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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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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运输企业合同管理的调研与思考

根据《沈阳铁路局2011年经营管理重点研究攻关课题计划》的要求,我公司以专题形式开展了对企业合同管理的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1年,在局投资管理中心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公司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工作,未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全年共签订合同507份,合同标的额344642万元。所有合同均上报局投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公司总部 共签订54份,合同标的额16051万元,大连分公司共签订79份,合同表的额48041万元,丹东公司共签订57份,合同表的额5856万元,营口分公司共签订28份,合同表的额1393万元,锦州分公司共签订42份,合同表的额2126万元,通辽分公司共签订82份,合同表的额9553万元,吉林公司共签订100份,合同表的额253219万元,长春分公司共签订14份,合同表的额88万元,沈阳分公司共签订31份,合同表的额7610万元,会馆分公司共签订10份,合同表的额27万元,东乌公司共签订7份,合同表的额545万元,东乌运输公司共签订3份,合同表的额133万元。

二、调研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在路局、局投资管理中心的大力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公

司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工作虽然逐步走向正轨,基础工作逐渐得到规范,但目前在合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是:

1、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合同观念和意识比较淡薄,目前公司下设四个子公司和八个分公司。由于公司所属的12个分、子公司成立时间短,主管合同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来自铁路的不同系统,业务管理水平不高,合同观念和意识比较淡薄,对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还不熟悉,落实合同管理规定还存在诸多“盲区”,出现了诸如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上报审批不及时、应签未签书面合同等问题。

2、合同上报审批不及时,尤其是工程招投标合同比较突出,这也是合同工作目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首先,合同承办人员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于合同承办人员不固定,承办人员与客户谈判并准备签订合同时,未及时将起草的合同文本及对方相关资质送交给合同管理员,而合同管理员又不掌握合同签订情况,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及时上报审批。其次,部分合同管理人员对有些盖印后没有及时上报的合同,没有跟踪督查上报,造成一些合同长时间没有报送到合同管理员,更谈不上及时报送审查。第三,个别分、子公司经理先与客户合作开展业务,后签订合同或补签合同的问题也是时有发生。第四,去年和今年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较多,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完工或接近完工,但相关的合同仍然没有签订,即使签订,也是补签,远远超出

上报审批的时限。

3、合同签订不规范,对方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无年检情况,委托代理人无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个别企业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部分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有的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个别合同无履行期限。

三、整改措施

针对目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并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结合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审查审批、上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需报公司审查后,再报局投资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门审批,严禁迟报、不报和补报合同。对未签订、未盖章和丢失的合同及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要立即与签约方沟通补齐;
对违反规定的合同要重新签订。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要按照车站、月份分类装订保管。

2、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要结合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细化有关细则、制度和办法,规范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3、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每半年要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结合公司实际,以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主要内

容,聘请专家授课,提高职工法律水平,增强职工法律意识。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计划2012年上半年举办一期合同培训班,由公司经营部负责培训,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路局有关法律人员授课。

6、拟配备一名具有国家资质的法律顾问,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谋划策,为公司规范合同管理、预防经营风险、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

大连沈铁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经营部

2011年12月20日

南阳天孚实业有限公司新劳动合同法的实践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在为劳动者提供“保护伞”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

河南南阳天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公司)是河南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电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鸭电

一、二期四台火力发电机组提供辅助生产、后勤保障服务。天孚公司现有员工405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92人,劳务派遣工161人,其余152人为劳务外包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如何利用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做好天孚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公司亟需面对的新课题、新挑战。根据天孚公司独特的业务性质和用工特点,公司就新劳动法的制度创新、有关规定和对企业的影响进行解析后,采取了五项有力措施,确保了天孚公司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劳动合同法在理念和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新劳动合同法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

2.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3.增加了多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文本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新劳动合同法在现行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现行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1)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增加了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1)“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6.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现行劳动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

(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

(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7.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现行劳动法未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全面、细致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以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除了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于用人单位的违约金。

8.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四种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等”。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9.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新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一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是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也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由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0.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1.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具体规定是。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天孚公司贯彻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的实践

新劳动合同法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给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为此,公司在深刻理解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结合天孚公司当时的劳动关系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降低和减少天孚公司的违法用人成本,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和公司的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制定了如下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考勤、职工奖惩等劳动管理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管理中重点对试用期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详实,涵盖全部可能出现的情况。

