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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辞职报告十九篇范本

| 来源:网友投稿

尊敬的象州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导:

我是象州县邮政局的的员工,我现任职单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事由:

我任职单位现上班时间从8:20分到单位里,中午没有休息,吃饭20分钟继续上班,直到傍晚18点以后才可以下班离开,一天工作9个半小时,一周有时候都没能休息一天,领导打个电话又去上班了。领导说休息时不得关机,24小时待命。最近这段时间连晚上也没放过,隔天晚上又要克单位加班联系客户。白天都上了近十个小时的班了,晚上又克加班,正常一周休息不到一天,工作60多个小时,都是高强度脑力高度紧张的劳动。这样下去真的没办法活了。很多同事的家长已要求离婚了,而且从来没有过加班费。有个同事因工作太忙,长期没得休息生病,想请假看病,没得批假就直接上医院了。结果两天就被扣减了近一万元的工资奖金。储蓄所班长完成任务一季度几万元的奖励而储蓄前台营业员十分之一奖励都没有。完不成任务的要去来宾军训,回来有些同事路都走不动了。关于以上情况导不给讲,说谁不想干谁滚蛋。

证据如下:

1、我单位的排班表。

2、我单位的工资条。

综上所述,此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益.特此举报。

举报人:******* 时间:2017年2月21日

谨防用人单位利用辞职报告“玩猫腻”

案例:朱某1996年入职某电机厂干下线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的劳动定额不但可以使绝大多数职工轻松完成,而且通过加班还可以得到不菲的超产奖,用人单位正是掌握了职工互相竞争的心理,不断拔高劳动定额,十多年后,包括朱某在内的绝大多数职工对于完成企业制订的标准定额感到力不从心。2010年伊始,朱某向单位请了一年事假,单位表示同意。但双方约定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由朱某个人全部承担。2011年事假到期后,单位通知朱某上班,但对于朱某提出的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单位表示没有商量的余地,要么继续干下线工,要么辞职走人。对于辞职后的待遇,单位表示可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作为经济补偿。2011年3月,朱某申请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了其相当于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950元。朱某非常不满,在与单位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庭上,朱某详细陈述了自己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的过程,认为公司逃避经济补偿的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公司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朱某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950元生活补贴是对辞职职工的人性化关怀。据了解,该单位类似朱某的情况在百人之多。

评析:仲裁委认为,尽管朱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单位的行为属于欺诈,但是,单位批准朱某请假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朱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单位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可以证明协

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朱某主动提出的,朱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给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分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将承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个别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个考虑,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让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制造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假象,从而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不仅如此,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让劳动者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以达到同样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递交了辞职申请,那么,用人单位就会说了,我们已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仲裁委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的。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劳动者切勿盲目递交辞职报告,如果用人单位以此威胁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辞职报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传菜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天怡豪生酒店,现在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酒店餐厅传菜员服务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天怡豪生酒店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刘炯元

取 消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传菜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现在××天怡豪生酒店餐厅部工作,本人决定取消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向××天怡豪生酒店递交的辞职报告,原定于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办理辞职手续的计划作废。

特此通知致礼!

附: 手机1499493344

报告人: ×××(亲笔签名)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

主送: ××天怡豪生酒店↙

存档: ×××(报告人留存)

刘炯元

紧 急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经济师,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上海××国际酒店工作,现因上海××国际酒店存在违法在先的行为(未征求劳动者意见,每天要求延长加班4小时)原因,导致本人已经不适应继续从事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因此,为确保身体健康权,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上海××国际酒店劳动人事部门递交紧急辞职报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 刘炯元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总结大概有以下内容:

①以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员工个人财物的;

②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使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造成损失的;

③在用人单位因工作的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但劳动者予以拒绝的,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的;

④酗酒滋事、聚众闹事,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⑤在用人单位聚众赌博的;

⑥故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的,损害在500元以上一次,500元以下两次的;

⑦收受业务回扣,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两次的;

