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实施方案
衡炎高速公路“优质示范工程”劳动竞赛活
动实施方案
衡炎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了充分发挥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项目优质如期完工,衡炎公司和公司工会根据湖南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在湖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和“双百”工程中开展劳动竞赛的意见》(湘劳竞委【2007】2号)和省高管局及局工会《关于“十一五”期全省高速公路系统开展“高速公路杯”劳动竞赛活动的意见》(湘高速工会【2006】316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线范围内开展“优质示范工程”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建设者为出发点,以衡炎公司下达的施工计划为依据,以推进工程建设优质、安全、高效、廉洁、如期完成为目标,组织各单位开展劳动竞赛,激发和调动全体建设者的士气和干劲。
2、开展劳动竞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工程施工实际出发,统一组织,加强领导,促进管理科学化,操作规范化,做到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二、组织领导
1、为了确保劳动竞赛科学有序开展,衡炎公司和施工单位都应成立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
- 1们进一步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尽快适应衡炎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
2、比质量把关,赛工程创优,促进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举行衡炎高速公路“样板工程”竞赛活动(时间安排在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进行比工程质量,看单体工程创优率活动,对照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严格检查单体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创优率竞赛。
3、“六比六看”劳动竞赛(开展“大干七八九,奋战一百天”劳动竞赛)。即:比工程质量,看单体工程一次合格率;
比工程进度,看生产计划完成率;
比安全生产,看人员设备事故发生率;
比合同管理,看执行合同的严肃性;
比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看施工组织协调及管理水平;
比廉政建设,看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优质示范工程”劳动竞赛。为进一步提升整体施工质量,切实做到规范施工、统一标准,并在全线掀起比学赶超的热潮,全面推动衡炎高速公路“优质示范工程”建设。
四、竞赛评比办法
1、项目管理专业知识抢答赛
(1)由衡炎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
(2)监理处、承包人各派五名选手代表本单位参加抢答赛。
(3)项目管理专业知识范围: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公路技术标准、规范、衡炎公司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要求(质量、
- 3(1)劳动竞赛时间为
七、
八、九月三个月,竞赛评比时间为2007年10月。
(2)劳动竞赛评比按百分制进行,包括综合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两个方面。其中综合检查占70分,日常巡视检查占30分。综合检查方面,质量管理占25分、工程进度管理占20分、安全生产占10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占5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占5分、廉政建设占5分。
(3)由衡炎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竞赛评比组,进行分项评分,根据总分累计进行排名,确定最终名次。
(4)本次“六比六看”劳动竞赛设一等奖2名,奖励单位20万元,项目经理2万元,监理处长2万元;
二等奖3名,奖励单位10万元,项目经理1万元,监理处长1万元;
三等奖4名,奖励单位6万元,项目经理0.5万元,监理处长0.5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4、“优质示范工程”劳动竞赛
根据现场细化、量化的考核结果,评选出“优质示范工程”劳动竞赛先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从工程计量款中扣除3%(衡炎公司和承包人各提供1.5%)作为奖励基金,对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竞赛办法另行制定。
五、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为衡炎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
2、在建设期间,表彰若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监理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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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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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
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l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
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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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与建筑法相同)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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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
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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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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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则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人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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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人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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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人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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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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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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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与安全生产条例不同,请注意)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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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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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①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②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③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④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 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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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
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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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2 交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合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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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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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
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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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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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
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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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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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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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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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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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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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A=1-(B1+B2+B3+„+Bn);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
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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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 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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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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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