二是在制定以上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全体职工或由职工代表讨论,由职工代表通过决议或会签的方式决定,并通过电子邮件或培训的形式传达到全体员工,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所有违法用工举证的责任全部是在用人单位。

2.清理现有的劳动关系,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必须做到: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必须注明工作地点。根据以上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天孚公司重点进行实施的内容。从2008年1月1日起,天孚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天孚公司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时注意了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天孚公司主要是与南阳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下设的人才交流中心合作,因此不存在此类问题。

(2)劳务派遣单位(人才交流中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天孚公司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要注明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天孚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及相关的劳动纪律。

4.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的后续管理工作

严格进人程序,打造严肃、严格的人员“招聘流程”,所有人员一律按笔试、面试、身体检查及背景审核,才能进入培训程序,培训考试不合格,一律淘汰,减少了人情关。建立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管理,不胜任工作的也要坚决予以辞退。

5.保留好日常人事管理文档,为下一步举证做好充分的准备

劳动者只要遵循法定程序,随时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有法定条件,不能随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依据法定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确凿证据”。因此,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我们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保留好日常人事管理文档,为下一步举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实践后的反思

天孚公司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共与405位在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至今未发生一起劳务纠纷,公司认为:企业和员工,就是水和鱼的关系,企业因为有了员工而生机盎然,员工因为有了企业而成长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借此促进了劳动关系的改进,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了很大的提高。主要有以下几点感悟。

1.企业应树立正确意识,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

企业应树立正确意识,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企业观念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阶段,更不能过多第依赖从劳动力身上赚取利润,只有转变企业的经营理念,创造宽松和谐的企业文化,谁能适应这一点谁就能有发展,有竞争力。

2.签订劳动合同宜早不宜迟

企业应在招用员工入职之前签劳动合同,最晚在入职当天签。否则企业一旦出现失误,会让工作陷入被动。如在员工开始工作之后再签合同,假如员工再提出其他要求时企业不想满足,员工拒绝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将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在《劳动合同法》模式下,法律条款刚性也明显增加。

3.留住员工的心才是根本制胜之道

尽管《劳动合同法》给了企业一些操作和规避的空间。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寄希望于钻法律空子来节约成本、留住员工,这种应对之策是不可取的。要留住一个员工,关键在于留住他的心,而不是完全依靠所谓的“制度设计”或者“条款约束”。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自身的吸引力,留住员工的心,这才是最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

四、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解释是片面的,因为它更多侧重于人力资源管理对法律变化的应对。人力资源是以人为基本内容的,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促成员工和企业共同健康和谐地成长。从我们公司贯彻执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要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人力资源的架构时已经充分的考虑了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而不是纯粹从企业利益出发,就不会在面对新法时有失措之感。

人资071班第二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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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篇调研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汽车等大型商品按揭贷款销售政策的推行,各类专业担保公司越来越多,涉及日常商品交易行业60多个,为消费群体分期付款购物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适用格式合同违法违规现象。其中,银行放贷指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强行加入霸王条款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借贷人员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担保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引发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问题,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亟需引起各级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担保行业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1年,市工商局对全市41家重点担保企业以及下辖设立的256个营业网站进行了排查,检查各类担保合同580份,发现当前担保企业与借贷人员签定的合同中主要存在6类问题。

(一)提前兑现反担保,变相推脱担保责任。部分存在反担保的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的保证人直接或间接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只有先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反担保的保证人追索反保证责任。因此,此类格式条款属于变相推脱担保责任,将本应由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推向了反担保人。如部分合同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反担保保证人在接到保证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向贷款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二)责任约定不平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前,多数担保类格式合同未约定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仅约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如:“以下情况构成甲方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事项,未及时通知乙方:

1、住所变动、工作单位变更及人身发生意外重大事项的;

