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税协议书(共11篇)
委托扣税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选择:申领银行卡;
开立缴税专户;
提供开在乙方的企业帐户,作为缴税指定帐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 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单在丙方指定
帐户直接解缴税款。
第三条 丙方指定帐户为银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所有网点存入应缴税款,使用对公帐户的应在开户银行存入税款。
第四条 丙方的纳税帐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帐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帐户存款足够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因税单差错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责解释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帐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出该帐号的历史明细。
第七条 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617号
成文日期:2014-11-09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
执行。纳税人取得2014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第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
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标准是什么?这是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劳动合同时想要了解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怎么扣?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扣税有没有什么标准?北京劳动律师沈斌倜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聊一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我个人的法律实践可以总结出: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
1、企业对于工作已经达到一定年限、具有一定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那个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于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分摊。具体摊销年限,由各个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例如福建省明确规定: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中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的部分应该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平均办法是:以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中应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法律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
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应纳个人所得税吗?
日期:
2014-06
最近,我们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
许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不少企事业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地税函251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
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据国税发155号之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再者,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
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a住房公积金;
b医疗保险金;
c基本养老保险金;
d失业保险金;
另据国税发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
子女费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成文日期:2014-09-14 字体: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
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 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
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 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
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 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 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
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 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 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 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 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 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 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 在办理业务
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 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买卖双方 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邮寄丢失或者 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 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 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 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所述时
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 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 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 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 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人进 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 转出,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表 2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 序号 1 2 购 方 纳 税 购方纳税 人识别号 人名称 发票代 码 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金额 税额 销方单位名称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 式
序号 1 2 专用缴款书号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发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完税价格 税款金额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 式 序号 1 2 发票代码
发票 开票日期 运费金额 开票单位名称 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 纳 税 人 号 名称 附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 号 经营地 址 财务人 员联系 方式 发票份数 逾期增值税 扣税凭证信 息 纳税人 声明 增值税扣税凭证类型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发票 合计 此表所申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确属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 原因造成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与本表同时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等资料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声明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主管 税务 机关 核对 资料 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注: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选择:申领银行卡;
开立缴税专户;
提供开在乙方的企业帐户,作为缴税指定帐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 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单在丙方指定帐户直接解缴税款。
第三条 丙方指定帐户为银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所有网点存入应缴税款,使用对公帐户的应在开户银行存入税款。
第四条 丙方的纳税帐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帐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帐户存款足够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因税单差错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责解释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帐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出该帐号的历史明细。
第七条 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乙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单位(人)、委托代征单位(人)):
计算机代码(地税):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乙方的指定开户银行):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甲、丙方确认,三方就电子扣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电子扣税是指:乙方通过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电子扣税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电子认证证书是指:甲方认可的电子认证中心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
指定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 三方确认:
甲方依据乙方通过各种申报方式发出的税款缴纳申请,由甲方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款。乙方自愿按照甲方关于电子扣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在丙方辖下营业网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乙方资金结算账户和纳税的帐账户,采取电子划缴税款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第三条 乙方适用电子扣税的范围是:
乙方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税费(以下简称税款)的申报、缴纳。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电子扣税。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扣税的需要,对甲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
2、在本协议签订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使用辅导。
3、依据乙方通过网络、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发出的税款缴纳申请,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4、对乙方的申请资料和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证乙方提供的缴税信息按税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得到安全、完整的保管。
6、如遇甲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缴税。
7、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在停止向乙方提供网上、语音报税服务后一日内告知乙方,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8、乙方需换取正式完税凭证的,甲方按规定程序为乙方开具。
9、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甲方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电子扣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网络、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内容的真实性。
3、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规范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和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
4、采用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缴税,并对该行为负责。
5、对所有使用乙方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电子扣税的有效凭据。
6、对于电子扣税不成功的,甲方信息系统保存相关申报数据,乙方需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办理缴税。
7、乙方需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按甲方规定程序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开具。
8、在终止本协议后,乙方应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9、乙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的 (开户行名称、开户名称及账号)结算账户作为电子扣税的指定账户,保证账户可正常使用。同意丙方依据甲方指令对其账户进行划款,并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数额不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因乙方存款数额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缴税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1、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无应纳税费”申报。
12、因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电子扣税发生错误等情况无法成功报税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13、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依法承担未按期申报的责任。
14、因乙方原因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及指定账户的,本协议终止执行,重新签定新协议。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扣税的需要,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应及时接收甲方划款指令,按指令要求及时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及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3、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使用、保管、缴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如不按规定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划转税款成功后,为乙方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另有规定除外),加盖银行收讫章,并负责提交乙方。
5、未接到甲方指令即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或接到甲方指令未及时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完全按甲方指令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对乙方的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调整甲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 经三方协商,本协议可以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依法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并报送甲方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委托扣税(费)协议书(样张)
No.
