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整改措施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撤销无证开办的非法幼儿园,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扶持和整治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敦促无证办学的幼儿园通过整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彻底撤销不具备办学资格和通过整改无法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确保在6月30日前对全区19所(初步调查结果)未经区教育和民政部门审批且安全隐患较大的非法幼儿园完成整改或撤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非法幼儿园撤销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区撤销非法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
组长: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教委、区综治办、区民政、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宣传部、信访办、区府督查室和相关街镇。专项整治工作由区教委牵头,成立专门办公室在区教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的工作,协调指挥联合执法队伍开展集中整治,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教委:制作《整治非法幼儿园的通告》、《告非法幼儿园家长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
与各街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家长思想动员和稳定工作,会同街镇将被撤销幼儿园的幼儿分流到有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就读;
指导非法办园者通过整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停止办园行为的案件,依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各相关街镇:做好辖区内非法办园的摸底调查工作,为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准确的一手资料;
组织非法办园的举办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做好辖区内非法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
做好本辖区非法幼儿园撤销后的预收经费清退工作;
与教委一起共同做好幼儿分流工作;
对非法办园者靠自身努力难以再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再就业支持;
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非法幼儿园撤销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综治办:协调区级各部门做好撤销非法幼儿园工作期间的稳定工作及其他相关牵头协调工作。
法制办: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撤销非法办园工作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
民政局:依法对幼儿园注册登记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对撤销、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公安分局:做好非法幼儿园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其非法招生、收费、开展集中教育教学活动以及谋取非法收益的事实依据;
做好非法民办幼儿园整治撤销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非法民办幼儿园提出处理意见。
食药监局:检查非法民办幼儿园师生的饮食卫生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核发厨房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
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发改委:依法执行物价部门规定,对价格和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取消无证收费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消防支队:对非法民办幼儿园园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幼儿园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部:负责将《整治非法幼儿园的通告》在报、电视台、网刊发,组织非法办园整治工作的相关报道。
区府督查室:对撤销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街道将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撤销工作的完成和落实。
区信访办:负责非法办园举办者和幼儿家长的来信来访,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和疏导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5月1日至5月31日,各街镇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未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调查清理,摸清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动员
6月1日至6月13日,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分工部署,由各街镇与区政府签订撤销非法园责任书,区教委拟订印制相关法律文书和宣传资料,各相关街镇负责依法填报分发,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媒体公示非法办园名单。
(三)依法取证
(四)实施强制撤销
(五)检查验收
6月30日前,领导小组对撤销非法办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区教委总结上报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非法办园行为扰乱了全区正常办学秩序,同时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关心爱护幼儿和对其家长负责的高度,认真落实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投入本次撤销非法幼儿园工作。各相关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抽调得力人员,配合任务完成。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撤销非法民办幼儿园时间紧、任务重、矛盾大,举办者和幼儿家长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做到既严格执法,又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攻坚克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三)实事求是,堵疏结合。民办幼儿园是对公办基础教育、幼儿教育的有益补充,要针对我区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对待。对通过整改基本符合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给予注册登记,允许临时办学;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撤销。相关街镇要及时妥善处理非法办园撤销后幼儿的分流工作,对再就业困难的非法办园者给予一定的再就业支持。
(四)奖惩结合,适当激励。区政府将对街镇每彻底成功撤销1所非法幼儿园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和奖励。对撤销非法园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街道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区府督查室督查督办。同时将把撤销非法办园纳入对街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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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道路运输环境,为整治道路交通客运秩序。保证民众安全出行,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市政府6月9日召开的全市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自治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关注民生”为工作方针,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依法治理、疏堵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保障经营者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设“六个 ”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一是组织化非法营运(包括残疾人非法营运)、跨区域非法营运以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黑车”。二是职业性非法营运人员和非法营运“保护伞”。三是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是聚众闹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
(二)重点区域
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七大重点乡镇:
。
三、责任分工