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①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②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③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人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l%,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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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伺·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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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
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2)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交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
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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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交工验收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18.1.1 交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竣工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交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部分。交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交工验收提供的各项交工验收资料应符合竣工验收的要求。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交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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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指出在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验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交工验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交工验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交工日期以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交工前需要使用已经交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交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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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交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交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交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交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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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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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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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人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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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1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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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交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交工验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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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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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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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交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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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交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司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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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
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一裁定终身)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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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例题:
某公路项目,业主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之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合同内写明的完成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仅完成80%。
问题:
1、监理单位未能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是否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为什么?
2、监理责任期应作如何调整?为什么?
3、监理服务费是否应维持不变?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这是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
因为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仅负责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检查义务。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与所监和的施工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因此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施工不能按期完成,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的责任。(只要答出来,这是业主的责任就可得分。)
2、此时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从合同约定的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监理业务之日至。 因为合同内约定的监理业务开始和完成的时间是预计时间,以便于确定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因非监理方责任导致全部监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在所增加时间内的监理工作属于附加工作,仍为监理单位必须继续完成的工作。
3、监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监理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有权获得在相应延长时间内执行监理业务的附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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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技术标—承包人建议书及承包人实施计划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一)图纸
本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图纸的完善性、建筑物的立面造型、满足招标人对主要建筑物面积和主要建筑物楼层分布的要求、充分体现招标人意图,并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计价报在控制价内。
(二)工程详细说明
本EPC项目位于道孚县鲜水镇(花园新区),建筑面积19036m2,其中:道孚县中藏医院建筑面积3616m2;
道孚县鲜水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新建面积820m2;
道孚县旅游环线鲜水镇急救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500m2;
道孚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总面积2000m2;
道孚县文化馆建设项目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2000m2;
道孚县图书馆建设项目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2000m2;
道孚县唐卡绘画产业发展及艺术传习中心工程建筑面积600m2;
道孚县电视台演播综合楼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500m2;
道孚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及配套体育设施建筑面积3000m2;
道孚县数字影院及设施设备建设建筑面积500m2;
道孚县市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新建建筑面积2500m2。
(三)设备方案
1.生产设备:满足工程需要。
2.必备的备品备件:满足工程需要。
3.备选的备品备件:满足工程需要。
(四)分包方案
本投标人承诺: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无
(六)其他
本投标人承诺工程质量满足如下标准:a、勘察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规范(规程)、相应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b、设计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c、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
1、项目简要介绍
本EPC项目位于道孚县鲜水镇(花园新区),建筑面积19036m2,其中:道孚县中藏医院建筑面积3616m2;
道孚县鲜水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新建面积820m2;
道孚县旅游环线鲜水镇急救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500m2;
道孚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总面积2000m2;
道孚县文化馆建设项目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2000m2;
道孚县图书馆建设项目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2000m;
道孚县唐卡绘画产业发展及艺术传习中心工程建筑面积600m2;
道孚县电视台演播综合楼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500m2;
道孚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及配套体育设施建筑面积3000m2;
道孚县数字影院及设施设备建设建筑面积500m2;
