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管理教案模板(共7篇)
工程审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和规范工程审计制度,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效益流失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审计项目包括大、中、小型基建工程、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更新改造工程、业扩工程、大修理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改建工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审计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原电力工业部内部审计办法;
4.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的规定,以及与工程纳税有关的规定;
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
6.批准的立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
8.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等;
9.《》;
10.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要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程审计应不循私情,严格把关,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第六条主动联系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如建委、定额站等)的支持,营造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对所有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期到竣工各阶段的全过程及重要事项进行审计。各单位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要和审计部门携手把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各类合同、工程预决算、标的核对、工程期中审计等各个方面,审计部门都必须积极参与,工程管理部门要提供工程配合等方面的方便和条件。
第八条项目审批手续审计
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可研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投资计划、概算批复文件和借贷协议文件等)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是否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投资计划,自筹资金来源有无违反政策等;
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筹措、勘测、可研、初设、方案优化等)作出评价。
第九条工程招投标审计
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一律实行招标。审计部门必须参加工程的招标、评议标及优选施工队伍等工作,着重审计投标单位的资信、履约能力、标的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合同审计
1.工程的各类合同签署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合同不予承认,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2.工程合同的签订,负责承办部门应将有关的各类资料和审签申请单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3.重要的合同必须有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洽谈;
4.合同的副本必须送交审计部门存档备案,以便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主要审查合同内容、合同格式(包括承包方式、工期、质量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结算方式、材料供应、履约奖惩等)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
2.合同中增加和减少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3.合同双方签字、银行账号、印章是否齐全,合同签字人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委托书要留底存档;
4.合同制定的法律依据;
5.合同中需明确成品保护及保修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对于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招标书中的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投标书中的承诺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此外,工程发承包合同还需审计以下内容:
1.审查承包方的企业性质、施工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并将承包方的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2.审查承包方的工程取费证书、施工许可证,并将复印件存档;
3.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购销合同的审计
1.大宗的材料设备采购应采用招投标制,采取货比三家,择优录取的方针选择供应商或生产厂家;
2.合同签署前,物资采购部门须将市场考察报告递交审计部门。市场考场报告需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材料设备的供应渠道,各供应商的报价比较、性能比较等综合评定结论。未提交完整的市场考察报告的合同不予审计;
3.合同中需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参数,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要求,购货数量及计量标准,材料设备的包装要求及包装品回收方式和价值计算方式,需明确材料设备的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货单位、提货方式、验收方法及运费计算方法和承担者,材料设备的价格和结算方式等;
4.对于需供应商无偿提供的备品、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供足;
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条款;
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条款;
5.主要材料设备须经本单位物资主管部门认可,并对其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勘测合同、设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监理合同等可参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竣工资料审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将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签章齐全的结算书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图纸一份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1.认真阅评议标书记录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详细核对工程隐蔽记录及设计变更。准确把握工程图纸和标准图集,以图纸、变更、签证资料为基础,深入现场详实查看核对,做到书面资料和工程实体相符;
2.深入核对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的出厂合格证、试化验单、有效期等,确认工程所用材料均为合格产品;
3.详细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隐患通知单、隐患整改报告,收集工程质量方
面的第一手资料,作为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依据;
4.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与结算书取费标准口径一致;
5.对于工程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工程,应坚决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预结算形式必须是当地管理部门所颁发的现行的定额标准。
1.确定审计范围,由归口管理部门将范围内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竣工图纸、合法的设计及施工变更单、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试化验单、竣工验收证明、质量等级证明等)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供货合同、标书、概算、报价及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并搜集有关定额标准及变动情况,做好审计准备;
2.审核施工单位的取费证书、资质等级是否与结算书相一致,取费标准是否与承包方式一致;
凡是无取费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结算,只能计取基本直接费;
凡是冒用资质证书、单位公章,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经审计查出后,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赔偿甲方损失,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审核工程量,认真核实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是否与工程实体相符,重点是易重复计算和隐蔽工程部分,即要认真核对工程图纸、变更单、施工记录,又要按设计复查计算,到现场勘察,必要时应开挖勘查,直至核实为止;
4.审核工程直接费、间接费,要求计算符合规则和方法,不错项、漏项、多项和重项;
无依据项目的补充定额编制要合情合理符合实际;
估价、议价要协商,结果要合理;
套用定额和标准符合规定,不以低套高,单价换算符合规定,计算范围、方法和计算基础正确符合规定;
掌握承包方在工程预决算中提高造价的手法(如高估冒套、提高工艺拐套定额、偷工减料或减少工艺达到偷工减料的目的等);
5.审核材料价差,要使调价材料名称、种类符合规定,用量准确,价格正确,差价调整符合当地职能部门规定的估价;
各单位审计人员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了解供货渠道,掌握各类材料的出厂价格及回扣率(即掌握材料的批量价格和相应的市场优惠价),把它作为决算审计的一个有力支撑点;
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
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6.贯彻质量与决算挂钩的方针,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坚决不予决算;
对于分部分项工程或质量隐患处理不符标准的工程,对于部分原材料不合格的工程,应大比例抵扣工程款;
7.工程预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予付工程款;
8.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是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其编审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需双方确认审定结果,并在预(决)算或审计单上签字,作为预算、竣工决算、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和审计报告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款的审计
1.工程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预付备料款应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计算,付款要真实(凡预付备料款、启动资金的工程,决算时要按规定扣除备料款利息或在综合取费时折扣费率);