⑧对同事性骚扰、施以暴力、或是重大侮辱或是散布不实言词而对名誉造成影响,对人身以及精神造成重大伤害的;

⑨因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拘留);
以及被劳动教养的;

⑩因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是取保候审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标准探讨 作者:余伟安律师

单位: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重”,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辞职申请书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经济师,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10月1日招聘进入上海浦东××酒店工作,现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劳资部门从事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上海浦东××酒店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申请书,现依据《劳动法》刘炯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并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两个周以来,已经接到

五、六个同学打电话咨询,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予接收或接收了后不批准,因而历时很长时间无法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具体不知道该怎么办?为此我认为劳动者可以这样办:

1、以《辞职通知书》的形式替代《辞职申请书》书写,格式如下:

辞职通知书

(单位全称):

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于本人的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单位本人现提出辞职,本人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请贵单位做好接替工作,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同时请贵单位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员工:

二0一0年月日

2、以邮政特快的方式向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邮寄该《辞职通知书》,具体写明“收件人、寄件人、电话、单位名称、地址等”,同时在“内件品名”处写明“某某的《辞职通知书》”;
邮寄后向邮政局索取《送达回执》或短信回执均可,并保存!

附:
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⑵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不辞而别等),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四川省自贡市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罗李律师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责任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占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时间,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怎样举报或投诉?

答: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下列职工工资:

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⑴劳动合同期满

⑵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⑷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⑸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第

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

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主程序概念: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似乎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该规定的操作性因此受到质疑。

本人 :最终由用人单位来确定,否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无从谈起,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决定无效的,不予支持。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法律标准探讨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重”,一般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规范化管理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不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 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 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

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 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 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 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 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 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协 商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工程师,身份证1987年10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公路管理总段工作,目前在机械工程处从事公路技术养护管理工作。现在,我依据《劳动法》 刘炯元

试 用 期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出纳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3年7月1日招聘进入重庆××配件公司,现在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财务出纳经济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重庆××配件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 刘炯元

用人单位推荐报告

区人才办:

我单位已认真研究领会了《关于实施“市中转型英才5213计划”的意见》和《关于评选首届“市中转型英才”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经自选,我单位现有符合申报“市中转型功勋”条件的人选人,“ 市中转型先锋”条件的人选人,“ 市中转型标兵”条件的人选人,推荐名单如下:

“ 市中转型功勋”(企业管理类)人,(专业技术类)人,(技能类)人,(农村实用类)人,分别是:

1、

2、

3、

“ 市中转型先锋”(企业管理类)人,(专业技术类)人,(技能类)人,(农村实用类)人,分别是:

1、

2、

3、

“ 市中转型标兵”(企业管理类)人,(专业技术类)人,(技能类)人,(农村实用类)人,分别是:

1、

2、

3、

盖章 年月日

用人单位调查报告

今年上旬,参加了立白集团,安踏体育,以及戴尔公司的招聘会,对以下单位的用人要求做出如下总结。

一、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评价与毕业生的自我评价与定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后的评价和满意度,是非常有价值的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反映毕业生群体各方面情况是否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以及适应程度如何,还能够影响这些单位现在和今后是否继续招聘相关院校的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各方面的评价

1、个人品质方面在所调查的用人单位中,以上的单位对。遵纪守法。道德修养,诚信度。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这三方面均能达到。对“吃苦耐劳,克服困难的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团队精神”。参加集体等活。显示用人单位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评价很高,很多单位对我校学生在工作中的朴实和踏实精神给予了肯定。

2、专业素质方面立白集团和安踏体育的为我校毕业生的专业素质和知识面很好和。其原因是我校通过拓宽专业口径,增加学科交叉,增设不同学科选修课.增强实践实习环节,让学生走出课堂,到单位进行实地实岗的生产实习,较好地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拓宽了知识面.