2、甲方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情形,实际上排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三)加重违约金额度,转移正当担保风险。违约金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的重要手段,为了给被担保人施加足够的威慑力,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部分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对消费者规定了超过法律限度的违约金额。部分合同内容规定:“借款人延迟还款导致保证人代偿的,必须向保证人承担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就延迟履行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支付延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提供担保服务需要担保公司依法承担适当的担保风险,这是担保行业特有的性质,但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违规转嫁风险责任。担保公司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未按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保证人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并由贷款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四)制定格式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应有权利。1.有的担保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甲方有如下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合同一旦签订,就失去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2.多数担保合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选择权利,以及诉讼管辖等权利。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车贷类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指定保险公司及保险范围等,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同时,也会加重消费者的费用负担。如:“甲方抵押给贷款银行或乙方的抵押物为机动车的,必须不间断地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某些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剥夺对方抵销权、抵押物处置权等其他享有的权利。如:“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不因任何事由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要求返还,法院查封、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工商、土地等政府部门的查扣。”这显然违反有关法律依据,无论何种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应是国家税收。

(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杂乱,缺少法律依据。多数担保合同格式是由担保公司单方制定,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和惩罚性利息。同时,还规定有评审费、委托费、调查费、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定金、催收费、评估费、抵押物处置费以及违约后的资金垫付款等等,且约定履约保证金放弃收益权,费用一旦收取基本不予退还等,上述费用全部为预收。部分担保合同还规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的,保证人有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保证人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二、强化担保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担保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规范担保行业经营秩序的建议。

(一)积极营造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氛围。一是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制定《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深入推开担保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指导工作。二是积极联合媒体部门,在新闻媒体开辟了专栏,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宣传《担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对担保行业整顿情况,提升消费者自我抵制霸王条款的意识。三是强化社会宣传与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坚持“三个结合”即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对消费者宣传与对经营者宣传相结合、媒体宣传与其它形式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二)推行规范与打击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坚持行政指导先行,规范为主。按照“实行查处与引导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的原则,坚持做好“三个依托”工作,即依托日常监管职能,促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依托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促使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
依托行政处罚职能,坚持事前约谈、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说服、规劝、警示、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采取面对面指导、一对一帮扶,切实加强和做到关口前移,督促加强自律。二是,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严重合同违法行为。坚持以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为重点对象,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对经营者监督检查,抓住“要害部位”,严查合同欺诈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建立“内引外联”双管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内引”作用。在合同科牵头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消保、消协、企业注册、公平交易、个私协等内部科室力量,凝聚成工商部门合力。二是不断强化“外联”功能。充分发挥部门牵头作用,主动联合金融办、行业协会等外部主管部门,构建齐抓共管的格局。例如,主动与金融办等部门沟通,联合下发了整治通知。积极参与银监局、金融办组织的全市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检查活动,针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现场点评、指导并参与新修订合同的规范起草工作。

(四)健全担保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积极引导建立担保行业协会,坚持把自律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在协会中发展党组织,不断增强协会的领导力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担保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将担保合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针对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部分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社会责任考评活动,其中合同规范程度作为评比打分标准,全面提升该行业企业主体的自律意识。

【调研报告】关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的调研报告

(四)

(五)合同继续履行判决的可执行性规制

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当考虑后续能否执行的问题,使判决主文的表述具有可执行性。在考察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重点考虑:

1.合同继续履行需要行政审批情形的处理

在合同已经生效,但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才能继续履行的场合,应当区分审批工作的进展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审批材料已经报送到相关的行政机关正在审批过程中,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继续审理案件。如审批通过,合同继续履行;
如审批未通过,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如果审批材料尚未报送到有关行政机关,若合同在其他方面均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则可在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作出中间判决,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送有关审批材料的义务。作出中间判决后,案件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若行政机关审批通过,则法院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若审批未通过,双方就责任承担仍然存在纠纷,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就合同应否解除,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
若债务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因报批义务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手续等,不能由其他人代为履行,因此继续履行的条件不能成就,接下来的诉讼中法院在违约责任划分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倾斜。

2.合同继续履行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情形的处理 常见的登记手续根据是否涉及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登记仅对当事人的权利状态进行确认,比如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类登记虽然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或身份的确认,但涉及当事人身份确认后,后续的合作经营,如公司设立、变更的工商登记等。在第一类登记中,虽然不同种类的登记效果有所不同[1],但该登记均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债权合意及由债权合意所可能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确认,行政机关通常也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在债务人违约不配合债权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下,登记过户手续的办理需采取审慎、便利的方式,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债务人配合债权人办理登记手续,并注明如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手续,而行政机关亦可依据法院的判决确定权利归属,从而直接作出设立、变更登记等行政行为。第二类登记赋予当事人特定主体资格或身份,除办理登记手续本身需要违约方配合(如签字授权)外,特定主体设立后,尚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经营。由于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若一方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即使强迫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判决内容既无从监督也无法达到合作经营的合同目的。因此,对此类合同,法院不宜判决继续履行。

