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廉政建设规定
县司法局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反腐倡廉的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四条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
第五条 不准接受或要求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第七条 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开业、庆典、联谊和联欢活动。
第八条 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间接赠送的各种礼物。
第九条 凡参加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庆典、开业及各种喜庆活动中收受的礼品,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
第十条 需登记上交的礼品,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交监察科受理。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单位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借钱、借物、报销属个人开支的各种票据和费用。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家属、亲友在各方面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来的请柬由所在科室领导及主管局长负责安排,不得私自赴约。
第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均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五条 凡违反第三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返还个人应负担费用、限期调离局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者,限期调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后予以辞退或除名。
第十七条 此规定由局总支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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