3、基础知识方面立白集团认为我校毕业生的计算机水平较好,但是戴尔公司认为学生的外语水平一般。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相关课程学习.毕业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已经不成问题。虽毕业生能拿到英语

四、六级证书,但他们的实际应用能力仍欠缺,在听、说、写.译上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在外语教学上应注重应用能力培养,特别要利用好专业外语与文献检索课程和科研实践及毕业研究锻炼学生的外文文献查阅、翻译和消化利用能力。

4、个人能力方面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评价为较好。用人单位不仅仅注重学生的实际业务能力,也越来越重视学生的理论水平。不仅仅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更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创新意识.科研能力与开拓精神的培养.提高他们的领导、应变、公关、交际、口头表达、写作等各方面能力,使毕业生不仅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能不断适应新环境和新形势的挑战。

三、用人单位看重的毕业生素质比较看重。以上的方面和结果如下:工作负责踏实、敬也精神,合作意识(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创新意识与勇气均为各,人际交往能力和适应、应变能力各,竞争意识与挑战意识,人文素养,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经历和语言表达能力各生源户籍所在地。由此可看出,学校声望和户籍等不再成为影响学生就业的主要因素。

五、调查结果的启示

1、加强素质教育现代社会需要邪种。诚信为本。才智并举,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综合性人才.学生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干不败之地。学校要精心组织多种学生活动,如社会调查、社会服务、课外科技活动以及各类文娱、体育话动,融素质教育于活动之中,并注意与专业培养相结合。要注重发挥学生个体的不同特点,力求傲到让学生人人积极参与、人人从中受益。建立以提高学生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大学生科技活动运行机制,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技能。

2、继续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素质教育是一项以知识传授、方法训练、能力培养和精神陶冶为实践内容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贯穿于专业教育、学科教育。首先.要继续进行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的改革,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面。其次。素质教育要从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上得到充分的体现。要摒弃陈旧的教学内容,注意知识的更新,改变过去只重知识传授的做法,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能力放在首位,重在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学习潜能.重点加强对于进行创造性活动有关的方法、能力的教育。第三,要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让学生在接触、了解社会实际的过程中,认识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尽快适应社会的需要。

3、应加强全方位的就业指导工作学校除了深化教学改革,对大学生进行专业知识教育,从入学开始就着力培养学生各方面素质、能力外,还要进一步加

强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含艰苦创业教育)、理想教育、形势教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咨询活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增强他们的心理素质和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学校还应大力加强就业技巧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

篇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报告书

(2013年度)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

报 告 书

用人单位名称:
鹤煤集团桃山煤矿

报告日期:
2014年4月16号

12 3 4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写单位全称。

2、“单位编号”由年审工作人员统一编号,上一年度年检过的仍填写原来的编号。

3、“单位性质”同时具备多项的,均在“□”内划“√”。企业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

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划分。

4、“法定代表人”栏填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5、“职工基本情况”栏填与本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人数。

6、“未成年工人数”指年龄在16—18周岁期间的职工人数。

7、“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年检年度年未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仍在

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范围的工种(除餐厅服务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

10、“年工资总额”为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反映的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

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1、“月人均工资额”为:月人均工资额=年工资总额/年末职工人数/12月。

12、“有无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遇标

准调节后按新标准执行。

13、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国务院令第146号)执行,

“特殊工时制度是否报批”是指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否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报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年休假情况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14、“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2002国务院令第364号)《、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用人单位遵守上述行政法规及规章情况。

15、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指按各险种政策、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情况。“年末应参保人数”、

“年末实参保人数”填报年检年度第12月份人数;
“当年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指核算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当年应缴金额”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全年度应缴金额;
“当年实缴金额”指全年度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实际缴纳金额;
“当期欠缴金额”指全年度内应缴未缴金额,应参保而未参保或未申报核定的,填“未参保”或“未申报”;
“历年累计欠缴金额”指年检年度及以前经核定应缴未缴金额。