甲方: 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 乙方: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扣缴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税款,应以乙方的应征信息(含电子申报、查补等应扣缴数据)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甲方在其存款账户(户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税、基金、费等。
四、甲方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到达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划款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纳税人作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乙方保证在办理税款缴纳时,上述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并能正常结算。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方必须保证发出缴税信息的真实、准确。若因甲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需变更付款银行或账号,均应另签新的协议;
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原已签协议继续有效。(因开户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自动更新帐号的除外)。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计量对象代码(税号或企业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2、企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若乙方解除协议,须携单位介绍信和本协议书,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解除手续,同时到原受托付款银行办理撤销委托付款授权手续。
十、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其中一份随“一户通”委托缴税授权书送交协议指定开户银行。一份即送甲方,乙方自执一份。对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而造成乙方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及时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各种款项及滞纳金。也可根据纳税人的委托,由税务机关按不同的银行分别开具清单统一授权。
十三、本协议甲方为XX市地方税务局,实际业务处理部门为XX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十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十
五、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 地址:
年 月 乙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日
“一户通”委托扣税(费)授权书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信用社): 现就有关委托扣税(费)事宜授权如下:
一、授权你行为XXX地方税务局提交的各种税、基金、费等电子缴税信息(或收款凭证),按照支付结算规定审查后按委托收款金额直接在本存款人帐户内(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划付。
二、本存款人帐户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授权你行按照规定先税款后其他的先后顺序予以支付。
三、本授权书必须经本存款人签章后生效。
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我行同意(不同意)接受该存款人委托付款之授权。
开户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到国税注销扣税协议书
篇1:国税局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书
附件1:划缴税款协议书样式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授权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开户银行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甲方向乙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银行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乙方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完全一致。
(三)甲方应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 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
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法定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
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
息时至当日结账止,按规定由开户银行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乙方无正当理由造成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因开户银行责任未入时划缴,甲方申报纳税时间超过国库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二)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
子信息划缴税款。乙方未接到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而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确认后的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本协议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甲方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开具完税凭
证。
(四)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
知甲方,必要时应通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五)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 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说明:
协议编号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
国税机关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授权乙方划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原因,取消授权乙方划缴税(费)款,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原协议书编号为:
。
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委托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乙方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完全一致。
(三)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同时持协议书到国税机关重新进行备案。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或没有到国税机关重新备案,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缴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确认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三)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乙方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信息的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给国库。
(四)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费)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未接到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为甲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七)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要在变更后一天内告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国税机关变更备案信息,无需重签协议。
(九)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国税机关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说明:
本协议编号应与该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机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编号相同,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国税机关编制的流水号。
篇2:委托扣税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为了适应税收
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
本协议书。第一条 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选择:申领银行卡;
开立缴税专户;
提
供开在乙方的企业帐户,作为缴税指定帐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第二条 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
单在丙方指定帐户直接解缴税款。第三条 丙方指定帐户为银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分行所有网点存入应缴税款,使用对公帐户的应在开户银行存入税款。第四条 丙
方的纳税帐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帐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
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帐户存款足够
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五条 因税单差错而造成 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责解释
责任。第六条 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帐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
出该帐号的历史明细。第七条 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委托扣税协议书范本
委托扣税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选择:申领银行卡;开立缴税专户;提供开在乙方的企业帐户,作为缴税指定帐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单在丙方指定帐户直接解缴税款。
第三条丙方指定帐户为银行卡的,可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所有网点存入应缴税款,使用对公帐户的应在开户银行存入税款。
第四条丙方的纳税帐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帐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帐户存款足够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因税单差错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责解释责任。
第六条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帐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出该帐号的历史明细。
第七条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HS035
委托扣税(费)协议书
No.