道孚县市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新建建筑面积2500m2。
2、项目范围
勘察、设计、施工、整体移交等工程总承包工作。
3、项目特点
该工程施工专业多、工序多、指定分包多、工艺复杂,它的完成需要包括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在内的众多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工程有序、高效、优质的完成,需要总包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
2
二、总体实施方案
1、项目目标
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在实施总包管理过程中,将以建设单位的利益为中心,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质量、总进度、协凋组织、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总体管理,具体目标为:
(1)工程造价管理目标
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达到合理低价,审批支付及时,无扯皮。即:充分发挥总承包工程造价管理职能,对土建、安装以及各专业分包和专项发包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工程造价管理由总承包项目商务部具体负责。
(2)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勘察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规范(规程)、相应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3)工程进度管理目标
工期720天,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工程进度管理由总承包项目工程部具体负责。
(4)工程协调管理目标
缜密有序,确保工程从设计到施工的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杜绝因组织协调不力或各施工单位间相互配合不够,而产生的停工窝工现象,使整个施工现场忙而不乱。工程协调由总承包项目工程部具体负责。
(5)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目标
杜绝重大责任伤亡事故,即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月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0.5‰以内。对项目进行综合统筹管理,创建一流的施工现场,树立一流的工程形象。
工程协调由总承包项目工程部和安全环境部具体负责。
2、总承包服务目标
在总承包管理的基础上,我们将本着业主至上、工程全局为重的宗旨,切实认真地履行总包服务的职责,为包括各专项发包和专业分包在内的全体施工单位提供全面、细致、周到的服务。具体目标如下:
(1)施工准备服务目标
保证各专业(项)分包工程顺利开工。在各专业分包工程开工2天以前,根据总包配合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量地提供施工场地、道路、作业面、临时堆场、水源、电源等临时设施给各分包单位,为各专业分包工程顺利开工创造完备的现场条件。
(2)施工配合服务目标
紧密配合、积极服务,使业主、监理和各分包单位满意;
确保各专业图纸无
缝衔接,各专业施工紧密呼应。即我单位将从工程整体出发,以合同要求和工程综合总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全力、及时地为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另外,我单位还将以各种手段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绝不出现因各专业施工图纸
或各专业施工方法之间考虑不周或互相矛盾,而需进行事后处理的情况。并在工程中开展重点、难点部位的联合科技攻关活动,将技术配合服务工作做得具体周到。
(3)质量服务目标
旁站监督、联合攻坚。即我单位将凭自己多年来积累的施工总承包经验及高层施工经验对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旁站监督,如发现有不妥时,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纠正。
(4)安全服务目标
建立整体安全防护屏障和安全信息网络,确保在高强度的交叉作业中互通讯息,以保障安全。
(5)文明施工服务目标 统一部署、文明有序。即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的同时,将我单位一整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措施与各分包单位进行交流,以便让他们也能以同样的标准进行文明施工管理,以期提高工程整体形象。
(6)对外协调服务目标
我单位将全面负责对外协调,为各专业分包单位与外界的联系铺平道路。
3、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1)总承包管理服务组织机构
为提高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建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其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完全独立并授权管理包括我单位自行施工的土建、安装施工单位以及各专项发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在此模式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可集中精力进行各项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并为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组织机构岗位设置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决策层由一名项目经理,一名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和 商务经理组成,管理层由专业职能部门组成。
技术质量部
1)负责技术部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科技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
3)负责项目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工作。
4)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以及技术管理制度。
5)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特殊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网络计划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措施地实施。
6)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向项目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具体负责指导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上报。
8)参加隐蔽验收、质量评定、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
9)负责组织与复查工程测量工作,组织原材料、半成品地鉴定、检验工作,以及配合焊接等的技术控制和计量工作。
10)协助项目领导贯彻实施IS09001-2008标准。
11)配合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及工程档案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主持工程项目的技术总结、工法编制以及其它技术管理工作。
工程部
1)协助项目领导班子对项目土建、装饰施工生产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2)具体参与土建、装饰生产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建立土建部门的管理体系并维持其正常有效地进行。
3)具体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组织好土建、装饰施工生产前的准备活动。
4)深入施工现场,掌握、了解结构施工的进度、质量及其它情况,作好现场施工目标的过程控制,现场各部门,各工种、工序间的接口和交叉作业。
5)合理利用资源,优化配置,严格控制成本。
6)参加项目生产调度会、质量分析会,汇报土建、装饰施工生产情况,并解决土建、装饰施工生产中的各种矛盾和具体问题,布置生产任务,落实会议决定事宜。
7)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的各项协调、配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机电安装部 1)对项目机电安装施工生产进行全过程地组织和管理。
2)具体参与机电安装的生产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建立安装部门的管理体系并维持其正常有效地进行。
3)具体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组织好机电安装施工生产前地准备活动。
4)参与材料设备的订货审定,并检查考核实施情况,制定项目机电物资采购计划及工程物资需用计划。
5)制订机电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6)合理利用资源,优化配置,严格控制成本。
7)负责对机电分包工程等专业分包单位的各项协调、配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8)按照国家规范对机电工程进行报验及验收。
9)负责对项目安装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监督、处理。
10)牵头对专业分包的管理与协调:协调消防验收及联动调试工作。
商务部
1)贯彻执行公司质量方针和项目规划,熟悉合同中业主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并传达至项目相关职能部门。
2)负责组织项目人员对项目学习和交底工作。
3)主持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的起草、确定、评审。
4)负责项目经营报价、进度款结算及工程决算,负责专业队伍的结算。
5)负责专业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审核。
材料设备部
1)负责现场的材料改备的计划、采购、收发、库存、文明施工的管理。
2)制定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制度的评审,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并不断完善。
3)组织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4)监督检查在施工生产中的物资设备消耗情况,做好物资设备的消耗统计工作,收集整理物资设备消耗资料,统计分析各类物资设备的消耗定额。
5)加强计算机在物资设备管理中的应用,推动物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综合办公室 1)负责项目经理部的后勤供应、来访接待工作。
2)负责项目经理部的公文管理、印信管理、会务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现场企业形象管理工作、宣传工作、消防保卫工作等。
3)负责与卫生防疫站、定点医院等单位联系与沟通,预防和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4)负责项目联合工会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牵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理联动机制。
5)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扰民问题,保持与四周居民联系,做好沟通工作。
安全环境部 1)在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全面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2)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坚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健全安全预控措施。
4)定期组织各分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5)督促各分包商按总承包管理要求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奖罚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专业工程师
1)负责向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技术交底,审核专业施工班组的交底,且各项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手续齐全。
2)参与技术方案的编制,加强预控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把关,严格按照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评定标准、国家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各施工部位责任人,进行现场达标管理。
4)负责现场劳动力、材料、机具协调工作。
5)严格工序的检查,组织专业施工工单位做好工序、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6)对工程进展情况实施动念管理、分析预测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或纠正意见。