(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献强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颜正福、县政府副县长陈爱军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综治办、信访办、交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市政委(综合执法局)、工商局、质监局、农委、县政府法制办、县委县政府巡察督查办、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县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乡镇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在县运管所,由县交委副主任洪雪峰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江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行动。县整治办从县交巡警大队、运管所、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须与原单位脱钩。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一是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筹备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二是制订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不低于10次的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对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诚信考核记分管理,发现一起,从严查处。四是科学合理调整运力,保障群众正常出行。进一步对全县38个乡镇的农村群众出行进行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农村道路、城乡结合部、各园区、县城新拓展区域的运力需求调查,掌握重要时段的客流变化,科学投放和调配客运运力,优化运输网络。合理设置公交、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做好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工作。六是积极探索和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公安部门:一是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订,组织不低于30人的警力开展联合执法。二是组织专案力量对组织化的非法营运团伙进行摸排和整治,对职业性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及以江丰、万木等为典型的聚众闹事、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实施重点掌控,并对涉案重点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措施进行打击,处罚非法营运人及团伙不低于50件。三是强化对非法营运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交通管控,完善交通禁停标志,对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宣传部门:负责审查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在电视台、报发表专项整治跟踪报道30件。
综治部门:负责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平安 ”年度考核内容,并加强考核细则指导力度,确保年终市上考核不扣分。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风险评估,制订风险化解预案,做好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期间的有关信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维稳等工作。把打击非法营运信访事件消除在基层,确保不发生到市进京上访事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或参与非法营运、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为非法说情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20万元的专项经费保障,建立举报奖励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正常、有序、有效开展。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汽车生产、市场准入和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查处未经准入许可擅自生产、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不出现一起擅自生产、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出非法营运并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100%落实低保、特殊困难救助。对特殊疾病(如爱滋病、癌症)患者,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和帮扶。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机动车非法营运人员疏导方案,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解决退出非法营运特殊困难人员的实际问题。专项整治期间,至少免费培训50名退出非法营运人员。
市政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停车行为,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协助查处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含摩的)待客的违法行为,确保无一起非法营运机动车在市政道路停放候客。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无经营证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至少查处30起无经营证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单位和个人。
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管理,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制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巡察督查部门: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残联:一是负责按规定核发残疾人证,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残疾人证。二是开展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摸底工作。三是对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正确引导和宣传教育,牵头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四是协助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残疾人非法营运的处置、就业帮扶、救助等工作。
农委:负责专项整治拖拉机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开展农机非法营运专项执法工作,确保不发生一起拖拉机从事非法营运。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本辖区内无一辆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为期3个月,从年8月上旬开始,10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前)。
一是召开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内容。三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和整治非法营运的必要性、重要性,着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县整治办组织交巡警大队、运管所、乡镇安办等部门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摸排工作,建立摸排台账,并对涉残非法营运车辆做到每车见面,引导其主动退出非法营运。五是对涉嫌组织化的非法营运法人代表或牵头人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
集中整治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按照市整治办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二是县整治办分别研究确定挂牌整治重点,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防控。三是县整治办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专项整治挂牌重点区域。四是县整治办适时开展集中联动执法,专项整治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对符合销毁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集中销毁。五是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工商局、农委、残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要求,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和救助。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30日)。
县交委牵头,接受市整治办对我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8月15日前要将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县整治办备案( )。
(二)搞好协调配合。整治办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行动一致,共同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决杜绝工作推诿和消极敷衍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和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通牵头,部门联动”的长效治理机制。
(三)实行群防群治。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实现群防群治。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指定专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和督办。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由县财政提供经费保障,给予举报人500元/次奖励。
(四)注重舆论导向。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曝光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五)畅通信息渠道。县整治办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整治办,并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定期上报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行动数据和相关报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县整治办要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以简报形式反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六)确保社会稳定。县整治办要建立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妥善处置。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督查考核。县整治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制订考核办法、统一考核标准,严格工作纪律,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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