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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完辞职报告就能走

| 来源:网友投稿

官员辞职可不可以说走就走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今,见诸媒体公开报道的辞职官员有19名,行政级别最低的为副科级(四川省古蔺县石宝镇副镇长赵光华),级别最高的为正厅级(山东省济宁市市长梅永红);辞职时最年轻的28岁(赵光华)。2015年以来,已有9名官员辞职,其中包括3名地方党政一把手(梅永红、江苏省仪征市委书记程希、江苏省东海县石湖乡党委书记冒惠萍),还有5名厅级干部。

有媒体说,这是始于2013年的新一轮官员辞职下海新浪潮。

他们为什幺辞职

辞职原因是公众关注的第一个问题。其中,收入低、晋升难,为了圆梦和“为官不易”等四大原因,是普遍被提及的。

梅永红辞职后,并未进行过任何公开表态,但他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的一次关于公务员收入的访谈,迅速被各媒体翻出,作为其辞职的“注解”。梅永红当时对媒体说:“如果把公务员理解为一份职业的话,中国哪有这样的职业?济宁市有800多万人,gdp3800多亿元,但我所有工资收入加起来,才7000元一个月,谁相信啊?下面的县委书记、县长一个月收入3000多元,还赶不上在工厂打工的。”

当然,也有官员明确表示辞职和收入有关。2013年7月,28岁的四川省古蔺县石宝镇副镇长赵光华“高调”辞职,在当地论坛发表感言《我为什幺要辞去副镇长职务和公务员身份》,一时引发公众高度关注。赵光华直言,当时最大的困扰是收入不行和上升空间有限。“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过去,压力和责任非常大,与之相应的,收入却不高,基本上是风险大而收益固定。我当时想,到社会上起码风险越大,收益可以越高。”

去年5月,30岁的黄艳辞去了湖北省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一职。她说,一个月的工资是2000多元,算上各种福利,每年拿到手的钱大概是5万元到6万元,“没有隐性福利”。自己的工资,与从事it行业的丈夫相差甚远,甚至比不上他缴的税。

除了收入低,晋升难也是被经常提及的一个辞职原因。2010年,25岁的黄艳参加了宜昌市公开招聘科级干部的考试,于3000人中竞争200个名额,最终入职宜昌市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为“黄副局长”,副科级。“年轻人都很想做些事情,不是怕吃苦,只是吃了苦希望有点回报。但我们的晋升渠道很狭窄。”黄艳说,“我们当中特别优秀的人,两三年就可以‘扶正’,只能说我没那幺优秀吧。再者当下选择也很多,不一定做行政工作一路干到底。”5年后,“黄副局长”选择了辞职。

实现梦想,是辞职官员经常提起的另一个原因。

2014年12月,51岁的湖南省益阳市政协副主席陈延武辞职。陈延武是医学硕士,长期供职于当地医疗卫生系统,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09年当上益阳政协副主席的时候就萌生了辞职的念头,自己的梦是中医梦,“自己更适合当医生”。

2014年7月,浙江省平阳县副县长周慧辞职。一篇据称是周慧的辞职感言在当地网站流传,称:“每个人都应该遵循内心的想法去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就像我明白我想要的是自由的、能自我掌控的生活。”

尽管理由各自不同,但在官方媒体看来,主要是因为“为官不易”。

2014年12月,《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文章《辞官现象折射“官念”之变》。文章称,辞官者的动机虽然千差万别,但不能说完全与“为官不易”无关。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吏、反腐倡廉成为新常态。“八项规定”真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当官有权不能“任性”,更不敢腐败。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大环境下,过去那些认为当官旱涝保收甚至油水十足的人,发现领导干部很多时候属于“高风险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千军万马奔仕途的热潮自然会有所降温。去职者渐行渐远,在职者应忠于职守。

官员辞职可不可以“说走就走”

一名在中央部委工作的处级干部说,官员到民企任职,最大的价值在于了解政策、有人脉资源,“企业的许多事情,辞职官员首先‘知道找谁’,其次‘能找到谁’,然后‘能说上话’,最后‘能办成事’,这是民营企业最需要的”。

所以,有人担心官员辞职变成另一种明目张胆的权钱交易,有“对权力二次开发”之嫌。还有人提出,官员辞职下海要防止缘于职务的“期权效应”,即事先将自己的权力巧妙地转换成个人日后“跳槽”的资本。

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立法的意愿很明显,就是想斩断权钱交易的任何可能。但什幺是“直接相关”?法律缺乏更明确的界定。有媒体表示,从实际的辞职案例来看,对于需求方企业来说,正是看中官员在某个领域深厚的人脉关系,而不少官员辞职后,从事的依然是和原工作业务相关的工作。比如2007年至2014年,广州共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出自城建系统的8人中有7人选择进入房企任职。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副区长刘有贵就是一个官员辞职下海的反面典型。据媒体报道,2002年刘有贵辞职下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人脉”的掩护下,空手套白狼,不到一年就成为坐拥1514亩住宅用地的“地主”;四五年后,成为身家过亿的大老板。2009年,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刘有贵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微信公号“侠客岛”撰文称:所以,一方面,要让纪委、审计署的同志多受累,严格做好官员的离任、辞职审计,干干净净出门,同时有必要将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有必要严格界定《公务员法》中关于“直接相关”条目,哪些工作领域不是官员辞职应该去的,或者规定年限内不能从事的,是否要列个明确的“负面清单”?考公务员不容易,辞职哪能“说走就走”?

