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认定与归责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中附随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1、先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双方互有协助、保护和通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相互承担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
二、狭义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 1、注意义务,又称说明义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满足对方利益上的要求。
2、协助义务。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对方提供帮助、辅助,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比如,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提供场地,需要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债权人指示,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例如《合同法》第259条、第260条、第275条、第277条、第289条等条文均有规定。
3、告知义务又称通知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关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例如,《合同法》第191条中如果赠与的标的物有瑕疵,须将瑕疵如实告诉对方; 《合同法》第158条中出卖设备,应告诉对方对设备的正确装配,使用、维修、保养的方法。还有《合同法》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等条文中均有告知义务的规定。
4、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要求保密的,另一方有义务不泄漏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因此,当事人了解对方技术及商业性秘密的,也负有保密义务。《合同法》法第266条、第324条、第346条、第347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作出了规定。
5、照顾、保护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 ,应 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在当事人履行合同时 ,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第333条、第282条、第303条则作了规定。
一般合同关系成立后,只要违反了合同义务,均将构成违约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而对于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又该如何确定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根据附随义务的性质、功能及当事人间主合同的内容和实际情况,违反附随义务,应以债务人有过错为归责原则,债务人已尽必要的义务,就不应该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如果义务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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