7)协助安全部门对现场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随时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及防护进行检查,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8)协助材料设备部对进场材料及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及保护。
9)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负责配合部门经理具体落实对指定分包工程及其它分包单位的各项协调、配合工作。
三、项目实施要点
1、总承包管理原则
要搞好施工总承包管理,必须坚持正确的管理理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着“实施总承包管理,全面履行业主合同”的原则和目的,我们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理念为:
服务业主,为业主分忧, 管理分包,为分包解忧。
在施工总承包管理中,我们将坚持“公正”、“科学”、“统一”、“控制”、“协调”的原则,以实现工程各项目标,确保向业主交付满意工程产品。
(1)“公正”原则
我们在总承包管理过程中,无论是在工作安排、作业面使用,还是在机械、库房提供等方面,都将以业主利益、工程利益为重,视同业主指定分包商为自有分包商,一视同仁,以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
(2)“科学”原则
在总承包管理中,所涉及的专业多、分包单位多、系统复杂、工期紧、协调难度大。因此,只有以严谨的态度,借助科学、先进的方法、手段来进行管理协调,才能很好地实现管理目标,体现出管理的质量与水平。
(3)“统一”原则
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总承包方应将所有单位和资源纳入其统一管理体系,整个工程只有统一于总承包方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运转,才能为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控制”原则
设置工程部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门,配备各种专业监督协调管理工程师,采用有效控制手段,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控制,确保控制原则得到深入的落实和执行。
(5)“协调”原则
通过协调将各个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影响减至最小,将影响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减至最小。
在总承包管理中,公正是前提,科学是基础,统一是手段,控制是保证,协调是灵魂。
2、总承包管理模式
不管是从主观上(总包意识)还是从客观上(合同义务),都要求总包单位对所有与工程有关的人和事(包括业主指定分包和直接分包)进行统包统管,对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备案、交钥匙全过程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因此,我们在管理模式上,把整个项目部作为一个项目总承包部,设工程部、安全环保部、技术质量部、安装部、材料设备部、商务部、综合办公室等职能部室,对工程所有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对业主指定分包商和自有分包商一视同仁,如果就说有不同,那将是为业指定分包商提供更的服务和更大的支持。
(1)总部服务控制
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决策机构,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调节、完善的服务和有效控制,使项目管理规范化。
(2)项目授权管理
企业法人对项目实行授权管理,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实现总部的决策意图和企业对业主的合约承诺。
(3)专业施工保障
充分发挥我单位的综合技术实力,内部专业化公司为项目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提供专业化保障。
(4)社会协力合作
充分利用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及合格供应商等社会资源,实现工程项目的总承包管理,全面实现工程项目的综合目标。
四、项目管理要点
1、总承包管理的方法 (1)目标管理
在进行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制定出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目标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对各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监控、协调和考评。
(2)制度管理
根据多年的总包管理经验,建立符合现场实际的总包管理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总包配合服务工作协议;
分包进退场管理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分包质量管理制度;
分包进度管理制度;
现场文明施工、环保管理制度;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总平面管理制度;
分包成品保护制度;
后期保修服务制度等。
(3)过程管理
在进行目标管理的同时,重在过程跟踪管理,保证各阶段目标在施工过程重达到相应要求。在过程中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跟踪检查,发行问题立即反馈、督促整改,及时进行复验,使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
(4)协调管理
与各分包单位通过合同及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以合同及协议作为施工总包管理的依据,以总承包部的总体工期网络计划为基准,合理安排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时间,组织工序穿插,由总承包部及时解决各专业分包单位存在的技术、进度、质量问题;
通过每日的工程协调会和每周的工程例会解决总分包间及各分包间的各种矛盾,以使整个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实现各项目标。
2、质量控制要点
(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我单位将在总包项目经理部下设工程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和材料设备部,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应成立相应质量机构,协助总包搞好该分包单位的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开展全面质量检查和质量问题分析会,各分包定期向总包提交质量月报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应用科学的数理
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工程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利用组织、技术、合同、经济的措施,达到“人、机、料、法、环”五大要素的有效控制,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
(2)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管理机构作为工程质量创优的组织机构,其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质量保证体系能否顺利运转。
该机构是由项目经理领导,项目总工负责,以质量管理部为主体,工程部、技术部、材料设备部参加的质量责任落实的质量管理体系,整个体系协调运作,从而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形成项目经理为首,项目总工和项目副经理监控,职能部门执行监督,专业分包严格实施的网络化质量体系。
(3)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根据本单位《质量保证手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写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检验计划,编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明确质量职责,确定项目创优计划,制定相应的质量制度。
①对各分包的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管理方法
我单位将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全员参与质量控制管理,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作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将各专业分包工程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划分,对各阶段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和流程图,在各阶段对分解目标按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四个过程进行循环操作(即PDCA循环)。分包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质量记录的原始记录,应用数理统计方法,分析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对各工序施工质量作持续改进,通过工序施工质量控制整体质量。
(2)总承包质量控制流程 总包质量控制流程图是总包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总、分包之间质量管理行为的重要方式。
(3)施工准备阶段的总包质量控制 A、施工准备阶段总包质量控制的目标
a、对尚未进行招标的分包工程,择优选取分包单位。
b、对通过招标确定的分包单位指导和帮助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机构,督促分包单位配备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满足质量技术要求,使各项技术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正常交接,以便分包单位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B、施工准备阶段的总包质量控制管理的措施:
a、参与业主组织的分包招标,优选技术、管理先进的分包单位。
b、组织召开各分包单位参加的技术交底会,将有关设计文件、总包管理依据和程序、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向分包作详细的书面交底。
c、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坐标、轴线、标高、施工环境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交接,确保分包能及时、正确、有序地开展工作。
d、对分包单位的进场报告、开工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C、其它配套措施:
改善外部配合条件,积极主动跟业主、监理、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协调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必要时,使用行政手段,实施强制性的调度。
(4)施工阶段的总包质量控制 A、总包质量控制目标
敦促各分包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等组织施工,创造过程精品,确保各分项、分部工程达到合格。
B、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
a、每周定期由总包召集各分包单位,对上周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大检查, 并组织各分包单位召开质量问题分析会,就上周会议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未能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b、所有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进场后,必须由分包自检后报总包进行质量验收,需试验检验的由总包通知监理公司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或试验合格的材料方能签证同意使用。
c、总包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对各分包的各施工工序质量全面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向责任分包发出整改通知。
d、各工序严格执行“三检”,其中“交接检”环节必须通知总包参加,由总包核验后,报监理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e、实行工程隐蔽验收预约制,分包单位提前二十四小时将预约申请报总包,自检记录资料须在!验收前半小时提交总包,若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第二次预约验收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分包单位须重新填写另一预约申请。
f、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对分包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报预检。
①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用于工程上;
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影响到总包企业信誉;
③对总包下达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拒不执行。