转帖:员工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就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案件事实】小王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三年后,经过在A公司的锻炼及送国外培训,小王逐渐成为A公司的技术骨干。A公司决定进口一批世界领先的技术设备进行技术革新,由小王任该项目的负责人。

但小王早已对A公司给予其的工资待遇不满,小王认为,以他现在在A公司的重要性,待遇至少应该是现在的两倍。于是,小王在该项目进行一个月后,向A公司总经理提出加薪一倍的要求;
总经理认为小王能有今天,与公司的重点培养也分不开,加薪可以,但加薪一倍要求过高,只能提高25%。小王觉得未能满足自己的要求,非常不满。

小王开始有意识地向与A公司生产类似产品的其他企业投递简历,打算离职。很快,又过半个月后,一家与A公司生产类似产品的B公司看中小王,经过一系列招聘程序后,决定录用小王并给予小王满意的待遇。

但小王想到与A公司当初签订的是五年期劳动合同,现在才履行了三年。就在小王为此一筹莫展时,小王的一位朋友告诉他:“你签订的是五年期劳动合同,并不是五年„服务期‟。没有签订服务期的,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劳动合同就能合法解除。” 小王眼前一亮,于是立即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很简单,上面写:“尊敬的总经理XXX,因本人个人原因,现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总经理批准。”

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小王找到A公司人事主管,要求办理离职手续。A公司人事主管对小王说:“你的申请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况且,你现在正负责公司的技术设备更新,你现在不能离职。”小王与人事主管发生争执,但最终仍未办成离职手续。人事主管并叮嘱小王:如果擅自不来上班将以旷工论处。

第二天,小王便直接去B公司报到上班。A公司因为小王的旷工导致技术设备更新项目停滞,虽然经过一系列补救措施,但仍遭受近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小王去B公司报到上班的第三个星期,A公司便委托律师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小王承担A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该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小王应对A公司的该笔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实际上有两个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

1、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2、对A公司该笔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小王真的可以“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30天后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么?” 简要答案:要看辞职报告内容怎么写!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属于单方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属于协议解除)”。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时,只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30天后即会产生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的法律效力(即小王的那位朋友说法基本正确)。

但错就错在小王“辞职报告”的内容表述上。实际上,小王的辞职报告并不适用《劳动法》第31条(单方解除),而应适用《劳动法》第24条(协议解除)。

因为,根据辞职报告内容的表述(“……现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总经理批准。”),小王已经明显是在和公司协议解除该劳动合同(根据“申请辞职”“希望”“望总经理批准”等词语)。

既然是协议解除,那必须双方都同意才能发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上面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同意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便不发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二个问题:B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么? 简要答案:需要。

因为,根据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小王与A公司尚未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小王仍属于A公司的员工。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蔡某遂以工时太长、公司未缴社保等为由,于5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支付5月份工资。

6月1日蔡某离开公司,后公司拒绝支付蔡某5月份工资。

蔡某于7月份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己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程序合法,请求支付5月份工资、解除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
并主张公司拖欠5月份工资,需支付25%补偿金。

某公司辩称: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5月31日,申请人和其他几位老乡未提前通知即离开公司,给公司造成8万余元的订单损失,应当由几位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月份工资不足赔偿公司损失。且申请人在职只有3个月时间,公司补缴了5个月的社保费,另外两个月社保费应当由

2 ---

因为申请人自己提出解除合同,且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前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蔡某手机短信中显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到达通知,可以认定某公司已于2010年5月30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某公司虽补缴了社保,但不能改变其违法的事实;

蔡某主张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蔡某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

1.支付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元及25%补偿金292元,扣除个人承担社保费871元,尚应支付592元;

4 --- 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2011年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

6 --- 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专家点评

协议约定违法 也是一纸空文

针对此案,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张

8 --- 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0 --- 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

12 --- 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

14 --- 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16 --- 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18

辞职报告打完就走

辞职报告交完就可以走吗(共6篇)

员工打了辞职报告能不走吗(共5篇)

打完辞职报告后一个月

工人没打辞职报告就走了工资怎么办(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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