,彻底隔离传染源,避免传染病继续蔓延。
四、传染病应急办公室在机关卫生所,电话:
五、所需设备:车辆、担架。
六、对外联系方式、电话:
南京市**医院电话:
南京市**局,电话:
七、传染病预防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财政部解读《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
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
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 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
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
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 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
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
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
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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