g、若连续三次预检均一次验收通过的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给予奖励。
(5)工程验收阶段总包质量控制
A、工程验收阶段的总包质量控制目标
督促分包单位按要求完成尾项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配合总包顺利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评优。
B、工程验收阶段总包质量控制管理措施 a、分包单位在完成尾项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全面的质量自检,凭记录结果向总包申请验收。
b、成立以总包为主体,各分包项目经理为组员的工程竣工、创优领导小组,制定并监督落实《竣工验收及工程评选工作计划》。
c、分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总包单位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创优,在此期间总包提出的各类质量缺陷整改通知,责任分包单位必须按要求积极整改,否则给予分包单位经济处罚。
②对自行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1)质量管理组织措施
a、各分项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作好隐、预检记录,质检员作好复检工作并请甲方、监理代表验收。
b、专业工长做好每一次的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图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原设计图纸,遇有疑难问题必须和甲方、监理、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c、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材料要分别堆放整齐,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 必须保留标牌,按批分类,同时应避免锈蚀和污染。
d、加强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如钢筋在绑扎以后,要及时在过往通道上铺垫木板防止踩蹋,浇注砼和绑扎钢筋交叉施工时,一定要注意施工方向和顺序。
e、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将按规定期限提供无偿保修,并由有关领导到建设单位回访,听取对工程质量的意见,为进一步改进施工质量提供依据。
(2)施工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
a、图纸会审: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找出图纸差错,提出改进意见,察看施工手册和条件是否符合,能否满足设计技术要求,对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均应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和控制办法。
b、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建立合格的供应商名册,选择与本单位多次合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信誉可靠的供应商。材料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对进场原材料的检验应由材料员及试验员负责进行,材料员负责材料的外观物理性能检验,试验员负责材料的化学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留用。
c、拟定材料计划,做好材料进场的准备工作。材料进场后应做好标记,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进场同期,进场原材料应分类堆码整齐、规则,特殊材料进行专人专处保管。
d、合理配备施工机械,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e、采用质量预控法,把质量管理由事后检查转变为事前控制,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a、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抓好施工中产品和工艺质量的控制。
b、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应对作业班组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质量交底,明确分项工程质量要求以及操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员应根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随时检查分项工程质量,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三检制”,检查不合格的要求进行整改,然后再复查,直到合格为止。
c、做好成品保护,下道工序的操作者即为上道工序的成品保护者,后续工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前一道工序的产品。
d、及时准确地收集质量保证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为整个工程积累原始准确的质量档案。
e、单位工程完成后,由项目资料员整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对工程的观感进行评定,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签字盖章后,送当地质监站、监理单位、业主进行核定。
(4)工程创优及质量保证措施 A、工程创优体系
(1)建立以总包项目经理为首的工程创优领导小组,由总、分包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参加,以力争工程获取“结构中州杯”为目标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各专业分包的关键质量控制点,编制创优质量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对目标进行考核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2)对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关键工序由总包负责成立专项科技攻关小组,开展QC质量控制活动,对施工方案及操作工艺进行优化和细化,并对施工过程实施保护性监控,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B、工程创优关键控制点总包质量保证措施 (1)对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抽查。
(2)总包派遣足够的专业技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职质检员进行专项对口质量监督管理。
(3)总包对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答辩。
(4)总包参与监督分包相关主要技术工种的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对考核达标的由总包签发现场操作许可证。
(5)对各分包的各类样品件、样板区段、样板房进行严格验收签证把关、达到标准后才能大面积开展施工。
(6)与各分包签订创优责任书,明确质量目标及奖罚责任,监督分包内部层层签订创优责任状。
(7)对主要的坐标点、轴线、标高及关键工序施工,总包质检人员随时到场进行旁站监督,必要时还要亲自动手操作检查。
(8)总包对不按要求执行总包整改通知的分包,按项目有关管理规定采用经济手段从重、从快处理。
(5)工程质量检测
A、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
为更好的做好本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我单位拟设质量检测机构如下。在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下设质量管理部和材料设备部,在质量管理部中设有专门的试验检测人员,专职负责本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加强与质监站和监理的联系,通过这些部门来加强我项目的质量控制管理。
B、施工质量检测方法
为加强本工程的质量管理,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设立质量管理点,并对其质量标准、对策和检测方法进行明确。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设立的质量控制目标,采用相应的质量检测控制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控,以确保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
整个工程的质量检测将分二条途径进行:首先是施工单位的自行检测;
其次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见证送检。对于质监站检测中心和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我单位将按质监站和监理的要求进行送检。
3、进度控制要点
(1)进度控制管理总目标及网络计划
进度控制总目标是:确保按合同工期(720日历天)完成工程,按期通过竣工验收。
(2)工程进度控制计划 A、进度控制流程
工程部对工程进度进行总控制,在工程部安排工程师专职负责进度计划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分包单位也应安排专人协助总包管理该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由于工程头绪繁多,各单项工程及工种多有穿插,安排合理则相互促进,反之则相互制约。因此,要使总目标与分目标明确,长目标与短目标结合,以控制性计划为龙头,支持性计划为补充,为控制提供标准。
本工程主要由总控制计划,工程各阶段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专项工程计划、资源控制计划和专业控制计划(月计划、双周计划)等多种计划组成的计划体系。
①健全计划制度
根据合同工期和阶段目标由总包经理部编制总控制计划和“阶段”计划,计划上报业主、监理和设计方,同时转送经理部有关部门及各分包单位。
各分包单位根据总控制计划编制本单位控制计划和更为详细的月计划。各分包单位根据月进度进一步细化成包括本周及下周的双周计划,每月上报总包,由总包审查汇总后报业主方、监理并转发给各配合分包单位。进入机电安装阶段后,总包经理部的工程部根据总控制计划和月计划督促机电分包单位编制机电计划,汇总后报总包经理部工程部和业主机电部。为做到计划编制标准化、正规化,要求各分包单位的月度、周等计划格式,包括纸张、字型大小,计划内容和粗细程度按总包规定的样本统一。统一标准的计划便于装订和比较。通过每月的进度情况分析及进度跟踪图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调度会等形式督促改善。每一战役性总结都要对计划工期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并与奖励挂钩。
②计划分级管理
工程计划采用分级管理,形式如下:
a、工程的计划管理将采取:总进度计划控制、工程各阶段计划控制、各专业分包和专项发包单位计划控制、月度计划以及周计划控制等五个级别的多级管理方式,以土建为主,机电为辅,专业分包及专项发包为补充互相配合。
b、总承包单位负责制订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和业主的要求制定总控制计划和阶段计划。督促、检查分承包单位按总控制计划和战役计划的要求编制自己的计划,并将分承包单位计划收集审查。对各分承包计划有矛盾或不符合总计划之处协调修改,汇总后报送业主、监理、上级和各有关部门。通过周计划、月度计划的跟踪,在每周调度会上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c、分承包单位负责根据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总控制计划和阶段计划编制自己的周、月计划,并将周、月计划细化成短期计划。根据计划进行人员、机械、材料的组织调整,保证周、月计划的实现。
③按阶段组织进度控制的“战役”性计划
为对进度计划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项目将制定若干阶段性计划,由对分段计划的控制达到对全过程进行控制的目的。用“战役”性的形式组织分段计划的实施,使总包单位各部门和各分包单位进入临战状态,激发各参加单位的竞争意识,使其高度重视该计划的“关门”时间,目标明确,保证周、月计划的实现。
(3)进度保证措施
①“战役”性计划的控制措施
“战役”性计划按动员、实施、总结三阶段进行控制。动员阶段主要是制定计划,和各参加单位签订责任状,责任状中有对本“战役”的总工期要求,还有根据业主合同工期提出的分项工程工期要求。通过责任状的签订,落实合同工期及质量和安全的各项要求。实施阶段通过对月计划和周计划与战役计划的对比及时发现计划是否有拖期现象,通过调度会和现场巡察排除影响进度的障碍。
②技术措施
a、组织流水施工,保证作业连续、均衡、有节奏。
b、缩短作业时间,减少技术间隔的技术措施。
c、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工艺和高效的机械设备。
d、用计算机编制网络计划,可用控制计划经细化生成月计划,用月计划细化生成周计划,各参建单位可通过计算机网络或U盘来交换、修改、合并或拆分计划、可以很方便地对计划进行修改、计算和优化。
③经济措施
a、合同中明确规定,工期提前给予奖励。
b、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拖延工期给予罚款,收赔偿金,直至终止合同等处罚。
c、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加工订货等供应时间保证措施。
d、及时办理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手续。
e、加强索赔及反索赔管理。
④合同措施
a、加强合同管理,加强组织、指挥、协调,以保证合同进度目标的实现。
b、严格控制合同变更,对各分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总承包单位应配合工程师严格审查,而后补进合同文件或协议中。
c、加强风险管理,在合同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及其对进度的影响处理办法等,尽可能采取预控措施,减少风险对进度的影响。