甲方: 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 乙方: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扣缴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税款,应以乙方的应征信息(含电子申报、查补等应扣缴数据)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甲方在其存款账户(户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税、基金、费等。
四、甲方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到达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划款。由开户银行开具或纳税人通过网税系统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乙方保证在办理税款缴纳时,上述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并能正常结算。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方必须保证发出缴税信息的真实、准确。若因甲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需变更付款银行或账号,均应另签新的协议;
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原已签协议继续有效。(因开户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自动更新账号的除外)。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计量对象代码(税号或地税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2.企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若乙方解除协议,须携单位介绍信和本协议书,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解除手续,同时到原受托付款银行办理撤销委托付款授权手续。
十、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其中一份随“一户通”委托缴税授权书送交协议指定开户银行。一份即送甲方,乙方自执一份。对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而造成乙方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及时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各种款项及滞纳金。也可根据纳税人的委托,由税务机关按不同的银行分别开具清单统一授权。
十三、本协议甲方为××市地方税务局,实际业务处理部门为××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十五、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适用电话申报)
委托方(甲方,国税局):
受托方(乙方,银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扣甲方管辖范围内实行企业电话申报纳税人的申报税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规定实行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缴税凭证格式,委托乙方打印、传递、派发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缴税凭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税收票证。
三、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满足双方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纳税服务的需要,以达到保证甲方对纳税人申报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和查询、反馈的要求。
四、乙方应按甲方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在纳税人确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可用余额大于申报税款的前提下,从纳税人帐户上即时足额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拖延,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纳税人到银行
窗口领取,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同时对税收资料与税收数据保密,确保税收数据与税收的安全。
五、甲、乙双方应对纳税人相关资料在各自电脑系统中建立纳税档案及申报纳税资料。甲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修改。乙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六、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宣传工作。
七、甲、乙双方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与通信正常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各自主管部门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普金网 http://www.dawendou.com/ 年终奖如何扣税
年底快到了,有一件令大家高兴的事情,那就是很快我们就要有年终奖了,有些单位是年底十三薪十四薪之类的,这也都算作年终奖。不过高兴之余不要忘了,年终奖是需要缴税的!
最近就有位朋友向小编反映,单位明明说发了5万元年终奖,可实际上拿到手只有4万多,询问之后才知是扣了税的原因。也有人表示,年终奖一次性扣了好几千的税好心疼,是不是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就不会扣那么多呢?看来确实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年终奖是怎么扣税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年终奖的扣税方法。
年终奖如何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2005年发布的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这里面的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工资。
一般大家的到手工资都是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之后的金额,并且是先扣除五险一金再扣除个税。由于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因此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来计算年终奖。
第一种情况: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不超过3500元,要先从年终奖中拿出一部分钱补足3500元,剩余的金额除以12再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个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终奖—(3500—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到对应税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终奖个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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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比较容易看明白:
比如在北京你的月工资是8000元,年终奖是3万元,扣除完五险一金之后月工资显然是大于3500元的,将3万元平摊到12个月,30000/12=2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上面的个税计算表格,属于2级,因此应缴纳的个税为:30000*10%-105=2895元。
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和一次性领取,哪种情况扣的个税少?
现在再回到开头提到的问题,那就是把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也就是每个月工资多发2500元,是不是比年终一次性拿3万元扣的个税要少?
年终奖一次性领取
8000元月薪要先扣除五险一金,8000*(8%+2%+0.2%+12%)=1776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1776-3500=2724元,对应个税的第2级,应缴纳的个税为2724*10%-105=167.4元,这是一个月的个税,12个月的个税共167.4*12=2008.8元,加上我们刚才算出的一次性发放年终奖扣除的个税2895元,全年扣除的个税为2008.8元+2895=4903.8元。
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领取
每个月的月薪相当于8000+30000/12=10500元,先扣除五险一金10500*(8%+2%+0.2%+12%)=2331元,应纳税所得额=10500-2331-3500=4669元,应纳的个税为4669*20%-555=378.8元,12个月的个税共378.8*12=4545.6元。
在这个例子中,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领取比年底一次性领取缴的个税少了358.2元,所以平摊到12个月领取更为划算。此外,如果你平时的工资不到3500元,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也更加划算。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应这种情况,例子中月薪8000元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后税率是20%,如果你平时的工资没有这么多,年终奖平摊上去,采用的税率就不是20%而是10%,一次性领取反而可能更划算。
总的来看,年终奖无论是年底一次性发放还是平摊到12个月发放,扣的个税差别不是很大,哪种情况更划算要分具体分析。
劳动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年终奖是不同的
小编的一个同事是个还在实习期的小姑娘,大学还没毕业,去年底发年终奖的时候小姑娘快哭了,扣的税好多啊。原来她平常的实习工资是3000元,年终奖说好的发15000元,结果到手却只有12600元,个税扣了2400元,和年终奖3万的员工扣的差不多。
这里有一点要注意,未毕业的实习生与公司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个税的计算方法与普通员工是不同的。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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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发一元个税多缴一千?