3.合同继续履行需要债权人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情形的处理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要求债权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继续履行合同,都将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能否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法院不能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首先应对债权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经初步审查,发现债权人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般条件,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经过初步审查,发现债权人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般条件,则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调查函,并根据行政机关的审查结果判决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若行政机关未就调查函作出正式答复,则可以根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该判决结果只是行政机关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时的参考之一,行政机关仍可以根据审查的结果自行判断债权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决定是否审批通过当事人的申请

4.判决主文表述问题

在合同内容约定明确的前提下,法院的判决主文表述也应当清楚明确、没有歧义,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据判决书强制执行。对于几种特殊情形,我们认为应当做如下处理:
①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场合,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履行顺序。

②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前手出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登记权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判决主文中应当依次列明第三人、被告、原告各自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前手出卖人尚有尾款未结清,依约不能转移登记的除外。

③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该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先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④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时,应当考虑执行前标的物灭失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形,在判决主文中将租赁物灭失后折价赔偿的数额一并列明。

⑤如果合同有履行可能而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中又约定有迟延履行违约金,可判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判决债务人自违约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以此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六)继续履行判决执行障碍的处理 1.债务人(违约方)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而不配合履行的情形处理

(1)替代执行

行为之债的行为按照是否只能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分为可替代行为与不可替代行为。对于可替代行为,在债务人拒不履行时,替代执行是一种主要的执行方式。

(2)间接强制。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通常采用的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关于民事执行,我国目前规定了迟延履行金、罚款、拘留三种间接强制措施。

迟延履行金归属于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债权人,且不以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为必要。如果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务人除应按照损失数额补偿债权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与损失额相等的迟延履行金。罚款与拘留则是基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的处罚。罚款、拘留没有适用的先后顺序,由执行机构具体选择适用。迟延履行金与罚款可以同时适用。

2.就继续履行发生纠纷或判决后出现履行不能情形的处理 (1)继续履行判决内容不明确情形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2013年9月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暨执行指挥中心试点推进会上的讲话精神,法院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后,对于履行内容比较复杂、难以确定的,执行机构可以结合合同条款,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执行内容;
执行内容确实无法确定或当事人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也可以考虑提请作出判决的审判庭予以解释。

(2)就继续履行发生纠纷或判决后出现履行不能情形的处理

判决生效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履行条件消失,或者出现难以履行的法律、事实障碍,导致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或当事人就继续履行发生纠纷,债务人拒不履行不可替代的行为义务时,执行程序在客观上无法继续进行。对此类案件,根据上述的讲话精神,执行机构应及时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合同解除或者损害赔偿诉讼。

三、适用合同继续履行的建议

(一)建立中间裁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建立中间判决、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扫清特定情形下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

1.建立中间裁判制度

中间裁判就已达到可裁判程度的事项作出先行裁判,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减负和加速,可以避免程序的浪费和诉讼拖延。[2] 我们认为,在合同继续履行需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的场合,具有适用中间判决的空间。在当事人尚未将审批材料报送到有关行政机关,而合同在其他方面均满足继续履行的条件的情况下,可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律后果,在诉讼中作出中间判决,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送有关审批材料的义务。作出中间判决后,案件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若行政机关审批通过,则法院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若审批未通过,双方就责任承担仍然存在纠纷,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就合同应否解除,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终局判决中进行划分;
若债务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因报批义务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手续等,不能由其他人代为履行,因此视为继续履行的条件不能成就,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终局判决中对违约责任进行划分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倾斜。对该中间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法院也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2.建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

从诉讼便利的角度出发,在当事人难以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或当事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但法官经过前期的审理认为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法官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并允许当事人就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的损失赔偿问题提出补充的请求。换言之,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与赔偿损失的请求在该案中构成诉的客观预备合并。在这种情形下,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是主位之诉,继续履行不能时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备位之诉。