(4)进度协调管理
本工程各专业施工队伍多,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将会产生不协调的活动。为此,总承包单位必须协调各分包施工队伍进度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确保进度全部目标的实现。
①进度控制的协调管理
a、计划、统计人员密切协作,通过现场统计日报和周报,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较,在结构施工阶段每月进行一次进度跟踪分析,并把跟踪结果通报各有关单位。
b、每个调度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对自己管片内发生的问题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c、通过总体调度会、专业调度会、与业主方及监理的协调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通过会议纪要确定由何人何时解决何问题。并在下次会议中检查落实情况。
d、编制计划(特别是总控制汁划)时必须对施工方案有所了解,对各专业的施工计划进行综合协调。计划人员与技术、机电及专业分包单位协商。
(5)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通过检查分析,如果发现原进度汁划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时,为了确保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①调整的方法:
a、组织搭接作业或平行作业。
b、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这一方法不改变工作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通过缩短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持续时间来缩短工期。
②组织措施
a、增加施工工作面,组织更多的施工队伍。
b、增加每天的施工工作时间,必要时采用三班制。
c、增加机械设备、物质的投入。
③技术措施
a、改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缩短工艺技术间隔时间。
b、采用更先进的施工方法或方案。
c、采用更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④经济措施
实行包干奖励,完善激励机制。
⑤进度控制具体方法
在施工过程中,我单位将对分包单位采用目标管理方法和网络计划技术控制方法,实现进度控制。
1)目标管理方法
a、根据确定的总进度目标,阶段性目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b、进度目标的实现,需要业主、监理单位、设汁单位、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多家单位互相配合、协调,做到全员参与,人人有责。
c、对工程的现场条件、周围环境调查和考察,编制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批。
d、通过设计图纸协调组,与设计单位建立合作监督工作关系,确保设计进度能满足施工要求。
e、审核各分包单位及供应单位的进度控制计划,并在其实施过程中,通过履行总承包职责,监督、检查、控制、协调各项进度计划的实施。
f、采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的方法,以定期检查为主,应急检查为辅,对进度实施跟踪控制,动态调整。
g、通过对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申请签署意见反馈给合约财务部,对分包单位实行动态间接控制。
h、对阶段性进度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进度控制中的经验作出总结分析,积累进度控制信息,使进度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接受监理单位、业主的施工进度控制管理。
2)网络计划技术控制方法
网络计划技术控制方法是以编制的网络计划为基础,通过与实际进展情况的对比,以及有关的计算、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计划完成的影响程度,预测进度计划出现偏差的发展趋势,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
a、编制施工阶段施工总进度计划。
b、施工进度的检查与监督。施工进度的检查与监督,贯穿于进度实施控制的始终。施工进度是进度计划实施情况信息的主要来源,又是分析问题采取措施完成既定计划的依据。施工进度的监督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c、跟踪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检查的内容:在进度计划执行记录的基础上,将实际执行结果与原计划的规定进行比较。比较的内容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持续时间、逻辑关系、工作量、总计划、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等。
d、整理统计检查数据:对收集的进度数据,按计划控制的工作项目内容进行统计,以相同的网络和形象进度,形成与计划进度具有可比性的数据。
e、对比分析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将收集的资料和统计结果整理成与计划进度具有可比性的数据后,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进行比较分折。
采用的比较方法有:横道图比较法、前峰线比较法。
f、编制进度控制报告:将检查比较的结果,及有关施工进度现状,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预防措施,以简明扼要的书面报告形式,提供给进度职能负责人,监理单位和业主,作为调整进度,核发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g、施工进度检查结果的处理:进度偏差较小且不影响总工期,在分析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矛盾,继续执行原进度计划。或偏差较大,不能按原计划实现时,对原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4、安全管理要点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
确保整个工程顺利而安全地完成,工程施工达到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且月轻伤频率控制在0.3‰以内。
(2)安全组织措施
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如下图),在总包项目经理部下设安全管理部,拟安排一名安全部经理专职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工作,另外在安全小组中配置名安全员,各分包单位应相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该单位的安全工作。在此机构中,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为主要管理责任者,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为主要执行者,安全总监、安全员为主要监督者。
安全生产小组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检查的情况予以通报,严格奖罚,对发现的问题,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并在现场设立《违章》专栏,对违章者予以曝光。
(3)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大、劳动力密集度大、多工种交叉流水作
业和劳动强度大、露天及高处作业多、环境复杂多变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
施工的安全难度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多,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本工程的施工中我们将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警示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三宝”、“四口”、“五临边”)、现场安全防火制度(动火审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在工程项目建设上建立以总包项目经理为首,项目副经理、各分包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工长、班组长、生产工人组成的安全管理网络。每个人在网络中都有明确的职责,总包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副经理分管安全,每位工长既是安全监督,也是其所负责的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班组长负责该班的安全工作,专职安全员协助安全总监工作,这样就形成了人人注意安全、人人管安全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是防止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宣传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以增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消除安全隐患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而安全检查则是消除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之一。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单位将组织自营施工单位和各分包单位进行“日常检、定期检、综合检、专业检”等四种形式的检查。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教育培训、查安全设施、查机械设备、查安全纪律以及劳保用品的使用。
(4)总承包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控制流程 (5)安全防护措施
该工程专业工种繁多,其安全防护范围有:建筑物周边防护,建筑物临边防护,建筑物预留洞口防护,现场施工用电安全防护,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防火、防毒、防尘、防噪音、防强风措施等。所有措施将针对各分包单位和自行施工单位,其中各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总包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建筑物周边防护
脚手架使用前必须经总承包安全环境部、技术质量部、监理、分包相关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签字、挂合格牌后方可投入使用,其检验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凡保证项目中某一条达不到标准均不得验收签字,必须经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重新验收签字,然后才能使用。
2)“临边”防护建筑物基坑周边、楼层楼面周边、楼梯口和梯段边、井架与施工电梯、脚手架、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以及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等必须设置防护,防护采用钢管栏杆,栏杆由立杆及两道横杆组成,上横杆离地高度1.2m,下横杆离地高度0.5—0.6m,立杆间距1.5m,并加挂安全网,设踢脚板,作警戒色标记,加挂警示牌,施工过程中如需拆除防护设施,必须经安全主管同意,施工过程中安全员监督指导,施工完后立即恢复。
3)“三宝”防护
所有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等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准用证,确保施工现场不存在因伪劣产品所引起的安全隐患;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其佩带方法要求合格,并佩带胸卡,工人在临边高处作业、进入2m以上架体或施工作业层时必须系安全带,整个外架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部封闭。
4)“四口”防护
楼层平面预留洞口防护以及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防护必须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l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进行防护。洞口的防护应视尺寸大小,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防护。如边长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洞口,可用坚实的盖板封盖,达到钉平钉牢不易拉动,并在板上标识“不准拉动”的警示牌;
边长为25—50cm的洞口用木板作盖板,盖住洞口并固定其位置;
边长为50—160cm的洞口以扣件接钢管而成的网格,上面铺脚手板;
大于160cm的洞口,洞边设钢管栏杆1.2m高,四角立杆要固定,水平杆不少于两根,然后在立杆下脚捆绑安全水平网二道(层)。栏杆挂密眼立网密绑牢。其它竖向洞口如电梯井门洞、楼梯平台洞、通道口洞均用钢管或钢筋设门或栏杆,方法同临边。
预留洞口防护示意:插入式中20钢筋网片或木盖板。
5)雨季施工阶段的防护措施
(1)下雨尽量不安排在外架上作业,如因工程需要必须施工,则应采取防滑措施,并系好安全带;
(2)装修时,如遇雨天,在上班时应做好防雨措施;
(3)拆除外架时,应在天气晴好时间,不得在下雨的时间内进行;
(4)暴雨季节,经常检查临边及上下坡道,做好防滑处理。
6)底层安全防护
在建筑物底层人员来往频繁的地区,如果其上部有立体交叉作业那麽对底层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求更高,为此在建筑底层的主要出入口将搭设双层防护棚及安全通道,并设警示牌。