3.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审批的预算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4.支付工程款项时,收款单位一定要出具正式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付款。
5.支付工程款项时,工程合同及预结算必须已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预付工程款项,一律出具相应的履约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或承兑汇票)的受益人必须是业主,并且保函(或承兑汇票)是不能撤换的。
1.投标保函。承包商在投标时,必须将投标保函与投标书一同递交业主,保函格式和要求在招标书中明确,金额不得低于投标报价的2%,有效期比报价有效期长一个月。保函的格式、金额、有效期等可作为评标的条件之一。对未中标者的保函在授标后释放;
中标者的保函,在收到履约保函后释放;
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递交,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在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后释放;
3.预付款保函。业主必须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方可支付预付款,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若合同中规定了预付款抵扣方式,也可在预付款抵扣完毕后释放预付款保函。
第十六条工程期中审计
工程开工后,审计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计划、财务、基建、设计、筹建办、物资等)随时组织实施在建审计。工程审计人员应随时深入工程施工现场,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所用材料设备等的真实情况。
1.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无管理失控环节;
主要侧重资金使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供应管理等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2.审查工程投资各方资金到位情况;
3.审查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流失和重大损失浪费等;
4.审查建设过程中有无概算外项目,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5.审查设备定货、设备到位、资金支付等情况;
6.审查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及有无良好的控制,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7.审查工程预付款情况是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第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找出症结所在,找出对症下药的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给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以利于各级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工程审计完毕后,做好整理、登记、建立台账和归档工作,并提出审计报告、案例专题研究书,作出结论和决定,提出建议,报送省公司审计部及厂内有关领导或部门,供领导决策参考,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三部分:一是工程概况,主要是工程立项依据、投资规模及合规性、工程造价等经济指标情况;
二是工程决算和结算的审计情况及其审计效果;
三是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小型基建工程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 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
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 ,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 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
基建工程审计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基建工程审计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基建工程审计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山东省电力公司《基建工程审计管理标准》
山东省电力公司《小型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标准》
济南供电公司《小型基建、大修更改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标准》
济南供电公司《基建工程审计管理标准》
国家及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行)的各类定额及取费文件、估价表
3 职责
3.1 职能与分工
3.1.1 纪委是公司基建工程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属基建工程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3.1.2 企划部、财务部、生技部、乡村电管部是各类基建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部门,在实施审计中参与配合工作。
3.2 责任与权限
3.2.1 纪委
3.2.1.1 根据我公司年度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基建审计计划。
3.2.1.2 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采取就地审计方式。负责组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报公司领导。
3.2.1.3 按审计程序有权向基建项目的专业管理部门索要基本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设计概算及审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
3.2.1.4 有权向工程管理部门了解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结论,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
3.2.1.5 对与工程管理部门牵连的问题有权进行延伸审计。
3.2.2 企划部
企划部负责对建设单位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审查。
3.2.3 财务部
财务部负责对建设单位财务拨款,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查。
3.2.4 企划部、生技部、乡村电管部
企划部、生技部、乡村电管部负责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量和结算书等资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4 管理内容及方法 4.1 管理内容
4.1.1 项目开工前审计
4.1.1.1 项目审批手续审计:主要审查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完备,是否按基建程序经省、市局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纳入本公司年度计划,有无计划外工程。
4.1.1.2 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合规、资本金及所属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4.1.1.3 概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反映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有无漏项、甩项、少项概算投资问题。
4.1.1.4 合同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采购订货合同等。
4.1.2 竣工决算审计
4.1.2.1 审查竣工决算文件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并对投资完成超额超概算原因进行分析。
4.1.2.2 审计在建工程和尾工工程。对决算反映的在建工程要核实其投资完成额,查明未建成及未交付的原因。属于正常的在建工程要核实尾工工程量。在留足投资的同时防止增加新的建设内容。
审计监察部工程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目的:
加强公司工程方面的工程成本的控制,降低(节约)投资额。
二、工作内容:
1.在总监和部长的领导下,对各公司的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进行审核监督。
2.了解各公司工程项目的整体投资情况,审核概(预)算。
3.依据工程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核对工程量及工程取费,对工程决算书进行审计。
4.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施工、采购及委托监理合同进行审计。
5.参与工程完工的验收工作,并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上报。
6.负责对房地产企业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费用的控制进行审计监察。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职责:
1.对审计报告中有关工程方面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
2.对参与相同审计小组其他成员工程方面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的复核工作负责。
3.对本部门内部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
4.对被审单位提供的工程方面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
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法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办公室对上述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
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或者没有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审核签字,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实行两级审计程序。凡申请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书,由工程服务中心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由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的工程项目,需在初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监察办公室,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分别由工程服务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审计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一)大型的能独立结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有关部门的初审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监察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2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二)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三)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办公室实行待审制度,财务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帐务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三)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接收;