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说法,那就是很多情况下年终奖多发一元个税会多缴一千,这是真的吗?由于个税是有税级的,多一级税率就要高很多,因此是存在多发一元钱多缴一千元甚至上万元个税这种情况,但是公司也不是傻子,明明该发18000元,为啥要给你发180001元呢?此外,年终奖发多少是由公司决定的,公司要真给你这么多难道你还能不要?所以,大家就不用多虑了。
篇1: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东小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2008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篇2: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一、劳务费的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费的计算原则
a、发放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举例: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元,不扣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00×20%=240元。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40000-40000×20%=3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0-40000×20%)*30%-2000=7600元。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00000×20%=8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80000×20%+(50000-20000)×20%×50%+(80000-50000)×20%×100%=16000+3000+6000=250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b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不含税劳务报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以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其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金额(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5000的部分 不超过20000的部分 20% 0 超过25000元至62500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 30% 2000 超过62500的部分 超过50000的部分 40% 7000 举例
1、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2000元在336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20%-0=300元 含税劳务报酬=2000+300=2300元
2、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4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4000元在3360元以上且在210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1-20%*(1-20%)]=3809.52元 应纳税额=3809.52*20%-0=761.9元 含税劳务报酬=4000+761.9=4761.9元
3、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3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30000元在21000元以上且在495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元 应纳税额=29473.68*30%-2000=6842.11元 含税劳务报酬=30000+6842.11=36842.11元
4、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5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50000元在49500元以上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1-40%*(1-20%)]=50588.24元 应纳税额=50588.24*40%-7000=13235.29元
含税劳务报酬=50000+13235.29=63235.29元篇3:劳务报酬所得扣税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税后收入额=10000-1600=8400元
陆良县地税局批量扣税(简易申报)
试点情况汇报
按照市局多元化申报系统初步拓开的要求,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我县在市局信息中心的统一指挥下,7月率先启动批量扣税试点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县局党组高度重视推行“批量扣税”工作,积极行动。首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细化责任,为批量扣税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成立了局长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
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组、业务组、宣传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分工实施“批量扣税”工作。我局内部管理分局、征收分局、各相关科室对运行“批量扣税”业务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外部,通过加强市局信息中心、银行的讨论交流和技术分析,对网络连通性进行测试,相互交流,共同解决在扣税期间出现的问题。
同时协调银行共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校验工作,促进扣税工作积极推进。
(三)加大宣传,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争取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在征收大厅开展服务咨询,税收管理员也对纳税人做细致的宣传辅导工作;
耐心介绍批量扣税优势, 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其方便、安全和高效,引导纳税人消除顾虑,主动参与。
(四)明确职责,税收管理员要督促指导纳税人办理签约手续,到银行开设账户并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缴税协议书》。协议中必须注明纳税人识别码和纳税人名称。同时认真做好校验录入批量扣税基础资料,保证了7月份申报期批量扣税工作有效展开。
二、取得成效
截止7月9日,已经圆满完成了市局的试点要求,已经有13户定期定额户进行批量扣税,成功下账,共计3585.37元。从此次“批量扣税”试点情况来看,系统相对稳定,扣税速度明显加快。此次试点成功,主要得益于市局信息中心的大力支持和运行一年来的电子电话申报成功运行,征收人员和管理员对系统熟练地运用掌握。
三、相关建议
(一)开户行:建议在多家银行进行开户,方便纳税人。
(二)拓展面:现阶段,扩展成批量扣税纳税人的面不能太大。以防系统出现问题,导致不能进行电子电话申报,进而产生滞纳金。
陆良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一、绩效工资扣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该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具体计税办法是: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理解,特举例说明:如:某公司员工09年12月工资3600元,年终奖2000元。则当月工资纳税(3600-2000)×10%-25=135元,当月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12=167,确定为按500以下的5%税率,年终奖纳税为2000×5%=100元,则该员工09年12月工资奖金应纳税为135+100=235元。又如:该员工09年12月工资为1900元,其他条件相同。则当月工资纳税小于起征点100元不须纳税,当月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100)÷12=158.3,确定为按500以下的5%税率,年终奖纳税为2000×5%=100元,则该员工09年12月工资奖金应纳税为100元。
二、关于完税凭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等个人情况。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关于 “交完税没有凭证”问题,作为纳税人,您可以向扣缴你税款的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税单位如果没有凭证,可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后开具给您;
如果您当年不急需完税凭证,扣您税款的单位已经将您的个人纳税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话,您将在每年的四月份以后收到省地税局为您开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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