7)现场安全用电
现场设配电房,主线执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采用TN-S系统,其具体措施如下:
(1)现场设总配电间。
(2)现场塔吊、钢筋加工车间、楼层施工各设分配电箱。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主线走向原则: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接近大容量用点设备,运输方便。不设在剧烈振动场所,不设在可触及的地方,不设在有腐蚀介质场所,不设在低洼和积水、溅水场所,不设在有火灾隐患的场所。进入建筑物的主线原则上设在预留管线井内,做到有架子和绝缘设施。
(4)现场施工用电原则执行一箱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的“三级”保护措施。其配电箱设门、设锁、编号,注明责任人。
(5)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工作接地和重复接地的保护措施。
(6)照明使用单相联220V工作电压,楼梯灯照明电用36V安全电压。
室内照明主线使用单芯2.5mm2铜芯线,分线使用1.5mm2铜芯线,灯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m,每间(室)设漏电开关和电闸各一只。
(7)电箱内所配置的电闸、漏电、熔丝荷载必须与设备额定电流相架都将高于建筑物,很容易受到雷击破坏。因此,这类装置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其设备顶端焊接2m长φ20mm镀锌圆钢作避雷器,用不小于35mm的铜芯线作引下线于埋地(角钢为L50×5×2500mm)连接。
(8)现场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机械设备安全防护
(1)塔吊的基础必须牢固。塔身必须按设备说明预埋拉接件,设防雷装置。
设备应配件齐全,型号相符,其防冲、防坠联锁装置要灵敏可靠,钢丝绳、制动设备要完整无缺。设备安装完后要进行试运行,必须待几大指标达到要求后,才能进行验收签证,挂牌准予使用。
(2)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移动式机械,除机械本身护罩完好,电机无病外,还要求机械有接零和重复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3)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各种机械要定机定人维修保养,做到自检、自修,并做好记录。
(5)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要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
(6)各种起重机械和垂直运输机械在吊运物料时,现场要设人值班和指挥。
(7)所有机械都不许带病作业。
9)施工人员安全防护
(1)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纪律和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的要求,必须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综合管理。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和打赤膊施工。
(4)施工人员工作前不许饮酒,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嘻笑打闹。
(5)施工人员应立足本职工作,不得动用不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机电设备。
(6)夏天酷热天气,现场为工人备足清凉解毒茶或盐开水。
(7)搞好食堂饮食卫生,不出售腐烂食物给工人餐饮。
(8)各分包商施工现场设医务室,派驻医生若干名,对员工进行疾病预防和医治。
(9)夜间施工时在塔身上安装两盏镝灯,局部安装碘钨灯,在上下通道处安装足够的电灯,确保夜间施工和施工人员上下安全。
10)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项目建立防火责任制,职责明确。
(2)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有专人负责,制定出教育训练计划和管理办法。
(3)重点部位(危险的仓库、油漆间、木工车间等)必须建立有关规定,有 专人管理,落实责任,设置警告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4)建立动用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明确审批手续,并有监护措施。
(5)各楼层、仓库及宿舍、食堂等处设置消防器材。
(6)焊割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烧”及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7)危险品押运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和审证,做到持有并行证件上岗。
11)风灾、水灾、雷灾之防护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强风警报后,值班人员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强风动向之广播,转告项目经理或生产主管。
(2)强风接近本地区之前,应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a、关闭门窗,如有特殊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b、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的电源或煤气。
c、门窗有损坏应紧急修缮,并加固房屋面及危墙。
d、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情。
e、准备必要药品及干粮。
(3)强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b、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格戒备。
c、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d、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4)为防止雷灾,易燃物品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5)为防止被洪水冲击之灾,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6)安全检查
(1)每天进行班前活动,有班长或安全员传达工长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当天工作环境的检查,做到当时检查当日记录。
(2)总包项目经理组织对项目进行一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单,由各分包项目经理签收,并布置落实整改人、措施、时间。如经复查未完成整改,分包项目经理将受纪律和经济处罚。
(3)对单位各部门到项目随即抽查发现的问题,有项目安全组主任监督落实整改,对不执行整改的人和事,主任有权发出罚款通知单或向总包项目经理反映,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总承包安全部门行使有关权利,对分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业绩进行记录,工程完工后向主管部门提供依据,列入当事人档案之中。
(5)总承包管理人员要立场坚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分包单位要做到有错必罚。
5、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是施工单位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使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项施工活动。现场文明施工的水平,是施工项目各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关系到我局的信誉和形象。同时,也是促进施工生产、施工安全的有效保证。一流的施工企业,除了要有一流的质量、一流的安全外,还必须具有一流的文明施工现场。
A、文明施工规划及管理措施
文明施工将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划有条不紊地开展;
(1)平面布置安排细致、周到,考虑全面;
(2)按照省市文明施工标准以及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实施;
(3)严格履行“工完场清”,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区负责制;
(4)坚持不懈地强化非施工区域的管理。
1)平面管理与CI布置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要在满足施工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地考虑到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合理的利用现场的地形和地貌,做到科学利用、合理布置。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总承包提供其施工构件堆放所需场地面积、部位,以便于总承包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对于临建设施由总承包统一规划,统一布置,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总承包对现场场容场貌的管理,不得私自乱搭临建。现场各单位应该服从总包的平面布置和CI布置,以便统一管理。
2)施工用水、用电 总承包在每个施工楼层开设供水龙头,以便于各分包单位用水方便。
总承包在各楼层均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方便。
3)大门及围墙
施工现场的围墙和大门是工地的第一道风景线,独具匠心的创意,往往会给工地的形缘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围墙上书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名称等,工地名称用醒目的字体标示于围墙明显处,图牌将设在的工地正门入口处。
4)办公区域
我单位办公区域要求整洁、清新、优美,该区场地将全部采用C10砼硬化,并设置洗手间、茶水间等基本设施以及会议室、娱乐室等场所,并有保洁员专门负责打扫。
5)标志牌及CI工作
施工现场正门入口处按《CI手册》要求设置图牌、导向牌,如办公室、生活区、厕所等方位都在导向牌上标明。
员工要求着装整齐,并在安全帽上标明企业CI标识,用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区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及
一、二线工人,并要求分包单位在安全帽和服装上面有明显的标识,以便于统一管理。
6)治安及消防
我单位将在施工现场设立由一名保卫干事和4名保安员组成的治安、保卫小组,全面负责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在现场的大门口采取二十四小时,三班值勤制度,
严格落实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车辆出入检查制度、晚间巡查制度,并对职工住宿、现场材料、施工机具等进行巡视管理,员工必须有“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证件齐备,保卫组还将建立职工档案,职工治保会,以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为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项目还成立以总包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队员由保卫人员和班组骨干组成,经常性的开展防火教育、防火演练,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在现场材料仓库、模板堆场、配电房等处设置干粉灭火器。
B、工完场清和文明施工责任区制度
施工过程中最容易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并给清洁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工完场清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现场施工中,各施工单位的每一道施工工
序,除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外,还要有文明施工内容,工作完成以后,必须对施工中造成的污染进行认真的清理。
除了严格执行工完场清以外,我单位还将在现场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区制度,根据安全总监、材料组长、各施工工长具体的工作区域,将整个施工现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实行挂牌制,使各自分管的责任区达到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使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C、非施工区域的管理 (1)保洁工作
保洁工作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副经理直接管理,
并设立由一支八人组成的保洁队伍,定保洁区域、定责任人员、定工作内容。对厕所、垃圾站等容易滋生蚊蝇的地方,由保洁人员重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由环卫公司天天清运,给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文明、清洁的环境。
(2)食堂管理
食堂分为操作间、贮藏室、售饭厅三部分。食品加工操作严格按《食品卫生法》进行,每周一次大扫除,当班炊事员每天打扫、冲洗,食堂内设大型冰箱一台,生熟食料分开存放,还将设专门的防鼠、防蝇措施。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食堂必须取得市饮食业许可证。