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
(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
(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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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文档仅供参考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质量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不断完善和提高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员质量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在全员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
1、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1)单位技术负责人
主持制订大型和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核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执业全过程负责技术指导,解答咨询(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专业上的分歧,寻找专业支撑,提出处理意见;
对更新的软件、新颁布的工程造价文件及时组织学习,针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建立全员参与研讨的互动机制,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
结合咨询(审计)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和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情况,归纳其共性问题,并将存在的共性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
对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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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并负责向公司备案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和季、月度培训计划的调整情况。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负责编制一般性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组专业人员对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的学习,并用它来指导项目组每个成员的执业行为;
对委托方提供咨询(审计)资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并办理资料交接清单;
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原则、风险防范要点、计价依据等要素,规范地开展咨询(审计)工作;
具体负责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对咨询(审计)过程中尚未排除的风险,须如实向单位技术负责人反映报告,并在初步成果文件形成前加以解决;
按照公司规定,对项目组初步咨询(审计)成果复核后,汇总成册;
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的评价深度和复核质量负责;
咨询(审计)成果审核后,负责组织按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3)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按照批准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规范地进行咨询(审计)工作;
对自己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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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及必要的论证分析评价过程记录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和留存;
依据留存资料,完成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自校或互校,自校或互校后的初步成果,应表述清晰规范完整、计算数据齐全准确,结论真实可靠;
对自己发现而无法排除的风险,须在咨询(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反映汇报,以征得问题解决;
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对自己承担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质量负责,对支撑自己咨询(审计)结论的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送审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按复核和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2、校审签发质量管理责任
(1)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自校或互校责任
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职责划分,对完成自校或互校的初步成果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随同归纳整理后的全部咨询(审计)资料及填写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一道提交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复核。对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重点复核的问题,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自校或互校意见栏中加以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视同对其已认同,由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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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校或互校的主要内容:
是否完成了咨询(审计)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深度;
项目咨询(审计)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对工程量进行逐项复核,检查工程量计算式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上机结果与计算底稿是否一致;
逐项复核定额套用或分析综合单价的组成是否正确;
数据引用、计量单位、数据调整、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结论,其分析过程、记录、会议记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对咨询(审计)项目中发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以及对咨询(审计)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复核责任
咨询(审计)成果文件质量执行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所执行的业务质量负总责。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在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自校或互校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咨询(审计)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全面复核,对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重点复核的问题,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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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复核意见栏中加以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视同对其已认同,由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复核的主要内容:
咨询(审计)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和实施方案拟定的要求与有关规定;
对重要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进行抽查,验算关键数据及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和钩稽关系是否正确;
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计算底稿是否完整、正确;
原编制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上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修改后,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方可签字,继续履行下一步的审核程序。
(3)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审核责任
送审文件必须经过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全面复核,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签署复核意见后、有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修改后的初步咨询(审计)成果、具备归档要求的咨询(审计)完整资料,方可进入审核程序。
审核的主要内容: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初步成果进行调整、纠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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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是否恰当和准确,与建施双方一些关键性的分歧是否得到解决;
;
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如发现咨询(审计)成果文件初稿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可直接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和补充内容通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签署的审核意见修改后,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方可签字,继续履行下一步程序。
(4)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发责任
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审计)成果文件,资料齐全,校审签署齐全,具备存档条件,单位技术负责人予以审查签发。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签发的咨询(审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负责。