16、“劳动争议”情况填在年检年度内发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裁决的案件数。

17、“用人单位自查意见”要求对全年度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18、报送时间:2014年3月30日至4月30日以前。

19、报送地址:石梯路,原残联办公楼3楼

年检单位: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5290187。

20、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一份审查后退回用人单位。

5篇二:选人用人自查报告

关于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深入开展选人用人工作自查的通知》要求,xx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并对照《通知》检查内容,对xx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详尽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

多年来,xx一直高度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xx党委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政策、法规,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等形式,深刻领会《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从而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2、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落实。

在选人用人工作方面,xx党委始终坚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精神和所要求的程序进行,一丝不苟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考察报告等程序,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随时完善单位的工作措施。坚持群众路线与组织考核并举的原则,全面考查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通过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对候选干部进行全面了解,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坚持做到贯彻程序一步不缺,落实程序一步不错。

3、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为了保证选人用人工作的纯洁性、严肃性,xx首先围绕选好人、用好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我社实际情况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了民主推荐制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公示、开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意见箱等方式,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用健全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在民主的监督下,把人选准用好。

4、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杜绝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xx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组织人事纪律,带头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政策法规,深入开展了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公信度进一步提高。经广泛、认真、深入调查了解,近年来xx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未发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任人唯亲、指定提拔、弄虚作假、造假骗官、到龄不退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问题。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虽然我们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上级选人用人制度和《干部任用条例》,xx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选人用人配套机制。结合《干部任用条例》与《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选人用人配套机制,用纪律和制度规范选人用人工作。

2、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办法。根据不同职务、不同责任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干部考核考察标准,积极探索拓宽干部考核考察的深度和广度,扩大群众的参与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力度。通过制度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创新,不断提高公开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干部竞争上岗。

4、建立调整不称职干部的有效措施。对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不称职干部的,坚决予以调整。

2014年8月18日篇三:劳动用工年检自查报告(样本) 渭南高新区劳动用工年检自查报告(样本)

(单位名称) (样本)

关于报送2012年劳动用工情况的报告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报如下:

1、用人单位全称:

2、用人单位地址:

3、用人单位法人:职务:
联系方式:

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5、我公司(单位)于 年月日在 (工商或其它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

6、用人单位现共有员工人(全体,包括单位法人和负责人),其中女职工 人,未成年工有人,童工有人。

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押金共有 人,合计 元;
扣押证件共有人。

8、用人单位和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名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和 名员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实行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天,每月休息 天,人均每月加班 小时;

10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
, 拖欠工资情况:;
支付加班费情况:工作日加班按照 %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按照 %支付工资,法定假日加班按照 %支付工资。

11、2012年1季度员工实际领取最高工资:元,员工实际领取最低工资:元。

12、2011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参保时间、参保地点、参保人数、缴费情况等内容。

13、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情况:对方单位名称、地址、注册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14、用人单位年休假执行情况:

15、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情况属实。

二〇一二年月 日

用人单位推荐报告

区人才办:

我单位已认真研究领会了《关于实施“市中转型英才5213计划”的意见》和《关于评选首届“市中转型英才”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要求,经自选,我单位现有符合申报“市中转型功勋”条件的人选 人,“ 市中转型先锋”条件的人选 人,“ 市中转型标兵”条件的人选 人,推荐名单如下:

“ 市中转型功勋”(企业管理类) 人,(专业技术类) 人,(技能类) 人,(农村实用类) 人,分别是:

1、

2、

3、…

“ 市中转型先锋”(企业管理类) 人,(专业技术类) 人,(技能类) 人,(农村实用类) 人,分别是:

1、

2、

3、…

“ 市中转型标兵”(企业管理类) 人,(专业技术类) 人,(技能类) 人,(农村实用类) 人,分别是:

1、

2、

3、…

盖章

年 月 日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共13篇)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共10篇)

政府单位辞职报告(共19篇)

单位个人辞职报告(共10篇)

事业单位在试用期辞职报告(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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