(3)宿舍管理
工地临时宿舍主要给职工和分包单位员工提供住宿,员工分别按工种、班组安排住宿,将实行标准化管理,每间宿舍均选一名卫生负责人和一名消防责任人,挂牌于门上,坚决杜绝赌博、酗酒事件的发生,项目保安员每天对宿舍卫生进行捡查,奖勤罚劣。宿舍区卫生由宿舍卫生责任人和保洁员共同负责。
(4)厕所和浴室
厕所地面铺缸砖,墙面、顶蓬用涂料刷白,厕所内蹲位用砖墙分开,瓷砖贴面,设置自动冲水设备。浴室内安装莲蓬头和水龙头,室内地面铺地砖,所有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沉淀才能排放,项目将派保沽员两名,每天打扫三次及进行消毒一次,确保厕所、浴室达标清洁。
D、文明施工检查措施 (1)检查时间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将每周星期五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及生活区作一次全面的文明施工检查。
(2)检查方法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将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除此之外,还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应针对上一次检查出的不足之处作重点检查,检查其是否认真地作了相应的整改。对于屡次整改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惩戒。检查采用评分的方法,实行百分制记分。每次检查应认真作好记录,指出其不足之处,并限期责任人整改合格,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应落实整改的情况。
(4)奖惩措施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将对每次检查中做得好的进行奖励,做得差的应当进行惩罚,并督促其改进;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将采用分区、分段包干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人身上.明确其责、权、利.实行责、权、利三者挂钩。
E、总承包的会议协调安排
6、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A、协调好与业主的关系
进场后,我单位将从计划管理、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与业主积极配合。通过良好的合作确保工程承包合同全面履行,其主要措施: (1)项目工程部将负责向业主报送总体工期网络计划,并积极协助业主确定
各专业分包队伍及供货商的进、退场和中间交接事宜,配合业主合理解决其垂直运输设备,施工用水、电、材料堆放、场地划分等。
(2)积极主动地参加图纸会审工作和业主组织的生产协调会,及时向业主提供经监理审核过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对业主巡查中提出的质量、技术问题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汇报,并请业主核实。
(3)向业主提供合理化建议,减少投资,入场后协助业主制订资金需用计划,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4)材料和设备的进场时间是影响施工工期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单位将在开工一个月之内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一份材料设备的考察和进场计划,并报业主审核,经业主同意后,将严格按照计划落实材料设备的考察和进场时间。
(5)每季、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经监理审核后报业主进行最后定板。
(6)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对于整体工程质量是重中之重,因此对于材料设备要严把质量关,要制定样板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对于各种装饰材料在取样合格后还要作好样板式样,待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行使用。
(7)对于装饰、安装材料,提前2个月向业主提供所有材料数量、型号、规格,及进场时间计划,现场设置材料样板间,并积极配合供业主选样定货。
(8)当业主对某些材料、设备需重新选样定货时,我单位将积极配合业主, 以第一时间提供三家以上的资质高、信誉好、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业主选择,当业主对局部建筑、装饰要求修改时,我单位将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以第一时间拿出修改方案及修改图,同时现场制作样板,主动要求业主进行确认,并虚心听取业主的意见,直至业主满意。
(9)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时,将严格按从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四级管理层次逐级汇报工作,以理顺现场管理关系。
(10)每周召开工程例会,由监理主持,业主及项目经理部参加,若有必要各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例会。通过工程例会这一制度度完善业主与监理、业主与总承包,总承包与各供货商、分包之间的关系,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1)召开工程例会时项目经理部将向业主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下周工作计划,在报告中将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展情况,在计划申详细进度、材料、劳力、设备、资金等的细部计划。
(12)认真做好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劳务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物料数量,以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将其放在工地办公室,以便业主随时查阅。
(13)充分重视业主的指示,现场管理人员随时以书面形式记录业主的指示,并予以贯彻。
(14)积极参与业主组织的联合招标,为业主把好关,精心选择施工质量好、企业信誉高的分包单位。
(15)由于本工程结构较复杂,在施工中时刻为业主着想,充分考虑施工难度,提前做好技术准备,同业主做好各方面沟通,了解业主的意图和想法,从施工角度和以往的施工经验来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满足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
(16)积极协助业主的工作,如协助业主办理开竣工手续、处理和协调好与周围居民及相关部门的关系等。根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对分包单位的考察时间、进场时间及退场时间作出部署,提供给业主考虑,以协助业主做好对分包单位的考察工作。
(17)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和其他承包人,在施工的各阶段将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科学管理以及给予必要的支持。
(18)在施工期间,我单位主动与业主取得联系,邀请其参加座谈会、联欢会以及文体活动,并积极参加业主的公共事业和其它活动。
(19)我单位在广泛听取业主对合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意见后,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施工的噪声、强光、灰尘等采取弥补及控制措施,积极减轻危害程度。
B、协调好与设计院的关系
(1)针对每一次的图纸审查及设计交底会议,项目部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将图纸上的问题在施工前解决。
(2)在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院能够随时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设计方提交相关的施工方案,听取设计方的意见,尤其是进入装修阶段和设备安装阶段,主要材料的样品必须经过设计院等各方的认可后方可采购及使用。
(3)我们和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尊重设计人员的意图,与设计单位友好协作,以获得设计方的大力支持,共同商讨有关工艺,为保证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共同为业主服务,保证工程能符合设计意图及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
(4)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协调好和设计院的关系,定期向设计单位介绍采用的施工工艺及效果,编制周报告,向设计院汇报每周生产情况、技术措施情况及下周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快捷有效的完成各项工作。
(5)与设计单位的联系过程中,我们本着谦虚、谨慎、学习的态度,不损害业主利益的原则。重大问题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出面协调。通过与设计院等各方的密切配合,保证施工过程中以最佳的施工方案来充分表现工程的设计风格。
C、协调好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1)与监理单位紧密合作,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经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管理,以严格的施工管理程序,达到工程所要求的各项技术、质量、经济指标。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施工方案均要在施工前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监理等相关单位。
(2)按照监埋等相关单位的合理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方可用来指导现场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资料均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理等相关单位以便于管理,若有改动将及时报批后才能进行。用于施工的各种材料设备进出均要在规定时间向监理等相关单位报批。施工过程中在班组"自检"和项目经理部"专检"的基础上,虚心接受和服从监理的检查和验收,服从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造价控制)、"两管"(合同管理和资料管理)、监督和协调,并按照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予以改正,以便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3)会同监理一同参加图纸会审,并将会审记录进行整理。根据施工方案进一步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在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申报,并经监理审核合格后再行施工。
(4)对于由设计院发出的各项技术洽商,项目部将及时准确的发到监理部。
(5)对于监理提出的工程合理化建议,我们将遵照执行。对于工程进展当中的疑难问题,将会同监理一同解决,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对同类工程进行参观学习,以便拿出最好的解决办法。
(6)根据总体进度计划和现场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安排每季、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并报监理进行审核。
(7)根据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对分包单位的考察时间、进场时间及退场时间会同监理作出部署,以协助业主做好对分包单位的考察工作。
(8)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对于整体工程质量是重中之重,因此对于材料设备要严把质量关,要制定样板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对于各种装饰材料在取样合格后还要作好样板式样,待业主及监理、设计院验收合格后再行使用。
(9)定期参与监理例会,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及问题,理顺每一阶段的关系,使整个施工过程井然有序; (10)对于监理在施工现场提出的各种施工方法、整改措施、合理化建议要随时记录,并将内容随时向项目部和各分包队传达。
(11)积极协助监理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监理无偿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生活环境。
D、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配合
我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要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及时听取各方意见,不断的对现场的施工环境加以改进,为使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成为文明安全工地创造有利条件。主动与质监站、安监站加强联系,以取得他们对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指导与认可。并定期邀请安全站对现场各个施工阶段要注意的安全隐患提出合理建议,及时加以改正,为创省“安全文明工地”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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