(5)单位校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质量控制总监应组织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并拟定出具体解决措施,形成会议记要,进入档案。
3、奖励与处罚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颁布的《质量检查评分标准》,结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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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初步成果审核情况和咨询(审计)过程中抽查情况的评定结果,参考公司模式,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全过程质量管理
4、工作底稿应当将咨询(审计)实施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工程量计算式应条理清晰、完整、整洁。对核对中修改的工程量,应在工程量底稿中作相应修改,保证咨询(审计)成果与计算底稿数据的统一;
工作底稿应记录与咨询(审计)结论或者咨询(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依据进行真实、完整地反映。
三、公司日常质量监管机制管理模式
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将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的动态管理。主要经过调阅下属单位咨询(审计)成果资料和检查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咨询(审计)项目程序的合规性等方式进行监管。
1、监管方式
(1)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实施的集中检查。
(2)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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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咨询(审计)过程的规范性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3)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公司依据投诉、举报和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
2、监管检查结果的评价办法
公司综合了影响咨询(审计)质量的各种因素,制定了执业质量检查评价的评分标准。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上的为优良。对多个项目的质量检查结论,按最低得分项目的得分来确定。
3、监管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书面意见。检查意见应与被检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被检单位收到检查结果书面意见后10天内,应将单位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回复公司。
(2)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审核后,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按照《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审核后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进行评分。咨询(审计)成果在三级复核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实行质量问题问责制,由复核人员承担责任。
(3)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布。对获得全公司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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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给予奖励。对低于60分和问题严重的下属单位,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需进行复查,同时对其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处罚。
(4)对获得全公司优良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组奖励3000元,其业绩作为执业人员晋升的参考依据。
对低于60分的项目组,对项目参与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额度为:
①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元;
②项目组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1000元/人;
③单位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技术负责人1000元/人。
(7)专项稽查检查结果涉及到个人职业道德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由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机关干部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在县委、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这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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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建工作上的一个创举。经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使我县干部队伍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必将有力地促进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作用的充分发挥。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保持先进性与时俱进,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亦是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完成好党所肩负的执政任务、历史责任,广大干部就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使广大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确保党的肌体不受腐蚀,党的战斗力不受削弱,党的形象不受损害,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经过局“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并经过一段时间的“干部作风整顿教育”学习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坚持”为标准,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五带头”,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有为工作作风,不断进取,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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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在自己的岗位上大展才智,释放出自己的最大能量,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业绩。
二、强
化
干
部
意
识
和
服
务
意
识
强化干部意识即牢记党的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经过自己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强化干部意识,自觉加强组织纪律性,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在组织上要服从领导和工作分配,但思想上要与党意志保持一致,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只有思想上保持了先进性,才能在行动上
体
现
先
进
性
。
三、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提高综合素质,必须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理论上的完整性。因此必须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综合素质,其目的是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事。普通干部要具有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的本事;
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本事、做群众工作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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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理复杂问题的本事、履行岗位职责的本事。
四、树立干部新形象,发挥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要做到平时工作“过得硬”,随时随地能成为群众的榜样,敢于说出“向我看齐”的口号,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牢记服务宗旨,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能够高风亮节;
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是否能够挺身而出;
在生死危难关头,是否能够豁得出去。要树立为民形象,多做加快发展的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才是党的先进性最根本的体现。同时,树立为民形象还要求每一个干部要有亲民、爱民,弄清楚群众到底想什么、盼什么、争什么的思想意识,真正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群众最需要、最急迫的事抓在手上,一件一件去落实。要树立务实形象,要勇于治“虚”治“假”,敢于治“漂”治“浮”,切实做到讲实话、知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到工作的落实上去。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发挥表率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干部,要坚持“两个务必”,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切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和义务。要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履行一个干部的职责。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讲政治,最重要的是经过自己的实践,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学习上”。无论自己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一切都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不能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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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近利,更不能计较个人得失;