由于继续履行的主位请求与继续履行不能时赔偿损失的备位请求相互排斥,故当事人不可能就主、备位之诉均获得胜诉判决。无论一审判决对主位请求、备位请求是否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可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对主、备位之诉均需进行裁判。如果仅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裁判,则可能出现当事人仅对主位之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主位请求不应支持,但又受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不能支持备位请求,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备位之诉落空的情形,预备合并之诉失去意义。

(二)建立凭判决强制履行登记手续制度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我国对物权变动模式上采用的是较为宽松的债权形式主义,所有权转移的合同自债权合同成立时生效,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所有权才转移。在物权变动的场合,比如股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设立及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及变更登记等,登记的本质是对物权的变动进行公示,是对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债权合意及由债权合意所可能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确认,行政机关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法院可以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起凭判决书强制履行登记手续的制度。登记手续虽然需要债务人配合,但债务人的配合义务仅是为了表明权利转让的意思。如果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债务人应当配合债权人办理登记手续,则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可以代替双方当事人在物权上的合意。因此,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形下,债权人可持判决书至行政机关自行办理登记手续。行政机关亦可依据法院的判决确定权利归属,从而直接作出设立、变更登记等行政行为。

课题主持人:靳学军;
课题组成员:王轶(人民大学教授)、李洛云、安辉、梅宇、高立克、杨立娟、何宜航、付蕾、姚远飞、李文超;
课题执笔人:杨立娟、何宜航

[1]如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傅郁林:《先决问题与中间裁判》,载于《北京仲裁》,第71辑,第4页。

市场调研项目合同书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__________市场调研的全部运作。为明确双方责、权、利及相应义务,建立诚信互助之良好合作关系,顺利完成委托调查之项目,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由乙方已书面数据、报告或电子媒体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调研结果,作为调研项目的委托结果及调研项目之完成。

二、调研项目内容、形式、验收标准和进度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

三、本协议酬金总金额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酬金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大写)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甲方付给乙方本协议所涉及总金额_________%的预付款,作为项目前期启动费用。

3.乙方按照本协议及附件之约定,如期完成项目并提交规定结果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付清项目余款。

4.费用总清单见附件之《_________调研项目费用明细表》。

四、乙方责任:

1.甲、乙双方商定之市场调研计划(见合同附件)为基本指南,本着客观、准确、及时、系统、反馈之原则,按计划既定之时段、区划、数量及质量标准完成调研过程并提交相应结果。

2.乙方及时将调研项目的进程情况以及项目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乙方保证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把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

4.乙方保证提交甲方之数据、资料及所有信息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5.乙方确保严守甲方公司及其它相关协作企业全部商业秘密。

6.乙方承诺在调研项目进程中接受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乙方应告知并要求参与本项目之雇员遵守本协议的保密规定及其它规定,若参与本调研项目之雇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双方商定之市场调研计划(见协议附件)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或产品的必要的真实信息、资料文档

2.涉及礼品赠与行为,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之时间向乙方提供样品或所有赠品,以便乙方连同调研物件一并给与调研对象。

六、知识产权及调研保密条款

1.调研结论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享有调研结论最终解释权。

2.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制。

七、调研项目的进行和验收

1.甲方有权对乙方为此所做调研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约定之方式进行调研工作,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按照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约定向甲方提交调研结果及相关文件。

3.甲方在收到乙方调研结果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附件约定之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但甲方认为研究结果可补充、修改后能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_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提交甲方,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项目结果,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酬金总金额_____‰的违约金。

2.超过协议约定时间_____日,仍未完成本次项目,甲方有权解除本次协议。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本协议酬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酬金的______%违约金。

3.乙方虽按期完成协议内容,但提交结果未达到双方约定之标准,若甲方认为调研结果经过补充及修改能达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__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提交甲方,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酬金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虽在宽限期内完成协议内容,但提交结果不符合双方约定之标准,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本协议酬金外,还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酬金____%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款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本次调研项目规定费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次调研项目酬金总额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甲方除继续履行协议外,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酬金总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市场调研计划由乙方提交并由甲方签字认可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协议签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之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至调研项目终结日止。

甲方:
乙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同业调研报告(共5篇)

同行调研报告(共6篇)

合规调研报告(共14篇)

合肥调研报告(共7篇)

合作调研报告(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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