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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长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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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长岗位职责

监事长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监事长的岗位职责是: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职责

1、监督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落实董事会、总裁办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生产经营建设计划,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2、督促本公司主要领导根据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贯彻落实。

3、及时掌握本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其决策制定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并跟踪落实执行情况。

4、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情况,逐笔监督本公司收支情况,发现异常当即扣留并迅速报告公司总裁。 5、监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发现资产处置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手续不全,没有履行正常程序等不当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总裁。

6、发现公司管理人员有不当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及时通知其予以纠正。

7、必须规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职责,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确保各项制度在本单位全面落实。 8、虚心接受下属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励行节俭,严禁浪费。

9、言行一致,公私分明,不把个人情绪带入工作中,影响工作。

10、参加本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完成总裁交办的临时工作。

11、若监事长未按以上规定履行其职责,怠于作为,掩盖隐瞒他人错误等,由总裁撤销其职务,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监事长工作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向合作社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五、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监事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社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

(二)监督理事长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向理事长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六)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充分准备;

(七)对合作社年度经营成果组织审计,并签字负责;

(八)负责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

(九)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监事岗位职责

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

一.负责监督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二.负责对实体公司和职能中心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制度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通过现场检查和抽查,对实体公司和职能中心的日常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有权对公司各实体公司和职能中心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责成限时整改解决

五.在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授权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各部门文件资料。

六.在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授权下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七.完成董事长或董事会交给的监督、检查任务,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汇报.

八.配合董事长处理外围关系和物业的出租出售工作 九.负责董事会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十.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监事长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包括股东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非职工监事)和由职工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规定适合于各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

(三)、

(五)、

(六)、

(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不具备银监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兼任本行监事,本行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

第六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

(四)向本行和全体股东承诺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非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非职工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八条 担任本行非职工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监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不在其他商业银行兼任管理层职务,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监事的职责;

(四)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九条 为保证非职工监事的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不得出任本行的监事:

(一)在与本行存在审计、会计、法律、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人员。

第十条 非职工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形,应免去其监事职务,由此造成本行监事达不到监管机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非职工监事辞职前,非职工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非职工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第四章 职工监事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本制度监事任职资格的一般条件。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被提名担任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信贷、财务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十五条 出任本行职工监事应为本行正式员工、并在本行

工作满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调离本行、或出现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以及不能满足职工监事任职条件的,监事本人可以提出辞职,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更换补选新的职工监事。原任职工监事在新任职工监事到任时离任。

第五章 监事长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本行拟任的监事长,除应具备非职工监事和职工监事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人高校、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的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本行非职工监事的选任程序为:

(一)本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组根据监事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本行成立后更换或选举非职工监事,其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
同一股东提名的监(董)事人选已担任监(董)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董)事候选人。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2、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3、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4、股东大会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5、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或者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三)股东大会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行非职工监事。

第二十条 本行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监事任职条件提名,本行成立后监事会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职工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初审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过半数通过后产生。

提名的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本行职工公布。对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十名以上职工有权联名提出新的候选人名单提案,并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本行监事长的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一)本行第首届监事长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监事长任职条件,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长候选人,以后届别监事长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监事会对监事长候选人进行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监事长任职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遇有监事会换届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应于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选出职工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章 监事的更换、解除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解除:

(一)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或不良情形的;

(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监事的;

(三)本行职工监事离开本行的。

第二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未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的;

(二)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或应由本人出席的重大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因公请假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监事在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监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议案后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被解除、罢免而导致本行监事人数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尽快召开相关会议选举并补足规定人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为健全区联社监督机制,明确监事长岗位职责,加强对联社发展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特规定监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其职责重在监督、质询、更正和反馈,业务上接受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的指导。

第三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㈠、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㈡、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㈢、列席或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主任办公会、社务会,与理事会、主任进行沟通和协调;

㈣、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㈤、对监事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初审;

㈥、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㈦、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充分准备;
㈧、对联社年度经营成果组织审计,并签字负责;

㈨、联社章程规定、监事会授予以及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监事长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方式:

㈠、定期组织召集监事会听取主任有关经营管理、财务、资产状况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相应要求或意见;

㈡、组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聘请社会权威中介机构对联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㈢、组织核查联社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联社主任进行质询;

㈣、列席联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和有关业务会议。

第五条监事长的监督行为,以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重为基本原则。

第六条监事长指导联社的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内部监督部门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服从和协助监事长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对理事长、主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监事长可通过召开监事会或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等方式,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罚建议。所提处罚建议同时上报省联社监事会备案。

第八条本联社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或因经营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监事长没有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发现或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当的,监事长承担相应责任,社员代表大会予以追究。

第九条本制度由联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监事长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社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

2、监督理事长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4、向理事长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5、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6、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充分准备;

7、对合作社年度经营成果组织审计,并签字负责;

8、负责受理社员及农民采访;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快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忙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农商银行监事长岗位职责(共8篇)

邮储银行支局长岗位职责(共8篇)

投资银行总监岗位职责(共6篇)

银行监督检查岗位职责(共7篇)

银行监事述职报告(共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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