要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工作勤勤恳恳,求真务实。
要善于学习,掌握工作的本事。我们从事的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新内容,没有雄厚的文化知识,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尽管有再好的愿望,也只能是事倍功半。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事,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看法,这样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和实际工作效果结合起来,实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
五、要做到坚持学习,树立正确人生观
一个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经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认真、系统地学习,特别是学习政治理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经过努力学习文化,学习科学技术,才能具备建设社会主义的业务能力;
只有经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防腐拒变的能力
。
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首先要讲学习讲学习是讲政治的前提,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才能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中国的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攻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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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我们面临着复杂的形势,要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遵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感性,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和倾向的干扰。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思想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坚强的党性和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我们要联系实际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之因此能够经受住国际国内各种各样的考验,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从根本上说靠的是邓小平理论的指导,靠的是全党对这一理论的学习和实践。今后,我们要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依然要靠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依然要靠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认真实践这一科学理论。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号召全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学习邓小平理论的自觉性和紧迫
感
,
掀
起
学
习
的
新
高
潮
。
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在思想上保持高尚的境界。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但精神境界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学习和实践中培养和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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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的。讲正气,必须养正气,这就要不断的学习和读书,知识多了,本事就会增大,精神境界就会提高。读书使人高洁。在这方面,老一辈革命家为我们作出了光辉的榜样。一个不读书、不学习的人,必然会鼠目寸光。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形势,一些人之因此犯错误,甚至犯罪,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不读书、不学习,不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
六、一个合格的干部,就要克勤克俭,生活上严要求
古人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铮铮言词,现代教育家陶行知也说过:“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今天,我们干部应继承先贤的优良品质,具有更高尚的情操。我们孜孜追求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断提高中国的综合实力,维护世界和平。当然,这不是说干部要做苦行僧,干部也同样需要一定的物质享受;
可是,在物质享受面前,每个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用党纪国法管好自己的头脑,管好自己的手和嘴。今天,面对着灯红酒绿、花花世界,有些同志变得昏昏然,在物质享受面前翻了船。这方面的例子太多太多,尽管这些人只是干部队伍中的少数,但她们的行为已经给我们党抹了黑,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一现实应该引起我们的
警
觉
。
我们每个干部在生活中应该做到,一、生活待遇上不攀比,要比贡献、比业绩;
一比待遇,就会比出问题来;
二、非分之想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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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你拿了应得的报酬,晚上睡觉也安稳;
三、艰苦奋斗的作风不可丢。要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暴殄天物,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四、遵纪守法,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只有增强法制观念,完善监督机制,才能从组织上腐化堕落的通道。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每个干部只有把握时代的脉搏,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时刻不忘党的性质和宗旨,才能永远保持我们干部的纯洁性;
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辱使命,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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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工程项目审计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审计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体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审计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条适用范围:
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2)、公司采购部负责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
3)、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方法
第三条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公司总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人和事。
第四条审计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
1、监察审核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监察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款的审核情况及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情况。
3、对参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资格、能力、经验、业
绩和组织机构等进行监察审核,特别是招投标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有
无卖标和出卖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4、对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工程物资采购的合同进行监察审核,
确保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
5、监察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内业资料(包
括影像资料)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6、监督工程审计监察意见的执行结果,促使改进工作顺利完成。
7、公司领导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审计监察的工程事项。
第五条审计监察的主要方法
1、定期巡视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公开和隐蔽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3、围绕公司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目标责
任管理等重
点工作开展巡视监察检查,并兼顾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内容的办
法。
第六条审计监察检查的具体工作要求
1、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将其作为审计监察的主要对象,重点跟踪
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力所能及地就地解决并出具监
察检查报告。
2、对非重点工作事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防患于未然地进行审
计监察检查。
第三章审计监察工作职权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员按规定行使以下工作职权:
1、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
议、工程资料、会议记录、文件、发票等各种文字和电子资料及印章、
证照、资产等被查事项。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有权
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
3、对阻挠破坏审计监察检查工作,拒绝提供资料的,或正在进
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浪费行为,有权采取措
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制止其损害公司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法务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集团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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