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优先权的理解和应用
对于查封优先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我国的查封优先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查封优先权制度相类似,都是仅在执行程序上承认债权人按查封执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查封在先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查封行为并不像德国法上的查封优先权一样,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仅仅是程序上的优先权,待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该优先权即丧失。
2、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这也就意味着先行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债权人在程序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更是直接将查封优先权写进司法解释,确立了查封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3、对于查封优先权的应用,要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而且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查封在先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且无担保的,若财产足以清偿的,查封在先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查封法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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